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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檢察院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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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檢察院的一封信


  書信既可議論,又可敘事;既可寫景,又可抒情。從古至今,傳世的書信名篇不可勝數(shù)。那么,致檢察院的一封信要怎么寫呢?下面學習啦小編整理了致檢察院的一封信范文,供您參考!

  致檢察院的一封信范文一

  尊敬的周茂玉檢察長:

  您好!打擾您了!我是山東凱至能源有限公司的負責人之一韓曙光,我公司于2008年9月4日與山西華源運通貿易有限公司在位于太原市迎澤大街上的山西人大招待所(華源運通貿易有限公司法人王慧光的租住地)簽訂了煤炭買賣合同,但在合同履行中該公司涉嫌詐騙我公司274.2740萬元。

  為了追回這些債務,我已經追討了6年,往返于濟南和太原,辛酸苦的滋味只有自己知道,可是山西太原市杏花嶺區(qū)公安分局就是不予立案,以各種理由推脫。迫于無奈,我曾于2013、2014年間寫信給山西省公安廳劉杰廳長、山西省委袁純清書記求助,也曾在網上發(fā)帖求助,可還是沒能追回我的血汗錢。我不想說杏花嶺公安分局和王慧光之間有不為人知的交易,可是事實如此。我一個外地人,沒關系沒錢,卻攤上這種不公的事情,我不相信就沒有說理的地方,違法的人就能一直逍遙?執(zhí)法部門就可以坐視不理嗎?

  之前做煤炭生意的資金都是我找親戚朋友借的,如今為了還錢,我已經變賣了房子等一切財產,身無分文,居無定所,更沒有能力養(yǎng)活一家老小,愛人和孩子只能跟著我受罪,我對不起他們啊。就這樣過著每天被債主逼債,提心吊膽,飽受煎熬的日子,何時是個頭呢?我真是走投無路,人生悲催到了極點!

  12月13日在山西發(fā)生了討薪農婦被打死在派出所的事件,這件事引發(fā)了廣泛的關注,同時也深深的刺痛了我的心。農婦是討薪,最后賠上了性命,我是討債,雖然還活著,卻生不如死。誰能替我做做主,還我公平,追回我的債務?太原市公安局汪凡局長對農婦命喪派出所事件做出道歉,并說道:誰侵害群眾的利益,漠視群眾的疾苦,敗壞我們太原公安的形象,那么我們市局就摘掉誰的帽子,就砸掉誰的飯碗。王儒林書記也要求從嚴從重處理農婦命喪派出所事件,為什么就沒有人來管我的事呢?難道非要出了人命,領導們才會關注嗎?共產黨領導下的法制社會,和諧社會就是做表面功夫,走形式?我的6年心酸的討債經歷和我現(xiàn)在落魄的狀況已經向山西省的有關部門反應多次,每次都是石沉大海,沒有音信,難道就真的沒人管嗎?

  尊敬的周茂玉檢察長,您曾在“12.13”案答記者問時這樣說:將“12·13”案辦成經得起歷史和法律檢驗的鐵案;對我所經辦的案件,我終身負責!我深信您一定是一位嚴格執(zhí)法,公平公正的人,我真誠的懇請您看到此信,可以抽出時間來了解案情,給我主持公道,讓山西華源運通貿易有限公司王慧光還給我錢,把王慧光等一批犯罪分子繩之以法。

  附:案情經過

  山東凱至能源有限公司經人介紹于2008年9月4日與山西華源運通貿易有限公司在位于太原市迎澤大街上的山西人大招待所(王慧光的租住地)簽訂了煤炭買賣合同,買受方為山東凱至能源有限公司,收貨單位為中國鋁業(yè)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熱電廠。山東凱至能源有限公司簽訂合同前,由于當時煤炭緊俏,應王慧光的要求,分三次給山西華源運通貿易有限公司訂金及計劃費共計人民幣45萬元(2008年8月30日從中國農業(yè)銀行濟南支行打款 20萬,2008年9月1日及9月3日從中國農業(yè)銀行濟南東城支行分別打款15萬及10萬,以上45萬元均從韓曙光個人賬號轉入王慧光個人賬戶做為定金)。山東凱至能源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16日通過華夏銀行濟南高新支行我公司賬戶匯款至山西華源運通貿易有限公司第一批煤炭貨款人民幣220萬元整,山西華源運通貿易有限公司在2008年10月3日(此時已超過合同期限三天,合同執(zhí)行期是2008年9月4日至2008年9月30日,合同是一月三個列,但只發(fā)了這一個列)發(fā)給山東凱至能源有限公司電煤3453噸(合計:1450260元)。

  10月5日以后,山西華源運通貿易有限公司王慧光謊稱又有兩列車皮計劃已下達,要求山東凱至能源有限公司支付煤款,山東凱至能源有限公司公司于2008年10月8日匯款至山西華源運通貿易有限公司賬戶煤炭貨款人民幣400萬元,共計貨款665萬元。經多次追討,山西華源運通貿易有限公司先后退回貨款244萬元,分別于2008年10月29日、11月19日、11月21日退回我公司賬戶貨款60萬、5萬、168萬。2008年12月23日謊說又給我們發(fā)了一列煤,結果只到了254噸(合計:127000元),之后說鐵路計劃下不來,礦領導調走了為由不再發(fā)煤。直至現(xiàn)在還欠我公司貨款本金2742740元,本金加利息合計4191206.72元(截止2013年4月份)。

  山西華源運通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慧光曾有前科,聲稱被一個叫李彬的騙走他90萬元。王慧光讓我公司與他一起到山西太原市杏花嶺區(qū)公安分局經偵隊報案,我公司2008年12月至2009年4月到山西太原市杏花嶺區(qū)公安分局經偵隊多次報案,其工作人員推脫說是經濟糾紛遲遲不予立案,我公司請他們多次吃飯后,他們竟然讓我們找黑社會處理,極其不負責。無奈我公司派人于2010年2月10日又找當事人王慧光催了幾次款,哪怕是把余下的煤按合同給我公司發(fā)送過來也行,王慧光卻說:“我公安和檢察院部門有人,錢我花了,要錢沒有要命一條,有本事你告吧。”期間當著我們的面,竟然多次給一檢察長打電話,非常囂張!

  我于2010年10月份又通過找人找到太原市經偵支隊一個姓張的支隊長,當時請他吃飯送禮花了一萬余元,第三天經偵支隊回復我們說是經濟糾紛,不予受理。我們體會到王慧光的確有人,聽王慧光的一個朋友說:他拿著你們的錢和公安天天玩,你們玩不過他,因為你們現(xiàn)在沒錢了,在太原公安辦事,沒有錢是不可能的,有錢就是爹。

  2013年3月份我給山西省公安廳廳長劉杰寫了關于山西華源運通貿易有限公司王慧光詐騙我公司一案的一封信。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嶺分局于2013年4月份通知我去太原了解案情,當時是一個姓王的大隊長通知的,因為那是我已非常困難,答應給我報銷路費。由于個人原因直到2013年12月份我才過去。我認為有了廳長的批示,這次這個案子一定會落實好的,結果杏花嶺公安局和太原經偵支隊互相推諉,都說案子不該他們管,經偵支隊一個女的說:像你這種案子多得是,我們管不過來,我們又不是要債的(有錄音)。但是我說:為什么2010年我來報案時你們杏花嶺公安局怎么管呢,現(xiàn)在為什么不管。期間我多次來往于太原公安局經偵支隊和杏花嶺公安局之間,直到2013年12月31日得到杏花嶺公安局的通知讓我過去,說案子他們受理了。當我過去的時候發(fā)現(xiàn)王慧光已在那里了,一個叫李凱的警官像調解民事糾紛一樣給我們之間調解,我的心一下就涼了,這哪是在辦案。王慧光期間又說給我2010年打了50萬,我說我怎么沒收到呢,他說你收不到可提供證據(jù),李警官也說讓我提供證據(jù),我說我公司所有的賬目都帶來了,王慧光退款我公司收據(jù)都有,就是沒有他說的50萬你們可以去查,李警官讓我去查,我說我又不是公安怎么去查,李警官一直在袒護王慧光(有錄音)。后來李警官說你是不是給劉杰廳長寫信了,我說我實在是沒有辦法了才寫的,他說你給再大的官寫信也沒有用,最后還是我們說了算,也叫縣官不如現(xiàn)管,他的這些話讓人可笑。然后他給我單獨做筆錄,做完筆錄簽字時我說有幾個地方需要補充一下,他說你怎么回事,這紙都是我自己拿錢的。我說實在對不起,剛才我忘了說了。當時我想不管你怎么兇我只要給我立案就行。做完筆錄后他說從你們提供材料上看,王慧光構不成詐騙。我說你能不能查一下王慧光是不是虛假注冊公司(王的一個朋友說他沒有錢注冊公司就是為了和你簽合同騙你的錢),查一下他賬戶資金去向,他為什么給李彬90多萬,他有多大的利潤。李警官說這些證據(jù)需要我提供,我說這些都是你們公安查的,我們老百姓不可能查的,他說他問什么我回答就行,不問的說了也不記。錄完材料后他說:你回山東吧,有事我通知你。

  春節(jié)前夕,王慧光及其律師多次打電話說只要我撤案,年前給我20萬。我和他說只要你有誠意,給我錢后我就撤案,王慧光說:好就和你玩到底,看誰能玩過誰,非常囂張,結果他一點錢都沒給我打。春節(jié)過后(2014年)2月17日我打電話問李警官這是否過去趟,他說讓我?guī)衔夜竞碗姀S的合同及發(fā)票過去,我就去了太原。見面他看了我公司和電廠的合同及發(fā)票后說:我一看這東西就知道王慧光沒騙你,你謊報案子、誣陷他人是負法律責任的。我說:李警官王慧光說給我煤價是640元每噸,但是我給電廠的價格才626元每噸,你認為他說的對嗎,不能光聽他說,公司之間都是憑發(fā)票交易的。他后來讓我回賓館等他電話,又等了三天我沒錢了就打電話問他案子的事怎么樣了,他說你回山東吧,等我電話。我就回山東了。

  2014年3月5日我接到李警官不予立案的電話通知,我問他問什么不予立案(實際上自從他受理案子后我就預感到會有這個結果),他說了幾個不予立案的理由:

  1、王慧光讓我從電廠掙到了錢。

  2、王慧光給李彬的94萬其中50萬李彬做為活動經費及違約金扣下了(說是車皮計劃下來我們不要的違約金,天哪,我們天天找他發(fā)煤,怎么會有違約,再說怎么會有50萬的違約金,一列火車到我們山東才12萬的運費)。

  3、王慧光一直在給我們積極退款(自2010年后至今一共才給我了不到十萬元,這個理由我認為不合理)。

  我問了幾個問題:

  1、是否調查王慧光公司虛假注冊?

  2、王慧光為什么給李彬94萬,王慧光有那么多的利潤嗎,他們的利潤是多少?

  3、是否查王慧光的資金去向,是否有挪用轉移資金的行為?

  4、通過杏花嶺公安三個月的調查,王慧光到底還欠我們多少錢?

  5、王慧光提供的費用證據(jù)是否有商業(yè)賄賂行為?

  6、王慧光是否把我們公司的錢??顚S?

  7、是否查一下王慧光帶我們2009年10月15左右去杏花嶺公安分局報李彬詐騙的材料?

  杏花嶺公安分局李警官和張大隊說以上幾個證據(jù)需要我提供,提供不了不用說,說了也沒用。我質問他們:人民公安有你們這樣辦案的嗎,我們老百姓去哪里查,還讓我們活嗎。他們說你不服可向上級公安復議或向檢察院申訴,可是傻子都能看明白,王慧光都把那些公安早就買通了,我一介平民能奈何,求助無門啊。如果違法行為得不到應有處罰,法理何在?天理何在?讓人情何以堪?檢察長大人處廟堂之高,手握法律利劍,一定會給我一個明確的說法。我愿意對上述陳述的事實負法律責任。

  山東凱至能源有限公司

  韓曙光

  2015.1.26

  致檢察院的一封信范文二

  致最高人民檢察院:

  在國家目前的大環(huán)境下,我們的司法系統(tǒng)還這樣辦案,真的不能讓人相信。之所以這樣與您反映情況, 就是我可以用我的人格擔保,所述事實如果有虛,可以用命補償。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法官劉杰勾結當事人虛構拍賣事實、偽造拍賣文書涉嫌瀆職犯罪一事,事實如下:

  一、案件經過:2004年大連碳纖維有限公司與大連詠澤碳材料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金州區(qū) 以下簡稱詠澤)因民事糾紛引發(fā)民事訴訟案件,該案歷經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長達三年多的審理以敗訴告終,按照民事管轄權應由大連市中級法院依法執(zhí)行,但由于詠澤公司法定代表人鄒丹的丈夫時任瓦房店市市長,為達到她們占有他人更多財產目的鄒丹等人通過非法手段將該案件轉到瓦房店市法院執(zhí)行。對此公司及金州區(qū)中長村多次向大連市中級法院提出管轄異議但無果。

  二、違法事實:案件執(zhí)行過程中瓦房店法院法官劉杰為討好領導及謀取私利,根本不給償還的時間將正處于生產中的興科公司資產予以拍賣。

  1、低價評估:首先是將公司6500多平方米價值2500多萬元的廠房、辦公樓、鍋爐房變電所及配套設備僅僅評估為792萬元。而其首次委托的評估師竟然沒有評估資格,經當事人提出異議后才又重新改換評估師。興科為此多次提出重新鑒定申請而其不予理會。

  2、虛構事實低價拍賣:由于在2002年用廠房作為抵押物向大連市農業(yè)銀行金州支行貸款,該廠房第一權益人本應是農行。但劉杰等人為達到占有財產的目的竟然下達判決書宣布農行的抵押無效。之后劉杰等人先后對興科的房產進行拍賣,由于均無人競拍導致流派。但可怕的是不知怎么拍賣截止日是2008年9月1日,劉杰每次都在拍賣截止日前電話通知興科及農行、中長村無人競拍。但沒有想到2009年4月26日劉杰卻到興科送達(2006)瓦民合執(zhí)字第58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2008年9月2日將興科房產以641.925萬元的低價予以拍賣。

  3、偽造拍賣文書漏洞百出:

  首先經公司向瓦房店法院及其委托的大連鈞誠拍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鈞誠)查閱文件確認事實如下。2008年8月15日鈞誠在媒體發(fā)布的拍賣公式明確指出競拍截止日為2008年9月1日15時。而在法院及鈞誠提供的文書中均競買人登記時間顯示為2009年9月2日。登記時間在競買截止日之后。

  其次按照法律規(guī)定競買人登記后即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繳納競買保證金,如果競買人不繳納競買保證金其登記應無效,本案瓦房店法院、鈞誠拍賣行、競買人始終沒有向當事人提供和出示繳納195萬元競買保證金的任何書證。

  第三在法院提供的2008年9月2日成交的拍賣報告中競買人身份證傳真件上清楚的留有2009年4月15日的日期,再次有力證明所謂的2008年9月2日的拍賣是虛構的是后期偽造的。

  第四瓦房店法院提供所謂的拍賣裁定文書的日期是2008年9月3日,即在2008年9月2日僅僅相隔一日法院的裁定即火速出爐。按照法律規(guī)定競買人只有將全部競買款項繳納到拍賣公司、拍賣公司再將該筆款項繳納到法院賬戶后法院才能夠制定法律文書。而按照當時銀行的流程無論如何在一天之內是不能夠完成的。當公司向劉杰提出質疑要求其出示競買人交款的證據(jù)時劉杰竟然說競買人繳納的是現(xiàn)金。將近700萬的現(xiàn)金交易如何叫人相信?即便是繳納現(xiàn)金也應該提供拍賣行和法院的收款證據(jù)吧,但劉杰等人對此正當請求根本不理會。

  最為不能理解的是,大連詠澤新型碳材料有限公司在2006年11月29日下的(2006)金民合初字第500號裁定書裁定公司解散之日直十五日內由公司股東成立清算組,組織清算。也就是說2008年9月3日,申請執(zhí)行人大連詠澤新型碳材料有限公司沒有主體資格,沒有主體資格的主體怎么能做申請人呢?

  碳纖維欠詠澤債事實本身存在,可以再走評估拍賣的程序,可是他們走不了。鄒丹為了把錢全部歸鄒丹所有,他們把詠澤在工商早就吊銷了,(由于詠澤公司還有我49%的股份,權利也無法主張) 手續(xù)現(xiàn)在不全了。其實鄒丹已經把企業(yè)欠詠澤的錢早就拿到手了,詠澤公司獲得了2000萬的利潤,給我49%也近1000萬,企業(yè)欠債也不過700萬。主要目的是搞挎碳纖維在大連的發(fā)展為目的。

  今年在企業(yè)正常運營的前提下,不顧檢察院的介入,強行把企業(yè)給停工了,一百多人的碳纖維及復合材料科研隊伍,經過半年的時間已經支離破碎了。

  綜上所述充分說明瓦房店法院法官劉杰勾結當事人、拍賣公司偽造國家法律文書涉嫌瀆職枉法事實確鑿,懇請貴院維護法律尊嚴、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法嚴懲犯罪分子。但背后的黑手更是可怕,劉杰只不過是一個棋子,為了他們的目的,可以不管別人的死活。

  XXX

  年月日

  致檢察院的一封信范文三

  尊敬的領導:

  您好!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法院應支付我70萬元的集資款一直拖著不給,我把情況反映給了(漯河市人大,市檢查院,漯河市中級法院和省高院張立勇院長)在這樣的情況下,郾城法院說給我10萬,后來變成了5萬元救濟款,前提條件是我必須寫個承諾書,郾城法院何國軍院長,讓我找郾城工信委靳國營主任,靳主任寫好草稿后給何國軍院長打電話念給何聽,靳主任放下電話修改了一下讓我抄寫. 由于我生活困難,又有人找我要賬,迫與無奈,我被迫寫下承諾書,我現(xiàn)在留有靳主任所寫承諾書草稿為證!(見靳國營主任的親筆草稿復印件)

  漯河市郾城法院兩位院長給我做思想工作:郾城法院王萬松院長說(過了這村,沒這店,這5萬如不要,以后啥都沒有,你要好好給我們合作)郾城法院主管院長何國軍說,(省高院張立勇批示讓公平解決,也沒說讓給你多少錢,你告到哪里,還是我們處理,就是不處理,你能怎么樣,我要求看破產資金分配表,何國軍不讓看!說有本事你告去吧!)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qū)法院,出爾反爾,向漯河市人大匯報說:一定給解決,達到我滿意,在下面威逼我寫承諾書,“不追要集資款,不上訪!”我要求同樣情況,同樣解決,別的幾家集資款都已支付,也應把我的70萬元集資款連本帶息支付與我!

  漯河市郾城區(qū)法院低價出讓國有資產,克扣集資款,疏通法院關系就可以領取集資款,威逼我寫承諾書,我70萬元集資款,給我5萬元救濟,威逼我不能上告,不能上訪,我強烈要求看破產資金分配方案,漯河市郾城區(qū)法院副院長何國軍不讓看,這里面有大疑問!請調查解決!

  第一次巡視組來漯河時,郾城區(qū)法院王萬松院長,讓我聽他的,不要急!一定給我解決!可是巡視組走后,不解決,不見我!為什么我們同時集資的手續(xù)一樣,別人可以領走,唯獨我的不能領,我的70萬元集資款到底在誰手中!

  XXX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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