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責任保險的案例
公眾責任保險對于保護公共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投保公眾責任保險是維護公共安全的有力手段。以下是學習啦小編分享給大家的關于公眾責任保險的案例,供大家閱讀!
公眾責任保險的案例篇1:
1999年11月3日,武陟縣汽車運輸總公司為豫H-05536號、豫H-1755號主掛車輛向本公司投保機動車輛保險基本險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和附加險車上責任險等。保險條款為保監(jiān)發(fā)(1999)27號文發(fā)布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倦U第三者責任險的條款為《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二條,其內容是:“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chǎn)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給予賠償。但因事故產(chǎn)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險人負責處理。”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限額為20萬元。關于賠償處理《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十條至第十九條作了規(guī)定。所有條款均約定由被保險人索賠,未約定直接向第三者賠償。該條款第十條約定:“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調解書、判決書、損失清單和有關費用單據(jù)。”第十三條約定:“保險車輛發(fā)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核定賠償數(shù)額。對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第十七條約定:“根據(jù)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在符合賠償規(guī)定的金額內實行絕對免賠率:負全部責任的免賠2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1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1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5%。單方肇事事故的絕對免賠率為20%。”第十八條約定:“被保險人提供的各種必要的單證齊全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賠款金額經(jīng)保險合同雙方確認后,保險人在10天內一次賠償結案。”《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中關于附加險車上責任險的約定是:“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上所載貨物受直接損毀和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jīng)濟賠償責任,以及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護費用,保險人在保險單所載明的該保險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車上責任險的除外責任之一是:“車上人員在車下時所受的人身傷亡。”關于車上責任險的免賠率,賠償處理條規(guī)定:“每次賠償均實行相應的免賠率,免賠率及辦法與基本險第十七條相同。”車上責任險的賠償限額為10000元。經(jīng)原審法院審理認定,該車輛主掛車是被上訴人李文紅的父親李繼本所購買掛靠在被上訴人武陟縣汽車運輸總公司的名下由李繼本經(jīng)營。被上訴人李文紅是“李繼本所聘用的駕駛員”。1999年11月8日“李文紅在修理該車輛鋼板期間,因支撐車輛的千斤頂脫落,將在車下工作的李文紅壓傷。”
事故發(fā)生后,被上訴人武陟縣汽車運輸總公司僅向本公司提供了李文紅住院治療的醫(yī)藥費單據(jù)向本公司提出索賠。本公司迅速依照法律規(guī)定和保險合同條款約定進行核查后認為,該起事故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依法予以拒賠。
1999年12月21日被上訴人武陟縣汽車運輸總公司以運輸形勢不好等為由申請退保,要求解除保險合同。本公司同意其退保,雙方解除了保險合同,本公司退還其保險費936元。
2003年2月28日被上訴人武陟縣汽車運輸總公司書寫訴狀,向武陟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本公司支付74314.44元保險金,在訴訟中增加為117871.14元。
在審理的過程中,原告所提供的證據(jù)仍然是李文紅的醫(yī)療費單據(jù)、傷情鑒定及子女情況,未提供該事故的賠償責任應該由被上訴人武陟縣汽車運輸總公司承擔的任何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者調解書、判決書。車輛經(jīng)營人李繼本以武陟縣汽車運輸總公司的代理人的身份參與訴訟、原審法院讓李文紅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本案訴訟向本公司索要保險賠償金。
原審法院不審查該起事故所引起的責任應該由誰承擔,直接錯誤依據(jù)保監(jiān)會對《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條第三項的解釋認定李文紅疏于該起事故的“第三者”,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02年修正)第三十一條、第五十條判決本公司直接向參加本案訴訟的第三人支付保險金。支付數(shù)額為經(jīng)該院核定后扣除不合法、不合理部分總數(shù)額的100%,即100265.33元。
為此,特提起上訴。上訴的理由是:
一、該判決沒有任何證據(jù)證明該車是李繼本一人購買,而不是李繼本及其兒子李文紅等人一起購買家庭共同經(jīng)營。該項舉證責任依照最高法院《關于民事經(jīng)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屬于李文紅及李繼本。因為已經(jīng)有證據(jù)表明李繼本和李文紅系父子關系,并且李文紅早已成年。這些證據(jù)均屬于李文紅、李繼本等持有。其在訴訟中不舉出該部分證據(jù),應該推定屬于李繼本、李文紅共同經(jīng)營。
二、該起事故和保險合同的簽訂均發(fā)生在2002年之前,該判決引用2002年修正后的保險法第四十一條、第五十條條文顯屬不當。雖然該錯誤屬于普通的技術問題,但是足見該判決適用法律的錯誤程度。
三、2002年修正前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因此,責任保險“其構成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負有賠償責任;二是受害的第三者必須向被保險人請求賠償。”(人民法院出版社《金融法及配套規(guī)定新釋新解》第932頁)可是本案中根本不具備該兩個條件。沒有任何確定被保險人武陟縣汽車運輸總公司應當對李文紅承擔責任的責任認定書、調解書、判決書。原審判決也沒有關于被保險人武陟縣汽車運輸總公司應當對李文紅承擔公眾責任、雇主責任或者其他責任的認定,更沒有李文紅要求武陟縣汽車運輸總公司承擔責任的訴訟或者經(jīng)其他機構認定處理的依據(jù)。原審判決雖然看到了法律條文內容,但并不理解什么是第三者責任險,對保險標的一無所知,在沒有依法審查“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以及沒有審查責任保險的構成要件的情況下錯誤做出關于第三者責任險的判決是完全錯誤的。保監(jiān)發(fā)(1999)245號《關于界定責任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通知》指出:“責任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人對他人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責任保險只有當被保險人依據(jù)法律對第三者負有法律賠償責任時,保險人才履行賠償責任”,“責任保險適用補償原則,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是賠償限額,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按被保險人對第三者實際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核定保險賠款,并且保險賠款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責任保險分為第三者責任險和雇主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有公眾責任險、產(chǎn)品責任險、職業(yè)責任保險。雇主責任險是作為被保險人的雇主對其長期或臨時雇請工作的人在從事雇主任務,受到傷害或者依照雇傭合同雇主應當承擔雇主責任的保險。在本案中附加車上責任險屬于雇主責任險范疇。只有在“依法”和“應負賠償責任”時,并且受害人向被保險人請求后,才有第三者責任險適用的余地。依法是依照《民法通則》、《產(chǎn)品質量法》、《勞動法》、《律師法》、《注冊會計師法》、《電力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相關法規(guī)等。本案中只能適用《民法通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勞動法》的相關規(guī)定來確定被保險人是否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李文紅在車下修理自己駕駛的車輛過程中,因其安放的千斤頂支撐不牢將自己壓傷,所產(chǎn)生的民事責任,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guī)定不屬于侵權的民事責任,屬于自己責任,應當自負?!兜缆方煌ㄊ鹿侍幚磙k法》第二條規(guī)定:“本辦法所稱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交通事故),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以下簡稱違章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chǎn)損失的事故。”本案中是李文紅自己駕駛車輛停靠在自己家門口修理車輛,沒有任何違章行為,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guī)定的交通事故的范圍。原審判決參照該辦法的說法即足以證明這一事實。并且,是李文紅自己修理車輛的過程中造成的傷害,自無依照該辦法追究他人責任的余地。也根本不可能依照該辦法追究車主之責任。唯有依照雇傭關系向雇主追究雇主責任。該責任應當由雇主依照雇傭合同或者勞動法及勞動合同來承擔。本案中原審法院已經(jīng)認定并且李繼本、被上訴人武陟縣汽車運輸總公司、被上訴人李文紅一致承認該車車主是李文紅父親李繼本,李文紅受雇于李繼本,李繼本只是將車輛掛靠在被上訴人武陟縣汽車運輸總公司名下由李繼本自己經(jīng)營。因此,李文紅在受雇傭的過程中產(chǎn)生的賠償責任屬于雇主責任,依法應當由雇主李繼本承擔。被掛靠人武陟縣汽車運輸總公司和李文紅之間沒有雇傭關系,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何來要求本公司承擔保險責任之說?因此,在被上訴人武陟縣汽車運輸總公司不應該對李文紅承擔任何責任,也沒有進行任何實際賠付的情況下,本公司依法不應當承擔支付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的義務。依照附加險車上責任險的約定,雇主李繼本不是被保險人,且李文紅屬于車下受傷,武陟縣汽車運輸總公司不是雇主,不承擔雇主責任,本公司也不應當承擔車上責任險。
四、2002年修正前保險法第四十九條還規(guī)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因此,向第三者直接賠償保險金的條件是“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若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合同無約定,保險人也不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人民法院出版社《金融法及配套規(guī)定新釋新解》第934頁)。該判決在武陟縣汽車運輸總公司不應當對李文紅自己過錯造成的傷害承擔任何責任,如果雇傭關系成立應當由李繼本承擔雇主責任,在沒有法律規(guī)定或者保險合同約定由保險人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的情況下,判決本公司承擔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責任和直接向李文紅支付保險金是錯誤的。
公眾責任保險的案例篇2:
客戶資料:王小姐,28歲,上海某小區(qū)業(yè)主。
【案例回顧】:陸家嘴物業(yè)公司在管理中,采用投保公共責任險辦法,為一些住宅區(qū)投保,一般按7000元/年繳納保費,最高可賠償金額為200萬元/年。2001年7月浦東某小區(qū)的業(yè)主王小姐于夜間進入小區(qū)時因天黑而被鐵鏈絆倒,造成左手腕骨折。后來經(jīng)過物業(yè)公司購買的公共責任險,王小姐獲得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金額為900元。
分析:根據(jù)公共責任保險的相關規(guī)定,被保險人或其雇員在從事所保業(yè)務活動中,因意外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人身傷害(疾病、殘疾、死亡)和財產(chǎn)損害或滅失所引起法律賠償責任的保險。這種法律賠償責任可以是侵權責任造成的,也可以是合同(契約)責任造成的。王小姐因夜間進入小區(qū)被鐵鏈絆倒,屬于上述情況,所以保險公司按照保險責任做出了相應的賠償。
公眾責任保險的案例篇3:
客戶資料:陳先生,35歲,深圳某小區(qū)業(yè)主。
【案例回顧】:今年大年三十,深圳某小區(qū)業(yè)主陳先生在燃放鞭炮時將27D座北陽臺的2只空調外機,1臺洗衣機,1臺烘干機燒壞。保險公司賠償7000多元,由于滅火時樓上人家地板被水浸泡損壞,保險公司另外賠償?shù)匕鍝p失以及業(yè)主借房費用計16000元。
分析:公眾責任保險適用范圍及其廣泛。也承保家庭或個人純日常生活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他人人身、財產(chǎn)損失而產(chǎn)生的賠償責任。業(yè)主陳先生在過年燃放鞭炮出現(xiàn)的事故以及因滅火時樓上家庭地板被水浸泡一系列損失都在承保范圍之內,所以按照公共責任險的規(guī)定,保險公司仍會做出相應的賠償。
因此,在買公眾責任險的時候,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選到性價比較高的產(chǎn)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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