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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交通法規(guī)2017全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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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交通法規(guī)2017全文

  2017上海新交通法規(guī)第四章 車輛駕駛人員

  第二十三條駕駛機動車的人員應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以下簡稱駕駛證。

  駕駛有動力裝置的殘疾人專用車或者助動自行車的人員,應當持有上海市殘疾人專用車操作證或者上海市助動自行車操作證以下統(tǒng)稱操作證。

  第二十四條申領機動車學習駕駛證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的居住證明;

  二符合國家規(guī)定許可學習駕駛的年齡;

  三駕駛適應性檢測合格。

  符合前款規(guī)定,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交通法規(guī)知識考核合格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機動車駕駛申請表等有關憑證之日起十五日內核發(fā)機動車學習駕駛證。

  第二十五條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道路和時間內進行。

  第二十六條申領機動車教練員證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從事駕駛工作五年以上;

  二三年內未發(fā)生有責任重大交通事故或者負主要責任以上一般交通事故。

  符合前款規(guī)定,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考試合格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考試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核發(fā)與準駕車型相符的機動車教練員證。

  未取得機動車教練員證的,不得從事機動車教練工作。

  第二十七條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考試。考試合格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考試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核發(fā)駕駛證。

  第二十八條按照國家規(guī)定需要實習的機動車駕駛人員,在駕駛實習期內,駕駛的車輛應當懸掛實習車示意牌。

  第二十九條申領操作證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戶籍;

  二年滿十六周歲。

  符合前款規(guī)定,經區(qū)、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考試合格的,區(qū)、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考試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核發(fā)操作證。

  非下肢殘疾人員不得申領殘疾人專用車操作證;肢體殘缺影響駕駛的人員不得申領助動自行車操作證。

  第三十條本市實行機動車駕駛人員交通違章記分制度。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違反交通法規(guī)的機動車駕駛人員應當在依法予以處罰的同時,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記分。

  機動車駕駛人員一年內交通違章記分累計達到規(guī)定分值的,應當參加交通法規(guī)與相關知識和道路駕駛、場地駕駛的考試。

  第三十一條駕駛人員應當增強交通法制觀念,接受以交通法規(guī)、安全駕駛技能和駕駛職業(yè)道德為內容的交通安全教育。

  各級交通安全教育學校應當健全規(guī)章制度,落實教育計劃,提高教育質量。

  第三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接受駕駛適應性檢測:

  一發(fā)生有責任重大交通事故或者負主要責任以上一般交通事故的;

  二需從事公共客運的。

  機動車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定期接受駕駛適應性檢測:

  一從事危險品運輸?shù)?

  二年滿六十周歲需要繼續(xù)從事機動車駕駛的。

  機動車駕駛人員適應性檢測部分評定不合格的,不得從事公共客運、危險品運輸?shù)臋C動車駕駛;綜合評定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機動車駕駛。

  第三十三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駕駛人員的駕駛證進行審驗。

  駕駛人員的駕駛證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接受審驗或者審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xù)駕駛機動車。

  第三十四條禁止下列行為:

  一偽造、冒領或者買賣機動車通行憑證;

  二偽造、涂改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涂改的操作證或者冒用他人操作證;

  三駕駛證、操作證被依法吊扣、注銷后繼續(xù)駕駛車輛;

  四駕駛證、操作證被暫扣后,超出暫扣憑證有效期限繼續(xù)駕駛車輛;

  五駕駛人員在駕駛車輛時使用移動電話;

  六非下肢殘疾人員駕駛殘疾人專用車;

  七殘疾人專用車搭乘人員;

  八嚴重違反機動車裝載規(guī)定,足以危害人身、財產安全;

  九在交通主干道路的路口違反交通信號指示,駕駛機動車強行越過停車線行駛,危及交通安全。

  2017上海新交通法規(guī)第五章 車輛

  通行第三十五條車輛應當各行其道。遇有障礙物必須借道通行時,應當讓在其本道內行駛的車輛優(yōu)先通行。

  第三十六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jù)必要、合理和有利交通暢通的原則,可以采取均衡交通流量、分隔車輛通行時間、劃定限制通行區(qū)域和核發(fā)機動車通行憑證等交通管理措施。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jù)道路交通狀況和臨時停車需要,按照有關法規(guī)規(guī)定設置或者調整車輛臨時停放點。車輛臨時停放點的設置應當嚴格控制,不得阻塞交通。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采取封閉主干道路、組織區(qū)域性單向交通網絡、步行街等重大交通管理措施時,應當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并于實施十日前公告。但特殊、緊急情況除外。

  第三十七條禁止下列車輛在道路上行駛:

  一畜力車、獨輪車、黃包車;

  二履帶式機動車;

  三后三輪摩托車;

  四拖帶全掛車的機動車;

  五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車輛。

  郊縣號牌的燃油助動自行車禁止在市中心區(qū)域內行駛。

  拖拉機不得在市中心區(qū)域內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guī)定禁止通行的時間、路段內行駛。

  第三十八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必須按照公交先行、方便市民和有序安全的原則核定行駛路線及站點,并應當自收到行駛路線及站點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答復。

  公共汽車、電車、專線車、長途客運班車、通勤車應當按照核定的路線、站點行駛或者停靠。

  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車輛應當按照核定的路線、時間行駛。

  第三十九條機動車行駛中遇到前方路段交通受阻時,應當依次行駛;需要停車等候通行時,不得將車輛停在人行橫道、道路禁止停車線內。

  第四十條在設有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隔離設施的道路上,禁止非機動車在機動車道上行駛。

  在劃有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分道線的道路上,禁止非機動車駛入機動車道。但遇非機動車道上有機動車臨時停車、障礙物或者路面損壞等必須借道行駛的除外。

  在劃有分道線、停止線的交叉路口,禁止非機動車越線停車。

  禁止車輛在人行道上行駛或者任意停放。

  第四十一條高架道路為機動車專用道路并禁止下列車輛通行:

  一非機動車;

  二輕便摩托車、二輪摩托車;

  三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

  四拖拉機;

  五懸掛試車號牌、教練車號牌的車輛;

  六拖掛施工機具的車輛;

  七絞接式客車、帶掛車的汽車和載重量在八噸以上的貨運車輛;

  八設計最高時速低于六十公里的機動車輛;

  九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機動車輛。

  第四十二條高架道路車道分為快速車道和慢速車道。在道路暢通狀況下,車輛應當按車道所示速度標記行駛。

  第四十三條高架道路上行駛的車輛不得任意變換車道。

  高架道路上行駛的車輛需要變換車道的,不得一次連續(xù)變換兩條車道,不得影響其他車輛的正常行駛。

  第四十四條在高架道路上行駛的車輛應當保持車況完好,不得發(fā)生因缺電、缺水、缺油造成的拋錨,不得任意停車。因故障不能繼續(xù)行駛的,應當將車輛移至路面右側,按照規(guī)定設置警告標志并及時報告。

  2017上海新交通法規(guī)第六章 道路和停車

  第四十五條城市道路發(fā)展規(guī)劃和建設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的發(fā)展需求,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政工程、城市規(guī)劃、公安交通等部門根據(jù)城市總體規(guī)劃,編制城市道路發(fā)展規(guī)劃和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道路的詳細規(guī)劃應當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意見不一致時,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四十六條道路建設單位在進行道路設計時,應當考慮道路交通和管理的需要,其中交通組織方案和交通安全設施、路口渠化的設計等,應當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同意。道路建設竣工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參加驗收。

  第四十七條設置橫跨道路的管道、橫幅等物體的,物體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五百二十厘米;在沿街建筑物上向人行道延伸物體的,物體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二百五十厘米,物體邊緣距車行道不得小于二十厘米。

  第四十八條禁止下列占用道路危害交通安全或者擾亂交通秩序的行為:

  一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二設點擦洗或者維修機動車輛;

  三擅自設置含有交通指示內容標志、標牌。

  第四十九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和方便識別的要求,依法設置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對損壞、殘缺的,應當及時修復、更換。

  第五十條新建、改建、擴建的火車站、碼頭、航空港等交通集散地和地鐵、輕軌等客流量大的站點以及新建的公共建筑、住宅樓,建設單位必須按照規(guī)定配建或者增建停車場庫。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住宅樓,也應當按照規(guī)定配建或者增建停車場庫,建設單位確有困難不能按照規(guī)定配足停車車位的,應當經有關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并繳納停車場庫建設差額費。

  停車場庫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第五十一條停車場庫的交通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停車場庫設置標準,其停車車位數(shù)、出入口位置、交通標志和標線設置,應當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同意。

  停車場庫建設竣工后,停車車位數(shù)、出入口位置、交通標志和標線的設置,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核同意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驗收;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社會停車場庫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車場庫應當向社會車輛開放。

  第五十二條改變停車場庫使用性質的,應當經市規(guī)劃、建設等管理部門批準和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并按占用的車位數(shù)補建或者繳納占用車位數(shù)的建設差額費的百分之一百三十。

  停車場庫建設差額費由市建設管理部門收取,專項用于社會停車場庫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三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有權對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實施強制牽引:

  一違章停放的;

  二發(fā)生交通事故不能行駛的;

  三發(fā)生故障不能行駛,影響道路暢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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