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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產假最新規(guī)定政策_產假會放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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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新產假規(guī)定_國家規(guī)定產假多少天_法定產假工資

  簡述: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職業(yè)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職業(yè)女性休產假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由社保統(tǒng)籌基金報銷相關醫(yī)療費和發(fā)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職業(yè)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職業(yè)女性休產假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由社保統(tǒng)籌基金報銷相關醫(yī)療費和發(fā)放生育津貼;職業(yè)女性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

  現(xiàn)在我國正式實施的產假標準依據(jù)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草案)》。草案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并規(guī)范了相關待遇。

  按目前的法律規(guī)定,我國的所有女性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都享受產假待遇

  。

  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頒布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刪除了“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規(guī)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有關計劃生育規(guī)定辦理,不適用本規(guī)定”的條文,意味著職業(yè)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違反計劃生育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情形,也不剝奪其享受產假的權利,但是在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及國有企業(yè)等單位工作的職業(yè)女性除外。

  產假及其生育津貼相關規(guī)定如下: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簡述: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職業(yè)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職業(yè)女性休產假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由社保統(tǒng)籌基金報銷相關醫(yī)療費和發(fā)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依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依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yī)療費用,依照生育保險規(guī)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般規(guī)定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6、晚育產假,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根據(jù)本省計劃生育條例規(guī)定。

  廣東

  1、基本產假90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時遇有難產的(如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者),可增加產假30天;

  3、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根據(jù)醫(y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

  4、懷孕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5、自愿生育獨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的,增加15天;

  7、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應允許有一至兩周的適應時間,使其逐漸恢復原勞動定額。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yī)務部門證明后,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依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上海

  女職工產假分別按下列情況執(zhí)行(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四條)

  產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第一、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九十八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難產假。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增加15天;吸引產、鉗產、臀位產增加15天;

  第三、 晚育假增加30天;

  第四、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

  ·產假需提供的證件

  身份證、結婚證、準生證、出生證和獨生子女證(獨生子女證全稱為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

  按國家規(guī)定正常生產的女職工有權力享受產假、哺乳假,應視為正常出勤,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苛扣其工資、福利、補貼以及考勤獎金,不影響晉級、調工資,并計算其工齡,反之則違反國家勞動法,侵害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可到相關部門舉報并申請勞動仲裁。

  簡述: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職業(yè)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職業(yè)女性休產假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由社保統(tǒng)籌基金報銷相關醫(yī)療費和發(fā)

  河南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8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章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guī)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實行晚育的,除國家規(guī)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重慶

  一、根據(jù)《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對晚育的婦女,根據(jù)《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guī)定,還應增加產假20個工作日。

  二、根據(jù)《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晚育并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產假期滿后可連續(xù)休假至子女滿1周歲。

  根據(jù)《重慶市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至嬰兒滿1周歲,堅持勞動確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并經單位同意,可離崗休息。

  三、根據(jù)《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依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依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yī)療費用,依照生育保險規(guī)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3]

  蘭州

  2012年9月開始,凡參加蘭州市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在正常孕產期因各種原因終止妊娠時、符合生育保險政策支付范圍規(guī)定的費用,均能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并享受相關生育保險待遇。[4]

  必須享受的假

  產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y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些企業(yè)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產前工間休息: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簡述: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職業(yè)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職業(yè)女性休產假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由社保統(tǒng)籌基金報銷相關醫(yī)療費和發(fā)

  授乳時間:嬰兒一周歲內每天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鐘,也可合并使用。

  可以請的假

  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于地方法規(guī)規(guī)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如上海市規(guī)定“經二級以上醫(y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的妊娠綜合癥、妊娠合并癥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準其產前假。”

  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保胎假:醫(yī)生開證明,按病假待遇。

  晚育假、晚育護理假

  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

  產假98天是包括雙休日和國定假日的

  晚育假,根據(jù)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規(guī)定處理。例如,廣東省為15天,上海市為30天。晚育假包括雙休日,但不包括法定節(jié)假日。

  授乳時間哺乳假

  女職工生育后.在其嬰兒一周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授乳兩次(包括人工喂養(yǎng))。每次單胎授乳時間為三十分鐘,亦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謂哺乳假六個半月。(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六條)

  新舊規(guī)定

  產假

  2012年發(fā)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草案)》規(guī)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2周;難產的,增加產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2周。

  我國原定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可以請產前假或保胎假,由醫(yī)院出具證明,依照病假發(fā)放薪資。)

  國務院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草案)》。草案調整了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并規(guī)范了產假待遇。

  流產假期

  2012年發(fā)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草案)》規(guī)定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含人工流產)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含人工流產)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產假。

  原規(guī)定中,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jù)醫(y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簡述: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職業(yè)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職業(yè)女性休產假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由社保統(tǒng)籌基金報銷相關醫(yī)療費和發(fā)

  生育保險

  2012年發(fā)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草案)》規(guī)定,規(guī)定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依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女職工生育津貼;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依照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前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原規(guī)定中 沒有就生育保險以及生育的費用、津貼等作出規(guī)定。

  產假待遇

  第一,保胎假,工資依照病假發(fā)

  保胎假是由醫(y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fā)放工資。

  第二,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fā)。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于地方法規(guī)規(guī)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工資依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fā)工資標準的八成發(fā)。

  第三,產假,生育津貼

  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tǒng)籌的地區(qū),支付標準按本企業(yè)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tǒng)籌的地區(qū),生育津貼由本企業(yè)或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

  產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yè),用來發(fā)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shù)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并不相等,所以有規(guī)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簡單說來就是:

  1. 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fā)工資標準,下同)高于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fā)員工就OK,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yè).

  2. 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于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fā)員工,然后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yè).

  第四,哺乳假,六個半月依照工資八成發(fā),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fā)。

  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fā)工資標準的八成發(fā),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fā)。

  產假維權

  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權利受到侵害時,女職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維護本身的合法權益:

  一是向企業(yè)主管部門或勞動監(jiān)察部門申訴。(《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規(guī)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依照國務院的有關規(guī)定,有權向所在單位 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該單位所在地區(qū)、縣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 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簡述: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職業(yè)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職業(yè)女性休產假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由社保統(tǒng)籌基金報銷相關醫(yī)療費和發(fā)

  二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應該在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一年之內。

  三是對勞動行政部門處理決定或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產假福利

  孕期安排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第七條規(guī)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jù)醫(y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產假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第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女職工產假為98 天,其中產前休假15 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 天。”人民網北京2012年4月19日電 (記者仝宗莉) 國務院溫家寶18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草案)》。草案調整了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并規(guī)范了產假待遇。

  女方產假規(guī)定

  順產產假

  98天(含產前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yōu)待證》增加35天。

  晚育假期

  98天基礎上增加15天,也就是113天。

  晚婚晚育標準

  生育多胞胎

  每多生育一個嬰兒98天基礎上增加15天

  難產產假

  剖腹產、III度會陰破裂:98天基礎上增加30天;

  吸引產、鉗產、臀位產:98天基礎上增加15天。

  流產假

  懷孕不滿2個月(包含2個月)15天

  懷孕不滿4個月30天;

  懷孕4個月以上(包含4個月)42天;

  懷孕滿7個月以上遇死胎、死產、早產不成活75天[5]

  流產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第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jù)醫(y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具體時間可以根據(jù)各地各行業(yè)的規(guī)定或由所在單位酌情考慮。

  女職工的產假可以分為幾個階段:保胎假、產前假、產假、哺乳假,每個階段產假的工資計算都是不一樣的,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整個階段產假的工資怎么算,希望對大家能有所幫助!

  產假的工資怎么算:

  第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fā)

  保胎假是由醫(y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fā)放工資。

  第二,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fā)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于地方法規(guī)規(guī)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fā)工資標準的八成發(fā)。

  第三,產假,領生育津貼

  產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yè),用來發(fā)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shù)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并不相等,所以有規(guī)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簡單說來就是:

  1. 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fā)工資標準,下同)高于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fā)員工就ok,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yè)。

  2. 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于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fā)員工,然后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yè)。

  第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fā),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fā)

  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fā)工資標準的八成發(fā),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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