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核算賬戶設置探討
增值稅核算賬戶設置探討
現(xiàn)行制度對增值稅的會計核算規(guī)定:在“應交稅金”明細科目下設“應交增值稅”和“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在“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中增設“轉出未交稅金”、“轉出多交稅金”等科目。從目的上看,這樣規(guī)定是為了更好地區(qū)分當月已交、當月留抵、當月應交未交、當月多交稅款等不同情況,防止因核算不細而造成用當月留抵稅款抵減上月欠稅等現(xiàn)象。但從幾年來的工作實踐情況看,實際運用效果較差。在此,筆者結合多年來在實際工作中發(fā)現(xiàn)的作些,并提出一些初步的改進建議,與大家探討。
一、現(xiàn)行會計制度關于增值稅的會計核算存在的問題1.由于增值稅會計核算業(yè)務多、數(shù)量大、相對比較復雜,再加上現(xiàn)有核算增值稅業(yè)務的有關明細會計科目設置過多,明細核算內容過于繁瑣復雜,不僅增加了會計人員的工作量,而且不易為會計人員所理解和接受。《關于對增值稅會計處理有關問題補充規(guī)定》的通知(簡稱《補充規(guī)定》)下達后,大部分仍然不能很好地貫徹其精神,未能準確地運用“未交增值稅”科目核算及填列“應交增值稅明細表”。
2.相應的“應交增值稅明細表”的項目表述不清,使不懂財務知識的人看著相應的報表不知所云。單從明細表來看,不懂財務知識的人根本無法知道當年應交多少稅、已交多少稅,即使懂得財務知識的人也要通過才能得出結果,特別是“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與“未交增值稅——本年已交數(shù)”兩欄容易使人混淆并產(chǎn)生歧義。
3.不便于會計電算化年末數(shù)據(jù)的結轉。按現(xiàn)行會計制度,年終結算后“應交增值稅”的下級明細科目余額不能正確地自動結轉下年,須人工制作憑證才能正確結轉。
4.科目定義不規(guī)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科目應該全面反映本期、本年累計上繳增值稅的情況,而現(xiàn)在規(guī)定交納上期的增值稅要通過“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核算,這就使“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科目不能全面反映本期、本年累計上繳增值稅的情況。增設“轉出多交增值稅”和“轉出未交增值稅”科目顯得畫蛇添足,不設這兩個科目,照樣能將多交或未交增值稅額轉出。
二、完善增值稅會計核算應采取的措施1.取消“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下的“轉出多交增值稅”、“轉出未交稅金”、和“已交稅金”三個明細科目,其他明細科目不變;更改“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為“應交稅金——待交增值稅”科目,其下級明細科目除“進項稅額”科目外,其他明細科目“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轉出”、“減免稅”的借貸性質不變,核算內容不變。“進項稅額”借方反映待抵扣的進項稅額,貸方反映通過稅務局認定后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期末余額反映未抵扣數(shù);更改“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為“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其借方核算當期已交稅金,貸方反映應交增值稅額(即納稅申報數(shù))。若當期借方發(fā)生額大于貸方發(fā)生額,則差額的絕對值為當期多交增值稅;若相反,則差額為當期應交未交增值稅,科目余額反映未交增值稅或多交增值稅。
月份終了,企業(yè)根據(jù)納稅申報數(shù),將當期“應交稅金——待交增值稅”科目下的所有明細科目按科目借貸屬性的當月發(fā)生額結轉至“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貸方,借方科目發(fā)生額以負數(shù)結轉,其中“應交稅金——待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只結轉允許抵扣額。結轉后,如當月進項稅額可抵扣完,“應交增值稅”科目貸方結轉數(shù)大于零即表示當期應交增值稅額大于零;如當月進項稅額不能全部抵扣完,“應交增值稅”科目貸方結轉數(shù)等于零即表示當期應交增值稅額為零。“待交增值稅”科目余額即為未抵扣數(shù)。
2.對“應交增值稅明細表”也需作相應的調整,具體格式如下:
填表說明:
第1行的期初未交數(shù)根據(jù)“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期初數(shù)填列,多交數(shù)以“-”號表示;
第2行的應交增值稅根據(jù)“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貸方發(fā)生額填列;
第3行的銷項稅額根據(jù)“應交稅金——待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貸方發(fā)生額填列;
第4行的出口退稅根據(jù)“應交稅金——待交增值稅(出口退稅)”科目貸方發(fā)生額填列;
第5行的進項稅額轉出根據(jù)“應交稅金——待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貸方發(fā)生額填列;
第6行的本期進項稅額實際抵扣額根據(jù)“應交稅金——待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方發(fā)生額填列;
第7行的期初未抵扣數(shù)根據(jù)“應交稅金——待交增值稅”科目期初余額填列;
第8行的本期待抵扣數(shù)根據(jù)“應交稅金——待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借方發(fā)生額填列;
第9行的期末未抵扣數(shù)根據(jù)“應交稅金——待交增值稅”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第10行的減免稅款根據(jù)“應交稅金——待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借方發(fā)生額填列;
第11行的出口抵減內銷產(chǎn)品應納稅額根據(jù)“應交稅金——待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chǎn)品應納稅額)”科目借方發(fā)生額填列;
第12行的已交增值稅根據(jù)“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借方發(fā)生額填列;
第13行的期末未交數(shù)根據(jù)“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表內鉤稽關系:2行=3+4+5-6-10-11,9行=7+8-6,13行=1+2-12.通過對上述科目和明細表進行更改和補充后,不僅能達到《補充規(guī)定》在“應交稅金”明細科目下增設“未交增值稅”和“轉出未交稅金”、“轉出多交稅金”科目的要求,而且它還具有如下優(yōu)點:
(1)核算應交增值稅的明細科目更加簡潔、明了,人員核算時更容易操作,實用性強。
(2)將原“應交增值稅”科目更改為“待交增值稅”以及將“未交增值稅”更改為“應交增值稅”科目,更合邏輯,也容易讓人理解,且保留了“待交增值稅”余額為當期留抵數(shù)的模式,達到了防止當月應交抵頂上月欠稅的目的。
(3)將原“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科目取消,實際上繳的增值稅統(tǒng)一在新設置的“應交增值稅”科目借方核算,全面反映了本期、本年累計上繳增值稅的情況,且能反映當月應交未交、當月多交等情況。
(4)應交增值稅明細表的格式更改后,對于區(qū)分當月已交、當月留抵、當月應交未交、當月多交等具體情況更加直接明了。即使不懂財務知識的人也能看懂該報表。
(5)使用會計電算化進行年末余額結轉時,不再需要人工結轉,可自動將年末未抵扣數(shù)結轉為下年的“待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借方年初數(shù);將年末未交數(shù)自動結轉為“應交增值稅”貸方的年初余額,年末多交數(shù)自動結轉為“應交增值稅”借方的年初余額;其余“待交增值稅”的下級明細科目年末全部結平,不留余額結轉下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