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改革開放的毛概論文(2)
淺論改革開放的毛概論文
淺論改革開放的毛概論文篇二
《淺論改革開放與民眾法律意識的進化》
關鍵詞:改革開放;民眾;法律意識;規(guī)則意識
摘要:改革開放不僅帶來了經濟的發(fā)展與物質的繁榮,在更深的層次上,是促成了人們法律觀念的進化。伴隨著改革開放的進程,民眾在法律意識上逐漸積淀起規(guī)則意識、平等意識與維權意識,這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著中國法治的基礎水平,形塑了現代公民的法律形象。當然,在法律意識方面,當代中國也存在著種種問題,需要從制度上、觀念上來加以合理解決。
從法理上說,所謂法律意識是指人們有關法律的知識、觀念、心理、態(tài)度的總和。如果說法律的事業(yè)是大眾的事業(yè),那么,民眾的法律意識則體現著一個國家法治狀況的整體水平。同樣,“人的整個生活整個命運都形成于法律意識的參與之中并在其主導之下,而且,對于人來說,生活就意味著按照法律意識去生活,在法律意識的功能和術語中生活:因為法律意識永遠都是人類偉大而必要的生活方式之一。”雖然這是從人生活中的“應然”層面來進行的法律意識功能的定位,但實際上,當法律業(yè)已成為一種普世性規(guī)則并因而約束人們的日常活動時,民眾的法律意識水平就會與國家法律的制定和執(zhí)行產生密切的互動。換句話說,在人們普遍擁有較高的法律意識時,立法、執(zhí)法、司法活動就可以順利地得以展開,法律因此成為社會生活的權威規(guī)則;反之,法律則可能在人們的漠視與規(guī)避之下,失去其應有的效用。這正如德國著名法學家拉倫茨所指出的那樣:“法律制度的出發(fā)點是:公民之所以能夠履行日常生活中大部分法律義務,是出于他們的法律意識,而并不僅僅是因為他們害怕會承擔不利的后果。要只是這樣的話,那么所有的法院和執(zhí)行機關加起來也是難以維護法律制度的正常運行的。”改革開放作為當代中國一項偉大的運動,不僅促成了社會物質生活的繁榮,也同樣帶來了人們精神觀念的進步。其中法律意識的積淀與升華,就在一定程度上顯示了改革開放對于形塑當代中國的重要影響。
中國改革開放的進程,是與法制建設同步進行的。當標志著改革開放號角吹響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公報公布時,就可以見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制建設的十六字方針,這也說明,以鄧小平同志為首的第二代領導集體,高瞻遠矚地預見到了法制在建立現代化社會進程中的重要作用,并以此作為改革開放的制度保障與政策前導。隨著法制建設在一片廢墟上搭建起初具規(guī)模的制度大廈時,民眾的法律意識也隨之呈現出良好的發(fā)展態(tài)勢。自然,法律意識涉及到人們精神理念上的各個部分,要想一一列舉究竟改革開放促成了哪些法律意識的發(fā)展,既無必要,也無可能。但是,毋庸置疑的是,以下三種意識,即規(guī)則意識、平等意識、維權意識的產生與發(fā)展,直接代表了改革開放以來人們法律意識的進步。當然,民眾法律意識的現代化仍然是一個漫長的歷史發(fā)展過程,在這其中,需要警惕某些不良法律意識的產生與膨脹,并且在制度上、觀念上進一步完善良好法律意識存在的社會環(huán)境。以下我們即分而述之。
一、規(guī)則意識
依照規(guī)則而生活本是人們生存的常態(tài),所謂“沒有規(guī)矩不能成方圓”即指此意。然而,建國以來,伴隨著法律虛無主義的高漲,輕視規(guī)則、踐踏法律反倒成為人們的心理常態(tài)。劉少奇同志的子女曾就他們的父親在“”中的遭遇作了令人心酸的回憶:斗爭會結束了,爸爸被押回辦公室,他疲憊已極,余怒未息,立即按鈴把機要秘書叫來。爸爸拿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義正詞嚴地抗議說:“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席,你們怎樣對待我個人,這無關緊要,但我要捍衛(wèi)國家主席的尊嚴。誰罷免了我國家主席?要審判,也要通過人民代表大會。你們這樣做,是在侮辱我們的國家。我個人也是一個公民,為什么不讓我講話?憲法保障每一個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破壞憲法的人是要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的。”平心而論,劉少奇的說法并沒有錯,他借助“尊嚴”來抗議紅衛(wèi)兵踐踏法律的言論也很有力量,但問題在于,那樣一個目無法紀的年代,講憲法、講尊嚴似乎都是對牛彈琴。沒有對規(guī)則的尊重,規(guī)則本身的建立即毫無意義;同樣,沒有規(guī)則意識的存在,社會即可能陷入如“”那樣一種無法無天的時代。
隨著法律體系的逐步健全,特別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寫入憲法,法治所內蘊的規(guī)則意識即成為人們日常生活觀念的重要部分。在現代,民眾規(guī)則意識的主要表現是:(1)人們將規(guī)則作為自己主張權利并同他人建立關系的基礎。當人們提出“我有這個權利”時,他們實際上就是以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來證成自己主張的正當性與合理性。同樣,人們也深知,在人與人的交往過程中,講究法律規(guī)則是其避免不利結果的主要憑籍。財產交易再也不相信所謂的“君子協定”,而是以一紙合同來界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相關文書應盡可能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從而能夠保證在日后可能出現的爭執(zhí)中立于不敗之地。(2)人們將規(guī)則作為解決與他人之間糾紛的前提。在法制欠缺的時代,當人們之間發(fā)生糾紛時,崇尚的是暴力。迷信的是權威,但在今天,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私力救濟存在的種種不足,因而都盡可能訴諸法律的渠道,通過國家機關來解決糾紛,消弭紛爭。(3)人們通過規(guī)則的存在,可以合理地預期他人的行為,從而減少生活、決策與判斷的成本。正如龐德所指出的那樣:“在文明社會中,人們一定要能假定其他人不會故意地侵犯他們。……即:凡是采取某種行動的人將在其行動中以應有的注意不使其他人有遭到不合理損害的危險。所以當我們穿過街道時,可以合理地期望不會有人不顧紅綠燈的交通管理規(guī)則而開車撞到我們身上來。”正是對他人也同樣能遵守規(guī)則的期待,所以我們無需顧忌飛來橫禍,當然也就不必要在生活計劃的安排與日常的交易活動中付出太多的預防成本。(4)人們以信守規(guī)則作為文明人的標志與體現。在法治的社會中,“存在著一種由集體感和正當理解的利益加以規(guī)定的自我限制,它或許并不經常引導我們的所為,卻給所為加以一定的界限。因此應當要求文明人,要像他所希望他人對待他的態(tài)度那樣去對待他人。”法律本身就是文明社會中確定人與人之間關系的準則,自然它也寄望于生活于其間的人們能夠信守文明社會的規(guī)則。在這里,是否遵守法律成為人們文明程度的一個標尺。這正如我們常將隨地吐痰、電梯吸煙作為不文明的舉動一樣,不遵守法律也同樣被視為是不文明的標志。
二、平等意識
在這里,我們將“平等”作為一種生活態(tài)度來加以理解。換句話說,所謂平等,是一種出自于人的內心的對他人的尊重,而不是居優(yōu)勢地位者對處于劣勢狀態(tài)的人的一種仁愛的施舍。改革開放以來,隨著人的尊嚴的提倡、人權保護的深入,人與人之間應當處于平等的地位業(yè)已成為人們內心固有的情感訴求。當人們被歧視性地加以對待時,他(或她)就必然會產生出一種發(fā)自內心的屈辱感。正因如此,就業(yè)平等、教育平等、地區(qū)平等、性別平等多種平等訴求,構成了現代社會法律生活中繽紛多彩的一頁。
那么,改革開放所帶來的平等意識究竟體現在哪些方面呢?
首先,從個人與國家的關系而言,人們不再視自己為從屬于國家的附庸,而是有著自己獨立身份與獨立地位的法律上的主體。在專制社會,其“唯一的原則就是輕視人類,使人不成其為人。……專制君主總把人看得很下賤。他眼看著這些人為了他而淹在庸碌生活的泥沼中,而且還像癩蛤蟆那樣,不時從泥沼中露出頭來。”然而,隨著改革開放的推動,人們的自主意識日益增強,人們不再以簡單的“領導一服從”關系來定位國家與個人的關系,而是將自己視為是國家的主人,既有權對國家的活動積極參與,加以監(jiān)督,也有權向國家主張權利,表達抗議。這種對中國長期以來存在的國家主義的反動,本身就說明了人們業(yè)已將自尊、自主作為自己行為的指針,并以此來衡量國家行動的正當性與合理性問題。
其次,從個人與社會的關系而言,人們不僅體現出對于社會事務的積極熱情,而且通過對社會事務和社會活動的廣泛參與,表明了其與他人一樣,都是社會上的平等主體。從社會的層面說,平等本身就體現了社會意欲造就的一種狀態(tài),那就是在這個社會之中,沒有人被視為劣等公民;社會公正、社會平等都不只是一個簡單的口號,它表明社會有維護公正、平等的義務。社會通過等級、身份而造就社會的不平等時,這就是個典型的專制社會。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與人口的自由流動,不再會存在某些人不得涉足的地域、行業(yè),社會對其所有成員平等開放。簡言之,在市場經濟的社會里,不再以身份、性別、民族、種族等來衡量一個人的地位,而是為所有成員提供了一個平等競爭、相互合作的平臺。以農民工進城為例,當最初的農業(yè)大軍進入城市時,城里人往往以一種居高臨下的姿態(tài)來對待這些民工,但現在,人們已經意識到,沒有這些人的存在,城市將不再會正常地運轉??梢?,改革開放帶來了社會的開放性與包容性。
再者,從個人與他人的關系來說,改革開放帶來的人們觀念上的重大變化,就是使人認識到自己和他人一樣,都是有著價值、尊嚴的主體。馬克思、恩格斯曾經明確指出:“平等是人在實踐領域中對自身的意識,也就是人意識到別人是和自己平等的人,人把別人當做和自己平等的人來對待。平等是法國的用語,它表明人的本質的統(tǒng)一、人的類意識和類行為、人和人的實際的同一,也就是說,它表明人對人的社會的關系或人的關系。”對此可以作出的詮釋是:(1)平等是“自我意識”的體現,它是社會中的人意識到自己是和別人一樣的生命個體時所產生的觀念,而這種觀念由于契合了人類的正義理想,因而也是一種值得重視的觀念與行為準則。(2)平等的理論既可以存在于人的理念之中,但同時也可以成為行動的指南,激發(fā)人們去實現社會的平等與正義;(3)平等“表明人對人的社會的關系或人的關系”,這又與公正的觀念統(tǒng)一在一起,都是為了安排合理的人際關系而從社會中發(fā)展起來的觀念形態(tài)。按照恩格斯的說法,現代意義上的平等意味著“一切人,或至少是一個國家的一切公民,或一個社會的一切成員,都應當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這就把社會關系與公正的觀念聯系在一起,只有在社會的場景之下,才會有真正意義上的公正與平等。所以,平等是公正內容在法律上的細化或具體化,它有利于落實法律所欲達致的境界,使法律真正體現人文、人道的精神內涵。
三、維權意識
在談到當代人們所具有的維權意識時,讓我們先回顧德國著名法學家耶林在《為權利而斗爭》這一著名演講中的論述。在耶林看來,“每一項權利,無論是民眾的還是個人的,都是以堅持不懈地準備自己去主張它為前提。”如果法律上規(guī)定的權利無人去加以實現,或者這種權利在被侵犯時受害人隱忍不發(fā),那么,權利終究會變成一紙空文,在現實社會中毫無意義。所以,要使權利得以實施沒有他途,只有一個,即“為權利而斗爭”。“沒有這種斗爭,即對不法的抵抗,法權自身將被否認。只要法權必須被理解為反擊不法――只要世界存在,這一反擊是持續(xù)的――為法權而斗爭仍不可避免。因此,斗爭不是法權的陌生人,斗爭與法權的本性不可分地聯在一起,斗爭是法權的概念的要素。”從歷史上來看,所有權利的獲得、所有法律的進步,都是人們前仆后繼斗爭的結果;從現實來看,任何一個人的權利要得以合理和周全的維護,也只有通過斗爭才可能實現。“法非不費吹灰之力便降臨于民眾,他們必須為之角逐和爭奪、斗爭和流血,正是這種情況把他們與他們的法緊密地聯系起來,正如在分娩時母親與孩子以自己的生命為代價。”正是權利的喪失才會引起發(fā)自肺腑的痛楚,而也只有通過斗爭才能使失去的權利得以恢復,因而權利在人們的生命、生活中顯得那樣珍貴。
那么,為權利而斗爭是否意味著人們只是計較于物質的利益,而一味忍讓、妥協是否就意味著道德的高尚呢?非也!即使以財產權而論,民眾為之所發(fā)生的爭執(zhí),也不能以純粹的物質利益來加以對待。實際上,在為權利而進行的斗爭中,“關涉的不僅僅是物的價值,不僅僅是防止金錢損失,而且是張揚在物中的人格本身,主張個人的權利和名譽。”換句話說,權利之爭表面上是利益之爭,但權利本身是附著于人而存在的。在權利的背后,隱含的是一個個對權利擁有占有、使用、處分的人格者,對權利的蔑視或侵犯,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對權利所有人尊嚴的褻瀆與傷害。因此,對于人們而言,訴訟標的可能是微不足道的,訴訟成本可能是極為高昂的,然而人們還是會義無反顧地拿起法律武器,與加害人對簿公堂。為什么?就是因為訴訟所要達到的是一個更為高尚和更為理想的目的:“張揚人格本身和個人的是非感”!正是因為這一根本性目的的追求,訴訟作為捍衛(wèi)權利的手段,應當服從于行為人的理想目的。所以,“落人權利人眼簾的訴訟造成的一切犧牲和煩惱,通通無足輕重――對他而言,目的補償了手段”。訴訟由此成為人們必然的道德追求,也就是通過這種方式從而迫使法院承認其權利。在這一過程中,當事人可以隨時聽到“心靈之聲”對他的召喚:“不可退縮,之于他,這不關無用的標的物,而關乎其是非感,其自尊,其人格――質言之,之于他,訴訟從一個單純的利益問題變成了一種人格問題。”正因如此,為權利而抗爭不是錙銖必較的小人之行,而是為維護、捍衛(wèi)自己尊嚴與人格的正義之舉。
當代的中國人當然不是按照耶林的教導去進行維權的行動,然而,在今天的社會中,越來越多的人卻正如耶林所描述的那樣,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對政策、制度乃至政府進行權利的抗爭。就人們對權利的態(tài)度而言,大致可以分為保有權利、主張權利和維護權利三種態(tài)度:保有權利是消極地守護著自己的權利不至于被他人侵犯;主張權利則是源于自己的利益訴求,而向國家、社會和他人主張自己的應有權利;維護權利則是一種更為自覺的法律行動,代表著權利人對自己權利的珍惜,也表明了其作為法律主體的自尊。一般說來,維護權利的行動多在兩種情況下存在:一是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被他人侵犯或為國家所剝奪;二是已有的權利主張未得到國家和法律的承認。但無論是哪種情況,當一個人在權利未被承認或權利受到侵犯時的抗爭,都是合理的、正當的維權行動。
如前所述,隨著改革開放帶來的規(guī)則意識與平等意識,人們一方面認識到自己根據法律規(guī)則所享有的權利,另一方面也不再將自己作為法律的奴仆,僅聽從命運的擺布。為此,在民眾的觀念中,通過自己的積極行動來捍衛(wèi)自己的應有權利,成為社會觀念中極可稱道的一個地方。大致說來,這種維權行動主要是通過三個方面來加以體現:
一是積極抵制政府行為對民眾權益可能造成的不法侵害。政府是社會管理者,政府的行動也往往代表著公共利益。然而,是否推行公共利益即可以不考慮個人的正當利益需求,而要求民眾作出犧牲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我們一方面要承認公共利益的正當性與合理性,但另一方面也必須在保護公共利益的同時,強調對民眾私權和利益的維護。當政府不顧及人們的利益而進行行動時,人們就有抵制的權利。在網上引起熱議的“史上最牛釘子戶”事件,就典型地說明了人們?yōu)榫S護自己正當權益而據理力爭的法律態(tài)度。重慶市的一個危舊房改造項目,從2004年開始動遷到現在,三年多過去了,可工地的中央至今還矗立著一棟兩層的小樓,成了當地頗為獨特的一種景象。在周圍都已拆遷、該房四周被挖下10多米的深坑之后,這幢房屋成了“孤島”。我們當然不去深究這件事情的來龍去脈,只是想說明,在以往強調個人利益無條件服從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集體利益的觀念之下,這種情形根本就不可能存在。這類現象說明,普通民眾不再認為政府部門的決定就是不可更改和不可懷疑的,當政府的決定未能很好地滿足自己的正當利益需求時,個人可以與之僵持乃至對抗。
二是通過行政訴訟途徑,狀告政府的侵權行為。我國的行政訴訟法頒布于1989年,并于1990年lO月1日起正式實施。根據法律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都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或者改變行政行為。這部法律的頒布,為普通民眾狀告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不法,提供了合法的制度渠道。正因如此,人們不再視政府人員為民之父母,而是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一紙訴狀將政府拉入行政訴訟中,與政府人員對簿公堂。顯然,這一制度對于增強民眾的法律意識與維權精神,具有不可估量的價值。法治社會所要求的是具有權利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的社會主體,而非盲目服從國家權力的“順民”。德國著名思想家弗洛姆指出,對某個人、某種制度或權力的順從實際上是屈從,它意味著放棄自己的自主以接受外界的意志或判斷來取代自己的意志或判斷,因此他認為,“通過學會對權力說‘不’的不從行為,人才能成為自由的人。”從這個意義上說,民眾敢于對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表示懷疑,并通過有關法律程序表示自己的抗議,這不但是權利意識增進的結果,同時又推動著權利意識的發(fā)展。
三是對于處于強勢地位者,民眾同樣有權進行法律行動,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消費者與生產者、銷售者之間的利益爭執(zhí)就是其中的典型例子。在以往,人們在商場購買到假冒偽劣產品時,只能自認倒霉;如果商場或生產商能夠予以調換,買家倒還很可能會感激涕零。然而現在的情形不同了,消費者不僅能夠理直氣壯地主張自己的權利,并且在“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雖然這些規(guī)定也可能會給那些知假買假者提供便利,但更多的人們卻都是通過這一規(guī)定爭取到了本屬于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商家的欺詐行為。同樣的例子還發(fā)生于學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之間。在以往,按照“特別權力關系理論”,學生與學校的關系是不平等、不對等的。學校作為特別的權力主體,其所作出的決定自始即推定為合法有效;學生是被管理者,只處于從屬、受教育的地位,對于學校作出的任何決定,學生都只能是加以服從。而現在,狀告母校的事件屢見不鮮,昔日作為聽話的學子也敢于和學校對簿公堂。
總之,隨著改革開放帶來的民主觀念和平等意識,人們在法律心態(tài)上更多地以與國家、社會、他人平等者自居,由此出現了珍惜權利和維護權利的良好社會風氣??梢哉f,沒有改革開放,就沒有中國的法制事業(yè);沒有法制的建立與推行,當然也不會有人們良好的法律意識。
四、值得注意的幾個問題
當然,在認識到當代中國民眾法律意識業(yè)已出現極大進步的同時,也需要注意,隨著轉型期社會矛盾的加劇,在法律意識上也出現了許多值得警惕的現象。這主要包括:
第一,民眾心態(tài)上的暴民傾向和刁民習性。所謂“暴民”,我們可以簡單地理解為對社會充滿仇恨,不惜以極端手段來侵害社會上的不特定的人群。近期發(fā)生的上海“楊佳襲警案”就是如此。楊佳只因以前對公安機關處理某些事務上的不當,即沖進警署,刺殺民警和保安,導致六死四傷的慘烈后果。不管楊佳究竟受了多大的委屈,但我們認為,以這樣一種殘暴的手段來對付無辜的干警,的確說明,在現代社會,人們可能更不理性,更傾向于走極端。這是我們在培養(yǎng)正確的法律意識時所必須特別注重的。還有一類“刁民”的問題,即借制度的空子來謀取不正當的利益。例如,在上訪、信訪的人群中,就不乏以牟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者,他們以會哭、會鬧聞名,而使得政府為息事寧人,往往予以遷就,這又在更大程度上開啟了無休止的信訪之路。如此種種,不僅導致社會的極不穩(wěn)定,也在很大程度上使公共機關喪失了法律上的公正意識,無條件地對這些不正當的利益需要給予滿足。
第二,法律觀念上的漠視法律和輕賤司法。不容否認,在當今的社會,雖然法治國家的口號高霄入云,但中國還畢竟不是一個完全意義上的法治國家。由此導致的情況是,人們并沒有將法律內化為自身行動的規(guī)則,甚至有些人可能根本就不把法律當一回事。與此問題相關的是,由于司法的公信力和司法權威近年來迅速滑坡,導致許多人不尊重司法判決,蔑視法庭權威。一個正確、合理的判決,后面引來的可能是無休止的上告;而如果黨政要員作了批示之后,合法正當的判決也就可能頃刻間予以改變。這樣,本屬于最終裁決性質的司法活動,反而成為可以隨意變更的國家行為。司法不嚴肅,司法無權威,其最終的結果是社會將會為紛爭的解決支付更大的成本,由此導致制度之外的解紛辦法大行其道。
第三,價值取向上的權力本位與關系至上。雖然民眾的法律意識和權利觀念相較以往來說有了巨大的進步,但對中國這樣一個有著幾千年法制傳統(tǒng)的國家而言,權力本位仍然是基本的價值取向。表現在法律意識上,就是人們并不過分看重法律本身的公平與否,而是以權力來解決糾紛,以權力來獲取利益。一個案子剛進法院,特別是那些有著巨大利益紛爭的案件,往往引來的是一大堆的關心、招呼,使法院往往在權力的平衡中尋求案件的解決辦法。對權力的頂禮膜拜。自然就會使法律不值一文,而這些正是我們在邁向法治國家的進程中所必須嚴加杜絕的現象。同時,法律作為理性的規(guī)則,其本身無關乎情感與關系,然而在法律的現實生活中,人們更多地是尋找與解決案件者有關系的人,或直接與裁判者套近乎、拉關系。眾多的司法腐敗案件,也正是在這樣一種講究關系的社會網絡中,葬送了許多法律人的理想與前途。
對于上述存在的情形,我們認為,必須從三個方面來加以克服:一是要強調公民意識的培養(yǎng),以守法、寬容、博愛作為當代公民所必須具備的正確意識,這樣才能使法律意識本身容納更多的人文意識和人道精神;二是要強調黨和政府的帶頭守法。黨和政府作為國家和社會的組織者和管理者,如果不能夠嚴守法律,必然會給社會帶來極為負面的毀法形象。為此,黨的領導干部和國家工作人員首先就必須帶頭執(zhí)行法律,強調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司法公信力的重塑。司法是解決社會糾紛的最后一道門檻,司法如果沒有足夠的權威,其后果必然是社會上不再會有具有權威判定爭議的機構。為此,必須愛惜司法作為社會糾紛最終裁決者的地位,以司法判決作為確定權利、義務重要分配的最高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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