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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業(yè)論文:傲慢與偏見是造成錯案的罪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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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業(yè)論文:傲慢與偏見是造成錯案的罪魁

  所謂錯案是指錯誤裁判的案件。錯誤裁判是指根據(jù)法律和事實,對案件實體處理和程序適用上存在錯誤的案件。也就是說錯案分實體處理錯誤和程序適用錯誤兩種。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法律專業(yè)論文范文:傲慢與偏見是造成錯案的罪魁。內(nèi)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傲慢與偏見是造成錯案的罪魁全文如下:

  錯案就像天空中的霧霾,讓人感到壓抑;更像一把錐子,刺痛了社會的良知。

  那么,錯案到底是怎樣造成的呢?

  通過以上四個錯案,我們發(fā)現(xiàn)一個道理,那就是一果多因。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教授認為,刑訊逼供是錯案的罪魁禍首。這四起重大錯案中的主角都曾遭遇暴力取證。如果檢察院、法院嚴格依法辦案,絕對能通過剔除刑訊逼供下破綻百出的口供避免錯案鑄成。錯案之所以一錯再錯,就是公、檢、法三家的辦案人員的頭腦里已經(jīng)把犯罪嫌疑人當罪犯來看,這就是有罪推定。

  刑訊逼供固然可怕,但比刑訊逼供行為更可怕的是公安機關(guān)和司法機關(guān)的傲慢與偏見,而這才是真正錯案的罪魁禍首。

  先入為主,戴著有色眼鏡取證

  雖然“尊重和保障人權(quán)”已作為“打擊犯罪”之外的另一項任務寫入《刑事訴訟法》,但在過去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nèi),執(zhí)法者頭腦中只有“打擊犯罪”一根弦。

  在接受《法律與生活》記者采訪時,杜培武的辯護律師劉胡樂回憶說,杜培武案件是云南有史以來投入司法資源最多的案件。從主觀上說,公、檢、法三家都沒有想辦錯案;但從客觀上看,盡管大量證據(jù)表明杜培武是絕對清白無辜的,但所有辦案人員還是往一個錯誤的方向跑——背道而馳。公安局辦案民警咬定杜培武是兇手;在法院測謊時,一名20 歲剛出頭的女書記員給了杜培武兩個耳光;檢察官和法官對杜培武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明遭遇刑訊逼供的血衣視而不見。開庭時,杜培武反復說:“我沒有殺人。”法官卻說:“那你拿出證據(jù)來。”由于辦案人員在思想上先入為主,在搜集證據(jù)時就帶有強烈的主觀傾向性。而且在訊問時,如果嫌疑人不承認,那就是態(tài)度不好。嫌疑人越不招供,就越覺得其頑固。刑訊逼供,成為部分公、檢、法機關(guān)的一些手段。

  傲慢與偏見,障蔽了法眼

  新華社記者湯計向《法律與生活》記者講述了呼格吉勒圖案的一個細節(jié)。時任專案組組長的馮志明認為,“女廁所發(fā)生殺人強奸案,你呼格吉勒圖怎么知道的?一定是賊喊捉賊,還裝見義勇為!你演的好戲該收場了。來啊,給我拿下!不招,上手段!”

  由于辦案的指導思想出了大問題,加上辦案人員的傲慢與偏見,便會導致后面的環(huán)節(jié)一錯再錯。呼格案到檢察院時,兩名檢察官提審呼格吉勒圖,他全面翻供。檢察官卻說:“哎?你怎么態(tài)度不老實?狡辯!在公安機關(guān)你都招了,到我們這兒就翻供了,欺負我們斯文是吧?”

  因為偏見已成壁障,案件真相就被遮蔽。最惡劣的情形發(fā)生在二審法院。在一審被判處死刑后,呼格吉勒圖上訴到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但是,二審審判長根本沒有閱卷,而是讓書記員代他簽了字就維持了原判。

  佘祥林案也是如此,雖然證據(jù)已經(jīng)非常充分,證明佘祥林沒有殺妻,但卻難以撼動辦案人員頭腦中固有的偏見,認為佘祥林就是殺妻兇手。

  在鄰近京山縣的湖北省天門市姚嶺村,佘祥林的母親楊五香發(fā)現(xiàn)一條重要線索:一位名叫聶麥清的農(nóng)家女子曾見到過張在玉。出于同情心和正義感,聶麥清不僅動員見過張在玉的村民給楊五香作證,而且讓擔任村支書的丈夫倪樂平給楊五香寫了證明。這份日后被媒體稱為“良心證明”、蓋著姚嶺村黨支部公章的證明被楊五香交給公安機關(guān)后,卻被當作“偽證”楊五香和聶麥清也因此被公安機關(guān)關(guān)押。如果當時京山縣公安辦案人員重視這份證據(jù),怎么會有驚天冤案發(fā)生呢?

  寸心不昧,萬法皆明

  犯罪是一種雙趨沖突,犯罪分子既想實現(xiàn)犯罪利益,又想逃避司法機關(guān)的打擊。所以,除了抓捕到正在實施作案的犯罪分子外,大部分刑事案件的偵破都要靠證據(jù)說話——法律要求辦案人員要全面、客觀、真實地搜集證據(jù),讓證據(jù)形成一個牢不可破的完整證據(jù)鏈條,也就是近乎于百分之百地還原犯罪經(jīng)過,才能指控犯罪。

  明察秋毫,在案件偵破方面尤為重要。辦理刑事案件,關(guān)系一個人是否失去自由甚至被剝奪生命,辦案人員絕對不能戴著有色眼鏡,懷著傲慢與偏見去對待證據(jù)。由于客觀世界的復雜性,我們即使有時“看見了”,但未必“看得透”。因為,我們也許只是看到了事物的表象,沒有看到事物的實質(zhì)。如果“管中窺豹”就妄下結(jié)論,其他人也“鸚鵡學舌”,就會出現(xiàn)連環(huán)誤判,最終形成錯誤結(jié)果。

  在此,有必要重溫“顏回吃粥”的故事——在數(shù)以千計的學生中,孔子最看中的人是顏回。子曰:“賢哉回也,一簞食,一瓢飲,在陋巷,人不堪其憂,回也不改其樂。賢哉回也。”

  孔子這番贊美,引起了其他弟子的嫉妒。有一次,孔子與弟子們在陳、蔡交界的地方被圍困,沒有飯吃。在子貢好不容易弄來點兒米后,孔子就讓顏回給大家煮粥。不一會兒,子貢帶著幾個同學來報告:“老師呀,顏回在那里偷著喝粥呢。”子貢等人的潛臺詞是,你平時不是總夸顏回德行好、愛學習嗎,他可是在做這種小人才會做的事呢。

  孔子聽完匯報說,“那我們一起去看看”。到了“廚房”后,孔子問:“顏回啊,粥煮得怎么樣了?如果煮好了,我要祭天了。”

  顏回說:“老師啊,不能祭天了,粥已經(jīng)臟了。這間房子很久沒有人住了,我剛才煮粥的時候,頂棚上的塔灰掉進鍋里了。我撈出來后,發(fā)現(xiàn)上頭沾了幾個米粒,也讓我吃了,沒有浪費。”

  顏回的回答,讓子貢等幾個告狀的同學深感慚愧??鬃勇犕辏帜砗?,微笑著點點頭,看了看告狀的弟子,沒有言語就走了。

  最近,《法律與生活》記者采訪了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院長趙秉志。據(jù)他介紹,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復核權(quán)的8 年來,有的省份的死刑數(shù)下降了1/3,甚至一半。對死刑案件復核,即使不上訴,也不是簡單地閱卷核準,而是必須開庭,因為“人頭不是韭菜”。

  聯(lián)系趙作海冤案,他被堂兄趙振響砍了一刀后,趙振響畏罪潛逃。幾個月后,鄰村的井里發(fā)現(xiàn)一具無頭男尸,根本沒做DNA 比對,公安局的辦案人員就鎖定趙作海是兇手。這樣的辦案過程就像文學創(chuàng)作一樣,隨意杜撰。“鎖定”之后,他們又把趙作海作為兇手的形象塑造得越來越豐滿——趙振響失蹤,他倆有矛盾,肯定是報復殺人,之后拋尸井里。這么一番合理懷疑,是赤裸裸的“有罪推定”。

  自古就有“殺人償命”的說法。趙作海雖然明白這一點,但由于被打得“生不如死”,他就招了。后來,雖然趙作海兩次被判死刑,但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死刑復核時,還是覺得許多關(guān)鍵的證據(jù)存疑,就“疑罪從輕”判了死緩。

  古語云,“寸心不昧,萬法皆明”。這里的“法”,如果往深處引申,不僅指國家出臺的各種法律規(guī)范,而且包括道德。

  道德不是簡單的思想品德。道,就是宇宙萬物、人類社會的規(guī)律和秩序;德,就是按照規(guī)律、秩序去做。刑事科學有其特有的規(guī)律,辦案人員必須遵守。也只有這樣,才能像主席所說的那樣,“讓公民在案件中實現(xiàn)公平正義”。

  法官,不是官,但他們比官員的權(quán)力更大,掌握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因為生殺大權(quán)在握,法官必須嚴格按照法律去辦——甚至“如履薄冰、戰(zhàn)戰(zhàn)兢兢”地敬畏法律,不能有絲毫的傲慢與先入為主的偏見。一旦有了傲慢與偏見,冤假錯案就難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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