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體環(huán)境下個體化傳媒權的法律規(gu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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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成賀1由 分享
個體化傳媒權是指個體運用新媒體收集、加工、發(fā)布、傳播信息的權利。它是Web2.0、P2P等新興技術運用所帶來的新媒體環(huán)境下的產物,是相對于傳統意義上的大眾傳媒權而言的。媒介權力的存在和行使的主體是傳播組織,權力生成的原動力在于傳播機制,傳播機制的改變,就會對媒介權力造成變數。①隨著博客、播客、微博、BBS、MSN、QQ、SNS、IPTV、手機媒體、數字電視等新媒體的出現,個人成為信息的發(fā)布者,傳播機制得到重新安排,帶來了媒介權力的變化,傳媒權由集中一統天下進入到集中與個體化并存時代。
個體化傳媒權的運行
個體化傳媒權的自因性。個體化傳媒權的自因性,指個體化傳媒權的主體在其為或不為某種行為、要求他人為或不為某種行為時,僅以自己享有法律上的權利即可自足,而無須再尋根據。這是法律上的公設。這樣,人們不再需要時刻論證自己行為的合理性,進而使整個社會運行更加有效率。②
需要指出的是,個體化傳媒權的自因性是指個體化傳媒權實現的根據的自因性,而不是成就個體化傳媒權的自因性。
個體化傳媒權的涉他性。從個體化傳媒權自身的演繹來看,個體化傳媒權不能夠自己滿足自己的需求,總要涉及一個“他”。也就是說,成就個體化傳媒權需要“他”的協助。涉他性之所以存在,是因為人總是生存于社會中的,具有相互依存性這種生存狀況所決定的人的社會屬性,而權利是一個表征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的范疇,說到底,權利只有在人與人的關系之中才能獲得其存在的價值和意義,當人們的關系不存在時,權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個體化傳媒權在運行中,不但關涉他者的義務而且關涉他者的權利。權利天生所具有的擴張性使其在運行中總要最大程度地實現自己,但越過自己的合理邊界就要面對他人的權利了,也就成了侵權。另外,在法律上兩個權利的界定模糊不清時,權利沖突就容易產生。它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都具有法律依據的權利,因未對其關系做出明確界定所導致的權利邊界的不穩(wěn)定性、模糊性,進而引起的不和諧與矛盾狀態(tài)。個體化傳媒權的沖突表現為個人隱私、信息安全、經濟利益所引發(fā)的沖突。
個體化傳媒權的排他性。個體化傳媒權的排他性是指個體化傳媒權在運行過程中所具有的總要排除外在阻礙的屬性。含義有二:一是排除阻礙。也就是排除其他與自己指向同一對象而性質上對立的權利的實現。如個體化傳媒權中的隱私權要實現,它就會排除言論自由權對其隱私的涉及。這是個體化傳媒權得以實現的基礎,也是個體化傳媒權的排他性的主要含義。二是排除妨害。也就是排除他人違反自己的義務而侵犯權利主體的權利。這在他人違反義務時產生了排除妨害請求權,憑此權利可以要求對方履行義務,或在對方不履行義務時向司法機關請求給予保護。如個體化傳媒權中的隱私權受到侵犯后,主體可以行使排除妨害請求權。
個體化傳媒權的邊界模糊性。個體化傳媒權的邊界模糊性,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個體化傳媒權的邊界或范圍的不精確性。首先,個體化傳媒權是有邊界的。個體化傳媒權之所以有邊界,根源于人的共在性、社會性,它總是存在于人與人的關系當中。其次,個體傳媒權的邊界是模糊的。其原因有二:一是人的理論思維能力有限和對變動不居的權利之在其本身的把握二者之間的矛盾。這種對變動不居的權利之在其本身的有限性的認識,導致了我們在對權利做出一個相對穩(wěn)定的法律上的規(guī)定時,總有某種程度的滯后性,使我們無法對權利的邊界做出精確的一成不變的規(guī)定,這樣權利邊界的模糊性就不可避免了。二是法律必須是概括的、抽象的、相對穩(wěn)定的,它通過語言這種介質來展現和把握,而語言自身就具有模糊性,也就成就了個體化傳媒權邊界的模糊性。語言模糊的原因從其自身結構來說在于語言的“能指”和“所指”是分離的。所指,就是語言要表達的意義。能指,指所指向的具體的事態(tài)(對象)。這類似于概念的內涵和外延的分離,也可以稱為語言的概括性和具體性問題。從本質上說,語言的模糊性來自于個人經驗之間的差距和經驗(世界)的不斷變化。并且,我們對法律、權利的把握和表述所用的語言也做不到人工語言(符號語言)那樣精確,因此法律不具有自然科學那樣的精確性。當個體化傳媒權這一新的權利事態(tài)出現時,能否將其歸于此權利而非彼權利就會產生疑問。
個體化傳媒權的運行軌跡如下:個體化傳媒權的自因性意味著其所依據的法律規(guī)范是通過法定途徑得以確認的,是有公信力的;個體化傳媒權的涉他性表征著其是在一定社會關系下的權利;個體化傳媒權的邊界的模糊性給人的是一個模糊而非精確的行為坐標指引,必然引發(fā)沖突;個體化傳媒權的排他性使得其在受到阻礙時能夠得以實現,同時也保證其在受到妨害時能得到保護和救濟。
個體化傳媒權的法律規(guī)制
加強個體化傳媒權的立法與司法建設。首先,制定法律規(guī)范明晰個體化傳媒權的邊界。個體化傳媒權的邊界的模糊性是引起沖突和侵權的主要原因,對癥下藥,我們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在立法環(huán)節(jié)明晰個體化傳媒權的邊界??梢酝ㄟ^發(fā)動廣泛討論、發(fā)布征求意見稿、立法聽證、專家立法咨詢等形式以盡量避免立法的不周延;借鑒其他國家已有的并經過實踐證明了的有關立法成果;對原有的一些可能引起沖突的相對模糊的權利邊界重新進行界定。第二,通過司法解釋明晰個體化傳媒權的邊界。法律的滯后性使法律往往落后于現實的需要,但法律又需要穩(wěn)定而不能時常變動,司法解釋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重要途徑。司法解釋可以在現有的個體化傳媒權的范圍內對其沖突的邊界進行重新界定,以進一步消除邊界的模糊性。另外,雖然我國不適用判例法,但對法官在實務中所遇到的通過現有的法律法規(guī)不能解決的個體化傳媒權的沖突進行歸納總結,可以為立法和司法解釋奠定基礎。
其次,積極促進個體化傳媒權的執(zhí)法,依法打擊各種利用個體化傳媒權所進行的犯罪和違法行為,凈化環(huán)境。在此過程中,要堅持以下法律原則。一是堅持自由原則。馬克思曾指出,“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經”。自由不僅是評價法律進步與否的標準,更是體現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個體化傳媒權使言論自由權得到了更全面、更真實的落實和體現,在進行法律調整和司法實務中不能以犧牲自由為代價。二是堅持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原則。法對社會的控制和調整是通過對利益的調控來實現的。在利益調控中,我們應當努力尋找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最佳結合點,但當二者有沖突時,我們必須確認和貫徹“社會利益優(yōu)于私人利益”的原則。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公共利益相關的隱私則不應受隱私權的保護。三是堅持比例原則。比例原則,是指為保護某種較為優(yōu)越的法的價值必須侵及另一種法益時,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須的限度。在個體化傳媒權發(fā)生沖突時,要比較權利性質,進行法益衡量,確定優(yōu)先保護的法益,并在公平正義的基礎上以比例原則來平衡,對相對權利的損害程度是否為最小、是否有可能替代,以做到利益、效率的最大化和傷害的最小化。如在公眾信息使用權和所有權的沖突上,法律運用比例原則,采取了“合理使用”和“避風港”制度。
塑造適應時代發(fā)展要求的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是人們從事法律活動的行為模式和思維模式。它是法的制度、法的實施、法律教育和法學研究等活動中所積累起來的經驗、智慧和知識,是人民從事各種法律活動的行為模式、傳統和習慣。隨著公民社會的到來,我們要適應社會轉型,并積極回應個體化傳媒時代的需求,重塑適應時代發(fā)展的法律文化。在憲政精神的指導下,符合人文精神和自由正義的法律文化應該積極回應和表達群體的正確合理的利益訴求,通過新媒體立體化宣揚法律文化價值,傳播法律理念,弘揚法治精神,進行法律文化道德教化,使其在人們心中充分內生化。
充分發(fā)揮行業(yè)組織的作用。行業(yè)組織是指由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自愿基礎上,基于共同的利益要求所組成的一種民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行業(yè)組織是公民社會興起的一個標志,在公共管理領域發(fā)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行業(yè)成員通過行業(yè)組織,實現了其與政府之間博弈的組織化和理性化,從而有效地克服了行業(yè)成員因個人博弈帶來的弱勢化和非理性的缺點。個體化傳媒權的法律規(guī)制可以充分利用行業(yè)組織這種在現代社會無可替代的行業(yè)自律、代言維權、溝通協調作用,來實現社會穩(wěn)定和諧。
健全輿論引導機制。輿論引導機制包括現實社會和虛擬社會的輿論引導機制,對于解構了傳統媒體“把關人”的個體化傳媒權而言,健全虛擬社會的輿論引導機制更為重要?;ヂ摼W已成為思想文化的集散地和社會輿論的放大器,與人們的社會生活息息相關,它是人們工作生活的得力助手,行使知情權、監(jiān)督權、利益保障權的重要場所,上情下達、下情上達的重要信息渠道。但不容忽視的是,人們?yōu)E用涉及互聯網的個體化傳媒權所帶來的一些負面影響:某些人依托網絡廣泛傳播色情、暴力信息;某些人利用網絡輻射面廣的特點進行網絡詐騙;某些人利用網絡隱蔽性強的特點對公民個人隱私進行泄露,等等。健全虛擬社會的輿論引導機制,規(guī)制個體化傳媒權,我們要做到以下三點:一是政府要從思想和行為上適應虛擬社會的發(fā)展。二是要促進政府與網絡媒體形成良好的合作關系,暢通溝通機制,有力保障公民的知情權、表達權,促進網民理性有序地政治參與。三是要健全引導網絡輿情的良性發(fā)展機制。網絡輿情是指社會公眾通過互聯網表達和傳播的情緒、意愿、態(tài)度和意見的總和。機制的建立需要從網絡輿情入手,充分認識人們在網絡空間中所形成的新的生活方式、社會規(guī)范和思想意識,積極收集民眾關心的熱點問題,快速了解網民的訴求,并在第一時間給予回應,主動邀請權威媒體對事件真?zhèn)螌嵤虑笫堑貓蟮馈⒃u論,發(fā)布權威消息,起到釋疑解惑的作用。比如,2011年3月15日由杭州網民陳某在網上散布“日本地震引發(fā)核污染影響我國食鹽供應”,最終導致搶購食鹽風,政府通過各大媒體包括網絡媒體以及手機短信等及時辟謠,澄清事實,引導輿論并加大食鹽供應,平息了一場危機。
推行實名制管理。不僅是網絡,在手機卡號等方面也要全面推行實名制管理。實名制管理意味著個體化傳媒權參與者的責任的承擔,以此促使其自律意識和道德水平的提高。較早實行網絡實名制的韓國的實踐也印證了這一點。但需要注意的是,要處理好與實名制相伴生的個人信息泄露問題。
利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積極化解矛盾。無救濟則無權利。個體化傳媒權在受到侵犯之后,只有獲得有效的法律救濟途徑,才具有法律上的意義,否則將成為一紙空文。個體化傳媒權的法律救濟可以訴諸法院,但在“大調解”時代的今天,也可以通過ADR即替代性解決糾紛機制的方式來實現救濟。大調解主要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和行政調解,均是通過第三方介入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糾紛,通過疏導、說理來解決糾紛,達成協議。以公平、正義、效率為價值取向的大調解,通過其運作實現秩序、和諧。在現實運作中,法律要對大調解準確定位、確保調解結果的法律效力和簡化程序,更為重要的是要提升調解員的素質和健全組織網絡,在有關個體化傳媒權的新型組織中培育調解機構,以其專業(yè)視角奠定調解基礎。另外,個體化傳媒權發(fā)生沖突和侵權后,基于權利的涉他性,當事人雙方可以本著利他也會利己的合作心態(tài),相互讓步,自行和解。
注 釋:
①張璽乾:《論新媒體媒介權力塑造的二律背反》,《宜賓學院學報》,2009(4)。
?、谕蹩私穑骸稒嗬麤_突論:一個法律實證主義的分析》,《法制與社會發(fā)展》,2004(2)。
個體化傳媒權的運行
個體化傳媒權的自因性。個體化傳媒權的自因性,指個體化傳媒權的主體在其為或不為某種行為、要求他人為或不為某種行為時,僅以自己享有法律上的權利即可自足,而無須再尋根據。這是法律上的公設。這樣,人們不再需要時刻論證自己行為的合理性,進而使整個社會運行更加有效率。②
需要指出的是,個體化傳媒權的自因性是指個體化傳媒權實現的根據的自因性,而不是成就個體化傳媒權的自因性。
個體化傳媒權的涉他性。從個體化傳媒權自身的演繹來看,個體化傳媒權不能夠自己滿足自己的需求,總要涉及一個“他”。也就是說,成就個體化傳媒權需要“他”的協助。涉他性之所以存在,是因為人總是生存于社會中的,具有相互依存性這種生存狀況所決定的人的社會屬性,而權利是一個表征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的范疇,說到底,權利只有在人與人的關系之中才能獲得其存在的價值和意義,當人們的關系不存在時,權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個體化傳媒權在運行中,不但關涉他者的義務而且關涉他者的權利。權利天生所具有的擴張性使其在運行中總要最大程度地實現自己,但越過自己的合理邊界就要面對他人的權利了,也就成了侵權。另外,在法律上兩個權利的界定模糊不清時,權利沖突就容易產生。它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都具有法律依據的權利,因未對其關系做出明確界定所導致的權利邊界的不穩(wěn)定性、模糊性,進而引起的不和諧與矛盾狀態(tài)。個體化傳媒權的沖突表現為個人隱私、信息安全、經濟利益所引發(fā)的沖突。
個體化傳媒權的排他性。個體化傳媒權的排他性是指個體化傳媒權在運行過程中所具有的總要排除外在阻礙的屬性。含義有二:一是排除阻礙。也就是排除其他與自己指向同一對象而性質上對立的權利的實現。如個體化傳媒權中的隱私權要實現,它就會排除言論自由權對其隱私的涉及。這是個體化傳媒權得以實現的基礎,也是個體化傳媒權的排他性的主要含義。二是排除妨害。也就是排除他人違反自己的義務而侵犯權利主體的權利。這在他人違反義務時產生了排除妨害請求權,憑此權利可以要求對方履行義務,或在對方不履行義務時向司法機關請求給予保護。如個體化傳媒權中的隱私權受到侵犯后,主體可以行使排除妨害請求權。
個體化傳媒權的邊界模糊性。個體化傳媒權的邊界模糊性,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個體化傳媒權的邊界或范圍的不精確性。首先,個體化傳媒權是有邊界的。個體化傳媒權之所以有邊界,根源于人的共在性、社會性,它總是存在于人與人的關系當中。其次,個體傳媒權的邊界是模糊的。其原因有二:一是人的理論思維能力有限和對變動不居的權利之在其本身的把握二者之間的矛盾。這種對變動不居的權利之在其本身的有限性的認識,導致了我們在對權利做出一個相對穩(wěn)定的法律上的規(guī)定時,總有某種程度的滯后性,使我們無法對權利的邊界做出精確的一成不變的規(guī)定,這樣權利邊界的模糊性就不可避免了。二是法律必須是概括的、抽象的、相對穩(wěn)定的,它通過語言這種介質來展現和把握,而語言自身就具有模糊性,也就成就了個體化傳媒權邊界的模糊性。語言模糊的原因從其自身結構來說在于語言的“能指”和“所指”是分離的。所指,就是語言要表達的意義。能指,指所指向的具體的事態(tài)(對象)。這類似于概念的內涵和外延的分離,也可以稱為語言的概括性和具體性問題。從本質上說,語言的模糊性來自于個人經驗之間的差距和經驗(世界)的不斷變化。并且,我們對法律、權利的把握和表述所用的語言也做不到人工語言(符號語言)那樣精確,因此法律不具有自然科學那樣的精確性。當個體化傳媒權這一新的權利事態(tài)出現時,能否將其歸于此權利而非彼權利就會產生疑問。
個體化傳媒權的運行軌跡如下:個體化傳媒權的自因性意味著其所依據的法律規(guī)范是通過法定途徑得以確認的,是有公信力的;個體化傳媒權的涉他性表征著其是在一定社會關系下的權利;個體化傳媒權的邊界的模糊性給人的是一個模糊而非精確的行為坐標指引,必然引發(fā)沖突;個體化傳媒權的排他性使得其在受到阻礙時能夠得以實現,同時也保證其在受到妨害時能得到保護和救濟。
個體化傳媒權的法律規(guī)制
加強個體化傳媒權的立法與司法建設。首先,制定法律規(guī)范明晰個體化傳媒權的邊界。個體化傳媒權的邊界的模糊性是引起沖突和侵權的主要原因,對癥下藥,我們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在立法環(huán)節(jié)明晰個體化傳媒權的邊界??梢酝ㄟ^發(fā)動廣泛討論、發(fā)布征求意見稿、立法聽證、專家立法咨詢等形式以盡量避免立法的不周延;借鑒其他國家已有的并經過實踐證明了的有關立法成果;對原有的一些可能引起沖突的相對模糊的權利邊界重新進行界定。第二,通過司法解釋明晰個體化傳媒權的邊界。法律的滯后性使法律往往落后于現實的需要,但法律又需要穩(wěn)定而不能時常變動,司法解釋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重要途徑。司法解釋可以在現有的個體化傳媒權的范圍內對其沖突的邊界進行重新界定,以進一步消除邊界的模糊性。另外,雖然我國不適用判例法,但對法官在實務中所遇到的通過現有的法律法規(guī)不能解決的個體化傳媒權的沖突進行歸納總結,可以為立法和司法解釋奠定基礎。
其次,積極促進個體化傳媒權的執(zhí)法,依法打擊各種利用個體化傳媒權所進行的犯罪和違法行為,凈化環(huán)境。在此過程中,要堅持以下法律原則。一是堅持自由原則。馬克思曾指出,“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經”。自由不僅是評價法律進步與否的標準,更是體現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個體化傳媒權使言論自由權得到了更全面、更真實的落實和體現,在進行法律調整和司法實務中不能以犧牲自由為代價。二是堅持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原則。法對社會的控制和調整是通過對利益的調控來實現的。在利益調控中,我們應當努力尋找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最佳結合點,但當二者有沖突時,我們必須確認和貫徹“社會利益優(yōu)于私人利益”的原則。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公共利益相關的隱私則不應受隱私權的保護。三是堅持比例原則。比例原則,是指為保護某種較為優(yōu)越的法的價值必須侵及另一種法益時,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須的限度。在個體化傳媒權發(fā)生沖突時,要比較權利性質,進行法益衡量,確定優(yōu)先保護的法益,并在公平正義的基礎上以比例原則來平衡,對相對權利的損害程度是否為最小、是否有可能替代,以做到利益、效率的最大化和傷害的最小化。如在公眾信息使用權和所有權的沖突上,法律運用比例原則,采取了“合理使用”和“避風港”制度。
塑造適應時代發(fā)展要求的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是人們從事法律活動的行為模式和思維模式。它是法的制度、法的實施、法律教育和法學研究等活動中所積累起來的經驗、智慧和知識,是人民從事各種法律活動的行為模式、傳統和習慣。隨著公民社會的到來,我們要適應社會轉型,并積極回應個體化傳媒時代的需求,重塑適應時代發(fā)展的法律文化。在憲政精神的指導下,符合人文精神和自由正義的法律文化應該積極回應和表達群體的正確合理的利益訴求,通過新媒體立體化宣揚法律文化價值,傳播法律理念,弘揚法治精神,進行法律文化道德教化,使其在人們心中充分內生化。
充分發(fā)揮行業(yè)組織的作用。行業(yè)組織是指由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自愿基礎上,基于共同的利益要求所組成的一種民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行業(yè)組織是公民社會興起的一個標志,在公共管理領域發(fā)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行業(yè)成員通過行業(yè)組織,實現了其與政府之間博弈的組織化和理性化,從而有效地克服了行業(yè)成員因個人博弈帶來的弱勢化和非理性的缺點。個體化傳媒權的法律規(guī)制可以充分利用行業(yè)組織這種在現代社會無可替代的行業(yè)自律、代言維權、溝通協調作用,來實現社會穩(wěn)定和諧。
健全輿論引導機制。輿論引導機制包括現實社會和虛擬社會的輿論引導機制,對于解構了傳統媒體“把關人”的個體化傳媒權而言,健全虛擬社會的輿論引導機制更為重要?;ヂ摼W已成為思想文化的集散地和社會輿論的放大器,與人們的社會生活息息相關,它是人們工作生活的得力助手,行使知情權、監(jiān)督權、利益保障權的重要場所,上情下達、下情上達的重要信息渠道。但不容忽視的是,人們?yōu)E用涉及互聯網的個體化傳媒權所帶來的一些負面影響:某些人依托網絡廣泛傳播色情、暴力信息;某些人利用網絡輻射面廣的特點進行網絡詐騙;某些人利用網絡隱蔽性強的特點對公民個人隱私進行泄露,等等。健全虛擬社會的輿論引導機制,規(guī)制個體化傳媒權,我們要做到以下三點:一是政府要從思想和行為上適應虛擬社會的發(fā)展。二是要促進政府與網絡媒體形成良好的合作關系,暢通溝通機制,有力保障公民的知情權、表達權,促進網民理性有序地政治參與。三是要健全引導網絡輿情的良性發(fā)展機制。網絡輿情是指社會公眾通過互聯網表達和傳播的情緒、意愿、態(tài)度和意見的總和。機制的建立需要從網絡輿情入手,充分認識人們在網絡空間中所形成的新的生活方式、社會規(guī)范和思想意識,積極收集民眾關心的熱點問題,快速了解網民的訴求,并在第一時間給予回應,主動邀請權威媒體對事件真?zhèn)螌嵤虑笫堑貓蟮馈⒃u論,發(fā)布權威消息,起到釋疑解惑的作用。比如,2011年3月15日由杭州網民陳某在網上散布“日本地震引發(fā)核污染影響我國食鹽供應”,最終導致搶購食鹽風,政府通過各大媒體包括網絡媒體以及手機短信等及時辟謠,澄清事實,引導輿論并加大食鹽供應,平息了一場危機。
推行實名制管理。不僅是網絡,在手機卡號等方面也要全面推行實名制管理。實名制管理意味著個體化傳媒權參與者的責任的承擔,以此促使其自律意識和道德水平的提高。較早實行網絡實名制的韓國的實踐也印證了這一點。但需要注意的是,要處理好與實名制相伴生的個人信息泄露問題。
利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積極化解矛盾。無救濟則無權利。個體化傳媒權在受到侵犯之后,只有獲得有效的法律救濟途徑,才具有法律上的意義,否則將成為一紙空文。個體化傳媒權的法律救濟可以訴諸法院,但在“大調解”時代的今天,也可以通過ADR即替代性解決糾紛機制的方式來實現救濟。大調解主要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和行政調解,均是通過第三方介入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糾紛,通過疏導、說理來解決糾紛,達成協議。以公平、正義、效率為價值取向的大調解,通過其運作實現秩序、和諧。在現實運作中,法律要對大調解準確定位、確保調解結果的法律效力和簡化程序,更為重要的是要提升調解員的素質和健全組織網絡,在有關個體化傳媒權的新型組織中培育調解機構,以其專業(yè)視角奠定調解基礎。另外,個體化傳媒權發(fā)生沖突和侵權后,基于權利的涉他性,當事人雙方可以本著利他也會利己的合作心態(tài),相互讓步,自行和解。
注 釋:
①張璽乾:《論新媒體媒介權力塑造的二律背反》,《宜賓學院學報》,2009(4)。
?、谕蹩私穑骸稒嗬麤_突論:一個法律實證主義的分析》,《法制與社會發(fā)展》,2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