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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若干問題研究

時間: 孟昭武 張靜1 分享
  論文關鍵詞:知識產權 刑法保護
  論文摘要:本文以研究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內容及意義為基本切入點,主要闡述了世界主要國家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內容和范圍以及我國開J法保護知識產權的立法內容和范圍。并根據(jù)全球化背景下知識產權犯罪態(tài)勢變遷的現(xiàn)狀,總結歸納了目前知識產權刑法保護所面臨的挑戰(zhàn)。
當下“知識產權”已經是一個代表人類社會一切創(chuàng)造性智慧成果和工商業(yè)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tǒng)稱。當知識發(fā)展成為一種科學技術,一種智慧的結晶,對物質產品的數(shù)量和質量以及產品的美譽產生制約性影響時,人們開始意識到知識產權對創(chuàng)造財富的至關重要作用。“知識將會改變世界的競爭地位和利益格局;尊重知識就是尊重人的創(chuàng)造權”的理念已經成為現(xiàn)代社會倡導的新境界。人類社會開始重視知識的價值及其保護,最終導致保護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產生。知識產權制度的刑法保護是人類社會發(fā)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它不像一般財產權的刑法保護那樣有更悠久的歷史,它經歷了知識產權的民法保護、經濟法律保護、行政法律保護,最后逐漸納入刑法保護視野的發(fā)展過程。
一、主要國家刑法中保護知識產權的范圍
(一)美國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范圍
美國知識產權刑事法律規(guī)定散見于商標、版權、專利和商業(yè)秘密等方面的專門法律??傮w看來,侵犯知識產權屬于“重罪"(felony),要處以巨額罰款和長期監(jiān)禁。同時,刑事處罰的“門檻”很低,除了版權方面有一定的數(shù)量和金額標準外,一般只要存在主觀故意和侵權事實,就可以判處刑罰。具體有以下犯罪:(1)販賣假冒貨物域服務方面的犯罪。凡是假冒或試圖假冒商標的,都屬于重罪,但假冒商標的數(shù)量和金額等,是量刑的考慮因素。2006年3月16日生效的《2006年打擊假冒制成品法案》和《2005年保護美國貨物及服務法案》又修改了《假冒商標法》,將其規(guī)定擴大到販賣假冒標志的行為,將“販賣”的范圍擴大到進出口行為,并且加大了對假冒行為的處罰力度。(2)侵犯版權方面的犯罪?!稊?shù)字千禧版權法》規(guī)定,如果被告人解密或者使用其他手段規(guī)避權利人對其享有知識產權的產品所設置的技術安全措施以獲取該產品,戴者使用或銷售用以解密戴規(guī)避用途的產品也構成犯罪。《禁止電子盜竊法》規(guī)定,在數(shù)字環(huán)境下未經權利人授權散發(fā)或者復制權利人享有版權的作品達到一定數(shù)額的,無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都構成犯罪。(3)浸犯專利權方面的犯罪。根據(jù)美國專利法的規(guī)定,專利為他人所有卻謊稱自己的產品具有這種專利的,產品沒有專利卻謊稱具有專利的,絨者謊稱已經申請專利戴專利審查正在進行的,應處罰款。對于偽造專利證書域者故意傳播假冒專利證書的行為,應處以10年以下監(jiān)禁,或者5,000美元罰款,魷者二者并罰。(4)盜竊商業(yè)秘密方面的犯罪。19%年《經濟間諜法》規(guī)定,盜竊商業(yè)秘密的,應處以10年以下監(jiān)禁,或者250,000美元罰款,或者二者并罰。該法還規(guī)定,如果是為外國政府盜竊商業(yè)秘密,處罰應當加重,即處以巧年以下監(jiān)禁,或者500,000美元罰款,或者二者并罰。(5)其他保護知識產權的刑法規(guī)定。例如:對仿冒食品、藥品和化牧品的行為,規(guī)定了嚴厲的刑事處罰。對于制造、銷售、傳播竊取電子信號設備的行為,對于販賣規(guī)避版權保護措施技術的行為,或者提供錯誤的版權管理信息的行為,對于故意在物品上標記錯誤版權信息,或者故意銷售這些物品,或者故意改變版權信息的行為,都處以相應的刑罰。
(二)日本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范圍
2002年12月4日,日本制定了《知識產權基本法》。之后又由知識產權戰(zhàn)略本部相繼制定了一系列“知識產權推進計劃”,其中重要內容之一就是強化知識產權刑事懲罰范圍和力度:(1)侵犯著作權方面的犯罪:將原來最高3年刑期或罰款300萬日元以下提高到最高5年刑期戴罰款500萬日元就兩者并用。(2)不正當竟爭方面的犯罪:2005年2月,國會收到議案,將原來最高3年刑期或罰款300萬日元以下提高到最高5年刑期或罰款500萬日元或兩者并用。(3)侵犯專利方面的犯罪:2005年3月,國會收到議案,侵犯育種者權利嚴重者可以用刑事犯罪論處。(4)海關查獲侵犯知識產權案件連年增加。2005年9月份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表明,案件同比增加36.6%。按照權利分類,浸犯商標權9157件,占97.7%,其次著作權138件,占1.5%,專利56件,占0.6%。與上年同期相比,著作權是原來的1.8倍、商標權1.4倍。
(三)德國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范圍
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德國刑法首先在版權即著作權的保護方面獲得了重要意義。隨后,德國立法者一方面通過加重對浸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刑事處罰,另一方面逐步擴大刑法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1990年7月1日生效的德國反盜版法對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又統(tǒng)一作了以下幾方面的重要修改:第一,提高了有關知識產權刑法中的最高法定刑。第二,明確了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資格構成。第三,規(guī)定了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未遂的刑事可罰性。第四,把浸犯知識產權罪劃歸為德國州法院的經濟犯罪審判庭審理。
德國侵犯知識產權方面的犯罪主要規(guī)定在德國的專利法、實用新型作品法、外觀設計作品法、版權法和標記法中,具體包括以下犯罪:(1)侵犯專利權的犯罪。(2)侵犯智力成果的犯罪。在德國的智力成果主要通過外觀設計作品法、微電子半導體產品圖形保護法和版權法進行保護。(3)侵犯商標權的犯罪。1994年修改后的商標法更名為標記與標識保護法。該法主要規(guī)定了兩個罪名:一是該法143條規(guī)定的“侵犯標記、標識罪”。二是該法144條規(guī)定的“違法使用地理性原產地說明罪”。(4)侵犯商業(yè)秘密的犯罪。1997年修改后的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了三個罪名:一是該法第17條規(guī)定的“泄露業(yè)務或者經營秘密罪”。二是該法第18條規(guī)定的“使用樣品罪”。三是該法第20條規(guī)定的“引誘和自愿泄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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