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我國《物權法》之物權登記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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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蕾1由 分享
論文摘要 物權是一種對世權,因此物權的變動需要通過一定的方式加以公示來讓社會知曉,從而讓不特定的第三人承擔不侵害的義務。登記則是不動產(chǎn)物權變動的最主要的公示方法,而一些特殊動產(chǎn)的權利變動也需要經(jīng)過公示才具有對抗效力,可見,登記對確定權利的歸屬、維護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義。本文通過對《物權法》中涉及登記的條文按照物的種類和登記的效力進行梳理,進一步指出目前我國登記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并嘗試提出完善的建議。
論文關鍵詞 物權公示 登記生效 登記對抗
一、登記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眾所周知,物權作為對世權的屬性決定了其給不特定的任何人設定了一種不作為義務,物權的變動不單單影響到權利人個人,對于權利人之外的第三者來說,也能引起權利義務變動的后果,物權人只有通過某種公示將權利變動的事實告知社會公眾,使社會公眾得以知曉物權變動情況,才能使權利變動發(fā)生效力。同時,物權也是一種排他性財產(chǎn)權,即一物之上不能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權,倘若第三人無法了解物權變動情況,則很容易導致自己遭受損害。因此,為了維護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世界各國的物權立法都普遍確立了物權公示原則。
在現(xiàn)代各國法上,不動產(chǎn)物權的公示方法為登記,動產(chǎn)物權的公示方法為交付。我國《物權法》第六條也對不動產(chǎn)物權變動的登記原則、動產(chǎn)物權變動的交付原則進行了規(guī)定??梢?,登記制度是公式原則的必然要求,也是實現(xiàn)明確物的歸屬,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立法目的的必然要求。
二、登記效力立法模式
物權登記產(chǎn)生怎樣的效力直接來源于各國法律的規(guī)定,但是各國在登記對物權變動的效力這一核心制度設計方面卻有所不同??v觀各國,登記效力模式包括登記生效主義和登記對抗主義兩種,下面對這兩種分別加以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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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對抗主義是指登記并非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但是不經(jīng)登記該物權變動將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登記對抗主義中,當事人之間對物權變動的合意將直接導致物權變動的效果,此物權變動效果無需登記即可發(fā)生。但是由于當事人之間物權變動的合意具有私密性,一般情況下第三人無法知曉,這與物權本身的對世性存在沖突,因此為了保護交易安全,法律規(guī)定盡管物權變動已經(jīng)生效,但只有權利人通過登記等公示方法向社會公開其權利變動情況,通過公示獲得社會對其權利的認可,才能取得對世效力?!斗▏穹ǖ洹纷钤缫?guī)定了登記對抗主義,后該原則逐漸為意大利、日本等國的民法典所繼受?!斗▏穹ǖ洹芬?guī)定“協(xié)議抵押權以公證證書為成立要件,其他不動產(chǎn)物權變動的情況均不要求以公證或登記作為該行為生效的要件,但是不經(jīng)公證或登記將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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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生效主義是指將當事人之間對物權變動的合意和權利機關的對該合意的登記作為物權變動行為生效的兩個必不可少的要件,缺一不可。登記生效主義與登記對抗主義的區(qū)別就在于物權變動效果是否以登記為要件。與法國、日本的規(guī)定不同,德國、瑞士及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規(guī)定了不動產(chǎn)物權變動的登記生效主義。如《德國民法典》規(guī)定“土地所有權的轉移必須由權利人與相對人對于權利變更的合意,并將此種權利變更的事實登記與土地登記簿內(nèi)。”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更是明確規(guī)定了“未經(jīng)登記,不生效力。”
論文關鍵詞 物權公示 登記生效 登記對抗
一、登記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眾所周知,物權作為對世權的屬性決定了其給不特定的任何人設定了一種不作為義務,物權的變動不單單影響到權利人個人,對于權利人之外的第三者來說,也能引起權利義務變動的后果,物權人只有通過某種公示將權利變動的事實告知社會公眾,使社會公眾得以知曉物權變動情況,才能使權利變動發(fā)生效力。同時,物權也是一種排他性財產(chǎn)權,即一物之上不能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權,倘若第三人無法了解物權變動情況,則很容易導致自己遭受損害。因此,為了維護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世界各國的物權立法都普遍確立了物權公示原則。
在現(xiàn)代各國法上,不動產(chǎn)物權的公示方法為登記,動產(chǎn)物權的公示方法為交付。我國《物權法》第六條也對不動產(chǎn)物權變動的登記原則、動產(chǎn)物權變動的交付原則進行了規(guī)定??梢?,登記制度是公式原則的必然要求,也是實現(xiàn)明確物的歸屬,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立法目的的必然要求。
二、登記效力立法模式
物權登記產(chǎn)生怎樣的效力直接來源于各國法律的規(guī)定,但是各國在登記對物權變動的效力這一核心制度設計方面卻有所不同??v觀各國,登記效力模式包括登記生效主義和登記對抗主義兩種,下面對這兩種分別加以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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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對抗主義是指登記并非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但是不經(jīng)登記該物權變動將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登記對抗主義中,當事人之間對物權變動的合意將直接導致物權變動的效果,此物權變動效果無需登記即可發(fā)生。但是由于當事人之間物權變動的合意具有私密性,一般情況下第三人無法知曉,這與物權本身的對世性存在沖突,因此為了保護交易安全,法律規(guī)定盡管物權變動已經(jīng)生效,但只有權利人通過登記等公示方法向社會公開其權利變動情況,通過公示獲得社會對其權利的認可,才能取得對世效力?!斗▏穹ǖ洹纷钤缫?guī)定了登記對抗主義,后該原則逐漸為意大利、日本等國的民法典所繼受?!斗▏穹ǖ洹芬?guī)定“協(xié)議抵押權以公證證書為成立要件,其他不動產(chǎn)物權變動的情況均不要求以公證或登記作為該行為生效的要件,但是不經(jīng)公證或登記將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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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生效主義是指將當事人之間對物權變動的合意和權利機關的對該合意的登記作為物權變動行為生效的兩個必不可少的要件,缺一不可。登記生效主義與登記對抗主義的區(qū)別就在于物權變動效果是否以登記為要件。與法國、日本的規(guī)定不同,德國、瑞士及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規(guī)定了不動產(chǎn)物權變動的登記生效主義。如《德國民法典》規(guī)定“土地所有權的轉移必須由權利人與相對人對于權利變更的合意,并將此種權利變更的事實登記與土地登記簿內(nèi)。”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更是明確規(guī)定了“未經(jīng)登記,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