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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我國破產重整制度面臨的問題及完善措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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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我國破產重整制度面臨的問題
 ?。ㄒ唬﹤鶆杖丝赡芾弥卣贫葓?zhí)行不力逃廢債務
  股東、債權人和債務人企業(yè)都有申請啟動重整程序的權利,如果重整申請一經提出和被批準,那么原企業(yè)經營管理層可能被法院選為重整人,繼續(xù)經營企業(yè),繼續(xù)控制企業(yè),而包括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在內的所有債權人要求和訴訟都將被凍結。如果對這類重整人限制經營的范圍監(jiān)督不力,原企業(yè)管理層并不是真誠的想挽救債務人企業(yè),可能會由于企業(yè)外部的利害關系人的信息不對稱、企業(yè)重整的公示信息的有限,重整人以獲得重整資金的名義低價轉讓給關聯企業(yè)或趁機剝離優(yōu)良資產轉移到法律上沒有關系的暗公司,當重整失敗轉入清算程序時,通過有限責任,在清算程序中逃避債務。重整程序中法院具有較強的程序主導權,對選任重整監(jiān)察人、重整人、重整檢查人具有決定權,而這些權力很容易在錢權交易中被濫用。如果法院對是否具有啟動重整程序的原因審查不嚴,對重整計劃執(zhí)行的監(jiān)督不力,對重整債權人的程序權利和實體權利保護不到位,那么債務人可能利用重整制度執(zhí)行不力逃廢債務。
 ?。ǘ┲卣贫葘N餀嗟南拗朴绊懡灰装踩?br/>   我國國有商業(yè)銀行是主要的擔保的債權人,如果限制擔保物權的行使而無相應的消減機制或損失分擔,這樣會使銀行資產的風險加大。而銀行為了降低風險在貸款方面更為謹慎。所以說,擔保體系是債權保障的基本制度,債權的保障是交易安全的基礎。擔保物權遠低于擔保物權設定成本的債權保障措施,相應的會增加重新尋求風險成本平衡增加的附加成本,這樣會增加社會交易成本,對交易安全秩序造成了沖擊。
 ?。ㄈ┳寕鶛嗳顺袚髽I(yè)重整的風險和社會成本,有失公平
  破產重整制度中重整債權清算的限制、別除權的限制、強制程序的中止,會對債權人的權益造成了不利影響;股東利益的引入和重整程序的分組表達方式,削弱了債權人對債務清理的自治能力,如果重整失敗,將對債權人的利益造成巨大損失。這樣實際上債權人承擔企業(yè)重整的風險和社會成本,這對債權人有失公平。因為按照誰負擔風險、損失,誰受益的公平原則,企業(yè)重整的風險和社會成本應當由社會或者政府共同分擔,因為債權人可能是企業(yè)重整的受益者但不是受益者的全部。
 ?。ㄋ模┩炀戎卣髽I(yè)有可能損害股東利益
  在重整程序過程中,股東和債務人企業(yè)有利害關系,主要表現在剩余索取權和紅利分配權,在破產重整過程中股東的參加可以增加重整企業(yè)復蘇的可能性。但處在重整階段的企業(yè)一般在重整人的控制、運作之下,重整人可以是其他的精通企業(yè)管理的重整計劃執(zhí)行人,也可以是原企業(yè)經營管理層。而我國缺乏派生訴訟對股東權利保護的法律保護,股東對重整企業(yè)進行投資,無疑會增加風險[3]。這也就是在我國為什么經營管理層侵犯股東利益和大股東侵犯小股東利益的案例屢屢發(fā)生的原因。
 ?。ㄎ澹┲袊乃痉w制和司法狀況可能難以保證重整程序的有效實施
  重整程序自由裁量權范圍擴大,同時其適用一般耗資巨大,牽連的利害關系人眾多,曠日持久,所以可能出現重整程序被濫用的問題。同時由于參與重整程序的企業(yè)通常債權人分布地域廣泛,資產可能分布在全國各地甚至國外,可能各級、各地法院同時受理了許多訴訟,并采取司法查封、凍結等措施,對我國的司法協(xié)調機制提出了挑戰(zhàn)。與此同時我國司法腐敗和行政干預司法狀況依然存在,法官濫用司法指揮權和行政干預的不當介入使重整程序淪為實質上的行政化操作,從而難以保證重整程序的有效實施。
  四、針對存在問題的完善措施
 ?。ㄒ唬┓乐箓鶆杖死弥卣绦蛱觽?br/>   債務人利用重整程序的關鍵在重整計劃的監(jiān)督執(zhí)行和重整程序啟動環(huán)節(jié),同時由于破產程序通常是一審終審,所以如果在法官濫用重整程序的指揮權的情形下,缺乏上訴法院的監(jiān)督,在這種情況下賦予債權人監(jiān)督權和異議權制約法院和債務人是十分必要的。同時在重整人執(zhí)行重整過程中,如果有違法剝離資產轉移到暗公司和不合理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通過直索責任制度排除有限責任的限制,通過破產撤銷權制度撤銷重整人的低價處分行為,追究企業(yè)管理層和大股東剝離資產的民事責任。
  (二)分散債權人承擔的損失和風險成本,維護交易安全
  只有對各類債權人特別是對擔保債權人的權益進行細致保護,讓股東和債務人與各類債權人充分協(xié)商決定重整程序的選擇,才能降低交易的風險成本。由于重整企業(yè)的特殊性,政府出于企業(yè)職工安置利益的需要,強行通過重整計劃或啟動重整程序也是合法的,但政府必須通過補貼或社會保險機制等方式分散債權人承擔的損失和風險成本。此外,我國還應當將國企改革與金融體制改革同時進行,使非銀行國有企業(yè)與國有商業(yè)銀行各自成為具有獨立利益的運營實體,這樣才能防范金融風險,保證交易的安全。
 ?。ㄈ┍Wo股東利益
  應該賦予重整公司依法發(fā)行新股籌集資金的資格,同時還應當加強新股發(fā)行的監(jiān)督與審核,完善重整的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應當及時建立股東派生訴訟制度,切實保護股東參與重整的程序權利,雖然股東在關系人會議中的表決權,只有在債務人企業(yè)沒有剩余資產凈值但股東愿意注資挽救企業(yè)或還有剩余的資產凈值的情況下才能行使,但股東仍有作為關系人參加重整程序的權利,即使在沒有表決權的情況下也應當保護股東的參與權,這樣才能保護股東的重整利益。
  (四)完善司法制度
  首先,完善法官錯案追究責任制,對法官濫用重整程序的自由裁量權限及時追究法律責任,同時提高重整程序的適用審級。在擴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的同時必須完善和加強法官責任制建設,才符合權力與責任相統(tǒng)一的權力約束原則。其次,建立司法信息共享機制和司法協(xié)調機制,協(xié)調各地訴訟、監(jiān)督程序進程。重整程序實質上是一個集約化的程序,將各地的起訴和強制執(zhí)行程序凍結,統(tǒng)一在一個重整程序的框架之下集中解決。這就必須有一個司法協(xié)調或安排將所有訴訟進行并案處理,同時能夠對程序進程的相關信息及時在各地法院和債權人與重整法院之間共享互動的機制。再次,明確法院在重整程序中地位,維護司法獨立,防止行政權力非法院干預。重整程序中,法院是程序進程的指揮者而非政府,而且法院只能按照重整程序的規(guī)定依法行使職權,尊重關系人意思自治的結果,進行市場化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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