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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大法學畢業(yè)論文的范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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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大法學畢業(yè)論文的范文

  電大法學畢業(yè)論文的范文篇2

  淺析“村官”犯罪的特點及預防對策

  論文摘要 “村官”是掌管一方權力的基層組織人員,是黨和政府聯(lián)系群眾的橋梁。針對“村官”職務犯罪現(xiàn)狀,筆者總結了當前農村干部可能觸及的罪名有:貪污、受賄、挪用公款、職務侵占、挪用資金等。職務犯罪特點有:呈上升趨勢、犯罪數(shù)額小危害大、作案手段簡單直接卻肆無忌憚以及利益關系之間上下連動,相互榨取,鉆空子各取所需。而發(fā)案原因有:文化素質低,思想教育跟不上,法律知識嚴重匱乏;特權思想嚴重,作風不民主;村、社務不夠公開,權力不透明;宗族派性爭斗,引發(fā)矛盾沖突,導致農村干部職務犯罪。此外,本文還提出了相應的預防對策和措施。

  論文關鍵詞 檢察理論 “村官”犯罪 工作探討

  根據(jù)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雖然村委會等基層組織人員(即我們平時所說的“村官”)不享有國家工作人員的權利和義務,但他們協(xié)助人民政府從事國家事務管理時,如果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錢財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屬于刑法第九十三條規(guī)定的“其他依照法律規(guī)定從事公務的人員”范圍,由檢察機關立案管轄。那么,村委會等基層組織人員有可能觸犯什么罪名?它的特點怎樣?有什么預防的對策嗎?在此,筆者試圖在本文中予以探討。

  一、“村官”有可能觸犯的幾個刑法罪名

  1.貪污罪。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機關立案查處的職務犯罪案件立案標準規(guī)定,貪污數(shù)額達到5000元時,應立案偵查,或個人貪污數(shù)額雖不滿5千元,但具有貪污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污手段惡劣、毀滅證據(jù)、轉移贓物等情節(jié)的,應立案偵查。花都區(qū)雅瑤鎮(zhèn)有一位村委書記鄧_,伙同該鎮(zhèn)經濟發(fā)展辦主任、村委副主任以及一名社會人員,經密謀后,趁新街河防洪整治工程征收該村土地之機,利用職務便利,采取虛假丈量,謊報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數(shù)目等手段,騙得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款然后分贓,這位村書記分得90000元人民幣,這就是貪污,最后他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2.受賄罪。在現(xiàn)實執(zhí)法中,普通受賄罪必須在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同時,為他人謀取利益。至于索賄,不要求為他人謀取利益,但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有實現(xiàn),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權錢交易是普通受賄罪的本質特征。如花都區(qū)新華街岐山村村委主任黃某某,于2004年9月至2006年春節(jié)前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辦理廣州立信染整有限公司與岐山村220畝土地使用權轉讓的過程中,先后三次收受徐某賄送現(xiàn)金8萬元。

  3.挪用公款罪。按規(guī)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shù)額在1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和挪用公款數(shù)額在1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檢察機關應予立案;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shù)額在5千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檢察機關應予立案。

  4.職務侵占罪。所謂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

  5.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shù)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shù)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shù)額巨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我區(qū)新華街新街村出納員梁某,女,利用負責新街村屬下的四個經濟社的財務工作之職務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賬以及支票取現(xiàn)金等手段,多次挪用資金共計人民幣984299.04元,大部分用于賭博活動及家庭支出。最后,梁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

  二、“村官”職務犯罪的特點

  (一)農村干部犯罪現(xiàn)象呈上升趨勢

  主要表現(xiàn)為:一是犯罪數(shù)量呈上升趨勢。通過調查,農村干部犯罪案件由前三年占同期之案總數(shù)16.35%上升到現(xiàn)在占同期立案總數(shù)的26.7%。二是涉案數(shù)額呈上升趨勢。三是在犯罪性質上貪污、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所占比重較大,占近幾年的有罪判決案件的70%。

  (二)犯罪數(shù)額小危害大

  村干部是我們黨和政府在農村第一線的指揮員和戰(zhàn)斗員,農村干部犯罪涉案盡管金額不大,但涉及面廣,危害大。它破壞了國家的法令和政策在農村的實施,影響了黨和政府在農民心目中的形象,影響了一方穩(wěn)定和經濟的發(fā)展,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三)作案手段簡單直接,卻肆無忌憚

  從整體來看,農村干部經濟犯罪的手段不像其他領域那樣狡猾,反偵查意識相對來講比較弱,犯罪中智力因素參與較少。作案的手段往往采取收入不記賬,重復支出,打白條支出,偽造單據(jù),虛報冒領等直接對公款公物予以侵吞。許多村干部借招待來客,“跑項目”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送禮,購買搶險物資等事項為由,虛列、虛增開支,冒領公款占為己有。

  三、“村官”職務犯罪的原因

  導致“村官”職務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個人方面的原因,也有社會方面的原因,具體說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文化素質低,思想教育跟不上,法律知識嚴重匱乏

  在違法犯罪的村干部中,多數(shù)僅為中小學文化。受文化教育程度的局限,作為村干部,盡管對貪污受賄要受到黨紀、國法制裁的道理都知曉,但在日常交往中,尤其是在收受好處費時,何謂收受賄賂,何謂正常人情往來,往往又劃不清界限,有的“村官”竟以“我為你辦事,你給我好處”兩廂情愿為由,肆意實施受賄犯罪。如在2008年8月,我們在查辦赤坭鎮(zhèn)劍嶺村第12經濟社原社長藍某貪污“水庫移民危房改造補助款”28000元一案中發(fā)現(xiàn),藍某就是以“我為你辦事,你們必須每人支付200元給我,否則我不為你辦”,并認為這是天經地義的事,卻沒有想到這是犯罪行為。

  (二)特權思想嚴重,作風不民主

  有的“村官”大權獨攬,毫無民主作風可言,自以為不貪公家一分錢、不拿村社一分錢、一心一意為村民謀利益,就不會犯罪。如:原獅嶺鎮(zhèn)振興村十四經濟社社長畢某,以為經濟社牟利為目的,多次主持召開村民會議,未經批準,決定將該經濟社部分土地以公開拍賣方式,永久轉讓土地使用權,為該經濟社非法獲利600多萬元。后畢某被法院以犯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判三緩刑,并處罰金二萬元。

  (三)村、社務不夠公開,權力不透明,缺乏監(jiān)督制約機制是農村干部職務犯罪的根本原因

  當然,近年來經過各級政府的共同努力,村、社一級基本上實行了“社賬村管、村賬鎮(zhèn)管”的嚴管措施,使得暗箱操作、濫施權力、缺乏監(jiān)督等現(xiàn)象大大減小,有效地杜絕了這類案件的發(fā)生。

  (四)宗族派性爭斗,引發(fā)矛盾沖突,導致農村干部職務犯罪

  許多農村,村干部之間為爭奪村主任大權,不同姓氏派別之間相互告狀明爭暗斗,選舉時拉幫結派破壞選舉,掌權后厚此薄彼。有的村會計、出納員與村支書或村委會主任存在特殊裙帶關系,他們相互串通,對違法違紀現(xiàn)象守口如瓶。有些村干部憑借家庭勢力當上村干部后大耍特權,只要群眾稍有不同意見,就打擊報復。致使群眾即使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害,也敢怒不敢言,為部分村干部長期違法犯罪提供了便利條件。

  四、預防農村干部職務犯罪的對策

  (一)加大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的宣傳力度,使群眾懂法守法

  當今農村,普遍存在著村民學歷層次低、學習主動性差、小農意識重的現(xiàn)象。盡管有村民會議、學習會等,但這些會議只用于議事,不用于學習。因此,法律、法規(guī)、政策未能得到有效的學習和宣傳。由于對政策和法律的不正確理解,往往容易引起上訪。如新華街某村村民,拿著國家新出臺的有關征地方面的政策,到檢察院上訪,質詢十多年前該村與征地單位簽訂的征地合同的合法性,并以此為由,懷疑當時的村干部貪污受賄,繼而舉報。因此,我們必須加大對農民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的宣傳力度,消除他們的誤解,把矛盾解決在萌芽狀態(tài)。

  (二)對有關政策的實施一定要到位

  有些通過試點、實踐,證實行之有效的管理方面的政策,一定要抓好落實。比如現(xiàn)行的財務代理制度(即村帳鎮(zhèn)管、社帳村管)是比較成功的。但是社一級的會計由于歷史的原因,普遍存在著社長會計一人擔、無會計基礎知識、賬目管理水平低的現(xiàn)象,再加上沒有一個班子,無人監(jiān)管,以致賬目混亂、無法清算。因此“社帳村管”的政策一定要到位,做到票據(jù)專管,社的票據(jù)要有村的會計填寫;社的開支實行“用款申報”制,涉及一定數(shù)額的開支,須經村的審批;社的“清算小組”在村委會的指導下,充分發(fā)揮好監(jiān)督作用。在此,建議有關主管部門根據(jù)當?shù)氐膶嶋H情況對“用款申報”制加以細化,并做好監(jiān)督,務必解決賬目混亂問題。

  (三)認真抓好村社一級干部的紀律、法規(guī)教育

  新時期關于加強農村干部、尤其是新當選的農村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質教育、法律法規(guī)知識教育以及反腐倡廉教育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因而有關部門應多點組織農村干部加強“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學習,加強法律法規(guī)、政令政策學習,不斷提高村(社)干部的綜合素質,增強他們的拒腐防變能力,使之成為人民信賴、政府放心的好干部。

  (四)嚴懲腐敗分子,維護法律尊嚴

  近年來,隨著我區(qū)經濟的騰飛,某些村干部抵受不住金錢的誘惑而腐敗,引起農村群眾嚴重不滿。然而,“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新華街原團結村村委主任鄧某挪用公款案、原岐山村書記黃某受賄案、花東鎮(zhèn)鴻鶴村原村委主任張某貪污案、原村治保主任曾某挪用公款案等案的紛紛告破,震懾了腐敗分子的囂張氣焰,得到了農民群眾的交口稱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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