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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學本科畢業(yè)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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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畢業(yè)論文寫作是法學專業(yè)教學計劃中一個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和實踐性環(huán)節(jié)。那么2017年的法學專業(yè)論文有哪些呢?下文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2017法學本科畢業(yè)論文的范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2017法學本科畢業(yè)論文篇1

  試談律師社會責任實現中的障礙及其解決措施

  一、律師的社會責任

  社會責任這個概念在很早以前就開始使用,并非專屬于律師職業(yè),關于什么是律師的社會責任,有人做過調查,有人認為是律師作為“法律人”的人格責任;也有人認為是律師的法律責任;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首先應搞清楚社會責任的概念,才能在律師職業(yè)中更好的履行其特殊的社會責任。在現階段要想給予律師社會責任一個準確的概念是很不容易的,但本文認為律師的社會責任應該做以下的定義:律師的社會責任是除了法律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以外的、在道德范疇內所要求律師應該為社會公眾提供法律服務,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合法利益的責任。本文從律師社會責任在法治國家建設中的特殊性去考慮具體內容,故我認為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第二、進行法制宣傳推動立法活動;第三、促進法律文化建設;第四、維持社會穩(wěn)定。

  二、律師社會責任實現中的障礙及其解決措施

  隨著社會的發(fā)展、經濟的繁榮,律師在履行社會責任的過程中存在各種各樣的障礙,主要包括現階段存在的法制障礙和社會障礙。

  (一)法制障礙

  中國律師,和全球的同行一樣,與生俱來地帶有一項重大的任務,即用持有的權利(不管有多小),去限制那個時時都會產生壞東西的好寶貝---權力(不管有多大),說得精確點,哪里有權力的濫用,哪里就應援用權利予以制約,借以體現制度平衡的作用。但現實又是怎樣的呢?當權力與權利相撞時,現實生活會是什么樣的結果。

  深圳“九二零”大火,燒出了陳某“玩忽職守”案。案發(fā)時陳某正在休假,聞訊急奔現場,組織救援,甘冒生命危險,親臨前沿,為及時滅火減少損失做出了突出貢獻。在旁人看來陳某當之無愧為救火的英雄,可是就是這樣的一位功臣勇士竟被控“玩忽職守”,判刑六年,淪為冤案。案件發(fā)生在某俱樂部,因為演員表演節(jié)目時失誤導致歌舞廳引發(fā)大火。經調查,這所歌舞廳消防驗收尚未合格即開業(yè)經營。

  檢方和法院一致認為“陳某是消防中隊轄區(qū)內防火監(jiān)督的第一負責人,對安全隱患沒有及時進行檢查,因此存在嚴重失職行為,致使該俱樂部在未通過消防驗收的情況下,長期違法經營,而發(fā)生特別重大火災事故?!鄙厦嬲撌龃篌w符合事實,但結論太過于武斷,憑空指責陳某“未完全履行職責”,于是“存在失職行為”.并且“未采取整改、責令停業(yè)等措施”不屬于陳某及其單位的職責,因此更談不上“玩忽職守”.陳某是消防功臣,曾因滅火救人重傷致殘,而今卻被指為“玩忽職守”,真是欲加之罪。

  關注過這類案件的人會有一個共同的體會,現如今社會公平何在?事實何在?我們法律的經典“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體現在哪里?產生這類事件的原因在于,我們的法制還是不夠健全,沒有完善的監(jiān)督體制去避免這類事件的發(fā)生。有權力的存在就會有人去濫用它,為了防止濫用權力就有必要對其進行約束,但我國現階段這方面仍舊面臨重重困難。

  上述問題的存在在實現律師的社會責任上,直接導致律師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目標難以實現,只有真正建立起完善的法治國家,律師才能有自己的活動空間,其社會使命才能更好的實現。

  (二)社會障礙

  律師作為法律工作的專業(yè)人員,對于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安定,有著重大的責任。但律師在履行社會責任時其職能卻沒有得到充分的發(fā)揮,主要是因為社會中存在的種種障礙。首先,個人利益沒有得到充分的維護,律師有時候只顧追求過高的收入,而很少去從事公益事業(yè)。其次,律師只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很少參與有關信訪接待方面的工作,沒有從根本上進行矛盾的消除,進而導致不和諧的社會因素。最后,律師很少介入國家權力階層,很少參與立法活動。律師是直接接觸當事人的人,會更清楚的了解公民之間的矛盾,如果律師能夠更多的參與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這對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構建和法治國家的建設會有很大的推進作用。

  三、律師社會責任實現的若干措施

  律師社會責任的實現是一個復雜且漫長的過程,要想提出一個完整的構建措施是不太現實的,因此本文只針對現已有的問題加以探討,在實現律師社會責任的同時,希望能夠更進一步的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

  首先,律師執(zhí)業(yè)準入制度改革,律師素質是實現律師社會責任的基礎性條件,律師的職業(yè)準入是律師執(zhí)業(yè)的最初關口,因此要在其職業(yè)準入的這個關口把握和提升律師素質。不僅如此,適當規(guī)范法律服務者的執(zhí)業(yè)資格與社會公共利益從業(yè)規(guī)范也是十分必要的。具體包括:律師選用的標準要適當調整,“合格高素質的律師必須受過正規(guī)的法學教育,滿足這一條件,然后才是資格考試”.法律服務是對公民權益的保障,必須要有專業(yè)的、高素質、高水平的人去做這項工作,現如今,新律師只要有本科學歷,通過司法考試就可以從事律師職業(yè),那么,那些從上大學到有資格參加司法考試就一直學習法學的學生,他們的教育意義何在,因此,本人認為律師選用的標準需要做一些調整,仍需進一步提高;規(guī)范法律服務者的執(zhí)業(yè)資格,現在在基層存在法律服務工作并不少見,他們雖然沒有取得律師資格證,也不屬于律師職業(yè)隊伍,但他們除了刑事辯護與代理以外的所有的律師事務幾乎都會涉及,并且在案件代理及收費幾乎與正式律師無異,這其實是不利于法律服務市場管理的。如果說為了壯大法律服務隊伍而盲目的去擴充力量,這更是對法律職業(yè)市場發(fā)展的一種阻礙。我們應該在壯大法律服務隊伍的同時,更加嚴格規(guī)范律師執(zhí)業(yè)資格。這樣不僅能夠更好的規(guī)范律師職業(yè)市場,更有利于提高律師的整體素質。

  其次,完善律師職業(yè)管理體制,目前,我國律師職業(yè)管理體制是由司法行政機關指導、監(jiān)督和律師協(xié)會的管理相結合的方式,雖然在逐漸的進步,但完善律師管理體制還是有一定必要性的。具體來說:加強律師職業(yè)共同體自治建設,雖然現在律師的從業(yè)有司法機關與律師協(xié)會的限制,但相比較來說,他們沒有強大的強制力束縛,律師需要自治組織來維護自身的權利,提高律師在社會中的地位,律師自治組織的存在不僅可以對律師進行監(jiān)督和管理,更重要的是這對律師更好的履行其社會責任有很大的推動作用;完善律師自治組織的職權,律師自治組織建立一方面是為了維護律師自身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為律師履行社會責任提供了保證,通過加強律師自治組織職權的合理控制和調整,使得律師隊伍在社會中的整體素質、地位都會有很大的提升,進而完成律師所要達到的特殊社會責任。

  最后,把律師履行社會責任納入律師文化建設的一部分,至今為止,恢復律師職業(yè)僅僅三十多年的時間,正處在摸索前進的階段,沒有完善的律師文化,很多從事律師行業(yè)的人沒有正確定義自己的工作目標,往往把追求名利放在第一位,這使得我們的律師文化道路存在偏差,對此,我有一些個人的想法:律師自治組織要充分發(fā)揮其作用,真正做到規(guī)范律師行為,將律師的社會責任履行作為律師自身評價的重要標準,律師自身也要清楚的認識到其價值的提高不僅僅是靠高收入帶來的,更重要的是履行社會責任的結果;律師事務所作為專業(yè)的律師執(zhí)業(yè)機構,應當最大限度的促進律師團隊去履行社會責任,這樣可以使得律師事務所形成自己獨有的文化特點,不僅有利于律師自身社會地位的提高,對整個律師文化的建設也會有很大的推進作用。

  [參考文獻]

  [1]張思之.我們律師[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2]蔡定劍.歷史與變革-新中國法制建設的歷程[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2017法學本科畢業(yè)論文篇2

  試論我國司法公信力的影響因素與提升措施

  在參觀“復興之路”展覽時,提出了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的指導思想,他強調,“中國夢歸根到底是人民的夢,必須緊緊依靠人民來實現,必須不斷為人民造福”.要實現中國夢,必然對依法治國、強化司法公信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十八屆四中全會首次將依法治國作為議題,并在《決定》中提出六大任務,“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就是任務之一。可見,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在建設法治國家的道路上已是至關重要。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念

  司法公信力是社會公眾對司法信任和尊重的程度,是衡量一個國家法治程度的標尺。它是司法機關依法行使司法權的客觀表現,是裁判過程和裁判結果得到民眾充分信賴、尊重與認同的高度反映。

  司法公信力的高低,直接關系到司法權威和法律尊嚴,同時也影響到社會穩(wěn)定、經濟發(fā)展和依法治國方略的有效實施。新形勢下,面對諸多復雜環(huán)境和變化,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實施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

  二、我國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現狀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fā)展,許多社會矛盾和糾紛都不斷的涌現出來,這就使人們普遍把解決矛盾的希望寄托于司法機關,這既是我國法治國家建設進程的一大進步,同時又是司法魅力的體現。然而我國司法公信力的現狀卻不容樂觀,司法公信力不高,這給我國的司法工作帶來極大的困擾。具體來看,有以下幾個方面:

  1、信訪不信法現象普遍存在

  涉訴信訪是涉及人民法院立案、審判、執(zhí)行工作的信訪,是指當事人對法院的生效判決不息訴服判,認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權益或受到不公平的待遇,繼而向黨委、人大、紀檢、政府、法院信訪部門、檢察院等部門上訴的行為。近年來,涉訴信訪總量較高,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法治不健全、社會文化傳統(tǒng)、公民思維習慣等因素的影響。涉訴信訪導致法律和司法權威的喪失,造成了司法公信力不高。

  2、司法不作為、亂作為現象突出

  當前,司法機關內部依然存在一些“四風”問題,一些案件存在立案難、申訴難、執(zhí)行難的現象,司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對案件拖延,辦案效率低下。這極易造成人民群眾對司法不信任,對法律失去耐心和信心。一些法官忽視職業(yè)道德,辦金錢案、人情案、關系案,徇私舞弊,枉法判決等,在整個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這些案例,從很大程度上來說,很容易引發(fā)人民群眾對司法機關的質疑,對司法公信力也就造成極大的破壞。

  3、當事人對法院判決滿意度不高

  法院的判決是法院對訴訟事件的權威性判斷。然而,一些敗訴的當事人對法院判決不執(zhí)行的現象比比皆是。這就說明當事人對法院判決的認可度、滿意度不高,也說明當事人對司法權威的不尊重、不認可。這種心理一旦在人民群眾中普遍存在,社會上就會形成一股不信任法律、不信任司法機關的風氣,司法公信力就會受到影響。

  三、影響我國司法公信力的因素

  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和重大任務,提高司法公信力是重中之重。而目前,我國司法公信力不高,對法治國家建設進程有很大影響,造成這一現象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1、傳統(tǒng)文化的影響

  中華文化源遠流長,但由于封建思想的長期影響,“權大于法”的理念已經根深蒂固。時至今日,社會上存在著“遇事找官”這樣的壞風氣。這往往就會造成當事人在司法過程中,將勝訴的希望寄托于領導人而不是正常的法律程序上,忽視司法裁判的權威,而靠個別的領導人來解決問題,那就無異于古代的“人治”社會了。而在古代,也不乏因殘暴的“人治”走向亡國末路的君主。歷史證明,人治和專制是不合理的,我們要做到“遇事找法”,如此,法治國家建設才能步入正軌。

  2、社會氛圍的影響

  (1)冤假錯案的影響。以來,國家對冤假錯案加速糾正,23起重大冤假錯案得到糾正,內蒙古呼格吉勒圖的沉冤昭雪將糾正冤假錯案的工作推向高潮。同樣,念斌、聶樹斌、張氏叔侄等都是冤案的受害人,這些冤案的造成都是由于司法的主觀臆斷、偏聽偏信和錯誤判決。冤假錯案在很大程度上使公眾對司法公正、法律權威產生了質疑,那么司法公信力必然也就受到了極大的影響。法治中國建設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依法糾正冤假錯案,對法治中國建設的提升將是一大進步。

  (2)法制宣傳不到位。中國幾千年的儒家文化傳統(tǒng)強調以“和”為貴,這在潛意識上使人們對“司法”產生排斥心理。再加上一些古裝電視劇、諷刺小說的影響,使人民群眾在一定程度上把古代衙門的官官相護、司法不公、貪贓枉法等不良現象與現實的司法進程聯系起來,在潛意識上很難相信司法公正、法律權威。一些敗訴方的群眾由于拿不出有利證據,加上不了解司法程序,輸了官司便認為是司法不公。在這種情況下,普法工作就顯得異常重要了??梢哉f,普法工作的力度關系到人民群眾對司法權威的認可度。

  (3)整個社會誠信缺失的影響。誠信是維護社會秩序正常運轉的行為規(guī)范和倫理基礎,它有助于人們身心的和諧,進而促進家庭的和諧,乃至社會的和諧。當前,我國社會處于轉型期,各種利益矛盾加劇,社會關系復雜多變,出現了許多違背誠信原則的現象。

  例如網絡欺詐、制假售假、非法集資等等,嚴重影響了我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建設,造成了人們對社會的不信任乃至司法的不信任。法治社會,法律首先要被人民群眾信仰。司法公信力就來源于民眾對于法律的信仰,只有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司法公信力的建設,才能化解社會矛盾糾紛。

  3、政府因素的影響

  習講,政府是建設法治國家的表率。要建成法治政府,最根本的就是政府不能違法,同時還要增進人民福祉。作為政府官員,要做到“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然而,一些案件存在著政府干預司法的現象,這破壞了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的憲法規(guī)定。同時,一些基層法院受政府干涉較多,也對司法工作造成一定影響。

  4、個人因素的影響

  (1)公民法治理念的缺乏。法治理念根植于一定社會的經濟、政治、文化等諸方面必然性要求之中,它是法治的靈魂,體現了法治的精神實質和價值追求。社會上之所以出現“信訪不信法”的現象,主要原因就是當事人法治理念的缺乏。因此,每一個公民都要對法律心生敬畏,增強法律意識,強化法治理念,培養(yǎng)自身的法治習慣。

  這對實施依法治國的方針具有重大意義。

  (2)司法過程中存在司法良知和職業(yè)道德的缺失。司法良知,就是在司法領域對善與惡、對與錯的判斷,它主要體現的是法官的職業(yè)良知。意大利法學家克拉瑪德雷指出,“司法判決是經過法官良心過濾的法律”.一個法官的專業(yè)水平固然重要,但有沒有司法良知卻直接決定了司法的公正。然而,一些法官缺乏司法良知和法紀觀念,違背法官職業(yè)道德,甚至徇私枉法,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陷入了司法腐敗、違法犯罪的深淵。同樣,在司法過程中一些律師也存在職業(yè)道德缺失的問題。例如,某些律師自身素質不高,存在能力不足、知識不足、道德意識薄弱的現象,或者為了滿足當事人的不正當要求,利用社會關系干擾司法活動等,這就會間接導致司法不公。

  四、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對策

  針對我國目前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現狀,要解決這一問題,提升司法公信力,加快“法治中國”建設,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努力:

  1、人人要有法律信仰

  美國法學家伯爾曼的名言令人耳熟能詳,他說“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缺少信仰的法律形如虛設,缺少公信力的司法形成不了法律救濟的應有權威和實效,也難以產生法律公正和社會正義的形象?!狈尚叛鰧τ凇胺ㄖ沃袊苯ㄔO具有重要意義。社會公眾只有具備了法律信仰,才能提升司法公信力。

  2、加快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牽扯到國家、社會、個人方方面面,這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根本所在。首先,要加強個人的道德修養(yǎng),改善人與人之間的誠信。誠信問題首先是道德問題,要不斷形成人人講誠信的良好社會風氣,這樣每個人都會有安全感,社會就能和諧。其次,要做好行業(yè)的自律,規(guī)范商業(yè)誠信。要積極建立對市場的服務監(jiān)督,提高市場誠信。再次,要建立法治政府,加強政府誠信。政府誠信對整個社會的誠信有導向作用,這就要求每個黨政干部自身要帶頭講誠信,提高自身的誠信道德水平。這是建設法治政府的根本。同時,政府在實施一些措施時,也要以誠信為標準,切實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

  3、加強廉政建設、建立問責制度,消除司法腐敗

  從各種社會報道來看,冤假錯案的形成多數與司法腐敗有關,這不僅讓錯判的當事人及其家屬身心受到重創(chuàng),而且讓整個社會對法院判決產生質疑。而司法腐敗歸根結底是司法機關的廉政教育不到位導致的。因此,各級法院應當加強對領導干部的廉政教育,切實解決在審判過程中出現“權大于法”的現象,確保裁判公正公平。同時,要建立相應的問責制度。對已經出現的司法不廉、司法不公的法院工作人員,要追究其相關責任。

  4、注重法官良知教育,培養(yǎng)律師職業(yè)道德

  每一個司法審判都是莊嚴神圣的,它牽扯到當事人的財產權、名譽權甚至生命權,在此過程中,法官和律師的良知就顯得格外重要。律師作為法律的服務者,體現著法律的精神,代表著當事人的權益,承擔著社會法治化的重要使命。律師職業(yè)道德是影響律師隊伍建設的一個重要因素,它的作用已經引起司法界的廣泛關注。每一個律師都要注重培養(yǎng)自身的誠信道德,保持律師隊伍的純潔性。

  總之,提升司法公信力是一項需要亟待解決并長期堅持的工作,每一個公民都要積極參與,讓整個社會大眾都能遵法守法、依法辦事,創(chuàng)造良好的法治環(huán)境,為“法治中國”建設奉獻出一點力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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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畢玉謙.司法公信力研究[M].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405.

  [4]王建國.司法公信力的生成機制初探.江蘇社會科學,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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