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司法鑒定結論的客觀性
法學是社會科學中一門特殊的科學,研究“法”這一特定社會現象及其規(guī)律。法學肯定法律對于社會的制約和調整。從而,法學成為教育全體人民遵紀守法,具有特殊的價值。
現代的法學,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學。但是關于法學與科學的關系有不同的看法,這主要涉及價值論的研究是不是科學的問題。
一、關于鑒定結論的幾種主流學說
(一)主觀與客觀并存說未能擺脫主觀主義束縛
。持有主觀與客觀并存說觀點的學者承認鑒定結論具有一定的客觀性,但是又沒有辦法擺脫主觀論者的致命影響:一方面,他們承認鑒定結論的得出是基于鑒定人接受司法機關之委托,運用相關的專門知識和技能,同時借助一定的方法和儀器,通過對與案件有關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研究而作出的判斷性意見,屬于鑒定人認識活動的過程和結果,因而鑒定結論具有一定的科學性。但另一方面,他們又認為畢竟鑒定也是由人完成的,也是人主觀認識的結果,不同鑒定人的認識能力和認識條件均具有差異性,從而對其結論的形成造成影響,由此,鑒定結論的得出并不必然與客觀事實一致,因而不一定是科學的。筆者認為,持此種觀點的人,與持純粹主觀論者相比,在思想上更具進步性,因為他們看到了鑒定結論還是有一定的客觀性的。
由于認識的差異性,不同鑒定人對同一科學證據得出的鑒定結論也會不同。多頭鑒定、多次鑒定、重復鑒定、矛盾鑒定,都是這種情況的具體體現。但是,他們并沒有解決鑒定人這個主觀因素的干擾,他們認為,“鑒定是由人完成”的“主觀認識的結果”,因而鑒定結論也就“不一定是科學”。筆者不知道他們指的鑒定結論是否就是作為鑒定證據的那種鑒定結論。如果說,鑒定結論可以不必滿足法定要求,“不一定是科學”的鑒定結論也能夠被稱作鑒定結論的話,筆者認為,這是對科學鑒定的一種羞辱。誠然,鑒定實踐中是有這種“不一定是科學”的鑒定結論,并且法庭也可能會采信這種鑒定結論,盡管鑒定結論具有特定的科學內涵,但鑒定結論也有錯誤的可能,而非最終結論,在證據能力和證明力上并不天然地優(yōu)于其他證據,因此,與其他證據一樣,鑒定結論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也要接受控辯雙方的質證和裁判者的判斷。但絕不能就此認為鑒定結論可以不必具有科學性客觀性。這種情況是由于我國鑒定制度的不周密所造成的,不能因此而否定鑒定結論的客觀性,從而相對夸大鑒定結論的主觀性。因此,筆者認為,這種看似合理的“主觀與客觀并存說”,最終還是必然倒向主觀論者的行列。
(二)純粹的主觀意見說導致司法鑒定人責任心缺失。
持此種觀點的學者認為,鑒定結論完全就是鑒定人的一種基于自己經驗的主觀認識,充滿了主觀隨意性和主體的差異性。他們認為,鑒定人自己不同的學術經歷和個人情感等均可能對鑒定結論產生主觀性的影響,所以最終鑒定人所得出的鑒定結論本身就是鑒定人對客觀事物的認識,是代表了鑒定人自己的一種主觀性認識。如此,鑒定結論就沒有了客觀性,應該是主觀性的東西,鑒定程序也就成了送鑒材料能否成為定案依據的證據而進行的由鑒定人自己主觀因素所決定的環(huán)節(jié)。根據這個觀點不難推出一個推論:鑒定結論的關聯(lián)性也勢必成為主觀的東西,因為代表鑒定人主觀認識的鑒定結論如果認為送檢的檢材和樣本具有同一性,那么關聯(lián)性就得到確立,否則就沒有與案情的關聯(lián)性。
如此會得出一個荒謬的結論就是,鑒定結論的關聯(lián)性是由鑒定人的主觀意見判定的,這與證據學基本原理是相違背的。根據證據學基本理論,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和關聯(lián)性均是由客觀因素決定的,而不屬于個人的主觀意見之范疇。因此,就有學者認為,證據不能包含個人的主觀成分在內,而鑒定結論根本做不到這一點,這也正是導致鑒定結論難以具有確定性的重要原因。筆者認為,持此種觀點的人并非沒有依據,相反他們確實是根據自己對司法鑒定實踐的觀察而得出的結論。然而遺憾的是他們并沒有全面地觀察和研究,只是注意到了司法實踐中那些混亂的陰暗的一面,并且夸大了這種負面效應的影響,沒有真正注意到鑒定實踐中公正的一面,也就是說,大多法定鑒定機構中的鑒定人員能夠負責地按照法律和科學的要求進行鑒定工作,從而作出正確的鑒定結論。筆者認為,純粹主觀論者的論調會導致鑒定人責任心的淡化和缺失,不利于司法公正。刑事訴訟法把刑事證據種類中的“鑒定結論”修改成“鑒定意見”并不表明鑒定結論的真實屬性,筆者認為這種修改只不過是個別刑訴法學者的一種觀點而已。
(三)科學證據說揭示了鑒定結論的本質。
中國人民大學的徐立根教授認為,鑒定結論是一種科學證據,這從他對物證技術鑒定所下的定義就可以看出:物證技術鑒定簡稱物證鑒定,是法定鑒定機構中的專門鑒定人員根據辦案單位或其他機構的委托,對案件中的形象痕跡、可疑文書和各種物質、物品進行檢驗,并就委托人申請針對案件中涉及的專門問題通過檢驗得出鑒定結論的一種科學活動,其中物證鑒定是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運用最為廣泛的一類科學鑒定。這個定義并沒有給出什么叫做鑒定結論,但是我們至少可以從中得出這么一個概念,即鑒定結論是一種科學證據。既然是科學證據,那就應該是科學的東西,然而科學的東西是來不得半點兒虛假的,也只有這樣才能把鑒定結論叫做科學的證據。顯然“不一定是科學”的鑒定結論遠遠未達到這種要求,原因就是它給主觀因素開了綠燈,摻入了主觀隨意性的東西,從而偏離了科學證據的軌道。刑事司法鑒定證據材料的內涵應該包含言辭證據的主觀性和實物證據的客觀性兩個方面。有學者認為,在刑訴法的修改中,有必要將“鑒定結論”修改為“鑒定報告”,才能更確切地反映司法鑒定的內涵。
因為鑒定報告可以涵蓋鑒定意見,而鑒定意見不能涵蓋鑒定報告。筆者認為,無論稱作鑒定結論還是鑒定報告,都應當體現出他們所代表的是一種客觀事物本質屬性的揭示,而不是人為的主觀意見。
二、鑒定結論的性質取決于其形成的過程
(一)鑒定結論主觀論為鑒定人規(guī)避鑒定錯案責任提供機會。
我國法律法規(guī)雖然規(guī)定鑒定人的出庭作證義務,但卻沒有完善相關的強制性措施,公安司法機關的鑒定人更是極少出庭作證。這就呈現一種局面,鑒定人只要出具了鑒定結論,就完成了自己的義務,至于鑒定結論本身可能的錯誤、法庭質證的需求,或者是因采信錯誤的鑒定結論影響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鑒定人都置之度外,更不要說追究相關鑒定人的任何責任。在這種狀況下,鑒定結論主觀論者堅持鑒定結論是鑒定人基于自己專門知識而出具的意見,而作為意見的鑒定結論出現錯誤是在所難免的事。即便是鑒定人給出了錯誤的鑒定結論,法院因采信錯誤鑒定結論而造成判決錯誤,那也是法院沒有查明的責任,跟鑒定人本人無關。
因此,鑒定結論主觀論者在堅持鑒定結論主觀性的同時,為鑒定人規(guī)避鑒定錯案責任提供了方便之門。顯然,在我國法官均不是各行各業(yè)專家的前提假定下,堅持鑒定結論主觀性是極不負責任的學術理念。實際上,我國鑒定立法已經就鑒定錯案開始了追究鑒定人責任的嘗試。因為對公眾來說,鑒定人作為各行業(yè)領域的專家,所作出的鑒定結論應該含有一個科學證據期待的,而絕不僅僅是一個鑒定意見,一個充滿主觀色彩的結論。
(二)鑒定結論的客觀可靠性決定鑒定過程應該遵循的標準。
鑒定結論要想保持其客觀可靠性,就需要鑒定過程始終遵循一種科學的標準,然而我國至今沒有對鑒定本身制定出所適用的國家標準。鑒定技術標準是指針對鑒定技術制定一套操作程序和指標,用以評估鑒定結果、參數,使所應用的技術程序化、規(guī)范化,以保證鑒定質量。因此,建立一套成熟的國家通用鑒定標準是科學鑒定程序所需要解決的當務之急。完成這項工作盡管會遇到不少的困難,但也不是不能做到的。值得慶幸的是我國大部分地區(qū)都出臺了法醫(yī)學鑒定的相關標準體系。比如:
人身識別技術中的DNA多態(tài)性分析和鑒定,從DNA物質的提取、PCR體外擴增、電泳分析直到最后DNA指紋圖譜的比對和同一認定都有了成熟的技術指標體系。操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成熟的技術標準來進行,才能夠得出客觀的鑒定結論。[論文網 LunWenData.Com]一旦偏離了這種標準,再尖端的技術都將是徒勞的,甚至會得出錯誤的鑒定結論。假如進行DNA同一認定時,對檢材(DNA物質的載體,如血液或組織碎塊)和樣本的保管沒有做到足夠的細心,引起檢材和樣本相互接觸感染,就有可能直接認定兩者的同一。在刑事訴訟中其結果是犯罪嫌疑人的DNA樣本直接被認定和犯罪現場提取到的DNA物質是來自同一個人,會使無辜的人受到不公正的追訴。因此,鑒定結論的客觀可靠性這一質的規(guī)定性決定了鑒定過程本身所應該遵循和達到的標準。
(三)鑒定結論的規(guī)定性源于其合法的形成過程。
鑒定結論在訴訟中有著相對較強的證明效力,無論是在刑事訴訟、論文格式民事訴訟,還是在行政訴訟中,鑒定結論對于解決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有的鑒定結論甚至對案件具有決定性的重要作用。盡管如此,司法人員也不能無條件地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那樣做勢必會不合理地夸大司法鑒定結論在訴訟中的作用。因為鑒定結論的效力取決于它的科學可靠性,這種科學可靠性又取決于鑒定結論形成的過程是否科學。
我們知道,鑒定結論是獲得司法鑒定人資格并執(zhí)業(yè)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利用自己的相關知識和技能,通過科學方法和手段,遵循嚴格的鑒定程序,對接受委托的與案件中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檢驗,從而得出符合法定要件的確定性結論。然而如果鑒定人不完全具備本學科鑒定人所必備的資格,送檢檢材又不夠充分、可靠,用于鑒定的儀器設備不完善,實驗環(huán)境達不到要求,鑒定的方法不科學,或受其他因素干擾,或工作失誤等,均可能導致鑒定結論的錯誤,即使是最權威的鑒定人利用最先進的儀器設備和方法所作的鑒定,其結論也可能因種種復雜的原因而出現錯誤。這種鑒定結論是不具有科學證據應有的品質的,因而就不具有鑒定結論本身的客觀可靠性。因此,筆者認為,鑒定結論本身應該具有的規(guī)定性———客觀可靠性來自于鑒定結論的合法的形成過程。一旦偏離了這種科學活動本身應有的合法程序,就很難保證鑒定結論保持其客觀可靠性。
三、鑒定結論的法定性決定其客觀性
(一)證據法定性對鑒定結論的拘束力。
鑒定結論是我國法定的七種證據之一,其證據資格由法律直接做出了規(guī)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民事訴訟法適用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的若干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zhí)行公開審判制度的若干規(guī)定》等司法解釋也對質證問題作出了原則規(guī)定。質證既是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也是當事人實現勝訴目的的一項必要的手段,更是人民法院審查認定證據效力的必要前提和程序,在證據制度中處于重要地位。鑒定結論作為法定證據的一種,和其他證據一樣都必須接受質證,才能夠被法庭作為證據采信。
但必須指出的是,鑒定結論作為證據有其特殊性。筆者認為這種特殊性就在于鑒定結論的質證比其他種類的證據質證更加困難。因為鑒定結論是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通過科學檢驗過程得出的結論,因此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對其真實可靠性提出有效質證的,法官也很難獨立地對此形成有效的心證。英美國家專家證人制度要求專家證人出庭作證,即便如此,“律師也往往很難完全掌握這些科學知識,他對己方專家的詢問很可能沒有抓住要點。而且對方律師對專家的交叉詢問往往帶有一些陷阱,專家經常發(fā)現自己沒有充分的機會解釋自己做出的結論”。由此可以合理判斷,在英美法系要求專家出庭作證的情況下尚難對有些專家證言進行有效質證,可以想象我國的鑒定人在不出庭作證時的相關質證如何有效開展。
(二)法定證據對鑒定結論的要求。
1.鑒定證據必須保持其科學客觀性。
鑒定結論應當屬于科學證據,是對特定專門問題能夠反映相關事實的科學揭示。然而其科學客觀性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鑒定結論的正確性受鑒定人的專業(yè)知識、職業(yè)素養(yǎng)和鑒定材料等因素的影響,同時也不排除有職業(yè)道德低下的鑒定人故意提供虛假鑒定結論的可能。鑒定結論作為一種核心的科學證據,它的證明價值也體現在內容客觀性和實質關聯(lián)性兩個方面。這些因素都可能會對鑒定結論的科學性和客觀可靠性構成嚴重的威脅。然而,不能因此就否定鑒定結論的客觀性基礎。
在英美法系國家,意見規(guī)則的例外規(guī)定專家可以通過運用其知識和技能,為事實裁判者在對涉及專門事實問題作出裁斷時提供幫助,因為根據其他相關證據對特定事項作出判斷已經超出了事實裁斷者的技術能力??梢?,英美法系國家的專家證人制度,在意見規(guī)則的例外里為專家提供了基于其專業(yè)知識發(fā)表對有關證據事實的推論的權利,然而,這種權利的底線是:“該意見被合理地期待著可能是一種準確的認識。”筆者認為,這種“準確的認識”應該是屬于符合客觀實際的認識,一種科學性的認識,一種真理性的認識。這與我國證據法上有關證明標準的要求是并無二致的。
我國三大訴訟法都要求證據要達到“客觀真實”的標準,盡管許多學者對此提出了尖銳的批判。鑒定結論作為證據就像英美法系的專家意見書一樣,具有法定的優(yōu)先權。這種證明資格上的優(yōu)先權集中體現在事實裁判者對鑒定人專門知識的迫切期待上,因為事實裁判者本身并不具有某一領域的專門知識,然而又必須依據這種專門知識才能作出公正的判決,因此就需要鑒定人依據自己的專門知識來作出符合客觀實際的鑒定結論,而不是肆意擅斷的鑒定結論。筆者認為,那種肆意擅斷的鑒定結論是對司法公正的一種玷污,因而充其量只能叫做所謂的“鑒定結論”,對于證明案件事實來說,不具有絲毫的價值,因此,對于鑒定結論客觀真實性的要求是合理而且不過分的。因為鑒定結論作為科學證據是不能徒有虛名的,應該具有嚴格的科學性基礎,否則,鑒定結論和一般證人證言的區(qū)分就顯得沒有必要了。
2.鑒定結論應該具有可重現性。
在要求鑒定結論必須保持其科學客觀性的同時,也就要求了鑒定結論所應該具備的可重現性。因為目前所開展的“司法鑒定”或者說“技術鑒定”所依據的基礎都是比較成熟的各種專門的科學技術知識。就拿筆跡鑒定來說,在人們沒有認識到個人書寫習慣動力定型的原理之前,要達到對兩份文書筆跡的同一認定,是根本不可能的。相反,如今人們已經認識到了每個人都有其獨特的,不同于他人的運筆習慣動力定型之后,擁有文書鑒定專門知識的人就可以就案件中可疑文書的筆跡作出認定。
更重要的是,任何擁有這種專門知識的人,只要嚴格遵循科學的原理來操作,都可以得出相同的鑒定結論,這就是筆跡鑒定的科學性所在,這種科學性從某種意義上說,也通過筆跡鑒定結論的可重現性表現出來。如果沒有這種可重現性的存在,同樣的檢材和樣本,由不同的人來做,會得出各自相異的鑒定結論的話,那么筆跡同一認定鑒定結論的可靠性就不存在了。出現這種情況,有兩種可能的原因,要么是鑒定所依據的原理不科學,要么就是鑒定人沒有嚴格遵循科學的原理去操作。然而我們現在對于文書鑒定的科學原理是不容置疑的,那問題就只能是人的問題了!也就是說,筆跡鑒定結論應該具有可重現性,只有這樣的鑒定結論才能夠稱得上是科學證據。
3.非法的“鑒定結論”應當排除。
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是現代民主法治國家應當確立的刑事訴訟證據規(guī)則,然而,在我國,盡管立法對非法取證行為持禁止態(tài)度,但對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卻并未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要求經由非法程序或使用非法方法取得的證據,包括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不得在刑事訴訟中用作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證據。這里講的排除是證據資格的排除,結合到鑒定結論,就是非經嚴格的科學程序得出的帶有個人主觀色彩的鑒定結論是否能夠作為證據使用的問題。筆者認為,鑒定結論作為一種科學證據,如果說它的得出與鑒定人有著密切的關系,倒不如說與送檢的檢材和樣本關系更大。因為送檢的檢材和樣本與鑒定結論之間存在著必然的聯(lián)系,什么樣的檢材和樣本就會得出什么樣的鑒定結論,而不是有什么樣的鑒定人就會得出什么樣的鑒定結論。因為鑒定結論是客觀的,無論從誰的嘴里說出來都不能改變檢材和樣本之間的必然聯(lián)系。這也體現在鑒定結論的可重現性上。如果鑒定人可以隨便任意編造鑒定結論的話,這種鑒定結論也就失去了成為科學證據的資格。筆者認為,這種沒有經過嚴格科學的程序得出的鑒定結論,應該屬于非法“鑒定結論”,應排除其作為證據適用的資格。
值得一提的是,鑒定人作出不確定性鑒定結論的問題。既然可疑筆跡檢驗是集科學與藝術于一身的工作,鑒定人員所作出的結論就必然受到其自身理解能力的影響。通過良好的訓練和正確的推理,鑒定人員應當具備正確解決復雜的可疑筆跡問題的能力。但是,許多問題的存在使得他們無法達到絕對的確定性。這種情況是由于與開放集或閉合集、證據材料的低質量等有關條件的限制,或者是緣于確定排除結論的可見差異可能不是本質差異的結果。有人認為,在這些情況下,鑒定人員可以做出不確定性或限制性的結論而不是可能導致錯誤的確定性結論不失為明智的選擇。對于這種作出不確定性鑒定結論,并且認為是不失明智之舉的觀點,筆者認為是很值得商榷的。因為可以想象,當一份就連專門從事筆跡鑒定的專家都很難達到準確性認識的鑒定結論被展示到法庭上時,不具有筆跡鑒定專門知識的法官將如何達到內心確信?
四、鑒定制度的發(fā)展對鑒定結論性質的影響
全國人大會在今年的二月二十八日已經通過了一個有關我國鑒定管理的決定,即《全國人大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決定》對鑒定人、鑒定機構、鑒定的業(yè)務等做出了相對較為具體的規(guī)定,取消了法院的鑒定機構設立資格,限制了偵查機關的鑒定業(yè)務范圍(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進行鑒定業(yè)務),把鑒定事務的管理權劃歸司法行政管理部門?!稕Q定》的出臺,針對的是目前鑒定實踐中混亂的鑒定秩序。全國最高立法機關之所以取消了法院系統(tǒng)的鑒定機構設立資格,限制了偵查機關的對外鑒定業(yè)務,其價值取向在于對鑒定結論的作為科學證據的中立性和獨立性的期待,因為司法機關的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勢必擺脫不了“自偵自鑒”和“自審自鑒”困擾,這樣勢必導致鑒定結論的中立性、獨立性和公正性受到質疑。然而鑒定結論的這些寶貴特性都以鑒定結論的客觀性為基礎,偏離了客觀性,鑒定結論的中立性、獨立性和公正性便無從寄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