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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實施的行政法路徑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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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實施的行政法路徑研究論文

  國家內部政治力量的對比關系的變化對憲法的發(fā)展變化起著直接作用,國際關系也對憲法發(fā)展趨勢有所影響。。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我國憲法實施的行政法路徑研究相關論文。僅供大家閱讀參考!

  我國憲法實施的行政法路徑研究全文如下:

  一、我國憲法實施存在的問題與困境

  1.憲法實施存在的問題

  “目前的憲法實施只完成了組織國家政權的任務,而憲法在保障公民權利以及憲法在維護法制統(tǒng)一方面基本上沒有發(fā)揮作用,既缺少理論上的論證,也缺少必要的實施經驗。”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的憲法實施總是達不到理想效果。全國人大會有權解釋我國憲法,但卻從未進行過公開解釋,本應負有監(jiān)督之責的全國人大會,卻在憲法實施的監(jiān)督方面頗為懈怠。在司法適用方面,憲法并不直接發(fā)揮功能,憲法條文與社會實際相背離,也可以說,憲法當中所規(guī)定的一些基本原則、基本權利等方面的內容實際上卻只能算是一紙空文。當公民的憲法權利遭受侵害,人們卻無處伸冤,憲法也發(fā)揮不出其救濟職能。因此,我國的憲法在現(xiàn)實當中很大程度上也只能算是一種觀念憲法。

  2.憲法實施的困境

  在我國,憲法實施的困境更多的表現(xiàn)為其實施途徑的問題。具體說來,我國保障憲法實施的途徑大概包括兩種:一種是間接途徑,也就是通過立法的方式,由國家機關制定相應的規(guī)范和措施來促使憲法落到實處。另一種就是憲法實施的直接途徑――憲法訴訟。即在違憲事件發(fā)生后去監(jiān)督,或者當憲法權利遭受侵害之后而實施救濟。然而,我國憲法實施困境的關鍵問題在于我國現(xiàn)有的制度設計存在缺陷,但這并不是我國憲法的穩(wěn)定性與社會多變性存在的矛盾所導致,“我國憲法實施表現(xiàn)出的憲法困境,其根本原因更多在于我國憲法規(guī)范直接實施途徑存在的問題。我國主要采用的是權力機關的憲法監(jiān)督實施機制,而權力機關對憲法實施的監(jiān)督又太過于宏觀,這對于憲法的直接實施所發(fā)揮的功效甚微。”

  二、憲法實施與行政法的關系

  1.眾所周知,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帶有原則性的規(guī)范,對具體到某個法律部門的糾紛,憲法則無法直接適用,只有借助于相應的部門法,而最主要、最經常要借助的則是行政法。限制政府權力、保護公民權利是二者的共同目的和特征。隨著社會法治文明的不斷進步,我國行政法也在日趨改進,由原來以管理國家和人民為目的,逐漸轉向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和對公權力的約束上。在制度設計上,行政法要求國家和政府不得侵犯公民的權利,而且必須對違法行政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行政法的使命使其對憲法的實施也發(fā)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2.當前,我國處在社會轉型之中,行政法的逐漸發(fā)展和完善,對我國憲法實施來講,既是機遇也是挑戰(zhàn)。要想真正實現(xiàn)憲法權利,就必然會對行政法造成一定的沖擊,也會對違憲的行政法規(guī)則提出挑戰(zhàn)。而我國憲法實施的不滿現(xiàn)狀對行政法已提出要求,力圖建立公正有效的行政訴訟機制,以有效解決我國憲法權利長期被漠視的問題。

  另外,對行政權力進行監(jiān)督也是對憲法實施的一種挑戰(zhàn)。當下,我國行政法規(guī)范數(shù)量之多,對社會影響之大,不得不令人反思,這種情況直接危害憲法權利的實現(xiàn)和憲法的有效實施。因此,要建設法治國家,要建立良好的行政――憲法關系,就要求以有效的憲法實施來對抗違憲的行政法規(guī)和行政行為,對行政權力進行有力監(jiān)督已經勢在必行且頗有成果。

  三、建立行之有效的行政訴訟機制

  1.以行政訴訟的方式來解決有關憲法權利的行政糾紛

  作為法治國家,建立一種切實有效的權利救濟機制,是非常必要的。但從我國行政訴訟的實踐來看,關于行政爭議的案件,法院受理的范圍太過狹窄,只有當公民有關人身、財產、受教育權等權利受到侵害時,法院才會受理。但其他的權利,如平等權,政治權利,有關結社游行示威的權利等,仍然不太可能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予以救濟,“憲法是現(xiàn)代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憲法確認的公民基本權利也是公民在法律上的權利,公民的憲法基本權利被侵犯時,如果因為沒有相應的具體法律規(guī)定不能通過訴訟得到保障,也不能直接依據憲法提起訴訟,那么憲法基本權利的存在也就失去其獨立的意義。”我國目前的法律還很不完善,尤其是與憲法相關的公民權益保障法,如果嘗試讓法院去處理這些有關憲法權益侵犯的案件,將會對憲法的發(fā)展大有助益。

  2.在行政訴訟的過程中直接適用憲法規(guī)范

  無論是從我國立法監(jiān)督的角度看,還是從行政訴訟的角度看,法院在處理行政訴訟案件時,都無法直接適用憲法規(guī)范。但在某些具體案件中,憲法應當被直接適用。因為憲法既然是法,就必然具有法律意義,當人的基本權利遭受侵犯,卻不能得到法律保護的時候,就會使人們對法律的權威產生質疑。此外,憲法權利確實有存在的必要和意義,如果憲法權利被侵犯,而又不能通過訴訟的方式得到救濟,那權利也就不能稱之為權利,憲法更將不能稱之為憲法。因此,在行政訴訟中,法院有必要直接適用憲法規(guī)范來救濟被侵犯的權利,“直接適用憲法權利規(guī)范將使公民的憲法權利獲得行政訴訟的有力支撐,使憲法成為實實在在保障公民權利的“活憲”,使憲法權利得到有效的司法保護,賦予紙面上的憲法權利以鮮活的生命。”

  3.確立最高院在行政訴訟中的有限釋憲權

  要想使行政訴訟中的憲法權利得到保障,就必須使司法釋憲權在行政訴訟中確立起來,并賦予法院對憲法權利進行救濟的職能,以及對憲法規(guī)范的解釋權。因為,在具體的案件中,憲法權利只有通過解釋才能更加明確和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即便如此,并不是所有的法院都具有釋憲權。鑒于我國的國情,在具體案件中,最高院應當確立對憲法規(guī)范的解釋權,至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具體案件時遇到難以解釋的問題,也可以報請最高院進行解釋。但是最高院也只有在發(fā)生特定案件時才會進行解釋,一般也只是在事后進行的,與具體案件有關。這也很好的處理了全國人大會和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憲法解釋的分工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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