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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時期的奴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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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統(tǒng)上關于奴隸是商品的說法不具普遍性,先秦時期的奴隸只是一種勞動組織形式,通行的是以國家為主導的農奴制經(jīng)濟。,私人家庭奴隸最終與主人形成租佃關系。下面是學習啦小編分享的先秦時期的奴隸制,一起來看看吧。

  先秦時期的奴隸制

  一、引言

  奴隸(Slaver)、奴隸制(slavery)是私有制的一種派生制度和社會現(xiàn)象,或者說是一種具體的勞動組織形式。只要存在私有制和國家,就會存在奴隸和奴隸制現(xiàn)象。也就是說,無論是過去還是現(xiàn)在,無論是中國還是外國,都一直存在著奴隸和奴隸制現(xiàn)象。

  根據(jù)聯(lián)合國有關文件和國際勞工組織(ILO)的定義,通常把債役勞動、強迫移民勞工、奴隸的后裔、販賣人口、童工、早婚和強迫婚姻、性奴隸稱之為現(xiàn)代奴隸[1]。目前,我國被販賣的婦女或強迫婚姻中的婦女、 被迫賣淫的婦女、被拐賣的兒童、類似山西黑磚窯的童工等,都是現(xiàn)代奴隸。2013年,自由行動基金會(Walk Free Foundation)首度公布的全球奴隸制指數(shù)報告(The Global Slavery Index)指出,全球仍有高達3,000萬人過著奴役生活,其中又以印度的1400萬人和中國的300萬人數(shù)最多。在167個國家2014年的奴隸制指數(shù)排名中,中國排名第109位,現(xiàn)代奴隸人數(shù)324.14萬人。2016年全球約有4580萬個奴隸,其中58%生活在前五個國家,即印度、巴基斯坦、中國、孟加拉國和烏茲別克斯坦 [2]。現(xiàn)代奴隸人數(shù)隨著經(jīng)濟不景氣而有所上升。

  本文主要介紹先秦時代的奴隸制問題。關于先秦和秦漢時期的奴隸及奴隸制問題,我國學術界有大量的研究報告。由于近期我自己在研究先秦歷史,因而,對先秦的奴隸制問題做些梳理??赡苡捎谖易约壕哂?a href='http://zh056.com/lunwen/economics/theory/' target='_blank'>經(jīng)濟學的知識背景,在研究奴隸制問題時,與歷史學家相比會有一種新的視角。

  二、奴隸的定義及分類問題

  在傳統(tǒng)上,我國學術界研討奴隸問題,是以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的論述為基準的。馬克思指出:“勞動力并不向來就是商品。勞動并不向來就是雇傭勞動,即自由勞動。奴隸就不是把他自己的勞動力出賣給奴隸主,正如耕牛不是向農民賣工一樣。奴隸連同自己的勞動力一次而永遠地賣給奴隸的所有者了。奴隸是商品,可以從一個所有者手里轉到另一個所有者手里。奴隸本身是商品,但勞動力卻不是他的商品。農奴只出賣自己的一部分勞動力。不是他從土地所有者方面領得報酬;相反,是土地所有者從他那里收取貢賦。農奴是土地的附屬品,替土地所有者生產(chǎn)果實。”[3]顯然,馬克思是從政治經(jīng)濟學的視角來定義奴隸概念的。奴隸作為“商品”,在法律上、在所有權關系上是明確的。

  把奴隸定義為“商品”并不是馬克思的發(fā)明。古希臘的亞里士多德關于奴隸的定義是:“(1)任何人在本性上不屬于自己的人格而從屬于別人,則自然而為奴隸;(2)任何人既然成為為一筆財產(chǎn)(一件用品),就應當成為別人的所有物;(3)這筆財產(chǎn)就在生活行為上被當作一件工具,這種工具是和其所有者可以分離的。”(亞里士多德2012,p.13)。并且, 亞里士多德認為,凡是自己缺乏理智,僅能感應別人的理智的就可以成為別人的財產(chǎn)或用品,這種人就天然是奴隸。尤其因希臘人在公元前480~449年的希波戰(zhàn)爭中戰(zhàn)勝了波斯人,產(chǎn)生了一種非希臘人自然低劣的看法,天然奴隸的觀點在當時古希臘貴族階層很流行。

  把奴隸定義為商品,直接可推導出奴隸主具有對奴隸進行自由買賣、轉讓、役使,打罵和殺掉的權力。恩格斯指出:“奴隸是特定的主人的財產(chǎn)”(馬克思,恩格斯,1958.p.360),列寧指出:“基本的事實是奴隸不算是人;…羅馬的法律把奴隸看成是一種物品。”(列寧,1995.p.49)斯大林說:“奴隸制度下,‘法律’允許奴隸主打死和殺死奴隸。”(斯大林,1950.p.548)這樣,我國基本上沿襲奴隸是商品、奴隸主可以殺死奴隸的說法。這些說法與歷史事實是不符的。我通過對古希臘、古羅馬和先秦時代的奴隸問題的研究,認為把奴隸定義為商品不具有普遍性意義:

  第一,奴隸基本的人身安全保障取于國家或法律,而不取決于奴隸主。

  在古代世界,奴隸的主要來源是戰(zhàn)爭。奴隸基本的人身安全保障權力是由奴隸自己爭取來的。在古羅馬,法律逐漸給予奴隸賦予奴隸基本的人身安全保障權力。奧古斯都或提貝留皇帝時代制定的《佩特羅流斯法(lex Petronia) 》禁止將奴隸遺棄給野獸,除非獲執(zhí)法官準可;克勞迪皇帝規(guī)定,遭主人遺棄的患病奴隸將獲得自由權;公元前83 年左右的一項元老院決議禁止閹割奴隸;頒布于公元前82年的《Cornelian》法禁止主人在任何場合殺死奴隸;前32年的《Petronian》法禁止主人強迫奴隸進入競技場搏斗。公元2世紀關于謀殺罪的《科爾內流斯法》不區(qū)分受害人是奴隸或自由人。在這個時期,安東尼·皮尤斯皇帝處罰無正當理由殺害自己奴隸的主人,取締強迫奴隸賣淫并一般性禁止其他對奴隸的嚴重濫用。

  在先秦時代,無論是官奴還是私奴都在政府部門登記在冊,主人對奴婢處決的權力是有限的。湖北云夢秦墓竹簡《法律答案問》記載,奴隸將主人的牛偷著賣了,主人將其告到官府處理(整理小組,1978.pp.150-153),男奴強奸女主人、女奴謀殺主人,都由官府依法處理(整理小組,1978.pp.1183-184)。國家明文規(guī)定:“小隸臣疾死者,告其□□之,其非疾死者,以其診書告官論之。”(整理小組,p.160)。顯然,奴隸主無權殺戮奴婢。

  但必須指出,1949年前的我國中南、西南和西藏等地區(qū)實行奴隸制或農奴制,奴隸主有權殺戮奴婢。這是因為奴隸主擁有公共權力,如“頭人”、土司等都是當?shù)氐?ldquo;土皇帝”。實際上,元、明、清各朝在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授予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首領世襲官職。奴隸主與地區(qū)政府長官是合一的。

  第二,國家用人殉葬不限于奴隸。

  在中國古代,國家用人殉葬不限于奴隸。

  在中國,人牲、人殉現(xiàn)象是與原始宗教密切相關的。從目前考古發(fā)現(xiàn)的情況來看,紅山文化(前4000年~前3000年)時期就出現(xiàn)“人牲”現(xiàn)象(郭大順,張克舉.1984)。進入父系氏族之后才出現(xiàn)“人殉”現(xiàn)象,主要是妻妾殉夫,而大量人牲、人殉現(xiàn)象只有國家建立之后才有可能。商代人牲、人殉現(xiàn)象最嚴重,在東周各國中,秦國最盛行。人殉并非以奴隸和戰(zhàn)爭俘虜為對象,而是以妻妾為開端的,也有大臣殉葬。在河南鄭州、安陽,湖北黃陂,河北藁城等地的商代遺址中都大量發(fā)現(xiàn)有以人殉葬的墓葬。安陽西北崗的王陵區(qū)內,挖掘王陵殯葬坑200多個,掩埋人骨架達1330人之多。而秦國人殉,《史記·秦本紀》有明文記載:“武公卒,葬雍陽。初以人從死,從死者六十六人。”秦穆公死后用人殉葬的數(shù)目更大,據(jù)《史記·秦本紀》記載:“三十九年,繆(穆)公卒,葬雍,從死者百七十七人。秦之良臣子輿氏三人名曰奄息、仲行、針虎亦在從死之中。秦人哀之,為作歌《黃鳥》之詩。”車奄息、車仲行和車針虎這三個人作戰(zhàn)都非常勇猛,時人稱為“車氏三良”,是秦國的股肱之臣。

  第三,奴隸有自己的特有財產(chǎn)。

  我在《羅馬國家是城市商業(yè)資本主義社會而不是奴隸社會》一文已經(jīng)介紹了古羅馬時期奴隸的特有財產(chǎn)問題。在先秦時代,奴隸的特有財產(chǎn)問題有些復雜,并且歷史記載很少。根據(jù)湖北云夢秦墓竹簡記載,官奴有個人消費資料,并且是由國家按照規(guī)定發(fā)放的?!肚芈墒朔N·倉律》:“隸臣妾其從事公,隸臣月禾二石,隸妾一石半;其不從事,勿稟。”如不服役,不得發(fā)給糧食。那么,“隸臣妾”吃什么?顯然,“隸臣妾”有私有經(jīng)濟來源?!妒酚?middot;貨殖列傳》:“齊俗賤奴虜,而刀間獨愛貴之。桀黠奴,人之所患也,唯刀間收取,使之逐漁鹽商賈之利,或連車騎,交守相,然愈益任之。終得其力,起富數(shù)千萬。故曰:“寧爵毋刀”,言其能使豪奴自饒而盡其力。”意思是說,齊地風俗是鄙視奴仆,而刀間(西漢初年的大商人)卻偏偏重視他們。兇惡狡猾的奴仆是人們所擔憂的,唯有刀間收留使用,讓他們追逐漁鹽商業(yè)上的利益,或者讓他們乘坐成隊的車馬,去結交地方官員,并且更加信任他們。刀間終于獲得他們的幫助,致富達數(shù)千萬錢。所以有人說:“與其出外求取官爵,不如在刀家為奴”,說的就是刀間能使豪奴自身富足而又能為他竭盡其力。

  第四,奴婢都能買賣,但被買賣的人并不都是奴婢。

  在古代世界,奴隸的主要供應者是國家,在市場上被買賣的人,一般是因家庭窮困出賣為奴。其他的情況都是被禁止的,否則會出現(xiàn)隨意掠人為奴的現(xiàn)象,就會導致社會恐慌,國家最終被迫嚴禁這類奴婢買賣活動。

  因家庭原因被賣的人是否是奴隸,主要看買者的目的或用途。買者買人為妻、為子,被賣的人就不是奴隸。

  先秦時期有奴隸市場(《漢書·王莽傳》(中))。西漢和東漢政府都制定有“賣人法”(《后漢書·光武帝紀》(上)。到唐宋才禁止掠賣人口,但并不禁止買賣奴婢。1912年南京臨時政府頒布了一系列有利于推行民主政治和發(fā)展資本主義的政策和法令。如命令各省官廳焚毀刑具,廢止刑訊;取消清朝律令中各類“賤民”條令;保護華僑;禁止買賣人口;廢除主奴身份;通令剪辮子;禁止賭博、纏足、吸食鴉片等。

  第五,債務奴隸問題。

  在古希臘曾出現(xiàn)過“債務奴隸”,棱倫改革后,禁止了這種做法(亞里士多德. 2011.p.22);公元前326年佩鐵里烏斯·帕披里烏斯制定了取消債務奴役法案(史蒂文森,2007.p.91)。古羅馬的《十二表法》禁止債務奴隸,并禁止在國內將本民族成員貶為奴隸,但可將其送出國外為奴。根據(jù)《漢漠拉比法典》(約公元前1792~前1750年),古巴比倫存在“債務奴役”而不存在債務奴隸制度(日知、才曉穎. 1987)。但在秦國法律上并沒有因債為奴的規(guī)定,只是對債務人有處罰規(guī)定(整理小組,1978.pp.84-85)。必須指出,法律禁止債務奴隸,但在實際生活中,還是存在大量的債役勞動的。

  因此,從國際學術界研究的情況來看,我們可將奴隸分為如下幾種類型:

  1.動產(chǎn)奴隸(Chattel slavery)。動產(chǎn)奴隸制,也被稱為傳統(tǒng)奴隸制。動產(chǎn)奴隸制實際上是把奴隸視為商品,即人們把奴隸視為所有者的動產(chǎn)(會說話的牲口),并像買賣商品一樣來買賣。它是當今世界上最不具普遍性的奴役形式[4]。

  2.無自由的勞動(Unfreelabour)。也可譯為無薪勞動。它包括契約和債役勞動(Indentured and bondedlabour)、刑罰勞動(Penal labour)、監(jiān)獄勞動(Prison labour)、勞改營(Labour camps)、實物工資制(Truck system,在美國也稱為債役)、短期的無薪勞動(Corvée)、Vetti-chakiri(如印度的低級種姓只有義務或義務向上層種姓社群提供免費服務)、童工等。這些形式的許多工作都可能包括在強迫勞動這一概念中,這是國際勞工組織(勞工組織)所定義的所有非自愿工作或在懲罰的威脅下施加的服務[5]。

  3.債役勞動(Bondedlabour)。也稱之為包身工、抵押勞動制、契約勞工,是一種無償勞動的形式。根據(jù)契約,一個人保證自己不承擔貸款、償還債務所需的服務及其期限可能未定。債務奴役可以代代相傳,兒童需要償還父母的債務。它是當今世界最廣泛的奴役形式[6]。債務奴役在南亞最普遍[7]。

  4.強迫婚姻(Forced marriage)和性奴隸。強迫婚姻包括搶婚和童婚。被強迫結婚的人可能需要從事性活動或從事家務及其他沒有任何個人控制的工作。世界許多地方存在的新娘和嫁妝的習俗可能導致買賣婚姻的人。性奴隸又稱性奴,指被強逼進行性行為,供控制者淫欲,被視為一種做為泄欲工具使用的人。古代的貴族、統(tǒng)治者大多擁有性奴隸,一般多為罪犯,還有些是因為家貧而賣身為奴。一般的奴婢也常會被主人性侵犯,成為性奴隸。但有些受到主人特別寵幸或生下兒女的寵婢有可能成為妻妾,也有可能不會。

  三、先秦時代奴隸的稱謂

  在中國,“奴隸”一詞出現(xiàn)較晚,首見于《后漢書·西羌傳》,奴婢首見于《史記·匈奴傳》。男為奴,女為婢。

  但是,在先秦時期,人身主人(包括國家)所占有的服役者,通稱“臣妾”,即男為臣,女為妾。但先秦時代奴隸的稱謂,在殷商時期和周朝有一定的差別。我國學術界在這方面有了很好的研究(見表1-1)。表1-1中許多詞并不都是奴隸的代名詞,學術界有廣泛的研究,限于篇幅,我們僅對“眾”和“庶人”問題做判別。

  (一)“眾”、“眾人”是“公民”而不是奴隸

  1950年代,我國學術界關于殷商“眾”、“眾人”的研究實際上是確定殷商是否是奴隸制社會的關鍵問題。

  民。1950年代除董作賓、胡厚宣之外,其他的甲骨學專家大都認為“眾”是奴隸(七大,1957)。有的認為在“卜辭”中亦習見“告眾”的辭例,說是 “眾”鬧事,鬧事的就是不滿壓迫,就是奴隸。陳夢家將甲骨文中的“眾”、“眾人”和“人”三者異同作了一番分析后認為:人和眾人,比較接近,而“眾”必須是一種身分。西周金文《舀鼎》“眾一夫”和另外“臣,三夫”是所有者用來作為賠償物的,他們是奴隸。”(徐喜辰,1984)。郭沫若論定殷代卜辭中的“眾”和“眾人”是奴隸(郭沫若,1954.p.30)。

  顯然,認為“眾”是奴隸的學者忽視了一個基本事實:殷商實行的是內服和外服制。商代的“王畿”包括現(xiàn)在的河南全省地區(qū),在王畿地區(qū)實行內服制。王畿地區(qū)都是商王室的本族群眾(趙錫元,1986. p.155)和服膺其統(tǒng)治的舊部。

  在上古世界,世界上所有的王國都實行的是“兵農合一”體制。而殷商的四周是或敵或友的諸方國,隨時會暴發(fā)戰(zhàn)爭。商王國統(tǒng)治者既要將“眾”降為奴隸,又要“眾”參加戰(zhàn)爭,是完全做不到的。針對這種類似的情況,古希臘、古羅馬形成了“軍事民主制”。公元前841年,西周的周厲王實行“專利”政策,將山林湖澤改由天子直接控制,不準國人進入謀生,周厲王又命令衛(wèi)巫監(jiān)謗,禁止國人談論國事,違者殺戮。從而導致國人暴動,推翻周厲王的統(tǒng)治。顯然,將“眾”視為奴隸的學者已經(jīng)暗含了一個前提,即商周是“奴隸社會”,很牽強附會地將“眾”視為奴隸。實際上,“眾”是商朝的“公民”,猶如西周的“國人”。

  (二)“庶人”是自耕農而不是奴隸

  現(xiàn)之前,古人或以火燒熱石頭以烙烤食物,或以熱石投于盛水之器中而煮熟食物。甲骨文庶字正像燒石之形。”(徐中舒,1998.p.1030)而《說文》:“庶,屋下眾也。”此解釋更符合商代的用法,例如:

  卜辭:“今辛不至庶”(乙5321)

  卜辭:“…乎行取龏友于司庶以…”(前4·30·1)

  所以,庶的本義是“屋下”之“眾”。但與“眾”有差別。

  我們知道,西周奪取中原政權之后,對天下進行分封,即派子弟、功臣帶著部族在各地“封地建國”。當?shù)赝林用窕虮徽鞣迦罕环Q之為“庶人”。周天子派出的子弟、功臣及部族被稱之為“國人”。我在《西周的社會經(jīng)濟形態(tài)》介紹了西周的鄉(xiāng)遂制或國野制,周天子在王畿地區(qū)實行庶人按照每五口之家授田100周畝的政策?!对娊?jīng)·國風·豳風·七月》:“七月流火,九月授衣。”《毛詩序》認為它的主題是“陳后稷、先公風化之所由,致王業(yè)之艱難”;陳奐《詩毛氏傳疏》則認為是“周公遭管蔡之變而作”。如果是西周初期,授田又授衣,梁敢雄(1986)由此認為庶人是奴隸。認為庶人是奴隸,影響最大的是郭沫若(郭沫若,1954.p.30)。

  把“庶人”視作奴隸,沒有確切的證據(jù),猜測的成份多?!肚芈墒朔N·司空》:“百姓有母及同牲(生)為隸妾,非適(謫)罪?(也)而欲為冗邊五歲,毋賞(償)興日,以免一人為庶人,許之。”意思是說,百姓有母親或親姐妹現(xiàn)為隸妾,本人沒有流放的罪而自愿戍邊五年,不算作戍邊的時間,用來贖免隸妾一人成為庶人的,可以允許。顯然,這里清清楚楚地告訴我們,庶人不是奴隸。

  四、奴隸來源問題

  我國史學界研究奴隸制問題非常注重“身份”問題的研究。這是非常必要的。但是,研究奴隸的來源問題必須與奴隸的社會需求問題相結合。而奴隸的社會需求與經(jīng)濟制度有密切關系(我們將下文介紹)。實際上,奴隸來源問題也是奴隸的供給問題。在此,我們對幾個問題略做介紹:

  (一)戰(zhàn)爭是奴隸的主要來源,但并不是所有的俘虜都會成為奴隸

  將戰(zhàn)俘轉化為奴隸是古代世界通行的做法。我在《羅馬國家是城市商業(yè)資本主義社會而不是奴隸社會》等文章已做介紹,古羅馬每次發(fā)生大的戰(zhàn)爭時,奴隸販子緊隨其后,他們會從軍隊長官那里購買戰(zhàn)俘,再轉賣為奴隸。古希臘的斯巴達人(多利亞人)入侵時,對沒有抵抗而順從的當?shù)鼐用?庇里阿西人),沒有貶為奴隸,雖然無投票權但為自由民(相當于西周的庶人);對進行過抵抗的當?shù)鼐用?美塞尼亞人)貶為奴隸。但這種“奴隸”是“特殊奴隸”[8],實際上是“農奴”(張念瑜,2014.pp.43-45)。

  在殷商時期,實行內服和外服制,同時由于農業(yè)生產(chǎn)力落后,戰(zhàn)俘往往殺掉或用于人殉。周武王滅商,生俘了30.0230萬人,征服了652國(《逸周書·世俘》),共約344.833萬人。這些人是否都被轉化為奴隸,在學術界有爭議?!兑葜軙?middot;作雒》:“俘維九邑。”孔晁注:“俘囚為奴。”但根據(jù)《左傳》定公四年記載,周公將“殷民六族”分配給魯公,將“殷民七族”分配給康叔,使之以供王職;“懷姓九宗”分給唐叔,“職官五正”, 周成王將商紂王的庶兄微子封于商丘,建立宋國。郭沫若認為,“殷民六族”、“殷民七族”和“懷姓九宗”都是周人的種族奴隸(郭沫若,1954.p.27)。但身為殷商貴族后裔的孔子卻稱贊周公:“興滅國,繼絕世,舉逸民,天下之民歸心焉。”(《論語·堯曰》)。對此,學術界對“種族奴隸”問題做了比較深入的研究(范傳賢,1978;楊善群,1984;李湘竹,1987;董立章, 2000),否定“種族奴隸”說法基本上達成共識。

  春秋戰(zhàn)國時期,諸侯國之間兼并不斷,戰(zhàn)俘或被征服地區(qū)的居民轉變?yōu)榕`的情況沒有具有的歷史記載,成書于戰(zhàn)國時期的《尉繚子·武議》指責戰(zhàn)爭:“殺人之父兄,利人之貨財,臣妾人之子女”?!蹲髠鳌?中記載了三種對戰(zhàn)敗國的處置方式:第一種是戰(zhàn)敗國可以保留自己的國家和宗廟系統(tǒng), 但在名義上要臣服于戰(zhàn)勝國;第二種是戰(zhàn)敗國的臣民可能遷往其他國家做奴隸;第三種是戰(zhàn)敗國的平民也有可能遷移到新的沒有開墾的地區(qū)定居(許倬云2006,pp.71~74)。

  (二)罪犯及其家屬

  我國第一個朝代夏朝就制定了法律?!蹲髠?middot;昭公六年》:“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尚書·甘誓》:“用命,賞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則孥戮汝。”《漢書·王莽傳》云: “秦又置奴婢之市,與牛馬同蘭?!稌吩?lsquo;予則孥戮汝’。”這是最早關于將罪犯轉化為奴婢的記載。

  商代刑法嚴酷?!盾髯?middot;正名篇》說:“刑名從商”。商代除了沿用夏代的一些罪名,還增加了一些新罪名?!渡袝?middot;盤庚》說:“乃有不吉不迪,顛越不恭,暫遇奸宄〔gui鬼〕,我乃劓殄〔tian舔〕之,無遺育。”凡犯了這三種罪行的要處“劓殄”之刑,即不僅要殺死本人,還要把他的后代統(tǒng)統(tǒng)殺掉,不留“遺育”。

  西周雖然秉承所謂的“禮法合治、德主刑輔”的治理理念,但實行墨、劓、刖、宮、大辟、流、贖、鞭、撲九種肉刑,也是非常野蠻的。同時,也有將罪犯轉變化奴隸的法規(guī)?!吨芏Y·秋官·司厲》:“其奴,男子入于罪隸,女子入于舂槁。”鄭玄注引鄭司農曰:“謂坐為盜賊而為奴者輸于罪隸、舂人、槁人之官也。由是觀之,今之為奴婢,古之罪人也。”舂人:舂米;藳人:供應飯食。但有爵位的、年齡在70歲及上的、“未齔者”(齔為脫乳齒換恒齒,男八歲而齔;女七歲而齔),皆不為奴。

  戰(zhàn)國時期,各國都有大量因犯罪而受刑(如去須鬢的耐刑,去發(fā)的髡刑以及鯨、劓、刖、宮等肉刑)并被罰為公家服役的刑徒。秦國的刑徒有隸臣、隸妾、鬼薪、白粲、城旦、舂等名目。

  關于刑徒刑期問題,學術界有深入的研討。劉海年(1985)認為中國的有期徒刑發(fā)端于西周,戰(zhàn)國時期則大量使用。從法律規(guī)定看,秦的刑徒是有期的,有期徒刑不是自漢文帝改革才開始;;錢大群(1983)認為,隸臣妾以上都具有無限的罪奴身份;高恒(1983)認為秦律中的城旦舂、鬼薪、白粲、隸臣妾、司寇、候都是終身服役。實際上,奴隸身份是可以改變的,如通過立功、交錢贖身等。

  (三)家庭和個人自愿賣身為奴或自降為奴

  自由民因家庭原因自愿賣身為奴,也有因苛政所迫自愿成為官宦富豪的附庸,自降為奴?!妒酚?middot;春申君列傳》記載:“人民不聊生,族類離散,流亡為仆妾者,盈滿海內矣。”

  (四)奴隸市場與奴隸交易

  我們在前文已述,殷商時期因殺戰(zhàn)俘和奴隸祭祀,奴隸并不多。西周春秋時期有一定數(shù)量的奴隸,大批平民成為奴隸主要是在戰(zhàn)國時期,尤其是商鞅變法之后,秦國將戰(zhàn)俘和被征服地區(qū)的居民獎勵給有戰(zhàn)功的或有爵位的人。《史記·呂不韋列傳》:“嫪毐家僮數(shù)千人,諸客求宦為嫪毐舍人者千余人”;“秦王年少,太后時時竊私通呂不韋。不韋家僮萬人。”《史記·貨殖傳》:“卓王孫家僮八百人。”《前漢·衛(wèi)靑傳注》:“僮者,婢妾之總稱。”當然,這類記載不靠譜。但是,根據(jù)里耶簡中私家奴隸大多見于戶籍簡的事實,可推測當時有爵之家蓄養(yǎng)奴婢甚為盛行(蔡萬進,2008)。

  《漢書·王莽傳》云 :“秦為無道,…又置奴婢之市,與牛馬同蘭(欄)。”云夢秦墓竹簡《日書》記載: 收日(只宜收斂、索取、埋葬。此外諸兇事不宜)可以(買)入人民、馬牛、禾粟。閉日(不通閉塞,可以收斂、埋葬,余事不宜)可以劈決池,入臣徒、馬牛它牲。 離日(冬至、夏至春分、秋分四個節(jié)氣日的前一天)不可以嫁女、娶妻及入(買)人民、畜生。毋以午(時)出入(賣買)臣妾、馬牛,是謂并亡;毋以申(時)出入臣妾、馬牛、貨財 ?!度諘分兴岬降?ldquo;人民”即指奴隸。根據(jù)《居延漢簡》記載,每個奴隸的價格為1.5萬至2萬錢,相當于1頃半至2項土地或四至五匹馬的價格?!短坡墒枳h·名例》:“奴婢賤人,律比畜產(chǎn)”,“生產(chǎn)蕃息者,謂婢產(chǎn)子,馬生駒之類。”實際上,奴婢及市場買賣一直延續(xù)至清代。

  政府參與買賣。里耶秦簡提供了秦代以官府為購買主體的奴婢買賣的新信息(王健,2009;沈頌金,2003)。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載,隸臣監(jiān)領城旦,城旦逃亡了,隸臣要完城旦,并要將隸臣在外面的妻子、兒子賣掉(整理小組,1978.pp.201-202),其法律嚴酷可見一斑?!斗庠\式》載,某里士伍到官府告他的奴隸丙,控告奴隸丙驕橫強悍,不在田里干活,不聽主人使喚。主人要將奴隸賣給官府。官府審查之后,按照市場價格買下了奴隸丙(整理小組,1978.pp.259-260)。

  五、先秦時代的奴隸制的興起與蛻變

  (一)奴隸制的興起及其經(jīng)濟基礎

  首先,奴隸制的興起與農業(yè)勞動生產(chǎn)力的發(fā)展密切相關。根據(jù)《漢書·食貨志》引李悝(前455--前395年)的記載,五口之家,種植100周畝田,產(chǎn)糧150石,只能半饑餓地維持家庭自身消費,沒有剩余。人均消費30石糧食(含量穿衣等費用),需要耕種20周畝來維持。所以,在殷商、西周和春秋時期,大量蓄奴是不經(jīng)濟的。到戰(zhàn)國時期,由于鐵器牛耕和灌溉農業(yè)的發(fā)展,農業(yè)生產(chǎn)力大幅度地提高。灌溉農業(yè)區(qū),糧食畝產(chǎn)由原來的2石提高到10石左右,貴族、豪強蓄養(yǎng)許多奴婢,提供家內服務,并將奴隸用于生產(chǎn),具有了經(jīng)濟基礎和經(jīng)濟動因。

  其次,許多工作,自由民不愿干,需要通過強制的方式由奴隸來干?!吨芏Y·秋官·司隸》說:司隸掌管“五隸”(罪隸、蠻隸、閩隸、夷隸、貉隸),率領五隸追捕盜賊,并“役國中之辱事”。

  第三,在短期內,通過國家或非法的方式降人為奴,強迫其進行無薪勞動,可以榨取最大剩余價值。這也是奴隸制作為一種勞動的組織形式在人類歷史長河中經(jīng)久不衰地被運用的經(jīng)濟原因。但是,“雖則這種強制性再分配模型表明,必須使奴隸生產(chǎn)出超過他們生存之所需,以使這一制度符合奴隸主要求,但它還是不足以解釋大多數(shù)的大規(guī)模奴隸經(jīng)濟。”(伊特韋爾等,1992.p.377)

  第四,破產(chǎn)家庭或最低收入的階層自愿進入奴隸制,以此謀取最低生活的手段。或者說,自降為奴,可以活命,否則,只能等死。

  (二)傳統(tǒng)意義上的奴隸制經(jīng)濟難以長期維持

  在古羅馬社會,商業(yè)資本主義十分發(fā)達,到公元前2世紀中葉以后,羅馬國家開始形成奴隸占有制。150-500尤格的中等農莊(“維拉”,Villa)的數(shù)量增多,到公元前1世紀產(chǎn)生了大地產(chǎn)拉蒂芬丁(拉丁文為latifundium)。古羅馬奴隸主是借鑒古希臘的科學主義管理方法,選派高素質的奴隸來管理奴隸和生產(chǎn)活動,但要給予激勵措施,如讓奴隸監(jiān)工娶妻生子等,并有加圖的《農業(yè)志》、瓦羅的《論農業(yè)》和科路美拉的《農業(yè)論》等著作傳世。但古羅馬奴隸制最終自然瓦解。

  美國南方種植園奴隸制是被戰(zhàn)爭摧毀的。但根據(jù)福格爾和恩格爾曼所著《十字架上的歲月:美國黑人奴隸制經(jīng)濟學》(1974年)一書的披露,美國南方種植園奴隸制并不是傳統(tǒng)意義上的奴隸制。他們運用計量經(jīng)濟學研究方法發(fā)現(xiàn),奴隸是“資本主義性質的、盈利的奴隸制下的受益者”。植園奴隸制擁有靈活而高效的激勵機制,諸如獎金、休假、年終獎,對“勞動能手”的獎勵,對完不成勞動定額的拖后腿者的懲罰,還有班組制和勞動分工,流水線作業(yè)等等。

  巴澤爾運用產(chǎn)權經(jīng)濟學解釋了傳統(tǒng)奴隸制經(jīng)濟衰敗的原因。他重點考察了奴隸勞動的監(jiān)督成本和實行奴隸制的治安成本等交易費用問題。也由于奴隸制的交易費高昂而使奴隸制最終被取削(巴澤爾,2004.pp.113-116)。

  實際上,實行奴隸制經(jīng)濟,在長期內把奴隸視為商品或資本是不現(xiàn)實的。有三個問題是必須解決的:

  1.性的問題。奴隸是正常的人,性問題是一個繞不開的問題。公元前83 年左右羅馬元老院的一項決議禁止閹割奴隸。湖北云夢秦墓竹簡《法律答案問》載有男奴強奸女主人的案例(整理小組,1978.pp.1183-184)。也就是說,奴隸會有性的需求和婚姻需求,緊接著是子女的養(yǎng)育問題,而解決這些問題需要私人財產(chǎn)。

  2.奴隸的養(yǎng)老問題。奴隸老了,都殺死,會增加治安成本;不殺死,誰來養(yǎng)?由奴隸主養(yǎng),奴隸主的成本會增加。由奴隸結婚生兒育女自行解決這個問題應該更經(jīng)濟。

  3.奴隸存在解脫奴隸身份的途徑和愿望。包括逃亡、贖身和立功等。

  由于這些原因,沒有經(jīng)濟上的激勵,直接影響奴隸的生產(chǎn)積極性(參見專欄)。最終導致傳統(tǒng)奴隸制經(jīng)濟的脫變。

  (三)奴隸制向農奴制經(jīng)濟脫變。

  先秦時期的中國社會與古羅馬的國民經(jīng)濟情況是有重大差別的。古羅馬從共和國中期以后,私有化不斷發(fā)展,與私有化相伴的奴隸制也不斷發(fā)展。而中國社會恰好相反,唐朝中期以前和先秦時期,土地基本上是國家所有。奴隸人數(shù)最多的恐怕是秦朝和漢朝。西漢有奴婢360萬人,占當時人口的5.5%(王育民,1995,p.99)。秦朝的奴隸的比例可能會高一些。

  國家或封建領主是選擇奴隸制經(jīng)濟還是農奴制經(jīng)濟,必須會理性選擇。西漢采取“編輯戶齊民”,進行普遍性授田,由農民直接向國家交賦稅和提供徭役。實際上,秦朝也是普遍性授田。我在《商鞅變法被誤讀幾千年》已經(jīng)做了介紹。

  私人家庭的奴婢問題存在很久。《國語·晉語一》:“吾觀君夫人也,若為亂,其猶隸農也。雖獲沃田而勤易之,將不克饗,為人而已。”韋昭注:“隸,今之徒也。”商鞅變法之后,通過了軍功獎爵、賜田、賜隸的法令。許多私人家庭有奴婢。這個問題不知當時是如何解決的。但無薪勞動都是不可持久的。

  六、結束語

  第一,傳統(tǒng)上關于奴隸是商品的說法不具普遍性,先秦時期的奴隸處于社會附屬地位。

  無論是羅馬的奴隸還是先秦時期的奴隸,都不是“會說話的牲口”,把奴隸視為“商品”的說法不具普遍性。我國學術界有一種說法,認為羅馬和秦漢的奴婢都具有半人半物的性質(文霞,2016.p.222)。但嚴格說來,奴隸在法律上就是人,不是半個人。在政府戶籍管理上,奴隸是登記在冊的,奴婢確實沒有訴訟權,犯罪處罰重于常人,但依照秦律,奴隸犯法,主人連坐(整理小組,p.160)。至于法律之外,把人不當人待,不僅僅是奴隸制度的問題。

  第二,奴隸制只是一種勞動組織形式,先秦時期通行的是以國家為主導的農奴制經(jīng)濟。

  戰(zhàn)國時期可能是奴隸人口發(fā)展較快的時期,奴隸人口比例較高的時期是秦朝和西漢。奴隸人口多,用于農業(yè)和工商業(yè)生產(chǎn)的奴隸人數(shù)就多。但這個時期的奴隸制只是一種勞動組織形式。先秦時期通行的是以國家為主導的農奴制經(jīng)濟。國家向農民授田,農民向國家交納賦稅和提供徭役。

  商鞅變法之后的秦國和秦朝,將農戰(zhàn)結合起來,對超過國家斬首任務的人,賜田、封爵、賜隸。因而,有爵位的家庭都有奴隸。但這種私人家庭奴隸最終會與主人形成租佃關系。

  第三,先秦時期的奴隸并沒有形成一個階級。

  政府確認的奴隸都是戰(zhàn)俘和罪犯。在罪犯中,有很多是政府官員。童書業(yè)認為春秋時期,“國君和大貴族的奴隸因得寵而至于做官執(zhí)政,可見奴隸的解放實在比庶民還要容易。”(童書業(yè),2010.p.63)《襄公》襄公二十三年(前572年)記載:齊國斐豹是一個奴隸,用紅字記載在竹簡上,欒氏有一個大力士叫督戎,國內的人們都害怕他。斐豹對范宣子說:“如果燒掉這竹簡,我去殺死督戎。”范宣子很高興,說:“你殺了他,如果不請求國君燒掉這竹簡,太陽可作明證!”這說明,在先秦時期,奴隸并不都是群體。實際上,先秦時期,中國社會已經(jīng)形成了賤人(賤民)階層,奴隸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所以,先秦時期的奴隸并沒有形成一個階級。

  第四,奴隸制經(jīng)濟學研究問題

  奴隸制經(jīng)濟學研究的問題很多,但人們疣的還是奴隸制的效率問題。

  在經(jīng)濟學說史上,亞當·斯密是第一個反對奴隸制的經(jīng)濟學家,他認為奴隸制是沒有效率的。此后,麥克庫洛赫的《政治經(jīng)濟學原理》(1825年)和穆勒的《政治經(jīng)濟學及賦稅原理》1825年)繼承了斯密的觀點。實際上,馬克思主義經(jīng)濟學基本上繼承了英國古典政治經(jīng)濟學關于奴隸制的觀點。

  在20世紀中期,經(jīng)濟學和經(jīng)濟史學對英屬加納比海地區(qū)和美國奴隸制的經(jīng)濟研究不斷深入。美國經(jīng)濟學界對19世紀美國種植園奴隸制經(jīng)濟學研究,方法不斷創(chuàng)新,最具影響的是福格爾和恩格爾曼利用計量經(jīng)濟學方法研究美國奴隸制,他們因這一研究成果獲得1993年諾貝爾經(jīng)濟學獎。此后,產(chǎn)權經(jīng)濟學、制度經(jīng)濟學進行了相關研究。實際上,經(jīng)濟學研究不僅限于經(jīng)濟史研究,而且對現(xiàn)代奴隸制也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在這些方面,我國經(jīng)濟學界的研究相對滯后。

  第五,現(xiàn)代奴隸制具有擴大的趨勢。

  近些年,世界“現(xiàn)代奴隸制”具有擴大的趨勢。

  根據(jù)自由行動基金會(Walk Free Foundation)統(tǒng)計,在167個國家2014年的奴隸制指數(shù)排名中,中國排名第109位,現(xiàn)代奴隸人數(shù)324.14萬人。這個數(shù)據(jù)落后于我國人均GDP在世界的排名位次。說明我國在法制和社會治理方面仍然是存在著一定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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