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庭審有哪些技巧
律師庭審有哪些技巧
在辯論的時候,思維快速運轉的同時,也要善于抓住對方的矛盾之處,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暴露出對方觀點的荒謬,讓對方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從而輕松辯倒對方,獲取勝利。下面小編為你整理律師庭審技巧,希望能幫到你。
律師庭審技巧1、質證對證據(jù)的質證是庭審中最關鍵的一個環(huán)節(jié)。在一般的案件中,法官在質證結束后基本上就會產(chǎn)生傾向性的意見,所以質證不僅是雙方展示證據(jù)的過程,還是感知法官審理思路的過程。
法官看待證據(jù),有點象在做拼圖游戲,一份份證據(jù)就象一塊塊零碎的圖版,法官將這些圖版銜接起來,就出現(xiàn)了一幅完整的圖畫,也就還原出了案件的事實。質證就是拼圖的過程。質證是圍繞雙方提供證據(jù)的三性(真實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來展開的,雙方對證據(jù)的爭議往往會集中在證據(jù)的關聯(lián)性上面。在陳述證據(jù)的關聯(lián)性時,律師很容易將其與已方的主要觀點聯(lián)系起來,但是,有的法官將質證理解為是對證據(jù)本身的意見而不應涉及最終的觀點,所以有時會打斷律師的發(fā)言,要求在辯論階段再陳述。
對此,我認為質證與辯論不能截然分開,因為證據(jù)要證明的是存在什么樣的客觀事實和這些客觀事實在整個案件事實中處于什么地位的問題,這都需要在質證時就提出來,以便法官將證據(jù)與證明對象加以聯(lián)系,所以律師此時就應當將主要觀點溶入質證過程,但考慮到法官審理案件的習慣,這種“溶入”應當言簡意賅,點到即止,提出觀點稍加論證則可,不應過多展開,詳細的論證可放到辯論階段進行。王嶸律師認為辯論的先機在質證過程中就體現(xiàn)出來了,對此我深有同感。
律師庭審技巧2、發(fā)問和回答問題庭審中會涉及到向對方發(fā)問和回答法官和對方的發(fā)問。在向對方發(fā)問時,對方很可能為逃避問題而回答“這個問題與本案無關”,如果律師認為問題是重要的,應當提醒法官所問問題的重要性,由法官來向對方發(fā)問,這時對方就必須明確回答了。
而法官的發(fā)問,代表了法官對案件的審理思路。法官詢問的事實可能是記載在判決書中的事實。因此,仔細研究法官的發(fā)問,很可能就會感受到法官對案件的傾向性意見。這將會成為辯論和寫作代理意見時的工作重點。故而,在回答法官問題時要特別謹慎,如果暫時還拿不定主意的話,不妨說還不清楚,待了解之后再回答。
律師庭審技巧3、形體律師在庭審中可以適度運用形體的語言,比如手勢、頭部的轉動、眼神注視的方向。運用形體的語言,可以對律師表達觀點起輔助作用,使之更有感染力和說服力,同時還體現(xiàn)出律師的自信心。我認為用眼神和法官、對方、旁聽人員進行交流最為重要,比如,可以用眼神向法官和對方表明自己堅定的立場,用眼神影響到對方的自信心,還可以通過觀察法官了解法官對自己所述內(nèi)容的關注程度,從而判斷法官的觀點。和旁聽人員也有必要用眼神交流,這會獲得旁聽人員的支持,特別是在當事人旁聽時,眼神能滿足當事人的心理需要。眼神的交流,主要是和法官,其次是和對方,最后才是和旁聽人員。
律師庭審技巧4、辯論法庭辯論是系統(tǒng)陳述雙方觀點的階段,此時律師應當將證據(jù)和事實聯(lián)系起來,并結合相應的法律進行縝密論證。在這個階段,由于已對證據(jù)進行了質證,所以辯論的重點應當放在證據(jù)的證明力、證據(jù)間的關聯(lián)和適用法律上。
法庭辯論是律師最容易出彩也最容易失敗的時候,還是當事人最盼望的時候(因為法庭調(diào)查對當事人來說可能比較生硬、專業(yè)性太強,當事人的觀點不能得到充分的表達),為此,有的律師做了充分的準備,撰寫了很詳盡的代理意見,等宣判長宣布開始進行辯論后,就拿出來宣讀(電視臺播出的法治節(jié)目里這種情況也很多,蓋因電視錄相,律師壓力增大所致)我認為,法庭辯論的魅力之一就在于這是在法庭調(diào)查之后雙方觀點真刀真槍的交鋒,是“亮劍”的時候,而拿著判決書宣讀,相當于按事先設定的套路和對手過招。任何事前準備好了的書面意見都不可能將庭審中隨時出現(xiàn)的情況全部包括進去,即使在讀完之后再補充,也會影響現(xiàn)場效果。讀代理意見還會讓法官認為與其現(xiàn)在聽還不如庭后再看書面意見,法官對陳述內(nèi)容的關注程度會降低。另外,任何寫好的文字難免會出現(xiàn)較多的書面用語,遠不會有即興的語言來得生動,哪怕即興的語言不甚流暢。因此,在辯論階段宣讀代理意見的做法只會使庭審效果大打折扣。但是,開庭前準備一份辯論的提綱是很有必要的。法庭辯論所使用的句式盡量用短句少用長句,還可適度用排比句、反問句、設問句,這會增加語言的感染力。多用歸謬法,順著對方的邏輯,得出錯誤的結論,這會增加說服力。
另外,辯論時應當說些什么這也是一個問題。證據(jù)很有利時,律師說話當然會理直氣壯,但是律師不可能只做占上風的案件,有的案件的確處于下風,那該說點什么?有人說:法律對你有利說法律,事實對你有利說事實,如果都不利,那就說感情吧。這話雖然有一定的道理,但也不盡然。因為有利和不利是相對的,除了極個別案件,絕大多數(shù)案件中任何一方都存在有利和不利的地方,律師在下風案件中首先要說服自己,這種說服不光是心理暗示,更是基于對證據(jù)、對法條法理的不斷研究探尋,得出真理在手的結論。律師唯有說服了自己,相信自己是真理在手的,才能在庭審良好發(fā)揮。如果在心理上已經(jīng)認同對方的觀點,就難免會理不直氣不壯了。但是,這里面仍然有一個“度”的問題,這種“真理在手”的狀態(tài)不是強詞奪理,更不是顛倒黑白,而是基于法律和法律事實本身的彈性和不確定性,是解釋方法的不同。法官最怕遇到口若懸河、言之無物、強詞奪理的律師,這不僅對案件的審理無益,延長庭審時間,更重要的是,法官會擔心律師不告訴當事人不利的情勢,反而提升當事人的預期,增加調(diào)解的難度。
律師庭審技巧5、語言法庭上所用的語言,當然應當使用規(guī)范的專業(yè)術語,但如果當事人參加庭審或旁聽,則不宜使用太多,而應照顧到當事人的要求,盡量通俗易懂。比如,提到對方時用不著每次都要稱“被告”或“被上訴人”,引用法律法規(guī)時也用不著將法律法規(guī)的全稱和是第幾條第幾款都說出來,更用不著將所引用的條文全讀一遍(這些都可以在書面的代理意見中寫出來),而只要說出主要的意思即可。這樣做并不是為了遷就當事人,而是因為當事人有權聽懂他所聘請的律師在法庭上講的是什么,如果缺乏當事人的參與,哪怕只是心理上的參與,庭審將是不完整的。
律師庭審技巧6、聲音節(jié)奏和重音:節(jié)奏和重音是根據(jù)語言的內(nèi)容和人的情緒自然體現(xiàn)的。有豐富庭審經(jīng)驗的律師,他的聲音必定飽滿而富有表現(xiàn)力,能自如運用語速的快慢和重音的強弱去感染人和表達觀點。(評書)如果語速始終如一又缺少重音變化的聲音,可能就象和尚在讀經(jīng)文,即使講得再有道理,也會讓人昏昏欲睡。當然,為使書記員便于記錄,在陳述事實時最好使用稍慢的語速。
發(fā)聲:演員訓練時,要求站在臺上表演,第一排觀眾聽起來不覺得震耳,最后一排觀眾仍然聽得清脆,要求將每一個字“送”到每個觀眾的耳朵里。語言的藝術都是相通的,律師在庭審中使用的聲音也應當清晰地送到審判室內(nèi)每一個人的耳朵里去而不覺得刺耳,庭審不是表演,但可以向表演借鑒。當然演員受過專門的訓練才能達到那種效果,對律師來說,運用一點朗誦發(fā)聲的方法,可以讓聲音更有力、更清晰,還能在長時間的開庭之后嗓子不會太累。比如,采用胸腹呼吸法呼吸,胸腹呼吸法是指吸氣后兩肋擴大,橫膈膜下降,小腹微收,呼氣時注意氣息深、勻、細、長。如果喜歡到卡拉ok唱歌的話,可以有意識地使用這種呼吸方法練聲,相信長此以往會對庭審時的音色有所幫助。
律師庭審技巧7、寫作代理意見開庭結束之后,律師撰寫一份代理詞提交給法官,全面系統(tǒng)地闡述自己的意見,這也是強化庭審效果的做法。但是,并非每一個法官都會將雙方提交的代理意見仔仔細細地看上一遍,這有可能是由于法官的工作比較繁忙沒有時間,也有可能是因為法官認為自己對案件已有了明確的意見而不用受到影響,因此,法官對律師提交的代理意見可能只會瀏覽一遍。律師要想在法官有限的閱讀時間對其施加影響,首先代理意見不應寫得冗長,除非案件特別重大復雜,一般案件的代理意見建議不要超過五頁A4紙。而且,由于不能肯定法官會仔細閱看代理意見里面的每一句話,所以最好借鑒倒金字塔的結構。
所謂“倒金字塔”的結構是指寫作新聞里的消息時,將最重要的五個“W”(WHO,WHAT,WHY,WHERE,WHEN)和一個“H”(HOW)寫在第一句里,先將重要的事實告訴讀者,然后再寫次重要的一段,以此類推,這種結構能讓讀者在第一時間里了解新聞的基本事實,然后再根據(jù)興趣決定是否看下去。借鑒到代理詞的寫作上,律師應當將最重要的觀點放在大標題里,大標題下面的小標題是次重要的觀點,觀點在前,論證在后。先寫最重要最有力的理由,再寫次重要次有力的理由。而且,考慮到一般人閱讀的習慣,最好將這些重要的觀點以黑體字或下劃線標注出來,引起法官重視。如果代理意見里引用的法律條文較多,最好不要在代理意見正文中引用,因為這會影響到閱讀的速度,讓法官覺得冗長,建議在代理意見的尾部統(tǒng)一引用,法官認為有必要的話可以自己查找。
律師庭審技巧8、當事人我認為律師學對當事人的研究還遠遠不夠。當事人委托律師之后,往往被認為處于被動的地位,律師對案件所做的努力,所寫的文件可能并不完全被當事人所理解,因為當事人缺乏專業(yè)知識,他無法用專業(yè)的眼光去評判律師的辦案思路和專業(yè)水平,而律師的工作成果最重要的一個評判標準卻是當事人的評價。當然案件結果很重要,但也有不少當事人在勝訴后卻對律師并不滿意,因為當事人對律師的評價除了案件的結果外還有一些非法律的因素,包括一些細節(jié),比如,律師寫的法律文書是否有錯別字,律師是否主動與當事人聯(lián)系報告案件進展,還包括律師在庭審中的表現(xiàn)。
當事人對律師庭審表現(xiàn)的評判是樸素的和直觀的,他可能更看重的是律師說話的時候聲音是否響亮,眼神是否堅定,是否有志在必得、胸有成竹的氣勢,是否能將觀點用通俗的話說明白,盡管也許這些并不會對案件產(chǎn)生實質性的影響。因此,如果當事人在旁聽或者參與庭審的話,律師一定要高度興奮,并在庭審中注意滿足當事人的心理需求。
盡管以上列舉出一些我認為的“庭審技巧”,但也許“庭審技巧”并不存在。因為道可道非常道,法無定法,根本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真理,當然包括所謂的“技巧”。每個律師的氣質不同、學養(yǎng)不同,因而在庭審中適合他展示個人魅力和才華的方式也不同,不管采用什么方式,如果律師在庭審后能夠獲得法官和對手的尊重,獲得當事人的信賴,而自己也發(fā)揮了創(chuàng)造性,有痛快淋漓之感,毫無疑問,他的庭審技巧就取得了成功,這也是訴訟案件之魅力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