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法庭上的論辯高招(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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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法庭上的論辯高招
公訴人:“按照辯護人的說法,毀人容貌一定要達到血肉模糊、面目全非,那么只達到‘血肉分明’‘面目半非’的程度,當然不算是毀人容貌了。而且,我們還得要求,被害人要打官司,就不能求醫(yī)治療,必須忍痛到開庭審判,以保留‘原狀原形’,以便法庭查看,證明自己被傷害達到了何種程度的毀容,是輕傷還是重傷,等判了以后,才能去治療了。”上例中,辯護人認為沒有達到毀容程度,不能按重傷對待,企圖為被告人減輕罪責,公訴人先肯定其觀點,進而巧妙引申推理,得出“被害人‘不能求醫(yī)治療’以保留‘原狀原形’等待開庭”這樣不符合人道和常理的荒謬論斷,順利駁倒了辯護人的謬論。
全面論證
如果論敵的觀點與論據(jù)存在片面性、失之偏頗,我方可以用全面的觀點和論據(jù)予以駁斥,揭露問題的實質(zhì)與真相,攻其要害,使其陷入被動之境,這就是“全面論證”的反駁術(shù)。請看一起搶劫案的法庭辯論片段:
辯護人:“我認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gòu)成搶劫罪,因為被告人并沒有實施暴力,僅僅是揚了一下拳頭,被害人就把物品留下了,故被告人的行為只構(gòu)成搶奪罪。”
公訴人:“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可見,暴力手段并不是構(gòu)成搶劫罪的唯一條件,采用語言、用某種動作或示意進行威脅的手段同樣也能構(gòu)成搶劫罪。被告人對被害人揚了一下拳頭,是以將要實施暴力相威脅,實質(zhì)是實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恐懼不敢反抗,被迫當場交出財物,這就是一種用暴力脅迫進行搶劫的行為,完全符合搶劫罪的特征。”
上例中,辯護人以偏概全,以被告人未實施暴力為由作出“只構(gòu)成搶奪罪”的辯護,公訴人看到了其對法條解析的片面性,將搶劫罪構(gòu)成要件進行全面解析,指出采取“暴力”“威脅”“其他方法”的任一條都會構(gòu)成搶劫罪,駁倒了其片面的觀點,讓對方無可置辯。
朋友們,我們不可能都成為法庭上的公訴人,但如果可以從公訴人的言辭交鋒中學到其論辯招法的精髓,融會貫通并為我所用,定會受益無窮,助我們在辯壇上縱橫馳騁、一展口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