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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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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是為維護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規(guī)范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僅供參考,喜歡可以收藏分享一下喲!

《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

第一條 為維護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規(guī)范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tǒng)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第四條 工資支付主要包括:工資支付項目、工資支付水平、工資支付形式、工資支付對象、工資支付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第五條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fā)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jié)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xié)議或合同規(guī)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后即支付工資。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條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xiāng)(鎮(zhèn))、區(qū)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lián)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guī)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作活動占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其它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第十一條 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十二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guī)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jié)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guī)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guī)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zhí)行上述規(guī)定。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時,勞動者有權獲得其工資。在破產清償中用人單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的清償順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單位勞動者的工資。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yǎng)費、贍養(yǎng)費;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本規(guī)定,通過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協(xié)商制定內部的工資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同時抄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jiān)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fā)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本規(guī)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執(zhí)行。

規(guī)定解讀

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的要求,用人單位遇到節(jié)假日期間不能發(fā)放工資的,應該在最近的工作日發(fā)放工資。2018年“十一”假期,有不少單位9月底就會發(fā)放9月份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jié)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新個稅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點和稅率。新個稅法規(guī)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以及專項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綜合所得適用)按月?lián)Q算后計算繳納稅款,并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

根據規(guī)定,2018年9月24日中秋節(jié)和10月1、2、3日均為法定假期,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9月22日、23日和10月4、5、6、7日,用人單位可選擇給予補休或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因此,如果10天全部加班,就可以拿到24天的日工資收入。

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1、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的,依據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工資而定。工作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超過6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支付,不足6個月的,按半個月支付。

2、經濟補償最長不超過12個月。如果違法辭退的,支付雙倍經濟補償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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