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書最新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是指參加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與有資格的代理人,如律師、近親屬等之間簽訂的,約定委托代理事項、代理權限以及雙方權利義務的合同。下面就是小編給大家?guī)淼?021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書最新范本,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2021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書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乙方: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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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傳真
甲方因
糾紛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等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聘請乙方的律師作為委托代理人。
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xié)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委托代理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師在下列案件中擔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1、對方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
2、案由:
3、審理機關:
4、審級:
第二條 委托代理權限一般代理。或者全權代理,包括(選擇項):
1、變更或者放棄訴訟請求;
2、承認訴訟請求;
3、提起反訴;
4、進行調解或者和解;
5、提起上訴;
6、申請執(zhí)行;
7、收取或者收轉執(zhí)行標的;
8、簽署、送達、接受法律文書。
第三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委派
律師作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業(yè)務助理配合完成輔助工作,但乙方更換代理律師應取得甲方認可;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一條所列委托代理事項;
3、乙方律師應當以其依據法律作出的判斷,向甲方進行法律風險提示,盡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師應當根據審理機關的要求,及時提交證據,按時出庭,并應甲方要求通報案件進展情況;
5、乙方律師不得違反《律師執(zhí)業(yè)規(guī)范》,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同時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6、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yè)機密/或者甲方的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guī)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乙方對甲方業(yè)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第四條 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托代理事項有關的證據、文件及其它事實材料;
2、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
3、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指定為乙方律師的聯(lián)系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lián)系人應當通知委托代理人;
5、甲方有責任對委托代理事項作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錯誤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五條 律師代理費
經雙方協(xié)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
元人民幣,自本合同生效 日內支付,甲方并同意在本委托事務完成之日,以實際實現(xiàn)的標的
%或
元整加付給乙方作為律師代理費。
乙方戶名:北京市億嘉律師事務所
開戶行:北京銀行東單支行本合同終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應當由雙方書面確認并結清有關費用。
第六條 辦案費用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項所發(fā)生的下列辦案費用,應當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在乙方從事與甲方業(yè)務有關的活動中發(fā)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翻譯、資料、復印、交通、通訊、差旅等費用;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費用。
4、上述辦案費采取預付的形式由甲方預付乙方元人民幣,由主辦律師分階段持費用使用清單及開支的有效憑證經甲方審核確認,據實報銷多退少補。或者甲方一次性支付元人民幣由乙方包干使用上述辦案費用。乙方律師應當本著節(jié)儉的原則合理使用辦案費用。
第七條 合同的解除
甲乙雙方經協(xié)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3、違反第三條第5-7項規(guī)定的義務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zhí)業(yè)規(guī)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jié)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
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規(guī)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第三條規(guī)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代理費。
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或者違反第三條第5-7項規(guī)定的義務之一的,乙方應當通過其所投保的執(zhí)業(yè)保險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代理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當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項后,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甲方作為被告時,乙方律師已經為出庭作好準備,而原告方撤訴;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無故終止合同的。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律師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雙方如果發(fā)生爭議,應當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協(xié)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xiàn)行有效的仲裁規(guī)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執(zhí)一份乙方執(zhí)兩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的代理事項為止。
第十一條 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fā)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扉頁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fā)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
甲方:乙方:
代表:
日期 日期
民事訴訟委托規(guī)定是怎樣的
一、民事訴訟委托規(guī)定是怎樣的?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qū)、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二、關于《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的解讀
委托代理人,是指受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訴訟行為的人。委托代理人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1)代理權的發(fā)生是基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不是由法律規(guī)定。
(2)代理事項及權限一般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決定。
(3)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受訴人民法院提交授權委托書。
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下幾種人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的近親屬。
當事人的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律師。
律師是國家法律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維護者,近年來我國的律師隊伍不斷擴大,素質不斷提高,已經成為我國法治建設中一支強有力的隊伍。根據律師法規(guī)定,律師的一項主要業(yè)務就是接受民事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律師參與訴訟對人民法院查清事實,正確運用法律,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
(3)社會團體推薦的人。
社會團體指依法或經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有章程、有名稱、有一定數量成員、有經費來源、有辦事機構、有辦公地點的非營利性組織。
主要包括:
①人民群眾團體。如工會、婦聯(lián)、學聯(lián)、青年團等;
②社會公益團體。如中國福利基金會、中國紅十字會、消費者協(xié)會等舉辦社會公益事業(yè)的團體;
③文藝工作團體。如文學藝術界聯(lián)合會、戲劇工作者協(xié)會、音樂工作者協(xié)會等從事文學、美術、戲劇、音樂等文藝工作的團體;④學術研究團體。如自然科學工作者協(xié)會、社會科學工作者協(xié)會、醫(yī)學會等從事某種專門學術研究的團體;⑤宗教團體。如天主教、佛教等從事宗教活動的團體。社會團體不是以團體的名義代理訴訟,而是以團體推薦的人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
(4)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當事人所在單位為保護其職工的合法權益,可以在單位中推薦一人為當事人代理訴訟,但被推薦的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必須經當事人同意和授權。
(5)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除上面所列幾種人,當事人也可以委托朋友、同事等他所信任的人,這些人經人民法院許可,就可以作為他的訴訟代理人。從上述情況看,我國法律規(guī)定可以被委托代理訴訟的人是十分廣泛的,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委托代理人。
“民事訴訟委托規(guī)定是怎樣”,通過上文我們了解到,民事訴訟被委托人并非只有律師可以擔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的都可以成為被委托人,而民事訴訟委托事項都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自主決定的,也就是說委托權限可以雙方自行商議,不過委托畢竟是一項法律行為,必須要符合法律相關規(guī)定。
民事訴訟委托人條件是什么
一、哪些人可以成為民事訴訟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的資格是指具有依法享有接受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進行訴訟行為活動的一種能力或資格。 那么什么樣的人具有這樣的能力或資格,可以接受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成為訴訟代理人呢?對此,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
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2、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3、當事人所在社區(qū)、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委托代理人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qū)、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二、民事訴訟委托代理人具備哪些特點?
委托訴訟代理人具有以下特點:
1、訴訟代理權的發(fā)生是基于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
2、訴訟代理的權限范圍和代理事項由被代理人決定;
3、委托訴訟代理人必須是具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
三、民事訴訟委托代理人的權限是什么?
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來源于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因此委托訴訟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權的范圍內實施訴訟行為。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權范圍內實施訴訟代理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擔。
當事人在訴訟中的權利,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實體權利或與實體權利密切相關的訴訟權利,如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另一類是純粹的訴訟權利或與實體權利關系不密切的訴訟權利,如申請回避。
對于前一類權利,由于與當事人的利益關系密切,因此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對這類權利,需要被代理人特別授權。所謂特別授權,是指被代理人對涉及自己的實體權利的處分事項,專門、明確地授予訴訟代理人特定權限。在訴訟代理實務中,有的委托書只籠統(tǒng)地寫上“代理訴訟”、“特別代理”、“全權代理”,這都是不正確的。對此,《民訴意見》第69條專門規(guī)定,授權委托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正確的授權方法是明確地寫明授予何種涉及實體權利的處分權限。對于后一類權利,由于不涉及被代理人實體權利的處分權限,因此無須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
綜上所述,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及社區(qū)單位推薦的公民,都可以成為民事訴訟代理人。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且有訴訟能力。法院接到授權委托書后,會展開調查,對于具備民事訴訟委托人條件的代理人,法院會要求其提交訴訟狀、參加開庭答辯等與案件審理有關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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