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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道路旅客運輸許可管理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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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道路旅客運輸許可管理規(guī)定

  為加強和規(guī)范道路旅客運輸許可行為的管理,特制定《山東省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行政許可管理規(guī)定》,下面學習啦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山東省道路旅客運輸許可管理規(guī)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山東省道路旅客運輸許可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行政許可行為,維護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行政許可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實施行政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部《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guī)定》、《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guī)定》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道路旅客運輸(以下簡稱道路客運)經營,是指用客車運送旅客、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具有商業(yè)性質的道路客運活動,包括班車(加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游客運。

  第三條 班車客運的線路根據(jù)經營區(qū)域和營運線路長度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一類客運班線:地區(qū)所在地與地區(qū)所在地之間的客運班線或者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班線。

  二類客運班線:地區(qū)所在地與縣之間的客運班線。

  三類客運班線:非毗鄰縣之間的客運班線。

  四類客運班線:毗鄰縣之間的客運班線或者縣境內的客運班線。

  本規(guī)定所稱地區(qū)所在地,是指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區(qū);本規(guī)定所稱縣,包括縣、縣級市和設區(qū)的市下轄鄉(xiāng)鎮(zhèn)的區(qū)。

  包車客運按照其經營區(qū)域分為省際包車客運和省內包車客運,省內包車客運分為市際包車客運、縣際包車客運和縣內包車客運。

  旅游客運按照營運方式分為定線旅游客運和非定線旅游客運。定線旅游客運按照班車客運管理,非定線旅游客運按照包車客運管理。

  第四條 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實行道路客運企業(yè)等級評定制度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鼓勵道路客運經營者實行規(guī)?;?、集約化、公司化經營,禁止掛靠經營。

  第六條 凡在我省申請、實施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的,遵守本規(guī)定。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qū)域道路客運管理工作??h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實施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職責

  第八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實施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

  (一)從事縣級行政區(qū)域內道路客運經營的,由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許可;

  (二)從事本省行政區(qū)域內跨2個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域道路客運經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許可;

  (三)從事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行政區(qū)域道路客運經營的,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許可。

  第九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應當將下列內容予以公示:

  (一)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jù)、實施主體、條件、程序、實施期限、數(shù)量和結果;

  (二)需要申請人提交材料的目錄;

  (三)申請書文本式樣;

  (四)實施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依法應當收費的法定項目和收費標準;

  (五)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的監(jiān)督部門和投訴渠道;

  (六)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的公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辦公場所設置公示欄、電子顯示屏或者將公示信息資料集中在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專門場所供公眾查閱;

  (二)在聯(lián)合辦理、集中辦理行政許可的場所公示;

  (三)在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網站上公示;

  (四)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客運運力投放、客運線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況。

  第三章 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與其經營業(yè)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客車:

  (一)客車技術要求:

  1、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擬進入道路客運市場的車輛必須具有車輛生產廠家新車出廠合格證,依法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并按有關規(guī)定安裝行駛記錄儀或帶有衛(wèi)星定位系統(tǒng)的行駛記錄儀。同時還應達到下列要求:從事高速公路客運或者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技術等級應當達到行業(yè)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guī)定的一級技術等級;營運線路長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二級以上;其他客運車輛的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三級以上。

  本規(guī)定所稱高速公路客運,是指營運線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總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運。

  (二)客車類型等級要求:

  從事高速公路客運、旅游客運和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車輛類型等級應當達到行業(yè)標準《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325)規(guī)定的中級以上。

  (三)客車數(shù)量要求:

  1、經營一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0輛以上、客位3000個以上,其中高級客車在30輛以上、客位900個以上;或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40輛以上、客位1200個以上;

  2、經營二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50輛以上、客位1500個以上,其中中高級客車在15輛以上、客位450個以上;或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客位600個以上;

  3、經營三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輛以上、客位200個以上;

  4、經營四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輛以上;

  5、經營省際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中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客位600個以上;

  6、經營省內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5輛以上、客位100個以上。

  第十三條 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四)經設區(qū)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客運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而取得相應從業(yè)資格證。

  本規(guī)定所稱交通責任事故,是指駕駛人員負同等或者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guī)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jiān)督檢查、駕駛人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的制度。

  第十五條 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

  第四章 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程序

  第十六條 申請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向相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

  第十七條 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提供下列相關材料:

  (一)《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企業(yè)章程文本;

  (三)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五)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包括客車數(shù)量、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座位數(shù)以及客車外廓長、寬、高等。若擬投入客車屬于已購置或者現(xiàn)有的,應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客車等級評定證明及其復印件;

  (六)已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和從業(yè)資格證及其復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第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客運經營許可申請,根據(jù)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申請事項不屬于本實施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見附件2),同時告知申請人應當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可以當場補全或者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補全或者更正錯誤;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人當場不能補全或者更正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申請補正通知書》(見附件3),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事項屬于本實施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已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在收到完備的申請材料后受理道路客運經營申請,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見附件4)。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客運經營申請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向申請人送達《延長交通行政許可期限通知書》(見附件5),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6),明確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經營范圍、車輛數(shù)量及要求、客運班線類型;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fā)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告知被許可人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7)。

  第十九條 被許可人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條 向不同級別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由最高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f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注明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許可的經營范圍,下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再核發(f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下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已向被許可人發(fā)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上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上述要求予以換發(fā)。

  第二十一條 道路客運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按規(guī)定向設立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二十二條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形式投資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yè)管理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申請道路客運經營同時申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的,除提供本規(guī)定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見附件8);

  (二)可行性報告,包括申請客運班線客流狀況調查、班線走向示意圖、運營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對其他相關經營者產生的影響等,同時,要對申請事項涉及運輸生產的人、車、路、站等要素的安全條件做出分析,提出具體的管理和保障措施。申請延續(xù)經營的,還應注明原車檔案信息;

  (三)進站方案。包括擬經營班線起始站、終到站、途中??空军c及班次等,已與起訖點客運站和??空竞炗嗊M站意向書的,應當提供進站意向書;

  (四)運輸服務質量承諾書。

  第二十四條 已獲得相應道路班車客運經營許可的經營者,申請新增客運班線時,除提供本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二)與所申請客運班線類型相適應的企業(yè)自有營運客車的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復印件;

  (三)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包括客車數(shù)量、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座位數(shù)以及客車外廓長、寬、高等。若擬投入客車屬于已購置或者現(xiàn)有的,應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客車等級評定證明及其復印件;

  (四)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和從業(yè)資格證及其復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五)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所在單位的工作證明或者委托書。

  第二十五條 申請道路客運經營同時申請道路包車(非定線旅游,下同)客運經營的,除提供本規(guī)定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包車客運經營申請表》(見附件9);

  (二)可行性報告,包括申請包車客運客流狀況調查、運營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對班線客運和其他相關經營者產生的影響等,同時,要對申請事項涉及運輸生產的人、車、路、站(景區(qū))等要素的安全條件做出分析,提出具體的管理和保障措施。申請延續(xù)經營的,還應注明原車檔案信息;

  (三)運輸服務質量承諾書。

  第二十六條 已獲得相應道路包車客運經營許可的經營者,申請新增包車客運車輛時,除提供本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二)與所申請包車客運相適應的企業(yè)自有營運客車的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復印件;

  (三)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包括客車數(shù)量、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座位數(shù)以及客車外廓長、寬、高等。若擬投入客車屬于已購置或者現(xiàn)有的,應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客車等級評定證明及其復印件;

  (四)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和從業(yè)資格證及其復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五)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所在單位的工作證明或者委托書。

  第二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班線客運經營、道路包車客運經營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同時告知申請人應當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可以當場補全或者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補全或者更正錯誤;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人當場不能補全或者更正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申請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同時向社會公示7天,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向申請人送達《延長交通行政許可期限通知書》,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10),明確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經營主體、班車類別、起訖地及起訖站點、途經路線及??空军c、日發(fā)班次、車輛數(shù)量及要求、經營期限;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fā)放《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明》(見附件11),并告知班線起訖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屬于跨省客運班線的,由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將《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抄告途經進站上下旅客和終到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包車客運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包車客運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12),明確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經營主體、車輛類型、車輛數(shù)量及要求、經營期限;并在10日內告知車籍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班線客運經營、道路包車客運經營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并告知車籍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二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審查班線客運和包車客運申請時,應考慮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普遍服務和方便群眾等因素,審查申請材料反映的情況是否與法定的行政許可條件相一致。

  (一)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省際客運班線和省際包車客運經營申請后,將《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班線(包車)征求意見表》(見附件13)并附《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或《道路包車客運經營申請表》傳真(或網絡傳輸)至線路始發(fā)地或包車客運車籍地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征求意見;相關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接傳后班線客運5日內、包車客運10內將意見傳真(或網絡傳輸)至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予同意的,應當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復的,視為同意。我省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受理省際客運班線申請后,經研究同意的,7日內將征求意見函并附《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傳真至途經進站上下旅客和終到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征求意見。提請相關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規(guī)定在10日內反饋意見。

  相關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我省客運班線經營申請持不同意見且協(xié)商不成的,由我省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通過省交通主管部門將各方書面意見和相關材料報交通部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交通部作出同意的決定后,由我省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本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為申請人辦理有關手續(xù)。

  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收到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征求意見函后,將《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班線(包車)征求意見表》并附《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傳真(或網絡傳輸)至途經進站上下旅客和線路終到地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征求意見;相關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接傳后5日內將意見傳真(或網絡傳輸)至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予同意的,應當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復的,視為同意。

  (二)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省內市際客運班線、市際包車客運經營申請后,將《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班線(包車)征求意見表》并附《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或《道路包車客運經營申請表》傳真(或網絡傳輸)至途經進站上下旅客和線路始發(fā)地、終到地或包車客運車籍地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征求意見;相關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接傳后10日內將意見傳真(或網絡傳輸)至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予同意的,應當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復的,視為同意。

  (三)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市內縣際客運班線、縣際包車客運經營申請后,將《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班線(包車)征求意見表》并附《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或《道路包車客運經營申請表》傳真(或其他方式傳送)至途經進站上下旅客和線路始發(fā)地、終到地或包車客運車籍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征求意見;相關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接傳后10日內將意見傳真(或其他方式傳送)至受理申請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予同意的,應當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復的,視為同意。

  (四)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縣域內客運班線、縣內包車客運經營申請,按照本規(guī)定實施行政許可。

  第二十九條 在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對等投放運力等不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實施客運班線經營許可。

  第三十條 被許可人應當按確定的時間落實擬投入車輛承諾書。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已核實被許可人落實了擬投入車輛承諾書且車輛符合許可要求后,為投入運輸?shù)目蛙嚺浒l(fā)《道路運輸證》;屬于客運班車的,同時配發(fā)班車客運標志牌(見附件14),正式班車客運標志牌尚未制作完畢的,先配發(fā)臨時客運標志牌。

  經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許可從事省際、省內市際班線客運經營和包車客運經營的,由被許可人持《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或《道路包車客運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到車籍地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領其客運車輛的《道路運輸證》、班車客運標志牌或包車客運標志牌;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規(guī)定辦理簽章手續(xù),并統(tǒng)一制作《道路運輸證》和標志牌。

  省際(省內市際)臨時客運標志牌(見附件15)、包車客運標志牌(見附件16)由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tǒng)一印制,交由當?shù)乜h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客運經營者核發(fā)。包車客運標志牌和加班車、頂班車、接駁車使用的臨時客運標志牌在一個運次所需的時間內有效,因班車客運標志牌正在制作或者滅失而使用的臨時客運標志牌有效期不得超過30天。

  市內臨時客運標志牌、包車客運標志牌由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參照省際(省內市際)臨時客運標志牌、包車客運標志牌樣式自行印制。

  第三十一條 對同一客運班線有3個以上申請人的,或者根據(jù)實際情況需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采取服務質量招投標的方式實施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

  相關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xié)商確定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方式,實施跨省客運班線經營許可的,可采取聯(lián)合招標、各自分別招標等方式進行。一省不實行招投標的,不影響另外一省進行招投標。

  第三十二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客運經營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fā)現(xiàn)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利害關系人,向利害關系人送達《交通行政許可征求意見通知書》(見附件17)及相關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請人商業(yè)秘密的材料)。利害關系人有權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內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放棄上述權利。許可機關應當將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及時反饋給申請人,申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許可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實施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許可事項,實施機關應當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前,向社會發(fā)布《交通行政許可聽證公告》(見附件18),公告期不少于10日。

  第三十四條 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沖突的,實施機關在作出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并出具《交通行政許可告知聽證權利書》(見附件19)。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實施機關應當在20日內組織聽證。

  第三十五條 客運經營者需要變更許可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按本章有關規(guī)定辦理。

  客運班線的經營主體、起訖地和日發(fā)班次變更按照重新許可辦理。

  客運經營者在取得全部經營許可證件后無正當理由超過180天不投入運營或者運營后連續(xù)180天以上停運的,視為自動終止經營。

  第三十六條 客運班線經營者在經營期限內暫停、終止班線經營,應當提前30日向原許可機關申請。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xù)客運班線經營的,應當在屆滿前60日提出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依據(jù)本規(guī)定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重新辦理有關手續(xù)。

  客運經營者終止經營,應當在終止經營后10日內,將相關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客運標志牌交回原發(fā)放機關。

  第三十七條 客運班線經營者在經營期限屆滿后申請延續(xù)經營,符合下列條件的,予以優(yōu)先許可:

  (一)經營者符合本規(guī)定第三章規(guī)定;

  (二)經營者在經營該客運班線過程中,無特大運輸安全責任事故;

  (三)經營者在經營該客運班線過程中,無情節(jié)惡劣的服務質量事件;

  (四)經營者在經營該客運班線過程中,無嚴重違規(guī)經營行為;

  (五)按規(guī)定履行了普遍服務的義務。

  第五章 道路客運經營期限核定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客運經營許可權限,負責道路客運經營期限的核定。

  第三十九條 客運經營期限根據(jù)客車的類型等級、使用年限、技術狀況和經營方式等因素核定。經營期限為4年到8年。

  第四十條 客運經營期限核定標準:客車類型等級是高三級、高二級的(系指JT/T325標準核定車輛類型等級,下同),經營期限核定為8年;客車類型等級是高一級的,經營期限核定為7年;客車類型等級是中級的,經營期限核定為6年;客車類型等級是普通的,經營期限核定為5年。

  從事包車客運的車輛經營期限屆滿,經檢測運行車輛技術狀況符合有關要求,需要繼續(xù)經營的,經營者應當在經營期限屆滿前60日提出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可準予其延長一年經營,但最多可兩次申請、兩次延長,并重新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四十一條 客運經營期限在道路客運經營許可時一并核定,其經營期限在《道路運輸證》中注明。

  第四十二條 經營期限內,客運經營主體、班線起訖地和日發(fā)班次發(fā)生變更,重新許可時,原客運車輛經營期限不變。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檔案制度,妥善保管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檔案材料;加強信息化工作,及時將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材料錄入數(shù)據(jù)庫,實現(xiàn)信息共享。

  第四十四條 本規(guī)定未盡事宜按照《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guī)定》(交通部2005第10號部令)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五條 我省原有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與本規(guī)定抵觸的,按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六條 本規(guī)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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