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轉正述職報告范文(2)
法務轉正述職報告范文
1、鞏固成果,吸取教訓,進一步明確法律事務和物價信息監(jiān)察工作的指導思想,強化工作責任制。指導思想是緊緊圍繞公司的工程建設和生產經營工作,積極做好服務、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
2、掌握特點,總結規(guī)律,提高法務信息監(jiān)察的整體工作水平,盡職盡責的完成各項工作,發(fā)揮監(jiān)督職能,切實維護公司的利益。
3、增強主觀能動性,充分發(fā)揮參政作用,當好領導的參謀。
4、充分發(fā)揮溝通、協調作用,積極協調好法院和當事人的關系。
5、進一步做好法務的事前預防工作,在事中法律控制中發(fā)現問題及時向公司領導匯報,做好事后法律補救工作。不斷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加強財務的對賬制度和物資管理制度,提高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律風險意識和責任感。
6、公司領導交辦的工作及時做好信息反饋,按領導意旨及時處理好突發(fā)性事件。
法務轉正述職報告范文篇3
我國的市場經濟越來越完善,商業(yè)風險越來越在較大程度上體現為法律風險,而同樣,一切法律風險最終將體現為商業(yè)風險。沒有哪一次的法律風險不伴隨著企業(yè)經濟利益的得與失。鑒此,我集團公司高層領導班子,對于法務工作的展開日益重視。受董事會委托,現將集團公司法務工作做一簡要說明如下:
一、集團公司前期法務工作及法務自查表的回顧
集團董事會辦公室在浙通司[20xx]5號文中要求在所屬各單位、在建項目部設立法務人員時,已經明確規(guī)定,設置法務人員的目的是:
1、對集團的法務工作起承上啟下作用,起到集團與所屬單位法務工作聯系、中轉和協調的作用。
2、保證所屬單位合同會簽制度的有效進行。
3、妥善管理所屬單位與合同有關的各項文檔資料。
4、參與所屬各單位與法律有關的各項事務的處理。
5、其它交辦事宜。
集團董事會辦公室在浙通司[20xx]14號文中,進一步明確要求集團所屬各單位法務人員,對本單位的法務情況作一調研,目的在于促使各單位法務人員對本單位的法務工作情況有一個全面、清晰的了解,以便后繼法務工作的持續(xù)開展。
從各單位反饋回來的自查表中可以看到,集團所屬各單位的法務工作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各單位法務工作開展程度參差不齊。
有的單位已經實現了對常規(guī)業(yè)務合同的法務人員參預審查的制度,但有些單位還沒開始,只是有爭議時就去找外聘律師處理訴訟,而內部法務工作處于真空狀態(tài)。
2、各單位法務人員的法律工作水平參差不齊。
有的單位的法務人員已具有很強的專業(yè)水平,具有獨立的處理法律事務的能力和參預合同會審把關的能力,但有的單位的法務人員可能剛剛接觸,對于如何開展法務工作處于迷茫狀態(tài),不清楚自己該做哪些事。
3、合同相關檔案管理處于薄弱狀態(tài)。
從自查表中可以看出,尚沒有哪家單位在自查表中提及法務人員參預對合同相關檔案的管理問題。各單位對于法務檔案的理解仍局限于訴訟案卷上,沒有把法律實務中所常遇到的“打官司就是打證據”的理解,運用到實際工作中來。集團公司已經發(fā)生過的一些案例說明了合同相關資料缺失所造成的案件處理上的困擾,另一些案例也從反面證明了相關資料的齊備對于訴訟案件的有效處理,所帶來的便利。法務人員參預檔案管理,就是參預證據的形成、收集和整理。收集證據不是為了訴訟,但沒有證據的支持,談判也不會有力。
4、思想認識不統(tǒng)一。
對于法務工作在企業(yè)中的作用與地位,從總體上仍停留在打官司的認識上,對于法務人員參預事前法律風險控制的認識并不統(tǒng)一,現狀是:有的單位所有合同均經法務人員審核,有的單位根本沒有法務人員參預,而且從總體上來講事后救火員的定位占了主導地位。但國家經貿委、國資委立足于現代企業(yè)法務工作的開展,對于企業(yè)內部法律顧問的定位則是:法律顧問不只是打官司的角色,更為重要的是法務人員是領導的法律參謀與助手。讓法務人員參預到生產經營活動中,不但可以提高法務人員對于本單位業(yè)務和管理模式的深入理解,也有助于法務人員從這些活動中,發(fā)現法律問題,加深對法律條文的領會,進而從法律的視角提出完善生產經營活動的辦法,做好事前法律風險防范的工作。全集團應將法務工作的關口從事后統(tǒng)一到事前上來,將法務人員從救火員統(tǒng)一到企業(yè)風險控制員的角色上來。
二、20xx年集團公司的法務工作目標和主要任務 20xx年法務工作的主要目標,簡要來說,就是要建立建全法務人員的工作隊伍,完善集團公司的基礎性法務工作制度。
圍繞主要目標,重點做好五個方面的工作。
(一)在全集團各級樹立以事先防范為主,事中控制為輔,事后救火為補充的法務工作指導思想。
事后救火式的法務工作,不只是耗費企業(yè)高層及相關部門人員的大量精力,干擾企業(yè)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而且需要企業(yè)投入大量的資金,效果還往往不佳,增加企業(yè)額外的成本及費用支出。這種思路與現代法務工作的思想及國家有關企業(yè)法律顧問的規(guī)范文件的要求是不同的,也不利于最大限度降低企業(yè)損失。
事前防范式要求在不斷總結以往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在總結旁人的經驗教訓的基礎上,防微杜漸,將這些經驗與教訓上升為管理的制度,上升為合同的條款,使同樣事情不再發(fā)生或減少發(fā)生的概率。達到減少事后救火的發(fā)生率,為企業(yè)減損服務。
事前防范式考慮到合同訂立后,風險的形成與積累總是一個不斷變化的動態(tài)過程,而這個過程與合同履約的過程同步并行,所以,事前防范式也同時要求事中控制的同步并行。采用事中同步跟進、主動控制的方式,一方面是可以消除后發(fā)的法律風險,另一方面對于合同訂立中未考慮到的地方,也能及時加以補救完善,從而將法律風險產生的可能降到最低限度。
(二)建立合同會簽制度。
合同會簽制度是事前防范工作的基礎性工作。堅持合同會簽制度也是集團公司高層一直以來所強調和遵循的,其目的是集合企業(yè)各部門的智力,找出合同中存在的問題并加以完善,從而提升合同簽約的水平。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及爭端的解決,立腳點還是合同的規(guī)定,事實上,國家的法律體系再完善,也不可能將現實生活中所發(fā)生的一切情況都規(guī)定進去,特別是在民商經濟活動中,法律更傾向于當事人意思自治主義,允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彼此的權利與義務,使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上升為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這種現狀決定了,合同中約定的內容決定了合同的履行,決定了企業(yè)的經濟利益。法律工作實際上也就成了企業(yè)的經濟工作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
看了法務轉正述職報告范文的人還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