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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借條糾紛及陷阱類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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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社會經(jīng)濟的發(fā)展,資金的流動越發(fā)頻繁,隨之而來的是民間借貸活動也日益活躍起來。一些民間借貸因出借、借款雙方因借款手續(xù)缺失、借款手續(xù)不完備、借款手續(xù)不規(guī)范等原因,所引發(fā)的民事糾紛也呈現(xiàn)增多的趨勢,對薄公堂的借款糾紛更是屢見不鮮。在民間借貸過程中,到底有怎樣的風險讓您防不勝防?下面學習啦小編整理了常見借條糾紛及陷阱類型分析,供你參考。

  常見借條糾紛及陷阱類型分析

  1、“借條”“欠條”、 “收條”、——名稱不能忽視

  借錢給朋友時,應當讓他出具什么樣的憑證呢?在現(xiàn)實生活中最常見的憑證有以下三種:“借條”、“欠條”與“收條”。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們的法律含義則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名稱雖然不是認定法律關系的唯一決定性因素,但一旦訴諸法律,它對于法官的判斷無疑是具有極大影響。

  “借條”它代表的是一種借款合同關系,僅憑“借條”可以很簡單的證明借款關系,法律上比較明晰,無需其他證據(jù)予以佐實。

  “欠條”它一般是對以往雙方經(jīng)濟往來的結算后確定的債權債務關系,一般要求欠條出具的法律原因。僅憑“欠條”,無法從字面上表明債權關系形成的原因,因此法律關系相對復雜。

  “收條” 一般作為收到錢、物一方,寫給送交者的憑據(jù)。僅憑收條,不能認定出具“收條”的一方和接受“收條”的一方具有借款關系。

  另外,名稱不同,還會引發(fā)訴訟時效的計算起點,即訴訟時效的計算問題。如果寫明是借條,則適用的訴訟時效是兩年,有還款期限的,從還款日計算訴訟時效;如果借條上沒有寫明還款時間,出借款項的一方可以隨時主張權利,可以在主張還款時計算訴訟時效;但如果寫明的是“欠條”,雖然事訴訟時效同樣是兩年,但卻是從“欠條”上寫明的日期計算訴訟時效。

  因此,當你借錢給朋友時,正確的做法是讓他出具“借條”,而不是“欠條”和“收條”。

  2、到底是誰借了錢——借款人名稱不可只寫“三哥”、“四妹”

  在民間借款時,出借款項的一方為“出借人”,借款的一方為“借款人”。由于在民間借貸中,出借人與借款人往往是關系比較密切的人,如親戚關系,或者朋友關系。借款時很容易將日常習慣稱謂寫入借條,如將出借人寫成“張叔”、“李姐”;將借款人寫成“三哥”、“四妹”之類,萬一借款人逾期還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訴借款人,往往會因債權、債務人不明確而被法院拒之門外。實際生活中,這類的糾紛也時有發(fā)生,因此,借條上應寫出借人及借款人身份證上的名字,已明確實際的借款人到底是誰,這種“三哥”、“四妹”之類的習慣的稱謂實不足取。

  3、借條居然也有“槍手“——警惕“李鬼”簽名

  “是己借款,非己寫條”——這樣的糾紛日前在南京通過刑事偵查的方式塵埃落定。

  王某向張某借款10000元,在張某要求王某書寫借條時,王某恰巧接到一個電話,離開現(xiàn)場,不久王某返回,將一張已經(jīng)寫好的借條交給張某,張某看借條數(shù)額無誤,簽的名字也是借款人的名字而且筆跡似乎也沒有問題,便將10000元交給了王某。后張某向王某索款時,王某卻不認帳了。張某無奈憑借“借條”起訴到人民法院,由于王某否認借款事實并否認欠條是其所寫,因此經(jīng)法院委托有關部門進行筆跡鑒定,鑒定后卻確認借條不是王某所寫。法院依據(jù)鑒定結論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后該案經(jīng)張某申訴到檢察機關要求抗訴,人民檢察院在審查后,認為有必要由公安機關偵查。后經(jīng)偵查,王某才承認借款屬實,借條是其找別人仿照自己筆跡所寫,這個“槍手”最終導致了張某民事訴訟的敗訴。

  4、打借條不僅僅只是簽名——借條內容要自己書寫

  上一個案例是出借人疏忽大意導致遭遇假冒簽名引發(fā)的糾紛,而在借貸關系中,借款人一方同樣存在法律風險,本例所述就這這方面的例子。一年前,筆者曾代理了這樣一起案子:丁某向周某借款12000元,周某自己將借條寫好,寫明借款額度為12000元(小寫,本借條未寫明大寫),丁某看借款金額無誤,遂在借條上簽了自己的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簽名欠條起訴丁某歸還借款120000元。丁某提出當初寫明的是12000元而非120000元,但苦于沒有其他證據(jù),一審敗訴。筆者接受二審委托后,經(jīng)多方努力,調取了其他間接證據(jù),二審法官結合新證據(jù),結合生活常理,查明:周某在12000后面留了適當空隙,在丁某簽名后便在后加了“0”。 本案雖經(jīng)依法改判,但當事人每想起為此案所花費的時間精力、辦案支出都唏噓不已。

  而本案還能給給廣大讀者另外提供一個重要的提示:那就是,如果當初雙方約定的借款金額,不是用小寫而是用大寫或是大小寫均采用的方式,這樣的糾紛可能就會避免,有關借款金額大小寫引發(fā)的糾紛在借款糾紛中屬于多發(fā)性的糾紛,一定要引起廣大讀者的注意。

  5、白紙黑字方有效——雙方約定的利率應當寫入“借條”

  李某向孫某借款10000元,雙方口頭約定利息為年息2%。在出具借據(jù)時李某寫到:今借到孫某現(xiàn)金10000元。孫某考慮雙方都是熟人,也沒有堅持要求把利息寫到借據(jù)上。后孫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條起訴要求還本付息,人民法院審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的規(guī)定,駁回了孫某關于利息的訴訟請求。

  為此,利息約定應當在“借條”中明確,但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之間的利息約定不應當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就會不受保護。

  根據(jù)1991年出臺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jù)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shù))。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從以上角度分析得知,目前民間約定俗成的“兩分息”、“三分息”已經(jīng)明顯超越了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其超出部分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6、這個“還“字不簡單——當心漢字以及語句的歧義

  里某借武某50000元,為武某出具借條一份。兩個月后里某歸還5000元,遂要求武某把原借條撕毀,其重新為武某出具借條一份:“里某借武某現(xiàn)金50000元,現(xiàn)還欠款5000元”。這里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huan)”,又可以解釋為“還(hai)欠”、“尚欠”。由此產(chǎn)生爭議,對出借人非常不利。最后武某的權利雖得到保護,但該案訴訟百般周折,至今仍作為經(jīng)典案例出現(xiàn)在各大教科書上。

  2007年6月,鐘某因做生意資金周轉需要向黃某借款6萬元,并出具了一張借條,借條的內容為“今借黃某人民幣陸萬元”并署名及借款時間。同年6月30日鐘某歸還了2萬元,但在還款時黃某未出具收條,而鐘某只在借條的金額后注明“6月30日還貳萬元”。因余款久拖未還,黃某訴至法院,稱鐘某至今分文未還,并稱借條中的“6月30日還貳萬元”是雙方約定的還款計劃,故要求法院判令鐘某歸還借款6萬元。對此,鐘某雖辯稱已歸還了2萬元,但由于借條上的注明內容存在歧義,又無其他證據(jù)佐證而感到懊悔不已,于是私下找到黃某論理,并錄下了當時的對話內容,該錄音清楚地證實了還款的事實,并提交法庭作為查清本案事實的一份關鍵證據(jù)。

  法院審理后認為,錄音資料只要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的方法取得,依法可以作為定案的證據(jù)使用。鐘某提供的錄音資料并沒有違反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雖屬“偷錄”仍為有效證據(jù)。最終,所在地法院依據(jù)該錄音當庭作出了前述判決。但不難想象,如果沒有錄音證據(jù),該案將又是一場曠日持久的馬拉松戰(zhàn)爭。

  7、橫看成嶺側成峰——還款期限確定與否各有利弊

  我們都知道,因借款引發(fā)的糾紛在兩年的訴訟時效內是受法律保護的。那打借條的時候,是否應確定具體的還款期限呢?這個問題在實務中已形成比較一致的觀點:寫明也好,不寫明也罷,在具體問題中是各有利弊的。我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規(guī)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因此在實踐中就需要注意,在注明還款期限的情況下,訴訟時效均從其注明的還款期限之日起計算為兩年,因此如果借款方?jīng)]有在約定的期限內還款,出借方一定要記得在預定的期限屆滿后兩年內及時主張權利。在沒有注明還款期限的情況下,出借方則有權隨時主張還款。同時,借款人也因應注意,如果如果借條中約定了還款期限,就應該在規(guī)定期限內歸還借款,以免發(fā)生糾紛;而如果沒有約定借款期限,在有償借款中,你可以隨時歸還借款。因此我們的結論是:到底是否明確借款期限,要根據(jù)具體情況確定。

  8、有借條不一定贏官司——續(xù)接時效要記牢

  上面我們提到了還款期限是否在借條中明確的問題,那么以下的案例告訴您:補足并確定時效證據(jù)是非常關鍵的,這也是民間借貸中的一個突出問題。

  2006年8月,張老板的表弟王某來找他借錢,說是準備開店做些小本生意。張老板便借了2萬元給王某,并書面約定一年內歸還。轉眼一年的期限到了,張老板認為王某的生意還在起步階段,雙方又是親戚,便沒有去催要。2008年7月,張老板不得不拉下情面向王某討要,但王某表示生意剛起步,沒有還款能力,并信誓旦旦的保證將還款期限向后推一年,一定歸還。無奈之下,張老板只能同意,但遺憾的是,雙方并沒有出具任何文字材料。轉眼間一年的時間又過去了,當張老板再去索要款項時,王某卻拒絕還款,說是過時效了。張老板準備聘請筆者與王某打場官司。筆者了解情況后明確地告訴張老板,打官司不一定能贏。為什么?因為他已經(jīng)錯失了勝訴的時限。

  因此,當出借方遇到上述問題時,就延期還款問題一定要形成書面的條款,已起到使訴訟時效中斷的目的,否則你即便手拿借條,也不一定打贏官司。

  9、借款也要看目的——違法借貸法律不予保護

  上面的張老板手握借條,因時效撓頭不已,而鐘老板同樣是手握借條也要不回錢,原因是:他與貸方的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這是10幾年前的一個真實案例。某年年初,鐘老板的老同學謝某找上門來,向鐘老板借10萬元。當時,鐘老板問謝某借錢準備投資什么項目,謝某說是要開一家賭博游戲室,鐘老板認為這雖然利大但風險也大,所以沒有答應。可后來謝某又幾次找到他,并承諾不論發(fā)生任何事,都不會影響到債務的履行,在謝某的軟磨硬泡之下,鐘老板還是把錢借給了他,并在借條上注明一切責任由謝某本人承擔。結果,謝某的游戲室沒開多久便被公安機關查封,謝某也受到了處罰。這下鐘老板慌了,三天兩頭上門討債,謝某每次都說暫時無力償還,讓他寬限一段時間。再三思量后,鐘老板把謝某告上了法庭,可法院不僅沒有支持鐘老板的訴訟請求,還對鐘老板處以罰款。其實,很多人都存在這樣的認識誤區(qū),認為借款的用途不會對還款產(chǎn)生影響,也就是說,不論借款人借錢是用于正當經(jīng)商還是非法活動,出借人都可以向其主張債權,因為“欠債還錢”是天經(jīng)地義的事。這種觀念是不正確的,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指出,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還可以予以訓誡、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處以罰款、拘留。你看鐘老板這可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因此借款的時候一定要看借款的目的,生活中比較常見的另一種借款就是在賭桌上的借款,想象上面的案例,你可要三思而后行了。

  10、注意保留其他證據(jù)——借條外的功夫同樣重要

  在民間借貸中,一般來講只要有了正規(guī)的借條,借貸關系一般上可以確定,但在現(xiàn)實生活中有很多借款人不予出庭配合,這樣的借貸糾紛就只能缺席開庭審理了,但實務中缺席審理的案件對原告方舉證的要求越來越嚴格,又是法庭甚至要核實雙方借款的基礎關系,比如借款的用途,更重要的是法庭還要確認是否發(fā)生了款項的交付。所以對于大額度的借貸,可以考慮采取銀行轉賬的方式,而且要保存好轉賬和入賬的記錄,以便發(fā)生糾紛后利于舉證。另外在打借條的同時,可以請求第三人作為見證,要求提供保證人等等,這些工作都可以比較好的留存證據(jù),無論缺席與否,你都可以高枕無憂。

  11、我已經(jīng)歸還了你的奶酪——還款后一定索要借條

  王某和李某是多年相交的好朋友,2008年9月,王某因資金緊張向李某借3萬元,當時王某給李某立下借據(jù),定下還款日期。11月5日,王某請李某和表兄張某一起吃飯,在飯桌上,王某當著張某的面把欠李某的3萬元錢還給李某。因李某當時沒帶借條,王某就沒收回借條,過后也沒有向李某索要這張借條。王某考慮自己和李某是多年的朋友,彼此了解信任,還款時還有張某在場作證,李某不會因為3萬元錢而喪失良心的。

  可讓王某萬萬沒有想到的是,今年5月,李某竟以這張王某未曾收回的借條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償還借款3萬元。日前,經(jīng)審理,法院認為證人證言的效力低于書證,加之張某與王某有親屬關系,所以沒有采信張某的證言,依據(jù)李某提供的借條,法院判令王某償還李某借款三萬元。

  即使是親朋好友之間,如果有借款之類的事情發(fā)生,還款時一定要收回借款時所打的借條,如果當時收不回借條,可以暫緩還錢或讓對方出具詳細說明收到此筆款項的收條,也可以過后及時追回借條,以免引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文中的王某可謂了啞巴吃黃連,有苦難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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