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能否成為搶劫罪的犯罪對象
借條能否成為搶劫罪的犯罪對象
借條本身雖不是財產,卻是財產權利的唯一憑證,失去借條就失去主張財產的權利,甚至最終喪失財產所有權。采用暴力手段搶回借條予以銷毀,或者直接暴力毀壞都有搶劫的嫌疑。下面學習啦小編整理了相關知識,供你參考。
借條能否成為搶劫罪的犯罪對象
借條是不是搶劫罪的犯罪對象,應首先明確它所體現(xiàn)的法律性質。借條雖然不代表所有權關系,但它是代表債權、債務關系的一種財產權利憑據,是據以主張權利的證據,具有與其記載的債權債務等同的經濟價值。因而搶劫借條的行為,實際上妨害了債權人主張權利,但并不因此消滅債權債務關系。
其次,要看這種財產權利憑據與財產本身的取得與喪失是否有直接關系。雖然從民法角度分析,搶劫借條是一種侵犯債權的行為,但是從刑法上來看,如果喪失借條,債權人就很難恢復自己的權利,合法權利難以實現(xiàn),因而搶劫借條的行為,對債權人的財產權利也形成實質的侵害。所以也應以搶劫罪追究刑事責任,這也符合搶劫罪的客體要求。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搶劫罪所侵犯的不僅是有形財產,更主要的是侵犯公私財產的合法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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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條上署名的保證人應該承擔什么保證責任
網友提問:
李明向王麗借了5萬元,我作為李明的保證人在借條上署名?,F(xiàn)李明到期未還款,王麗要求我償還5萬元,我能以應先找李明還錢為由對抗王麗的請求嗎?
律師回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第十八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綜上,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債務人和保證人對債權人履行債務并無順序和主次之分的限制。王麗在李明沒有按期還款時有權要求你償還借款,你不能以先找李明還錢為由對抗王麗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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