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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貸資產轉讓合同優(yōu)秀范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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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貸資產轉讓合同優(yōu)秀范本

  戶 名:浙商銀行

  開戶行:

  賬 號:

  自信貸資產轉讓價款全額付至上述賬戶時起,本合同項下的信貸資產即轉由乙方享有。

  第五條 相關費用及其支付

  乙方應向甲方支付轉讓安排費、代理費等相關費用(共計)的計算公式為:

  (借款合同利率-轉讓利率)×轉讓金額×實際天數/360天 上述費用的支付時間及方式為: 在每季度付息日或還本付息日,由甲方在向借款人收取的利息以及本息中扣除

  第六條 信貸資產轉讓后采取以下第(二)種方式管理。

  (一)乙方自理

  本合同項下的信貸資產轉讓給乙方后,由乙方行使甲方在原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項下的全部權利,自行向借款人收取本息,但乙方在行使相關權利時如需甲方提供必要協(xié)助的,甲方應無條件配合。

  (二)甲方代理

  1.乙方委托甲方代為管理信貸資產項下的權益,授權甲方代理收取借款人應付的本息。

  2.甲方在代理管理信貸資產項下權益期間,應當:

  (1)忠實履行各項代理職責,及時、合理的行使乙方在信貸資產項下的各項權利,保障乙方權益不受損害;

  (2)將自借款人和/或擔保人處收到的任何文件和資料及時送達乙方;

  (3)將借款人和/或擔保人的經營及財務等狀況及時通報乙方;

  (4)嚴格按本合同及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的約定,對借款人和/或擔保人的履約情況進行監(jiān)督和檢查,并在收到或獲悉借款人和/或擔保人違反借款、擔保合同的事件或情況后3個工作日內通報乙方。

  3.在甲方代理管理信貸資產項下權益期間,當信貸資產將受或已受損失時,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信貸資產損失的發(fā)生或擴大。

  4.甲方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計息、付息方式及時向借款人收取利息,甲方保證按本合同第五條約定及時扣除相關費用并在收取利息后2個工作日內將按轉讓利率計算所得的利息支付至乙方指定的以下賬戶:

  戶 名:

  開戶行:

  賬 號:

  5.在甲方代理管理信貸資產項下權益期間,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應付利息逾期支付,乙方有權按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向甲方計收逾期期間的復利;對乙方造成其他損失的,甲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乙方有權在甲方代理管理信貸資產項下的權益時,對甲方管理信貸資產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和檢查,必要時有權終止對甲方的委托自行管理信貸資產。

  第七條 追索權

  (一)甲方轉讓給乙方的信貸資產到期時,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和/或擔保人未按擔保合同約定主動承擔擔保責任的,乙方有權就未償還貸款本息向甲方追索。

  (二)乙方根據前款規(guī)定行使追索權,適用以下第2種方式:

  1.限額追索

  甲乙雙方確認,甲方僅在 (注:具體額度由業(yè)務部門根據業(yè)務需要決定)的限額內對乙方未得到償還的債務(包括但不限于貸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實現債權的費用等)承擔償還責任。

  2.全額追索

  甲乙雙方確認,甲方應對乙方未得到償還的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于貸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實現債權的費用等)承擔償還責任。

  (三)自信貸資產轉讓日起至信貸資產到期日止的期間內,如出現下述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立即終止執(zhí)行本協(xié)議,并就全部未償還的貸款本息向甲方進行追索:

  1.借款人或擔保人以其對甲方的其他權利對信貸資產提出抵銷、索賠、留臵、其他扣減、仲裁或訴訟等;

  2.借款人或擔保人存在通過改制、合并、分立、破產、轉移財產和抽逃資金等形式惡意逃廢債務的情形;

  3.甲方故意隱瞞或未如實向乙方通報借款人和/或擔保人的經營及財務等狀況;

  4.甲方向乙方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信貸資產轉讓文件等;

  5.存在對甲方商譽、業(yè)務活動、財務狀況和本合同項下的履行能力可能產生較大負面影響的訴訟、仲裁或任何政府部門的強制性執(zhí)行措施;

  (四)乙方按本條約定向甲方追索時,可以向甲方送達信貸資產追索通知書(格式見本合同附件2-2),要求甲方根據追索通知書的要求償還乙方尚未得到償還的信貸資產本息。甲方應無條件按照通知書的要求將相應款項支付到乙方指定賬戶。

  (五)甲方按乙方要求承擔償還責任后,乙方應當將甲方所承擔償還責任對應部分的信貸資產債權轉回給甲方。對于其他未轉回給甲方的信貸資產債權,乙方有權繼續(xù)要求借款人和擔保人承擔清償責任。

  第八條 聲明和保證

  (一)甲方的聲明和保證:

  1.就開展本合同項下的信貸資產轉讓業(yè)務,甲方已取得有關政府部門及監(jiān)管機構的批準;

  2.就開展本合同項下的信貸資產轉讓業(yè)務,甲方已獲得批準或授權;代表甲方簽署本協(xié)議的簽署人已得到甲方有權機關的正式授權,有權代表甲方簽署本協(xié)議;

  3.截止至轉讓日,信貸資產不存在任何未向乙方披露的瑕疵、爭議或糾紛;

  4.信貸資產轉讓文件真實、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遺漏、隱瞞任何可能導致乙方誤解或給乙方權利和(或)利益造成或可能造成損害或不利影響的事實或情況;

  5.借款、擔保合同項下沒有禁止信貸資產轉讓的約定;

  6.信貸資產不受借款人或擔保人以其對甲方的其他權利所主張的抵銷、索賠、留臵或其他扣減等;

  7.甲方已全面、充分、適當地履行了其在借款、擔保合同項下全部責任和義務;

  8.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借款人的債務責任和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均不發(fā)生任何變化;

  9.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未經乙方事先書面同意不與借款人、擔保人對借款或擔保合同做出任何形式的變更或修改;

  10.截止至信貸資產轉讓日,借款人、擔保人沒有拖欠借款合同項下已到期的任何款項,也不存在其他違反借款、擔保合同的行為;

  11.甲方未將該信貸資產轉讓給其他第三方或在該信貸資產上設定抵押、質押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擔保權益或第三方權益;

  12.截止至信貸資產轉讓日,不存在任何對甲方商譽、業(yè)務活動、財務狀況和本合同項下的履行能力可能產生較大負面影響的訴訟、仲裁或任何政府部門的強制性執(zhí)行措施;

  13.在本合同項下的信貸資產轉讓完成后,如發(fā)生或可能發(fā)生任何對甲方財務狀況或本合同項下的履行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重大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等時,甲方應于發(fā)生之日起(含該日)3日內書面通知乙方;

  14.甲方負責辦理信貸資產轉讓文件在有關部門的變更手續(xù)和借款合同項下擔保物權的變更登記手續(xù),并承擔因此發(fā)生的各項費用;

  15.甲方將盡力督促借款人、擔保人全面、及時履行其在借款合同和/或擔保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

  (二)乙方的聲明和保證:

  1.就開展本合同項下的信貸資產轉讓業(yè)務,乙方已取得有關政府部門及監(jiān)管機構的批準;

  2.就開展本合同項下的信貸資產轉讓業(yè)務,乙方已獲得批準或授權;代表乙方簽署本協(xié)議的簽署人已得到乙方有權機關的正式授權,有權代表乙方簽署本協(xié)議;

  3.沒有承諾接受或代為履行甲方在借款、擔保合同項下的任何和一切義務;

  4.乙方承擔與信貸資產轉讓相關的安排費、代理費等費用。

  (三)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的上述聲明與保證將持續(xù)有效。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雙方均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項下的責任、義務或承諾、保證的,均屬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賠償守約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損失。

  (二)任何一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項下應當支付的價款、利息、違約金的,除應支付相應款項外,對于逾期支付的金額還應根據實際逾期天數按每日0.01‰的比例支付違約金。守約方有權從違約方在守約方開立的任何賬戶內直接扣收相應金額的款項。

  (三)一方違約致使守約方采取仲裁或訴訟的方式實現債權時,違約方應承擔守約方為此支付的仲裁費、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及其他實現債權的費用。

  (四)甲方違約致使信貸資產轉讓不能進行或無效時,甲方應當賠償乙方已支付的信貸資產轉讓安排費、代理費等費用;乙方違約致使信貸資產轉讓不能進行或無效時,乙方已支付的上述費用不予退還。

  (五)如因一方泄露有關商業(yè)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相應的損失。

  第十條 保密條款

  (一)雙方保證保守因信貸資產轉讓而知悉的有關雙方或借款人/擔保人的商業(yè)秘密并防止任何形式的泄露,但因以下原因除外:

  1.因非本方原因使保密信息已經進入公知渠道; 2.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應予以披露; 3.根據司法機關或其他有權行政機關、監(jiān)管機構的要求應予以披露。

  (二)除本合同雙方(包括與本合同有關的關聯單位)及其委托的負有保密義務的咨詢顧問單位外,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其他單位和人士透露本合同的任何內容。

  (三)任何一方對外泄露有關商業(yè)秘密的行為均視為重大違約行為。

  (四)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終止,本條款繼續(xù)保持其原有效力。

  第十一條 權利義務的轉讓

  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和/或義務。

  第十二條 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

  (一)本合同適用中國法律,并按中國法律解釋。

  (二)凡因執(zhí)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能解決時,應通過下列第 2種方式解決糾紛:

  1.向 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在爭議解決期間,除爭議所涉及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他部分應繼續(xù)履行。

  第十三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和修改

  (一)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本合同條款。如需對本合同條款做必要修訂、補充或其他更改的,應經雙方一致同意并簽訂書面補充合同。

  (三)本合同中任何條款和內容被確定為無效或不能執(zhí)行,不影響本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和執(zhí)行。

  (四)本合同對簽約雙方及其各自的繼承人和受讓人具有約束力。

  第十四條 通知和送達

  (一)除非雙方另行約定,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fā)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應采取中文書面形式。

  (二)雙方按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以派專人遞送、郵政特快專遞、掛號信等方式送達,送達文書應當列明收件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聯系人。

  (三)任何一方發(fā)出的文書在到達收件方時即為送達。對是否送達有爭議時,以收件方簽章的回執(zhí)、郵政部門的查詢回單為準。

  (四)任何一方如果注冊地址或者聯系方式變更時,應當在變更前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否則對方按原地址或聯系方式發(fā)出的文書,即使變更方沒有收到,仍視為送達。

  第十五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六條 合同效力

  (一)本合同用中文書寫,一式四份,雙方各執(zhí)兩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和補充合同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生效后,此前雙方就該信貸資產轉讓所達成的合同、協(xié)議約定的有關內容與本合同相抵觸的,以本合同為準。

  甲方(轉讓方): 乙方(受讓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信貸資產轉讓合同范文三

  出讓方: 宜昌興發(f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受讓方:湖北興發(fā)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經友好協(xié)商,就甲方宜昌興發(f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電站住房資產轉讓給乙方之相關事宜,達成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使雙方遵照執(zhí)行。

  一、轉讓標的

  甲方向乙方轉讓標的為:甲方持有的南陽河電站、九沖河電站及倉坪河電站的住房資產,其中:南陽河電站住房賬面原值100.15萬元、九沖河電站住房賬面原值189.15萬元、蒼坪河電站住房賬面原值92.32萬元,共計381.62萬元;沒有計提折舊。

  二、雙方的陳述與保證

  (一)甲方的陳述與保證:

  1、甲方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續(xù)的公司法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

  2、甲方合法持有南陽河電站、九沖河電站及倉坪河電站的住房資產;

  3、甲方承諾本次向乙方轉讓的電站住房未向任何第三人設置擔保、質押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權益,亦未受到來自司法部門的任何限制;

  4、甲方承諾其本次向乙方轉讓電站住房事宜已得到其有權決策機構的批準;

  5、甲方承諾積極協(xié)助乙方辦理有關的電站住房轉讓手續(xù);在有關手續(xù)辦理完畢之前,甲方不得處置電站住房,并不得以電站住房所有權為他人提供擔保、抵押。

  6、甲方知道上述電站住房由興發(fā)股份的電站職工工作食宿占用。因急需維修改造,及維護興發(fā)股份電站資產的完整性和統(tǒng)一管理,甲方與乙方簽訂本合同。

  (二)乙方的陳述與保證:

  1、乙方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續(xù)的公司法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

  2、乙方承諾其本次受讓電站住房事宜已得到其有權決策機構的批準;

  3、乙方知道上述電站住房由興發(fā)股份的電站職工工作食宿占用。因急需維修改造,及維護興發(fā)股份電站資產的完整性和統(tǒng)一管理,乙方與甲方簽訂本合同。

  三、轉讓價款及支付

  由合同雙方協(xié)商確定。

  四、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因履行本合同產生的任何爭議,雙方應盡力通過友好協(xié)商的方式解決;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簽署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讓方(甲方):

  受讓方(乙方):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簽署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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