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版產(chǎn)品采購合作協(xié)議書
采購合同是企業(yè)(供方)與分供方,經(jīng)過雙方談判協(xié)商一致同意而簽訂的“供需關系”的法律性文件,合同雙方都應遵守和履行,并且是雙方聯(lián)系的共同語言基礎,下面小編就給大家分享看看其它租賃合同,一起來閱讀參考哦
產(chǎn)品采購合作協(xié)議書范本
合同號: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所在國: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所在國: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賣雙方經(jīng)友好協(xié)商,同意以[ ]FOB或[ ]CFR或[ ]CIF或[ ]FCA或[ ]CPT或[ ]CIP術語簽訂本合同,并就如下條款達成一致
1.商品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品質/規(guī)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按照本合同附件中詳細記錄(如果具體合同要求)
3.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數(shù)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允許在金額及數(shù)塾上有______%的損溢,由[ ]賣方或[ ]買方選擇。
5.FOB/CFR/CIF/FCA/CPT/CIP單位價格____________________
6.總額: 實交數(shù)量按照第4款規(guī)定,比原定數(shù)量損溢______%,則應對價格作出相應的調整。
7.原產(chǎn)國及生產(chǎn)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運輸標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裝運
9.1 裝運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2 裝運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3 卸貨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4 [ ]允許,或[ ]不允許“甲板上”裝運。
9.5 [ ]允許,或[ ]不允許轉運。
9.6 [ ]允許,或[ ]不允許分批裝運。
9.7 [ ]集裝箱運輸。
9.8 最終目的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9 卸貨港轉貨商/貨運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支付條款
賣方銀行帳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銀行帳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1 支付方式
(1)信用證
[ ]10.1.1 (這一段將作[ ]保留或[ ]刪除)
在賣方向買方提示由______銀行開出的、以賣方為受益人的金額為____________的不可撤銷的銀行保函之日起三十日內,買方應向賣方支付合同總金額______%的價款,即____________。
銀行保函有效期到
[ ]裝運回后______天,如果是分批裝運,則在最后一批貨物裝運后______天。
[ ]最后一批貨物到達卸貨港之日。
[ ]貨物到達卸貨港之日后______月。
根據(jù)賣方裝運的貨物自動按比例減少保函金額。
[ ]10.1.2 即期付款
買方應于
[ ]合同規(guī)定的裝運期第一天(裝運日)前______日
[ ]合同簽訂后______日內
通過_____________銀行,以[ ]電傳,[ ]SWIFT,[ ]信函,[ ]簡式電報和信函方式出具以賣方的受益人、不可撤銷的、金額為____________的
[ ]即期付款信用證
[ ]議討信用證。
信用證的內容應與合同規(guī)定相符,信用證的有效期持續(xù)至開證日后______月,以便受益人在當?shù)靥崾締螕?jù)。
信用證中應含有如下陳述“該信用證以《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1993年版,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為準。”
[ ]10.1.3 延期付款
買方應于
[ ]合同規(guī)定的裝運期的第一天(裝運日)前______日,[ ]合同簽訂后______日內,通過______________銀行,以[ ]電傳,[ ]SWIFT,[ ]信函,[ ]簡式電報和信函方式,出具以賣方為受益人的、金額____________的、不可撤銷的信用證, 憑[ ]即期 ,[ ]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交貨通知或多式聯(lián)運單據(jù),[ ]提示單據(jù),進行[ ]承兌, [ ]延期付款,[ ]議付
信用證的內容應與合同規(guī)定相符,信用證的有效期持續(xù)至開證日后______月,以便受益人在當?shù)靥崾締螕?jù)。
信用證中應含有如下內容“該信用證以《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1993年版,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為準。”
(2)托收
[ ]10.1.4 憑單付款(D/P)
貨物裝運后,賣方應通過銀行向買方出具以買方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并附上所需單據(jù)。買方應于(委托銀行)提交匯票及所需單據(jù)時立即付款。
[ ]10.1.5 承兌變單(D/A)
貨物裝運后,賣方應通過買方的銀行向買方出具以買方為付款人的,見票______天付款的匯票及所需的單據(jù)以便承兌。買方應于賣方第一次出具匯票及所需的單據(jù)時立即承兌,并于匯票到期日付款。
(3)匯付
[ ]10.1.6
買方應于 [ ]收到所需單據(jù)后______天內, [ ]提單日后______天內,以 [ ]電匯, [ ]信匯,[ ]票匯 方式將貨物發(fā)票金額貸款支付到賣方指定銀行的賣方帳戶。
10.2 有關單據(jù)
賣方應準備并向買方提交如下單據(jù):
1.匯票
向[ ] ____________(銀行的名稱,在信用證付款方式下)或[ ]買方(在托上付款方式下)出具匯票。
2.運輸單據(jù)(選擇如下之一)
[ ]1)標明通知收貨人或____________(銀行)的全套清潔已裝船提單,該提單為[ ]空白抬頭,[ ]空白背書,并注明[ ]運費已付或[ ]運費待付。
[ ]2)簽發(fā)給____________(銀行)不可轉讓的海洋運單,標明運費 [ ]預付,[ ]已付或 [ ]待付, 通知____________(銀行)
[ ]3)多式聯(lián)運單據(jù)
[ ]4)航空運輸單據(jù)(空運單據(jù)/空運貨單)
[ ]5)鐵路運輸單據(jù)
[ ]6)信使及郵遞收據(jù)
3.其它單據(jù)
1)商業(yè)發(fā)票
2)[ ]保險單 [ ]保險憑證
3)由____________(銀行)出具的質量檢驗證明/檢驗報告/分析證明
4)原產(chǎn)地證明 [ ]FORM A(普惠制原產(chǎn)地證)
5)裝箱單
6)重量單
7)[ ]發(fā)貨通知書 [ ]裝船需知
1到7項單據(jù)需要原本______份和副本______份。
4.其它單據(jù)(如要需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3 銀行費用
依照根據(jù)上述 10.1款選擇的付款方式,買方應承擔發(fā)生在
[ ]開證行(如以信用證支付),
[ ]托收行(如以D/P或D/A方式支付),
[ ]匯付行(如以匯付方式支付),
所在國的所有銀行費用。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賣方應承擔發(fā)生在該國以外所有銀行費用。
11.交貨條款
11.1 包裝
所有貨物均須包裝,以防止因受潮、生銹、水份、腐蝕及震動致?lián)p,且包裝應適合[ ]海運,甲板上/非甲板上運輸,[ ]多式聯(lián)運,[ ]集裝箱運輸。
賣方應承擔貨物因不充分或不適當包裝造成的貨物損害或滅失的責任。
如果待運的貨物中包含有易燃危險品,賣方應在每一包裝表面注明運輸及搬運中特別注意的事項以及識別號碼或國際慣例及/國際規(guī)則中對此類物品要求的其它標記。
每一包裝的尺寸、毛重、凈重以及其它必要的注意出項,例如;“不要倒”、“防潮”、“小心輕放”、“固定”等,無論何時如有必要應以不褪色的顏料印刷在每件包裝的表面。
11.2 裝運條款
11.2.1 如果是在CFR或CIF條件下裝運,賣方應在裝運前不遲于______日,以電報/傳真的方式通知買方裝運船名、船籍、船齡和其它有關該船的詳細情況,以及每次裝運貨物的合同號。經(jīng)買方對船只公司確認接受后,賣方才可裝運。但買方不能無理延遲上述確認,買方應在接到通知后3個工作日內最遲5個工作日內做出確認,否則即視為已被確認。
11.2.2 如果是在FOB條件下發(fā)運貨物,買方應按合同規(guī)定的裝運期訂艙。賣方應在合同規(guī)定的裝運期前至少______天,以電報/傳真的方式,將合同號、商品名稱、數(shù)量、總金額、件數(shù)、總重量、總體積以及貨物裝運港備妥待運的日期通知買方。買方應于裝運船只預計抵達裝運港的日期至少______日前,以電報/傳真的方式通知合同號、商品名稱、數(shù)量、總金額、件數(shù)、總重、總體積及貨物在裝運港適合裝運的日期、買方應至少在船只到達裝運港的預計日期前______日,通知賣方船名,預計抵港日期及合同號,以便賣方辦理裝運。如果需對運輸船只或到達日期做出變動,買方或其貨運代理人應及時通知賣方,但不能遲于預計抵達日前______日,以便賣方做出必要的安排、如果船只未在買方通知的抵達日后______日內抵達裝運港,買方應承擔自______日后開始計算的一切實際費用,包括倉儲費及利息。但這不影響賣方根據(jù)合同及國際貿(mào)易術語解釋通則中的規(guī)定所要求的索賠。
如果運輸船只按賣方通知到達裝運港而賣方未能按規(guī)定及時貨物備妥待運,那么賣方應對空艙費及滯期費負責。
11.2.3 如果是在FOB/CFR/FCA條件下發(fā)運貨物,賣方應于貨物裝運完畢后立即以電報/傳真的方式向買方及/或其指定的收貨人發(fā)出發(fā)貨通知書。該通知書應包括合同號、商品名稱、數(shù)量、毛重、尺寸、發(fā)票金額、提單號、啟航日及預計抵達卸貨港的日期。
如果在FOB或CFR條件下裝運貨物時,賣方未及時向買方及/或其指定的收貨人發(fā)出發(fā)貨通知以致買方不能及時投保,那么賣方應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發(fā)生的損害和/或損失負責。
11.2.4 此條款應作保留或刪除
貨物裝運后,賣方應[ ]隨船將下列單據(jù)的副本一式兩份發(fā)送給買方:
(1)海運提單(或根據(jù)10.2條第2款要求的其它運輸單據(jù))
(2)商業(yè)發(fā)票(分批裝運時須注明裝腔作勢船批號)
(3)裝箱單
(4)重量/數(shù)量
(5)原產(chǎn)地證書
(6)由____________簽發(fā)的品質檢驗證明/檢驗報告/分析證明
(7)所需的其它單據(j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2.5 賣方應在實際裝船日后______工作日內向買方或其指定的收貨人航寄上款所列單據(jù)副本各一份。
11.2.6 裝運期以第10條規(guī)定的信用證的及時簽發(fā)為準。
發(fā)貨日指提單日,航空運單日期,鐵路發(fā)貨通知或多式聯(lián)運單據(jù)日期。
12.保險
如果在FOB、CFR、FCA、或CPT條件下發(fā)運貨物,應由買方負責投保。
如果在CIF或CIP條件下運送貨物,賣方應按發(fā)票金額的110%投保[ ]平安險,或[ ]水漬險,或[ ]一切險。另投附加險應包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擔保(分別選擇13.1或13.2)
[ ]13.1 賣方應保證所交付的所有貨物的品質、規(guī)格和包裝符合合同規(guī)定。擔保期應持續(xù)到
[ ]若為分批裝運,則在最后一批貨物交付日后______月;
[ ]在卸貨港完成卸貨日后______月,但最遲不能超過交貨日后______月;
[ ]貨物到達目的的港日后______月,但無論如何不應超過貨物到達卸貨港之日后______月。
[ ]雙方接受簽署的驗收證書之日后______月,但不能超過貨物到達卸貨港之日后______月。
[ ]13.2 賣方應在保證其根據(jù)合同交付貨物的品質、規(guī)格及包裝符合合同規(guī)定、賣方不擔保貨物適合特定目的或環(huán)境,除非合同另有規(guī)定或在簽訂合同時已告知賣方。擔保期一直持續(xù)到
[ ]交貨日后,如果是分批裝運,則在最后一批貨物交付日后______月。
[ ]在卸貨港完成卸貨之日后______月,但最遲到交付日后______月
[ ]貨物到達目的地之日后______月,但無論在何種情況下不應超過貨物到達卸貨港之日后______月。
[ ]雙方簽署驗收證書之日后______月,但不應超過貨物到達卸貨港之日后______月。
13.3 如果買方發(fā)現(xiàn)貨物違反上述擔保,并根據(jù)第17.1條在擔保期內通過賣方,而且違反擔保的原因在于賣方,那么買方有權向賣方提出索賠,應根據(jù)第17條來解決買方擔保權利和賣方擔保義務。
在工廠的書面說明有誤,或者對產(chǎn)品非正確使用,或者根據(jù)產(chǎn)品的正常損耗性質而對產(chǎn)品的零部件造成的正常損耗的情況下,應排除賣方的擔保義務。
14.檢驗
14.1 交貨前檢驗(從14.1.4或是14.2.2中選擇一款)賣方應在貨物裝運前向檢驗機構申請對貨物的品質、規(guī)格、數(shù)境、重量、包裝、安全、衛(wèi)生及健康要求根據(jù)
[ ]本合同中的規(guī)定,或
[ ]____________標準,進行檢驗。
上述檢驗機構簽發(fā)的檢驗證書構成賣方要求付款時必須出具的單據(jù)之一。
檢驗機構;
在中國:a)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__進出口商品檢驗局
b)__________________(如果中國的法律、法規(guī)允許其它的檢驗機構則加入)
在德國:____________(如果強制要求檢驗則加入)
[ ]14.1.2 工廠檢驗
賣方應在貨物裝運前向買方出具工廠根據(jù)
[ ]合同的規(guī)定,或
[ ]__________________標準
對貨物的品質、規(guī)格、數(shù)量、重量、包裝及安全、衛(wèi)生或健康要求簽發(fā)的檢驗報告。
上述檢驗報告應構成賣方要求付款時出具的單據(jù)之一。
14.2 到貨檢驗
為了實現(xiàn)擔保存權或其它請求權,買方有權在貨物到達
[ ]最終目的地
[ ]卸貨港后
向檢驗機關申請檢驗貨物的權利。
檢驗機關;
在中國:a)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__進出口商品檢驗局;
b)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德國:____________(根據(jù)買方的選擇或德國法則加入)
買方應在檢驗前向賣方發(fā)出檢驗通知,以便賣方有充足時間參加檢驗,賣方可以自行決定并承擔費用參加檢驗。如果買方及時通知而賣方不參加。則檢驗可在賣方缺席的情況下進行。
買方應根據(jù)本合同第17.1(a)和(b)的規(guī)定進行檢驗。
15.不可抗力
合同當事人因洪水、火災、地震、雪災、旱災、冰雹、風或其他該方當事人無法控制,并在簽訂本合同時不能合理預見、不可避免或無法克服的事件造成其無法履行或遲延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義務,則該合同一方當事人應免責。但是,因不可抗力而影響其履約的合同一方應盡快通知另一方條件的發(fā)生,并應在事件發(fā)生后不遲于______天向另一方發(fā)送由有關機構或某一中立且獨立的第三方出具的關于發(fā)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或文件。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續(xù)超過______天,合同雙方可協(xié)商合同的履行或終止。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后______月內雙方不能達成協(xié)議,則任何一方有權終止合同。如果合同如此終止,則任一方應自行承擔各自的費用,且不能對解除合同有關的損失要求賠償。
16.延遲賠償
16.1 如果買方在到期時未支付價款,則其有義務向賣方支付未付價款及逾期利息,利率按從到期日至實際支付日以息______%計算,該逾期利息應按賣方要求支付。
16.2 未及時開具信用證
如果買方因為自身的原因未能按合同規(guī)定按時開具信用證,除非雙方協(xié)議有寬限期,則買方應向賣方支付罰金。罰金應按遲開信用證每_____日收取信用證金額_____%的比率計算,但罰金不能超過買方應開而未開信用證總金額的______%。在計算罰金時,少于_____日應視為______日。
16.3 未及時交貨
如果賣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合同規(guī)定按時交付所有或部分貨物(包括達成一致的文件),除非雙方協(xié)議有寬限期,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罰金、罰金應按遲交貨物每______天收取遲交貨物總金額的______%計算,但是,罰金不能超過遲交貨物總金額的______%。在計算罰金時,少于______日應視為______日。
16.4 在不影響合同雙方根據(jù)第18.1條享有的權力下,第16.1條且/或16.2條且/或16.3條規(guī)定的賠償應是對于由于此種延遲而造成的損失的唯一賠償。
17.期間
17.1 如果貨物的品質、規(guī)格、數(shù)量、重量、包裝及對安全、衛(wèi)生或健康的要求不符合合同的規(guī)定則買方應在賣方發(fā)出索賠通知,并有權以本合同第14.2條規(guī)定的檢驗機構簽發(fā)的檢驗證明作為依據(jù)向賣方索賠,并在
[ ]a)貨物到達最終目的地之日后______日內只要該日不超過貨物到達卸貨港之日后______日
[ ]b)在保證期內發(fā)現(xiàn)故障或缺陷的情況下,最遲應在發(fā)現(xiàn)故障后______周內列出索賠理由,如果貨物與合同不符并且賣方應對此負責,則賣方應在收到買方的通知后立即,或至多______周內,自己承擔費用
[ ]修理或替換該貨物,或補足短缺的數(shù)量,買方不得對所受損失索賠或要求解除合同,除非賣方顯然未能修理或替換。
[ ]修理或替換該貨物,或補足短缺的數(shù)量,并且如果買方因賣方而遭受損失的話,則根據(jù)第17.4條向買方賠償。
[ ]根據(jù)貨物瑕疵程度,如果買方遭受損害、損失,則根據(jù)其受損害的程度和損失的數(shù)量,通過雙方協(xié)議對貨物降價。
如果在雙方協(xié)商的時間期限內,修理、替換或降價顯然沒有達到要求,并且/或者此種不符達到了根本性違反合同,則買方有權解除合同。
17.2 如果買方未在第17.1(a)和(b)規(guī)定的時間內要求索賠,則買方應放棄對數(shù)量不足或明顯的質量缺陷要求索賠的權利。
17.3 賣方在收到本合同第14.2條規(guī)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后不遲于______日對買方的索賠要求作出答復。如果賣方未在上述期限內作出答復,剛買方的索賠要求則被視為接受。
17.4
[ ]本合同中賣方的責任應限于直接損失和直接損害。這一限制不適用于完全疏忽或故意瀆職的情形。
[ ]本合同中賣方的責任或因違約而構成的賣方的責任應限于總額____________。這一限制不適用于完全疏忽或故意瀆職的情形
至于下述情況,上述選擇之一不適用:
違約一方應對因其違約而給未違約方造成的損失負責,如果違約方在簽訂合同時根據(jù)其已知的事實和情況預見到或理應預見到其違約可能導致未違約方造成損失。
18.終止合同
18.1 除非另有規(guī)定,本合同在下述任一情況下終止:
(1)通過雙方共同書面協(xié)議;或
(2)如果另一方完全因其責任在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期限內未履行其義務,程度嚴重,并且在收到未違約方的書面協(xié)議后______日內未能消除違約影響或采取補救措施,在此種情況下,非違約方應給另一方書面通知來終止合同。
18.2 合同終止不影響終止合同方的任何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其根據(jù)17.4條要求對應合同終止而遭受的損害賠償?shù)臋嗬?/p>
19.稅收
與本合同有關及在執(zhí)行本合同中由中國政府根據(jù)生效的稅收法律征收的所有稅收由[ ]買方[ ]賣方,即本合同的中方來支付。與本合同有關及在執(zhí)行本合同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以外征收的所有稅收應由[ ]買方,即本合同的德方支付。
所有稅收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德意志聯(lián)邦共和國避免雙重征稅協(xié)定》為準。
20.國際貿(mào)易術語解釋通則
除非合同中另有規(guī)定合同的條款應依照國際商會提供的《國際貿(mào)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1999)國際商會第460號出版物》予以解釋。
21.仲裁
因本合同而產(chǎn)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所有爭議,包括有關本合同的成立,生效或終止的問題應最終通過仲裁來裁決,排除通常的法院對爭議作出判決。
為了以仲裁來裁決爭議,案件應提交給
[ ]中國國際經(jīng)濟貿(mào)易仲裁委員會。仲裁程序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__進行。
[ ]德國仲裁機構。仲裁程序應在德國___進行。
[ ]____________(合同雙方同意的其它國際仲裁機構例如巴黎國際商會的仲裁機構、蘇黎世商會的仲裁機構或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仲裁過程應以英語根據(jù)雙方選擇的上述各仲裁機構的程序規(guī)則進行。
22.通知
任何通知應以書面形式,并應有專人送交,傳真、電傳發(fā)送或航空快件寄送,當在合同抬頭指定的地點由合同方派專人送交時,或若合同方以傳真或電報的方式發(fā)送,則發(fā)送日后一天,或若合同方以信函方式寄送,則另一方收到信函時,通知應被視為送達。
23.其他
23.1 附件應構成本合同不可缺少一部分
23.2 本合同用英文書就,文件用____________(語言)
23.3 生效日期
本合同應生效于(生效日期)
[ ]從雙方授權的代表正式簽訂日起。
[ ]經(jīng)____________簽署并批準后,如果法律要求批準。批準應在買方簽署并通知賣方后30天內取得。
[ ]其它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條款由買方和賣方協(xié)商同意,買方、賣方簽字如下。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關于產(chǎn)品采購合同范本
編號:
賣方:
買方:
簽訂地點:
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經(jīng)買賣雙方協(xié)商,簽訂本合同。
序號使用單位品名品牌型號規(guī)格產(chǎn)地保修期單價(元)數(shù)量(套)采購金額(元)
1
2
3
4
5
6
7
8
合計:
二.供應設備:
三. 質量與檢驗
1、賣方須準時提供全新的、包裝完美無破損的、備件齊全的、完全符合國家的有關質量標準的設備。
2、設備驗收包括:數(shù)量、外觀質量、備件備品、裝箱單、技術參數(shù)資料(中文)、設備安裝調試運行良好。
3、設備應釘有銘牌(包括:制造商、設備名稱、型號規(guī)格、出廠日期等)并附有產(chǎn)品質量檢驗合格標志。
四.交貨及驗收
1、合同簽訂后,賣方免費送貨至買方的使用單位(名稱:????地址:?????電話:???)。
2、在貨到后3天內,賣方免費完成設備安裝調試工作。
3、設備驗收:使用單位按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或廠方出廠標準驗收,使用確認設備運行良好,并在驗收報告上簽字蓋章
4、設備出現(xiàn)質量問題,賣方負責免費“三包”,7天包退、15天包換和不少于1年的保修。如果每件設備一年內出現(xiàn)三次質量故障,同類設備總貨量一年內出現(xiàn)質量故障超過15%的,應包換。
五、付款方式
1、賣方提交合同、驗收報告、發(fā)票復印件(加蓋采購單位公章)和撥款憑證復印件給廣州市海珠區(qū)政府采購中心。
2、 廣州市海珠區(qū)國庫支付中心15天內用轉帳方式支付貨款。
六、售后服務
1、賣方提供的免費上門保修服務,自驗收報告簽字之日起計算。
2、保修期內設備出現(xiàn)故障,屬于產(chǎn)品質量問題,由賣方負責維修,不再收取費用;屬于人為造成的,賣方提供服務,但須收取材料費。
3、故障報修的響應時間:工作時間8:00~18:00期間為4小時,非工作時間為16小時(保修電話:?地址:?)。
4、設備故障在檢修8小時后仍無法排除,賣方應在24小時內提供不低于故障設備規(guī)格型號檔次的備用設備使用,直至故障修復。
5、保修服務方式,即由賣方免費派員到使用單位現(xiàn)場維修。
七、培訓
1、賣方免費向使用單位提供設備的基本使用的培訓。
2、培訓時間由使用單位安排進行1—2次集中的培訓。
八、違約責任
1、買方無正當理由拒收設備、拒付設備款的,向賣方賠付貨款總值的百分之五違約金。
2、買方逾期支付設備款的,向賣方賠付欠款百分之五。
3、賣方所交的設備品種、型號、規(guī)格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買方有權拒收設備,賣方賠付貨款總值百分之五的違約金。
4、賣方不能交付設備的,向買方賠付貨款總值百分之五的違約金。
5、賣方逾期交付設備,向買方賠付逾期交貨部分貨款總額的百分之五。逾期交付超過十天,買方有權終止合同。
九、爭議及仲裁
1、因設備的質量問題發(fā)生爭議,由廣州市技術監(jiān)督局或其指定的質量鑒定單位進行質量鑒定。設備符合質量標準的,鑒定費由買方承擔;設備不符合質量標準的,鑒定費由賣方承擔。
2、因本合同引起的爭議,雙方應協(xié)商解決,也可以向合同簽訂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買賣雙方和海珠區(qū)政府采購中心各1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表達產(chǎn)品采購合同范本
1.定義
本合同下列術語應解釋為:
a.“合同”系指買賣雙方簽署的、合同格式中載明的買賣雙方所達成的協(xié),包括所有的附件、附錄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構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b.“合同價”系指根據(jù)合同規(guī)定賣方在正確地完全履行合同義務后買方應付給賣方的價格。
c.“貨物”系指賣方根據(jù)合同規(guī)定須向買方提供的一切設備、機械和域其材料。
d.“服務”系指根據(jù)合同規(guī)定賣方承擔與供貨有關的輔助服務,比如運輸保險以及其他的伴隨服務,比如安裝、調試、提供技術援助、培訓和合同中規(guī)定賣方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e.“合同條款”是指本合同條款。
f.“買方”買方名稱在合同條款資料表中指明。
g.“賣方”賣方名稱在合同條款資料表中指明。
h.“項目現(xiàn)場”本項目現(xiàn)場名稱在合同條款資料表中指明。
i.“天”指日歷天數(shù)。
2.適用性
2.1 本合同條款適用于沒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條款所取代的范圍。
3.來源地
3.1 本合同項下所提供的貨物及服務均應來自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或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正常貿(mào)易往來的國家(以下簡稱“合格來源國”)和地區(qū)。
3.2 本條所述的“來源地”系指貨物開采、生長、生產(chǎn)地或提供服務的源地。經(jīng)過制造加工的產(chǎn)品或經(jīng)過實質上組裝主要元件而形成的產(chǎn)品均可稱為貨,商業(yè)上公認的新產(chǎn)品是指在基本特征、目的或功能上與元部件有實質性區(qū)別的產(chǎn)品。
3.3 貨物和服務的來源地有別于賣方的國籍。
4.標準
4.1 本合同下交付的貨物應符合技術規(guī)格所述的標準:如果沒有提及適用準,則應符合貨物來源國適用的官方標準。這些標準必須是有關機構發(fā)布的最新版本的標準。
4.2 除非技術規(guī)格中另有規(guī)定,計量單位均采用公制。
5.使用合同文件和資料
5.1 沒有買方事先書面同意,賣方不得將由買方或代表買方提供的有關合或任何合同條文、規(guī)格、計劃、圖紙、模型、樣品或資料提供給賣方雇傭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本合同的雇員提供,也應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須的范圍。
5.2 沒有買方事先書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賣方不應使用合同條第5.1條列舉的任何文件和資料。
5.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條款5.1條列舉的任何文件是買方的財產(chǎn)。如果買方有要求,賣方在完成合同后應將這些文件(全部拷貝)還給買方。
6.專利權
6.1 賣方應保證,買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使用該貨物或貨物的任何一部分,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專利權、商標權或工業(yè)設計權的起訴。
7.履約保證金
7.1 賣方應在收到中標通告書后三十(30)天內,向買方提交合同條款資料中所規(guī)定金額的履約保證金。
7.2 履約保證金的金額應能補償買方因賣方不能完成其合同義務而蒙受的損失。
7.3 履約保證金應用本合同貨幣,或買方可以接受的一種可自由兌換的貨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a.由買方接受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和營業(yè)的銀行;或買方可接受外國銀行通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和營業(yè)的銀行,用招標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以買方接受的格式提交的銀行保函或不可撤銷的信用證;或銀行本票或保付匯票。
7.4 在賣方完成其合同義務包括任何保證義務后三十(30)天內,買方將把履行保證金退還賣方。
8.檢驗和測試
8.1 買方或其代表應有權檢驗和/或測試貨物,以確認貨物能符合合同規(guī)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擔額外的費用。合同條款和技術規(guī)格將說明買方要求進行的檢驗和測試,以及在何處進行這些檢驗和測試。買方將及時以書面形式把進行檢驗和/測試的代表的身份情況通知賣方。
8.2 檢驗和測試可以在賣方或其分包人的駐地、交貨地點和域貨物的最終的地進行。如果在賣方或其分包人的駐地進行,檢察員應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設施和協(xié)助,買方不應承擔費用。
8.3 如果任何被檢驗或測試的貨物不能滿足規(guī)格的要求,買方可以拒絕接該貨物,賣方應更換被拒絕的貨物,或者免費進行必要的修改以滿足規(guī)格的要求。
8.4 買方在貨物到達買方國家后對貨物進行檢驗、測試及必要時拒絕接受物的權力將不會因為貨物在從來源國啟運前通過了買方或其代表的檢驗、測試和認可而受到限制或放棄。
8.5 在交貨前,賣方應讓制造廠家對貨物的質量、規(guī)格、性能、數(shù)量和重等進行詳細而全面的檢驗,并出具一份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檢驗證書,檢驗證書是付款時提交給議付行的文件的一個組成部分,但不能作為有關質量、規(guī)格、性能、數(shù)量或重量的最終檢驗。制造廠家檢驗的結果和細節(jié)應附在質量檢驗證書后面。
8.6 貨物低達目的港和/或現(xiàn)場后,買方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稱為檢驗檢疫局)申請對貨物的質量、規(guī)格、數(shù)量和重量進行檢驗,并出具交貨后檢驗證書。如果檢驗檢疫局發(fā)現(xiàn)規(guī)格或數(shù)量或兩者有不一致的地方,買方有權在貨物到達現(xiàn)場后九十(90)天內向賣方提出索賠。
8.7 如果在合同條款第15條規(guī)定的保證期內,根據(jù)檢驗檢疫局檢驗的結果發(fā)現(xiàn)貨物的質量或規(guī)格與合同要求不符,或貨物被證實有缺陷,包括潛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適的材料,買方應及時向賣方提出索賠。
8.8 合同條款第8條的規(guī)定無論如何也不能免除賣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義務或其他義務。
9.包裝
9.1 賣方應提供貨物運至合同規(guī)定的最終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裝。以防止貨在轉運中損壞或變質。這類包裝應足以承受但不限于承受轉運過程中的野蠻裝卸,暴露于惡劣氣溫,鹽分大和降雨環(huán)境,以及露天存放。包裝箱的尺寸及重量應考慮貨物最終目的地的偏遠程度以及在所有轉運地點缺乏重型裝卸設施的情況。
10.裝運標記
10.1 賣方應在每一包裝箱相鄰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顯的英語字樣做出以下標記:_________。
10.2 如果單件包裝箱的重量在2噸(t)或2噸(t)以上,賣方應在包裝箱兩側用英語和國際貿(mào)易通用的運輸標記標注“重心”和“起吊點”以便裝、卸和搬運。根據(jù)貨物的特點和運輸?shù)牟煌螅u方應在包裝箱上清楚地標注“小心輕放”、“此端朝上,請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樣和其他國際貿(mào)易中使用的適當?shù)臉擞洝?/p>
11.裝運條件
11.1 如果是與外國賣方簽訂的到岸價(CIF)/“運費和保險付至_________”價(IP)的合同:
a.賣方應負責安排訂艙位、運輸和支付運費,以確保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交貨交貨。
b.提單/空運提單日期應視為實際交貨日期。
c.除非另行同意,貨物不能放在甲板上運輸,也不能轉運。
d.承運的船只應來自合格來源國。
e.目的港/項目現(xiàn)場在專用條款資料表中有規(guī)定。
11.2 如果是與國內賣方簽訂出廠價(EXW)合同:
a.賣方應負責安排內陸運輸,但由買方支付運費。
b.有關運輸部門出具的收據(jù)的日期應視為交貨日期。
11.3 賣方裝運的貨物不應超過合同規(guī)定的數(shù)量或重量。否則,買方對超運數(shù)量或重量而產(chǎn)生的一切費用和后果不承擔責任。
12.裝運通知
12.1 如果是與外國賣方簽訂的到岸價(CIF)/“運費和保險付至_________”價(IP)的合同
a.賣方應在合同規(guī)定的裝運日期之前,即海運前三十天(30)天或空運前十(14)天內以電報或電傳或傳真形式將合同號、貨物名稱、數(shù)量、箱數(shù)、總毛重、體積(立方米或用m3表示)和在裝運口岸備妥待運日期通知買方,同時,賣方應用航空信把詳細的貨物清單一式5份,包括合同號、貨物名稱、規(guī)格、數(shù)量、總體積(立方米或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長×寬×高),單價、總金額、啟運口岸、備妥待運期和貨物在運輸、儲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項等寄給買方。
b.賣方應在貨物裝船完成后二十四(24)小時之內以電報或電傳或傳真形式合同號、運輸工具名稱及啟運日期通知買方。如果每個包裝箱的重量超過20噸(t)號、貨物名稱、數(shù)量、毛重、體積(立方米或用m3表示)、發(fā)票金額、或體積達到或超過長12米(m),寬2.7米(m),和高3米(m)賣方應將每個包裝箱的重量和體積通知買方,易燃品或危險品的細節(jié)還應另行注明。
12.2 如果是與國內賣方簽訂出廠價(EXW)合同:
a.賣方應在合同規(guī)定的鐵路/公路/水遠裝運日期之前三十(30)天內或空運運日期之前十四(14)天內以電報或電傳或傳真形式將合同號、貨物名稱、數(shù)量、箱數(shù)、總毛重、總體積(立方米或用m32表示)和備妥待運的日期通知買方,同時,賣應用掛號信把詳細的貨物清單一式五份,包括合同號、貨物名稱、規(guī)格、數(shù)量、總毛重、總體積(立方米或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長×寬×高),單價、總金額、啟運口岸,備妥待運日期和貨物在運輸、儲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項等通知買。
b.賣方應在貨物裝完后二十四(24)小時之內以電報或電傳或傳真形式將合號、貨物名稱、數(shù)量、總毛重、體積(立方米或用m3表示)、發(fā)票金額、運輸工具名稱及啟運日期通知買方。如果每個包裝箱的重量超過20噸(t)或體積達到或超過長1米(m),寬2.7米(m)和高3米(m),賣方應將每個包裝箱的重量和體積通知給買方,易燃品或危險品的細節(jié)還應另行注明。
c.在出廠價合同項下,如果是因為賣方延誤不能用電報或電傳或傳真形式上述內容通知買方,使買方不能及時辦理保險,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應由賣方負責。
13.交貨和單據(jù)
13.1 賣方應按照“貨物需求一覽表”規(guī)定的條件交貨。賣方應提供的裝運細節(jié)和/或其他單據(jù)在“合同條款資料表”中有具體規(guī)定。
13.2 本合同下的“出廠價(EXW)”、“離岸價(FOB)”、“貨交承運人價(FA)”、“到岸價(CIF)”、“運費、保險付至_________價(CIP)”及其他用于說明各方任的貿(mào)易術語應按照巴黎國際商會出版的目前版本的國際貿(mào)易慣例術語解釋通則(Icotems)來解釋。
13.3 對從國外供應的貨物:
a.賣方應在貨物裝完啟運后以電報或電傳的形式將全部裝運細節(jié),包括合號、貨物說明、數(shù)量、運輸工具名稱、提單號碼及日期,裝貨口岸、啟運日期、卸貨口岸等通知買方和保險公司。賣方應將下列單據(jù)寄給買方,并拷貝一份給保險公司:
(1)標有“運費已付”的已裝船清潔提單3份正本,2份副本;
(2)表明貨物品名、數(shù)量、單價和總價的賣方發(fā)票一式5份;
(3)標明每箱內容的裝箱單一式5份;
(4)以買方為受益人的以發(fā)票價格百分之一十(10%)投保一切險的保險單1正本,4份副本;
(5)制造廠家出具的質量證書一式5份;
(6)以買方為抬頭開給買方銀行的已交貨的合同貨款的即期匯票一式2份;
(7)賣方出具的證明運輸工具名稱和國籍的證明書一式5份;
(8)賣方有關機構出具的來源國證書一式5份。
b.對從國內供應的貨物:
(1)說明貨物品名、數(shù)量、單價和總價的賣方發(fā)票一式5份;
(2)買方出具的證明已收到相應貨物的證書一式5份;
(3)詳細的裝箱單一式5份;
(4)制造廠家出具的質量證書一式5份;
(5)以買方為抬頭開給買方銀行的已交貨價格的即期匯票一式2份;
(6)交貨收據(jù)/鐵路收據(jù)/貨車收據(jù)一式5份;
(7)貨物來源地證書一式5份。
14.保險
14.1 本合同下提供的貨物應對其在制造、購置、運輸、存放及交貨過程中的丟失或損壞按合同條款規(guī)定的方式,用一種可以自由兌換的貨幣進行全面保險。
14.2 如果買方要求按到岸價(CIF)或運費、保險付至_________價(CIP)交貨,其貨物保險將由賣方辦理、支付,并以買方為受益人。如果按離岸價(FOB)或貨交承人價(FCA)交貨,則保險是買方的責任。
14.3 如果是出廠價(EXW)合同,裝貨后的保險應由買方辦理。如果是到岸(CIF)/“運費、保險付至_________”價(CIP)合同,賣方應用一種可以自由兌換的貨辦理以發(fā)票金額百分之一百一十(110%)投保的一切險。
15.運輸
15.1 如果合同要求賣方以離岸價(FOB)交貨,賣方應負責辦理、支付直至包括將貨物在指定的裝船港裝上船的一切事項,有關費用包括在合同價中。如果合同要求賣方以貨交承運人(FCA)價交貨,賣方應負責辦理、支付將貨物在買方指定點或其他同意的地點交由承運方保管的一切事項,有關費用應包括在合同價中。
15.2 如果合同要求賣方以到岸價(CIF)或運費、保險付至_________價(CIP)交貨,賣方應負責辦理、支付將貨物運至目的港或本合同中指定的其他目的地的一切事項,有關費用應包括在合同價中。
15.3 如果合同要求賣方將貨物運至買方指定的目的地一項目現(xiàn)場,賣方應負責辦理貨物運至買方指定目的地,包括合同規(guī)定的保險和儲存在內的一切事項,有關費用應包括在合同價中。
15.4 如果合同要求賣方以到岸價(CIF)或運費、保險付至_________價(CIP)交貨,所選擇承運人事先應獲買方同意。如果合同要求賣方(a)以離岸價(FOB)或貨交承運人價(FCA)交貨,和(b)替買方和由買方承擔費用使用指定的船只或掛買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船只來安排國際運輸,而指定的船只或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船只不能在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內用于運輸貨物,賣方應用別的船只安排運輸。
16.伴隨服務
16.1 賣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務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務,包括“合同條款資料表”與技術規(guī)格規(guī)定的附加服務,(如果有的話):
a.實施或監(jiān)督所供貨物的現(xiàn)場組裝和/或啟動;
b.提供貨物組裝和/或維修所需的工具;
c.為所供貨物的每一適當?shù)膯闻_設備提供詳細的操作和維護手冊;
d.在雙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內對所供貨物實施運行或監(jiān)督或維護或修理,但提條件是該服務并不能免除賣方在合同保證期內所承擔的義務;和
e.在賣方廠家和/或在項目現(xiàn)場就所供貨物的組裝、啟動,運行、維護和/修理對買方人員進行培訓。
16.2 如果賣方提供的伴隨服務的費用沒含在貨物的合同價中,雙方應事先就其達到協(xié)議,但其費用單價不應超過賣方向其他人提供類似服務所收取的現(xiàn)行單價。
16.3 賣方應提供“合同條款資料表”/技術規(guī)格中規(guī)定的所有服務。為履要求的伴隨服務的報價或雙方商定的費用應包括在合同價中。
17.備件
17.1 正如合同條款所規(guī)定,賣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任一和全部賣方制造或分配的與備件有關的材料、通知和資料:
a.買方從賣方選購的備件,但前提條件是該選擇并不能免除賣方在合同保期內所承擔的義務;和
b.在備件停止生產(chǎn)的情況下:
(1)事先將要停止生產(chǎn)的計劃通知買方使買方有足夠的時間采購所需的備件和
(2)在停止生產(chǎn)后,如果買方要求,免費向買方提供備件的藍圖、圖紙和規(guī)。
17.2 賣方應按照合同條款資料表/技術規(guī)格中的規(guī)定提供所需的備件。
18.保證
18.1 賣方應保證合同項下所供貨物是全新的、未使用過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號除非合同另有規(guī)定,貨物應含有設計上和材料和全部最新改進。賣方進一步保證,合同項下提供的全部貨物沒有設計、材料或工藝上的缺陷(買方的規(guī)格要求設計和/或材料的情況除外),或者沒有因賣方的行動或疏忽而產(chǎn)生的缺陷,這些缺陷是所供貨物在最終目的地國家現(xiàn)行條件下正常使用可能產(chǎn)生的。
18.2 本保證在貨物或其中任一部分(適用時)交運到合同指明的最終目的地并驗收后的十二(12)個月內有效,或在貨物從貨源國裝運口岸或地點啟運日期后十八(18)個月內有效,哪一種情況早發(fā)生就以哪一種情況為準。
18.3 買方應盡快以書面形式向賣方提出本保證期內所產(chǎn)生的索賠。
18.4 賣方收到通知后應在“合同條款資料表”規(guī)定的時間內以合理的速度免費維修或更換有缺陷的貨物或部件,被修理或更換的貨物或部件從出廠地或進口港地至最終目的地的內陸運費由買方承擔。
18.5 如果賣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條款資料表”規(guī)定的時間內沒有以合理的速度彌補缺陷,買方可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但其風險和費用將由賣方承擔,買方根據(jù)合同規(guī)定對賣方行使的其他權利不受影響。
19.索賠
19.1 如果賣方對偏差負有責任而買方在合同條款第18條或合同的其他地方規(guī)定的檢驗、安裝、調試、驗收和質量保證期內提出了索賠,賣方應按照買方同意的下列一種或幾種方式結合起來解決索賠事宜:
a.賣方同意退貨并用合同規(guī)定的貨幣將貨款退還給買方,并承擔由此發(fā)生一切損失和費用,包括利息、銀行手續(xù)費、運費、保險費、檢驗費、倉儲費、裝卸費以及為看管和保護退回貨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費用。
b.根據(jù)貨物低劣程度、損壞程度以及買方所遭受損失的金額,經(jīng)買賣雙方定降低貨物的價格。
c.用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規(guī)格、質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設備來更換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補缺陷部分,賣方應承擔一切費用和風險并負擔買方蒙受全部直接損失費用。同時,賣方應按合同條款第18條規(guī)定,相應延長所更換貨物的質量保證期。
19.2 如果在買方發(fā)出索賠通知后三十(30)天內,賣方未作答復,上述索賠應視為已被賣方接受。
如賣方未能在買方發(fā)出索賠通知后三十(30)天內或買方同意的延長期限內,按照買方同意的上述規(guī)定的任何一種方法解決索賠事宜,買方將從議付貨款或從賣方開具的履約保證金中扣回索賠金額。
20.付款
20.1 本合同項下的付款方法和條件在“合同條款資料表”中有規(guī)定。
21.價格
21.1 賣方在本合同項下提交貨物和履行服務收取的價格在“合同條款資料表”中給出。
22.變更指令
22.1 根據(jù)合同條款第35條的規(guī)定,買方可以在任何時候書面向賣方發(fā)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圍內變更下述一項或幾項:
a.本合同項下提供的貨物是專為買方制造時,變更圖紙、設計或規(guī)格;
b.運輸或包裝的方法;
c.交貨地點;和/或
d.賣方提供的服務。
22.2 如果上述變更使賣方履行合同義務的費用或時間增加或減少,合同價或交貨時間或兩者將進行公平的調整,同時相應修改合同。賣方根據(jù)本條進行調整的要求必須在收到買方的變更指令后三十(30)天內提出。
23.合同修改
23.1 除了合同條款第22條的規(guī)定外,任何對合同條件的變更或修改均須雙方簽訂書面的修改書。
24.轉讓
24.1 除買方事先書面同意外,賣方不得部分轉讓或全部轉讓其應履行的合同義務。
25.分包
25.1 賣方應書面通知買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賣方履行本合同的責任和義務。
25.2 分包合同必須符合合同條款第3條的規(guī)定。
26.賣方履約延誤
26.1 賣方應按照“貨物需求一覽表”中買方規(guī)定的時間表交貨和提供服務。
26.2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如果賣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礙按時交貨和提供服務的情況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將拖延的事實,可能拖延的時間和原因通知買方。買方在收到賣方通知后,應盡快對情況進行評價,并確定是否酌情延長交貨時間以及是否收取誤期賠償費。延期應通過修改合同的方式由雙方認可。
26.3 除了合同條款第25條階情況外,除非延期是根據(jù)合同條款第26.2條規(guī)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誤期賠償費之外,賣方拖延交貨,將按合同條款第27條的規(guī)定被收取誤期賠償費。
27.誤期賠償費
27.1 除合同條款第29條規(guī)定的情況外,如果賣方?jīng)]有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交貨和提供服務,買方應在不影響合同項下的其他補救措施的情況下,從合同價中扣除誤期賠償費。每延誤一周的賠償費按遲交貨物交貨價或未提供服務的服務費用的百分之零點五(0.5%)計收,直至交貨或提供服務為止。誤期賠償費的最高限額為合同價格的百分之十(10%)。一旦達到誤期賠償費的最高限額,買方可考慮根據(jù)合同條款第28條的規(guī)定終止合同。
28.違約終止合同
28.1 在買方對賣方違約而采取的任何補救措施不受影響的情況下,買方可向賣方發(fā)出書面違約通知書,提出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a.如果賣方未能在合同規(guī)定的限期或買方根據(jù)合同條款第26條的規(guī)定同意長的限期內提供部分或全部貨物;
b.如果賣方未能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其他任何義務。
c.如果買方認為賣方在本合同的競爭和實施過程中有腐敗和欺詐行為。為目的,定義下述條件:
(1)“腐敗行為”是指提供、給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價值的東西來影響公官員在采購過程或合同實施過程中的行為;
(2)“欺詐行為”是指為了影響采購過程或合同實施過程而謊報事實,損害款人的利益,包括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遞交投標書之前和之后),人為地使各投標價喪失競爭性,剝奪借款人(或業(yè)主)從自由公開競爭所能獲得的權益。
28.2 如果買方根據(jù)上述第28.1條的規(guī)定,終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買方以依其認為適當?shù)臈l件和方法購買與未交貨物類似的貨物,賣方應對購買類似貨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費用負責。但是,賣方應繼續(xù)執(zhí)行合同中未終止的部分。
29.不可抗力
29.1 盡管有合同條款第26條、27條和28條的規(guī)定,如果賣方因不可抗力而導致合同實施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話,在不可抗力影響的范圍內不應該被沒收履約保證金,也不應該承擔誤期賠償或終止合同的責任。
29.2 本條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賣方無法控制,不可預見的事件,但不包括賣方的違約或疏忽。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戰(zhàn)爭、嚴重火災、洪水、臺風;地理及其他雙方同意的情況。
29.3 在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后,賣方應盡快以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的情況和原因通知買方,除買方書面另行要求外,賣方應盡實際可能繼續(xù)履行合同義務,以及尋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響的其他事項。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響延續(xù)超過一百二十(120)天,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在合理的時間內就進一步實施合達成協(xié)議。
30.因破產(chǎn)而終止合同
30.1 如果賣方破產(chǎn)或無清償能力,買方可在任何時候以書面形式通知賣方,提出終止合同而不給賣方補償。該終止合同將不損害或影響買方已經(jīng)采取或將要采取的任何行動或補救措施的權力。
31.因買方的便利而終止合同
31.1 買方可在任何時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賣方發(fā)出書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終止合同,終止通知應明確該終止合同是出于買方的便利,合同終止的程度,以及終止的生效日期。
31.2 對賣方在收到終止通知后三十(30)天內已完成并準備裝運的貨物,買方應按原合同價格和條款予以接收,對于剩下的貨物,買方可:
a.讓任一部分按照原來的合同價格和條款來完成和交貨:和/或
b.取消該剩下的貨物,并按雙方商定的金額向賣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貨物和務以及賣方以前已采購的材料和部件的費用。
32.爭端的解決
32.1 合同實施或與合同有關的一切爭端應通過雙方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果友好協(xié)商開始后60天還不能解決,爭端應提交仲裁。
32.2 仲裁應由中國國際經(jīng)濟貿(mào)易仲裁委員會(CIETAC)按其仲裁規(guī)則/程序北京或中國的其他地點進行。除非雙方另行同意,仲裁的官方語言應為英語。
32.3 仲裁裁決應為最終裁決,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32.4 仲裁費除仲裁機關另有裁決外均應由敗訴方負擔。
32.5 在仲裁期間,除正在進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應繼續(xù)執(zhí)行。
33.合同語言
33.1 除非雙方另行同意,本合同語言為英語。雙方交換的與合同有關的信件和其他文件應用合同語言書寫。
34.適用法律
34.1 本合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進行解釋。
35.通知
35.1 本合同一方給對方的通知應用書面形式或電報、電傳或傳真送到“合同條款資料表”中規(guī)定的對方的地址,電報、電傳或傳真要經(jīng)書面確認。
35.2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書的生效日期為生效日期,兩者中以晚的一個日期為難。
36.稅和關稅
36.1 中國政府根據(jù)現(xiàn)行稅法對買方征收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稅費均應由買方負擔。
36.2 如果本合同是授予中國國內的賣方,則中國政府根據(jù)現(xiàn)行稅法對中國國內的賣方征收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稅費均應由該國內賣方負擔。如果合同是授予中國國外的賣方。要求外國賣方在中國境內實施與本合同有關的伴隨服務,則中國政府根據(jù)現(xiàn)行稅法規(guī)定和專用條款資料表中所述的協(xié)議(如果有此協(xié)議的話)對國外賣方征收的實施伴隨服務有關的一切稅費均應由外國賣方負擔。
36.3 在中國境外發(fā)生的與本合同執(zhí)行有關的一切稅費均應由賣方負擔。
37.合同生效及其他
37.1 本合同應在雙方簽字和買方收到賣方提交的履約保證金后生效。
37.2 如果本合同的貨物在其所在國需要出口許可證的話,賣方應負責辦理出口許可證,費用自理。
買方(蓋章):_________ 賣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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