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商場攤位合同_租商場攤位合同范本
租商場攤位合同_租商場攤位合同范本
商鋪租賃合同是指出租房與承租方就商鋪租賃所達成的書面合同,圍繞著商鋪使用權所形成民事租賃關系。以下是學習啦小編整理的租商場攤位合同范文,歡迎參考閱讀。
租商場攤位合同范文篇一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管理方: 合肥新海亞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出租方、承租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有關出租、承租事宜,為明確大家的權利和義務,經協(xié)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承租商鋪的座落、面積裝修、設施情況
1、出租商鋪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淮河路步行街海亞服飾廣場一層 號,建筑面積 ㎡。以下簡稱該商鋪。
2、該商鋪為全裝修商鋪,交付時為正常使用商鋪,用電設備齊全,所有開關線路全部安裝到位。
第二條 承租方資格驗收手續(xù)
承租方在簽訂合同前應提示有效身份證,以便出租方、管理方復印后留檔備存。
第三條 租賃期限、房屋用途
1、該商鋪租賃期為 年零 月,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收回商鋪。
2、承租方向出租方承諾,租賃該鋪位僅作為經營 。
3、租賃期滿,承租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續(xù)租權,如合同到期前20天出 租方有權租賃給第三方,承租方應如期歸還。逾期除按本合同交付租金外,并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條 租金、物業(yè)管理費的交付方式
1、該商鋪月租金為人民幣 元。年租金總額 。(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
2、租金、管理費支付方式如下:
(1)承租方以 方式,租金于 年 月 日和 年 月 日 前一年分兩次付清給出租方;
(2)該商鋪的月管理費為 元,于 年 月 日和 年 月 日前付清給管理方,管理費與租金一并交納。(注:該費用僅 包含每年6、7、8三個月的中央空調費用、公用通道照明費用及物業(yè)管理費)
(3)該商鋪的管理保證金為 元。管理保證金是為了保證承租方按時交納自用部分的電費、管理費、房租及罰金等相關費用準時到位。承租方正常營業(yè), 到期后梧任何欠費及不良罰款,并將檢驗合格的商鋪交還給出租方或管理方后, 由管理方無息退還給承租方。如承租方不能按合同規(guī)定正常履行的,管理方在權 扣除承租方交納的管理保證金。
(4)原合同簽訂之前交納的定金 元,均可充抵為管理保證金。
第五條 租賃期間相關費用及稅金
1、承租方應服從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管理,按照要求自行辦理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等證件,并按時交納各項稅費。
2、在租賃期限內承租方應按每月按規(guī)定的時間內向管理方交納承租商鋪的自用電費。凡逾期不交者,除按規(guī)定交納當月費用的,并交納該費用總額的千分之五/天的罰金。逾期30天不交者按本合同第十條第二款執(zhí)行。
3、乙方同意租賃期滿或協(xié)議解除時,將因自身經營需要而拆除的玻璃隔斷按管理方要求恢復,或承擔相應的費用。
4、該商鋪的出租稅費的交納由出租方與承租方協(xié)商約定解決。
第六條 商鋪的修繕及使用
1、在租賃期內,該商鋪及其所屬設施的公共部位由管理方進行正常維護外,其商鋪內自用的線路、設施、照明均由承租者承擔修繕責任。
2、對承租方的裝修裝飾部分及接租后保留前任承租方的裝飾部分,均由新的承租方負責維修。
3、承租方應合理使用其承租商鋪及其附屬設施,如因使用不當造成商鋪及設施損壞的,承租方應立即負責修復或照價賠償。承租方如需要對所租商鋪進行裝修、內部結構改造或對房屋結構有影響的裝修,須先征得出租方、管理方的書面同意后辦理相關手續(xù),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常營業(yè),否則管理方或出租方有權責令承租方立即整改,所造成的一切經濟后果由承租方承擔。嚴禁在商鋪內亂接電線等現象。
4、嚴禁在商鋪內使用大功率電器設備,不許使用電飯鍋、電磁爐等大功率電器設備,如發(fā)現除罰收其電器設備外,還處于壹佰元罰款,罰金從承租方交納的管理保證金中扣除。
5、承租方因經營需要而拆除承租商鋪與與之相鄰商鋪的玻璃隔斷,在合同期滿或協(xié)議解除時應將恢復好玻璃隔斷的鋪面交還給出租方,承租方沒有恢復的,管理方有權從承租方所繳納的管理保證金中扣除恢復的費用并扣除因恢復而產生的房屋租金。
第七條 商鋪的出售及轉租
1、在租賃期間內,承租方對該商鋪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出租方應在出售前15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內無書面回復,則視為放棄該權利。
2、承租方在合同期內將出租商鋪轉租給第三方使用,必須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后,方可轉讓,轉讓時須到管理方與產權方重新辦理合同變更手續(xù)。否則原合同自動終止,所產生的經濟糾紛由承租方自行承擔。
3、沒經出租方、管理方同意的前提下而進行私自轉讓的,其租賃合同視同違約,出租方有權終止合同并收回商鋪,剩余租金及管理保證金不退,后果自負。
第八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1、在租賃期內,承租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方、管理方有權解除合同,無償收回商鋪;
(1)沒告知出租方、管理方而進行轉租、轉借的;
(2)沒告知出租方、管理方而拆動改變商鋪結構、損壞承租商鋪設施,在出租方和管理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內仍未整改、修復的;
(3)未經管理方同意而擅自中途關門歇業(yè)達七天以上的;
(4)無故拖欠房租累計十天以上的;
(5)利用承租鋪位存放危險品或進行違法亂紀活動的;
(6)逾期十天未次納按約定應當承租方繳納的房租及各項費用的;
(7)其它違反《管理公約》之嚴重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