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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逮捕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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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逮捕意見書

  審查逮捕案件意見書,是檢察機關依法行使檢察權最重要的辦案文書之一。下面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關的內容,供大家參考學習,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審查逮捕意見書范文一

  ×××(偵查機關名稱):

  你×××(偵查機關簡稱和文號)號提請批準逮捕書移送的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案由)一案,本院經審查認為:

  你×(偵查機關簡稱)提請批準逮捕書未列明的犯罪嫌疑人……(寫明需要追捕的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年齡),有證據證明有下列犯罪事實:……(圍繞犯罪構成及情節(jié)寫明需要追捕的人實施的犯罪事實,之后寫明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上列犯罪嫌疑人××x(姓名)的行為已觸犯刑法(全國人大會有關決定)第x條的規(guī)定,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有逮捕必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立即依法逮捕。請你×(偵查機關簡稱)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本院審查批準逮捕。

  年  月  日

  (院印)

  應當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制作說明

  一、本文書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一百零三條的規(guī)定制作。為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審查逮捕案件過程中,發(fā)現應當逮捕而偵查機關未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建議偵查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時使用。

  二、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提請批準逮捕的偵查機關,一份附卷。

  審查逮捕意見書范文二

  南粵市東湖區(qū)人民檢察院

  審查逮捕案件意見書

  東檢捕審〔2013〕00號

  本院2013年2月23日收到南粵市公安局東湖分局東公刑提捕字(2013)226號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李剛、張小明、劉小嚴涉嫌敲詐勒索罪、張小明涉嫌故意傷害罪、劉建平涉嫌窩藏、包庇罪的文書及案卷材料、證據后,承辦人助理檢察員張小玲審閱了案卷,訊問了犯罪嫌疑人,核實了有關證據,現依法對本案審查完畢。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 (一)犯罪嫌疑人張小明,曾用名:無,綽號:無,男,21歲,1992年11月5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固定工作,住南粵市東湖區(qū)沿湖路123號。2013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現羈押在東湖區(qū)看守所。

  父親,張國成,母親李秀梅。

  二、發(fā)案、立案、破案經過

  犯罪嫌疑人李剛、張小明、劉小嚴涉嫌敲詐勒索罪、張小明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由胡廣明、王大寶于2013年1月22日報案至公安機關,受理后經審查,于2013年1月23日立案偵查,后分別于2013年1月22日、1月25日、2月11日抓獲犯罪嫌疑人張小明、劉小嚴、李剛,三人涉嫌犯罪的事實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鑒定意見等證據證明,該案據此告破。

  犯罪嫌疑人劉建平涉嫌窩藏、包庇罪一案,由偵查員再偵查李剛、張小明、劉小嚴等人涉嫌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一案過程中,于2013年1月25日發(fā)現,經審查,于2013年1月25日立案,犯罪嫌疑人對公安機關指控的案件事實供認不諱,且有劉小嚴的供述等證據佐證,該案據此告破。

  三、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及證據

  (一)偵查機關認定的案件事實

  2013年1月22日18時許,犯罪嫌疑人李剛發(fā)現其妻子張曉麗到南粵市恒豐賓館辦理入住手續(xù)后與一名男“網友”在一起,即打電話給朋友張小明,張小明叫上劉小嚴,一起趕到恒豐賓館門口。三人見面經預謀后,一起闖入張曉麗入住的房間內,對王大寶進行毆打,經鑒定,王大寶的傷情為輕微傷。李剛則提出王大寶拿出十萬元人民幣作為補償,后經商談確定王大寶補償八萬元給李剛。李剛讓王大寶即打電話先籌三萬元現金,并強迫王大寶當場寫下五萬元的欠條。王大寶給朋友胡廣明打電話,以自己急需用錢為由,讓胡廣

  明送三萬元到南粵市污水處理廠門口附近。經商定,由犯罪嫌疑人李剛、張小明去取錢,犯罪嫌疑人劉小嚴在賓館看著王大寶。李剛、張小明到南粵市污水處理廠附近與胡廣明見面后,胡廣明將三萬元錢交給李剛。胡廣明給完錢后發(fā)現情況有異,即追上李剛、張小明并詢問王大寶的情況。李剛、張小明與胡廣明發(fā)生廝打,過程中張小明用刀將李剛刺傷,經鑒定為重傷。犯罪嫌疑人張小明隨后逃跑,并給劉小嚴打電話讓其快跑。

  犯罪嫌疑人劉小嚴跑回家后將事情發(fā)生情況告訴其父親劉建平,劉建平給了劉小嚴1000元現金,讓其出逃躲避。公安機關向劉建平詢問時,劉建平隱瞞事實真相。

  (二)經審查認定的案件事實及證據

  經審查,上述事實有證據證明:

  1、物證

  未見所扣押物證的照片,相關程序性證據有:

  扣押物品、文件清單P73-74

  從李剛處扣押五萬元欠條一張和人民幣三萬元;從張小明處扣押折疊刀一把(沾有血跡);從劉建平處扣押雷管49枚、導火索45米。

  2、書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

  證明案件發(fā)案、受案情況,見“發(fā)案、立案、破案經過”。

  (2)立案決定書

  證明案件立案情況,見“發(fā)案、立案、破案經過”。

  (3)抓獲經過、情況說明

  2013年1月22日8時開始,我隊民警根據市局統一部屬在滄河橋路設卡盤查,在9時30分左右,收到市局指揮中心指令,要求抓捕故意傷害案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特征為20歲左右,男性,身高180CM左右,著淡黃色“T”恤衫,胸前印有很在的紅色“adidas”,可能帶有兇器。9時40分左右,我們在一輛被盤查的出租車內發(fā)現符合上述特征的犯罪嫌疑人,民警將該男子叫下車準備繼續(xù)盤問時,其主動交待自己叫張小明,有用刀傷人的犯罪事實,并將隨身攜帶的小刀交出,同時還供出同案犯劉小嚴的身份和住址。在審查張小明過程中,發(fā)現被傷害人李剛及另一人劉小嚴還涉嫌敲詐勒索和搶劫犯罪。1月25日在本市“逍遙網吧”劉小嚴抓獲歸案,同時抓獲窩藏、包庇的犯罪嫌疑人劉建平。

  (4)拘留證、拘留通知書、延長拘留期限通知書

  偵查活動違法:張小明的刑事拘留期間至2013年2月

  審查逮捕意見書范文三

  內蒙古錫盟分院偵監(jiān)處完善審查逮捕意見書

  新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試行)正式實施,其中修訂和新增的一系列規(guī)定,對偵查監(jiān)督工作提出了新任務、新要求。

  為了準確適用新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試行),加強對逮捕案件的審查工作,規(guī)范辦案程序,切實提高案件質量,錫盟分院進一步完善了《審查逮捕案件意見書》的制作,將《審查逮捕案件意見書》的內容進行調整和規(guī)范,要求各院今后辦理審查逮捕案件,要在《審查逮捕案件意見書》需要說明的事項中增加對排除非法證據、同步錄音錄像審查、執(zhí)法辦案風險評估、聽取律師意見、捕前刑事和解等新增內容的審查和分析說明,使之更符合新刑訴法的精神,保障我盟偵查監(jiān)督工作在新法實施后順利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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