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安機關執(zhí)法細則(7)
第十三章 訊問犯罪嫌疑人
13-01.傳喚、拘傳、提訊犯罪嫌疑人
1.傳喚犯罪嫌疑人。
(1)呈批。需要對立案偵查但未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傳喚訊問的,辦案部門制作《呈請傳喚報告書》,并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冻收垈鲉緢蟾鏁穬热莅ǎ汉喴盖榧傲盖闆r,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其涉嫌犯罪的情況,擬執(zhí)行傳喚的時間、地點,執(zhí)行傳喚的法律依據等。
(2)批準??h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的,辦案部門立即制作《傳喚通知書》。
(3)執(zhí)行傳喚。執(zhí)行傳喚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通知書》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將《傳喚通知書》送達犯罪嫌疑人,并責令其在《傳喚通知書》副本上簽名(蓋章)、捺指印。
不得以派人押解或者使用警械等強制方法進行傳喚。
犯罪嫌疑人到達訊問地點后,應當由其在《傳喚通知書》副本上填寫到案時間。訊問結束時,應當由其在《傳喚通知書》副本上填寫訊問結束時間。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傳喚通知書》副本上注明。偵查終結時存入訴訟卷。
(4)備案。辦案部門應當在傳喚實施后一小時內通過電話、傳真、網上督察系統(tǒng)以及直接送達法律文書復印件等形式,將被傳喚人的姓名、年齡、性別、涉嫌犯罪的行為、實施時間、實施傳喚后涉案人員所在的地點及辦案單位和主辦民警等情況報本級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備案。
(5)信息錄入。對于傳喚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將犯罪嫌疑人的情況錄入有關數據庫。
2.拘傳犯罪嫌疑人。依照本細則第十七章規(guī)定執(zhí)行。
3.提訊在押犯罪嫌疑人。依照本細則第22-02條第1款規(guī)定執(zhí)行。
13-02.訊問地點
1.訊問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看守所訊問室進行。訊問完畢,立即交由看守所值班民警收押。在訊問犯罪嫌疑人過程中,不得將犯罪嫌疑人單獨留在訊問場所;在犯罪嫌疑人吃飯、如廁、休息時,必須由辦案人員看守,不得僅由協(xié)勤人員看守。
2.訊問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其所在市、縣公安機關的辦案場所進行,不得在辦公場所或者賓館、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場所進行;對于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殘疾、行動不便的,以及正在懷孕的犯罪嫌疑人,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到犯罪嫌人
住處進行。
3.訊問室等辦案場所不得設置在二樓以上,并與辦公場所分離。辦案場所內必須安裝安全防范裝置和報警、監(jiān)控設備,不得放置可能被用來行兇、自殺、自傷的物品。相關的過道、窗戶、樓梯、衛(wèi)生間等必須安裝防護欄、防護網等防護設施。在辦公場所以外的其他地點進行訊問的,應當選擇適宜的房間或者地點,將被訊問人安排在遠離門窗的位置,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13-03.訊問時間
每次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xù)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需要對被傳喚、拘傳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傳喚、拘傳期間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對于不批準的,應當立即結束傳喚、拘傳。
提訊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每日有必要的睡眠、飲食時間和一至兩小時的室外活動。
13-04.準備訊問
1.制訂訊問計劃。訊問前,偵查人員應當了解案件情況和證據材料,制訂訊問計劃,列出訊問提納。
2.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訊問未成年人,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這一情形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應當開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場通知書》,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長、監(jiān)護人或者教師到場?!段闯赡攴缸锵右扇朔ǘù砣说綀鐾ㄖ獣犯北居煞ǘù砣撕灻?,偵查終結時存入訴訟卷。
3.翻譯人員到場。訊問聾、啞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并在《訊問筆錄》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聾、啞情況,以及翻譯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業(yè)。
訊問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配備翻譯人員。
4.準備錄音、錄像設備。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全程錄音、錄像。
5.進行安全檢查。對傳喚、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進行安全檢查。安全檢查參照本細由第32-01條第4款第1項規(guī)定進行。
13-05.進行訊問
1.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訊問開始時,應當表明執(zhí)法身份。
2.問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第一次訊問,應當問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別名,曾用名,綽號,性別,出生年月日,戶籍所在地,暫住地,籍貫,出生地,民族,職業(yè),文化程度,家庭情況,社會經歷,是否受過刑事處罰、行政處罰或者其他行政處理,是否為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等情況。
3.告知權利義務。第一次訊問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宣讀《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或者交其閱讀,告知其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問明其是否申請回避、聘請律師,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4.訊問案件情況。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jié)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動機、目的、手段,與犯罪有關的時間、地點,涉及的人、事、物,都應當訊問清楚。
5.聽取供述和辯解。訊問的時候,應當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實、申辯和反證,公安機關都應當認真核查,依法處理。
6.分別訊問。訊問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個別進行。
7.嚴禁刑訊逼供。嚴禁刑訊逼供或者使用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獲取供述。以非法方法獲取的供述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8.保密。在訊問中,需要運用證據證實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時,應當防止泄露偵查工作秘密。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13-06.制作《訊問筆錄》
1.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制作《訊問筆錄》。
2.制作《訊問筆錄》應當使用能夠長期保持字跡的打印或者書寫工具、墨水。
3.記錄時,對于提問和回答應當用“問:”、“答:”表示。不得使用其他符號表示,每句問話和答話均應另起一行,獨立記錄為一段。
4.偵查人員應當將問話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辯解,對訊問人出示、使用證據的過程,犯罪嫌疑人的態(tài)度、表情如實地記錄清楚。
5.《訊問筆錄》應當使用第一人稱記錄,保持原意,抓住重點,詳略得當,字跡清楚,易于辯認,準確、完整、客觀地反映訊問的活動情況。對代稱、隱語、黑話、簡稱等應當提問澄清,記明完整的意思。
6.《訊問筆錄》應當當場制作,不得事前、事后制作。
7.《訊問筆錄》應當交給犯罪嫌疑人核對或者向其宣讀。如記錄有差錯或者遺漏,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者補充,并捺指印。筆錄經犯罪嫌疑人核對無誤后,應當由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蓋章)、捺指印,并在末頁緊接訊問內容的地方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拒絕簽名(蓋章)、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末尾注明。
8.《訊問筆錄》上所列項目,應當按規(guī)定填寫齊全。偵查人員、翻譯人員、訊問時在場的其他人員應當在《訊問筆錄》末尾簽名或者蓋章,不得由他人替代。翻譯人員還應當注明工作單位和職業(yè)。
9.《訊問筆錄》按照訊問的時間順序編號,偵查終結時存入訴訟卷。
13-07.封存錄音錄像資料
訊問犯罪嫌疑人的錄音錄像資料,應當保持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剪輯、修改、偽造,并封存?zhèn)洳椤?/p>
13-08.接受書面供詞
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時,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犯罪嫌疑人應當在親筆供詞的末頁注明書寫供述的時間并簽名(蓋章)、捺指印。偵查人員收到后,應當在首頁右上方寫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共×頁”,并簽名。偵查
終結時存入訴訟卷。
參考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及規(guī)章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9條、第14條第2款、第43條、第91-95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1990年3月17日國務院令第52號)第25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號)第173-187條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2006年8月24日公安部令第88號)第3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試行)》(公安部 公通字〔1991〕87號)第23條
《關于加強辦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員非正常死亡的通知》(公安部 公通字〔2009〕48號)
《關于對涉案人員采取繼續(xù)盤問等措施報警務督察部門備案的通知》(公安部 公通字〔2009〕32號)
《刑警辦案須知》(公安部刑偵局 公刑〔2006〕1114號)第394-428條
第十四章 詢問證人、被害人
14-01.證人條件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但是下列人員不能作為證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
(2)承辦本案的偵查人員、鑒定人和翻譯人員,不能充當本案的證人。
單位不能充當證人,但可就規(guī)章制度、犯罪嫌疑人履歷、戶籍證明等出具書證。
14-02.通知證人、被害人
通知證人、被害人到公安機關接受詢問的,應當開具、送達《詢問通知書》。偵查終結時,《詢問通知書》副本存入訴訟卷。
14-03.詢問地點
詢問證人、被害人,可以到證人、被害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進行,并出示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或者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被害人到公安機關的辦公場所或者辦案場所接受詢問。
在公安機關或者其他地點詢問證人、被害人,參照本細則第13-02條第3款規(guī)定執(zhí)行。
14-04.準備詢問
1.詢問前,應當了解證人、被害人的身份,證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間的關系。
2.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詢問未成年的證人、被害人,除無法通知或者有礙偵查的情形外(這一情形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應當開具、送達《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場通知書》,通知未成年證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段闯赡曜C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場通知書》副本應由到場的監(jiān)護人簽名,偵查終結時存入訴訟卷。
3.翻譯人員到場。詢問聾、啞證人和被害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證人、被害人的聾、啞情況,以及翻譯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業(yè)。
詢問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證人、被害人,應當配備翻譯人員。
4.必要時,詢問過程應當錄音、錄像。
14-05.進行詢問
1.詢問證人、被害人,必須由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詢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詢問開始時,應當表明執(zhí)法身份。
2.問明證人、被害人的基本情況。詢問、核實證人、被害人的身份,問明證人、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之間的關系。
3.告知權利義務。偵查人員應當告知證人、被害人權利義務,以及必須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的義務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應負的法律責任,問明被害人是否申請回避,并在《詢
問筆錄》中注明。
4.詢問案件情況。詢問時,應當首先讓證人、被害人對了解的案件情況進行陳述,然后進行提問。
5.詢問證人、被害人應當個別進行。
6.偵查人員不得向證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對案件的看法,嚴禁使用威脅、引誘和其他非法方法詢問證人、被害人。以非法方法獲取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7.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詢問強奸案件的被害人或者詢問婦女的隱私情節(jié),盡量由女偵查人員進行,詢問時應當避免刺激性和淫穢語言。
8.對正在搶救的證人、被害人,應當重點問清作案人姓名、特征、作案經過。詢問時,可以請醫(yī)生和證人、被害人的家屬作為見證人。
14-06.制作《詢問筆錄》
參照本細則第13-06條規(guī)定執(zhí)行。
14-07.接受書面證詞
參照本細則第13-08條規(guī)定執(zhí)行。
參考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及規(guī)章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8條、第43條、第48條第2款、第91條、第94條、第97-100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6條
《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 法釋〔1998〕23號)第61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號)第188-192條
《關于加強辦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員非正常死亡的通知》(公安部 公通字〔2009〕48號)
《刑警辦案須知》(公安部刑偵局 公刑〔2006〕1114號)第280-298條
第十五章 緝
15-01.通緝的條件和種類
1.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越獄逃跑的,可以發(fā)布《通緝令》。
2.為發(fā)現重大犯罪線索,追繳涉案財物、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可以發(fā)布《懸賞通告》。
3.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往境外,可以在邊防口岸采取邊控措施。
15-02.批準通緝
1.需要通緝犯罪嫌疑人的,辦案部門制作《呈請通緝(懸賞通告)報告書》,說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簡要案情及通緝的范圍、種類、理由等內容,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2.需要采取邊控措施的,應當根據有關規(guī)定制作《邊控對象通知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核后,層報省級公安機關批準,辦理邊控手續(xù)。需要在全國范圍采取邊控措施的,應當層報公安部批準。
15-03.制作通緝令
1.制作《通緝令》。《通緝令》應當盡可能寫明被通緝人的姓名、別名、曾用名、綽號、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出生地、戶籍所在地、居住地、職業(yè)、身份證件號碼、衣著和體貌特征并附被通緝人近期照片,可以附指紋及其他物證的照片。除了必須保密的事項以外,應當寫明發(fā)案的時間、地點和簡要案情。
2.制作《懸賞通告》?!稇屹p通知》應當寫明懸賞對象的基本情況和賞金的具體數額。簽發(fā)《通緝令》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可以決定同時發(fā)布《懸賞通告》。
3.制作《邊控對象通知書》?!哆吙貙ο笸ㄖ獣窇斠勒沼嘘P規(guī)定制作。對需要邊防檢查站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需同時出具有關法律文書。緊急情況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出具公函,先向當地邊防檢查站交控,但應當在七日內補辦交控手續(xù)。
4.錄入信息系統(tǒng)?!锻ň兞睢分谱骱螅瑧攲ⅰ锻ň兞睢穬热菀勒沼嘘P規(guī)定,錄入有關數據庫。
15-04.發(fā)布通緝令
1.根據案情,由簽發(fā)通緝令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發(fā)送范圍??h級以上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qū)以內,可以直接發(fā)布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qū),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公安機關發(fā)布。
2.可以通過廣播、電視、報刊、計算機網絡等媒體或者張貼等方式發(fā)布。通緝令發(fā)出后,如果發(fā)現新的重要情況,可以補發(fā)通報。通報必須注明原通緝令的編號和日期。
15-05.查緝
有關公安機關接到通緝令后,應當及時布置查緝。抓獲犯罪嫌疑人后,應當迅速通知通緝令發(fā)布機關和辦案單位,并報經抓獲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憑通緝令羈押。辦案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內將犯罪嫌疑人解回。
15-06.撤銷通緝令
被通緝的犯罪嫌疑人歸案、死亡,案件被撤銷的,原發(fā)布機關應當在原通緝、通知、通告范圍內,撤銷《通緝令》、《邊控通知》、《懸賞通告》。
參考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及規(guī)章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3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3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號)第252-260條
《關于改進通緝辦法的批復》(公安部 公復字〔1992〕1號)
《刑警辦案須知》(公安部刑偵局 公刑〔2006〕1114號)第130條
第十六章 犯罪信息采集與網上偵查措施
16-01.采集犯罪信息
對于以下犯罪信息,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采集后錄入有關的信息數據庫:
(1)犯罪嫌疑人的信息。犯罪嫌疑人到案的,應當在到案時采集其基本情況、指掌紋、聲像(靜態(tài)、動態(tài))、DNA、足跡等有關信息,分別錄入有關的信息數據庫;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同時錄入在逃人員信息數據庫。
(2)涉案物品信息。對尚未查獲的被盜搶機動車、槍支、違禁品以及其他物品等,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錄入有關的信息數據庫;對于查獲的涉案物品,應當依照有關保管涉案物品的規(guī)定,錄入有關信息數據庫。
(3)案件信息。對與案件有關的各種信息,包括未破案件和已破案件,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錄入案件信息庫。
(4)其他涉案信息。對犯罪現場、無名尸體、失蹤人員等其他涉案信息,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錄入有關信息數據庫。
16-02.查詢、檢索、比對數據
進行以下偵查活動時,應當利用有關信息數據庫,查詢、檢索、比對有關數據:
(1)核查犯罪嫌疑人身份的;
(2)核查犯罪嫌疑人前科信息的;
(3)查找無名尸體、失蹤人員的;
(4)查找犯罪、犯罪嫌疑人線索的;
(5)查找被盜搶的機動車、槍支、違禁品以及其他物品的;
(6)分析案情和犯罪規(guī)律,串并案件,確定下步偵查方向的。
16-03.網上追逃
1.網上追逃的條件。
(1)對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已經辦理了拘留或者逮捕的法律手續(xù),緝捕時發(fā)現犯罪嫌疑人潛逃,在一個月內未能緝捕歸案的,應當將收集到的準確信息通過同級公安機關刑偵部門上網發(fā)布。
(2)羈押場所內正在服刑的罪犯、被勞動教養(yǎng)人員和正在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脫逃的,應當在三日內將準確的緝捕信息報同級公安機關刑偵部門上網發(fā)布。
(3)在偵破重大、緊急案件過程中,對已確定的重大涉案犯罪嫌疑人在緝捕時已潛逃的,經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先將收集到的有關信息由立案地公安機關通過同級公安機關刑偵部門立即上網發(fā)布,然后補辦拘留、逮捕法律手續(xù)。
2.上網發(fā)布。對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在逃人員,由各立案單位負責填寫《在逃人員登記/撤銷表》一式兩份(立案單位備存一份),寫明在逃人員的姓名、別名、曾用名、綽號、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出生地、戶籍所在地、居住地、職業(yè)、體貌特征、身份證號碼、簡要案情、法律手續(xù)等資料,并附在逃人員近期照片,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偵查部門負責人審批,送同級公安刑偵部門錄入上網發(fā)布。在偵查中又發(fā)現新信息的,要立即修改原有信息,保證網上信息的及時、準確。
3.抓捕。各地公安機關發(fā)現網上逃犯,應當立即組織抓捕。抓捕到案的,應當立即訊問并通知立案地公安機關帶回。
4.移交。對于異地公安機關抓獲網上逃犯的,立案地公安機關應當開具《移交、接收證明》,攜帶法律文書,及時到抓獲地公安機關辦理接收移交手續(xù)。
5.撤銷。立案地公安機關對抓獲的在逃人員應真認真核對,并于押解回立案地之日起四十八小時內辦理網上撤銷手續(xù)。
通緝令被撤銷的,應當撤銷網上該在逃人員信息。
16-04.網上跨區(qū)域辦案協(xié)作
依照本細則第24-05條規(guī)定執(zhí)行。
參考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及規(guī)章文件:
《公安機關指紋信息工作規(guī)定》(公安部 公通字〔2007〕71號)
《關于實行“破案追逃”新機制的通知》(公安部 公通字〔1999〕91號)
《關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機制有關工作的通知》(公安部刑偵局 公刑〔2002〕351號)
《關于管理維護“全國在逃人員數據庫”有關工作的通知》(公安部刑偵局 公刑〔2000〕1302號)
《公安機關調查未知名尸體身份工作規(guī)定(試行)》(公安部刑偵局 公刑〔2005〕986號)
《公安機關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蹤人員信息工作規(guī)定(試行)》(公安部刑偵局 公刑〔2005〕1049號)
《刑警辦案須知》(公安部刑偵局 公刑〔2006〕1114號)第20條、第62條、第72條、第90條、第126-129條、第135條、第137條、第141條、第148條、第152條、第154條、第163條、第3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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