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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法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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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拍賣法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拍賣行為,維護拍賣秩序,保護拍賣活動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以下簡稱《拍賣法》)和國家、省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關聯(lián)法規(guī):全國人大法律(1)條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進行的拍賣活動,均須遵守《拍賣法》和本細則規(guī)定。關聯(lián)法規(guī):全國人大法律(1)條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chǎn)權利轉(zhuǎn)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第四條 拍賣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商業(yè)管理委員會是本市負責管理拍賣業(yè)的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拍賣業(yè)實施監(jiān)督管理。

  公安機關對拍賣業(yè)按照特種行業(yè)實施治安管理。市政府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拍賣標的的界定和管理

  第六條 拍賣標的應當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chǎn)權利。

  法律、法規(guī)禁止買賣的物品或者財產(chǎn)權利,不得作為拍賣標的。

  第七條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需經(jīng)審批才能轉(zhuǎn)讓的物品或者財產(chǎn)權利,在拍賣前,應到有關部門依法辦理審批手續(xù)。

  委托拍賣文物,在拍賣前,應報市文物管理部門鑒定、許可。

  第八條 公物拍賣的范圍包括:

  (一)國家行政機關、國有企事業(yè)單位在職權范圍內(nèi)需要拍賣的國有有形資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

  (二)行政執(zhí)法部門依法罰沒的物品,充抵罰款的物品,以物抵稅、以物抵債和無法返還的物品。

  (三)檢察院、法院依法沒收的物品,追回的贓物、充抵罰金、罰款的物品;

  (四)鐵路、民航、郵政、海關、交通及公安、財政等部門獲得的無主物品;

  (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國有企事業(yè)單位在公務活動中個人收受的需要拍賣的貴重禮品及內(nèi)部查處的不夠成刑事犯罪的貪污、受賄等無法返回的臟物;

  (六)各司法、執(zhí)法部門需要處

  理的及需要變賣的物品。

  第三章 拍賣當事人

  第九條 拍賣當事人包括拍賣人、委托人、競買人和買受人。

  第十條 拍賣人是指依照《拍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yè)法人。關聯(lián)法規(guī):全國人大法律(2)條

  第十一條 設立拍賣企業(yè)由組辦單位提交申請報告書,經(jīng)市商業(yè)管理委員會批準,到公安機關、工商、物價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手續(xù)。

  除依法設立的拍賣企業(yè)外,其他任何單位均不得從事拍賣經(jīng)營活動。

  第十二條 設立拍賣企業(y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經(jīng)營文物拍賣的,應有1000萬元以上注冊資本;

  (二)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和章程;

  (三)有與從事拍賣業(yè)務相適應的拍賣師和專業(yè)管理人員;

  (四)有符合《拍賣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拍賣業(yè)務規(guī)則;

  (五)有公安機關頒發(fā)的特種行業(yè)許可證;

  (六)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拍賣發(fā)展的規(guī)定;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關聯(lián)法規(guī):全國人大法律(1)條

  第十三條 拍賣師應具備下列條件并經(jīng)有關部門考核,發(fā)給拍賣師資格證書:

  (一)具有高等院校專科以上學歷和拍賣專業(yè)知識;

  (二)在拍賣企業(yè)工作兩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第十四條 拍賣人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一)查驗拍賣委托人、競買人有關資格證明;

  (二)要求委托人如實提供拍賣標的的有關資料,查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

  (三)委托法定機構對拍賣標的進行檢驗、鑒定、評估;

  (四)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拍賣標的;

  (五)對拍賣標的保留價保密;

  (六)向競買人如實提供拍賣標的的資料,接待競買人查看拍賣標的;

  (七)應委托人、競買人的要求,對其身份保密;

  (八)按約定向買受人交付成交的拍賣標的,向委托人交付成交的收入;

  (九)拍賣成交后,出具憑證,并協(xié)助辦理產(chǎn)權轉(zhuǎn)移、證照變更以及運輸手續(xù)。

  第十五條 拍賣人接受委托后,未經(jīng)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賣人拍賣。

  第十六條 拍賣人及其

  工作人員不得以競買人的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并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不得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chǎn)權利。

  第十七條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賣人拍賣物品或財產(chǎn)權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其依法享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一)向拍賣人提出拍賣委托申請,提供拍賣標的的詳盡資料和身份及所有權等有關證明資料;

  (二)向拍賣人提出拍賣標的的保留價并要求對保留價保密;

  (三)向拍賣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

  (四)按約定交付拍賣標的、拍賣費用、支付拍賣傭金,取得拍賣收入;

  (五)依法辦理或協(xié)助辦理成交拍賣標的的產(chǎn)權轉(zhuǎn)移、證照變更等手續(xù);

  (六)可自行辦理委托拍賣手續(xù),也可以由代理人辦理委托拍賣手續(xù),并可在拍賣開始前撤回拍賣標的。但撤回拍賣標的的,應當向拍賣人支付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應當向拍賣人支付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 委托人不得參與競買自己委托拍賣的標的,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

  第十九條 競買人是指參加競購拍賣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其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可以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參加競買;

  (二)有權了解拍賣標的的瑕疵,查驗拍賣標的和查閱有關拍賣資料。

  第二十條 買受人是指以最高應價購得拍賣標的的競買人,其依法享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一)按約定支付拍賣標的價款,取得拍賣標的;

  (六)向競買人如實提供拍賣標的的資料,接待競買人查看拍賣標的;

  (七)應委托人、競買人的要求,對其身份保密;

  (八)按約定向買受人交付成交的拍賣標的,向委托人交付成交的收入;

  (九)拍賣成交后,出具憑證,并協(xié)助辦理產(chǎn)權轉(zhuǎn)移、證照變更以及運輸手續(xù)。

  第十五條 拍賣人接受委托后,未經(jīng)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賣人拍賣。

  第十六條 拍賣人及其

  工作人員不得以競買人的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并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不得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chǎn)權利。

  第十七條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賣人拍賣物品或財產(chǎn)權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其依法享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一)向拍賣人提出拍賣委托申請,提供拍賣標的的詳盡資料和身份及所有權等有關證明資料;

  (二)向拍賣人提出拍賣標的的保留價并要求對保留價保密;

  (三)向拍賣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

  (四)按約定交付拍賣標的、拍賣費用、支付拍賣傭金,取得拍賣收入;

  (五)依法辦理或協(xié)助辦理成交拍賣標的的產(chǎn)權轉(zhuǎn)移、證照變更等手續(xù);

  (六)可自行辦理委托拍賣手續(xù),也可以由代理人辦理委托拍賣手續(xù),并可在拍賣開始前撤回拍賣標的。但撤回拍賣標的的,應當向拍賣人支付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應當向拍賣人支付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 委托人不得參與競買自己委托拍賣的標的,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

  第十九條 競買人是指參加競購拍賣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其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可以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參加競買;

  (二)有權了解拍賣標的的瑕疵,查驗拍賣標的和查閱有關拍賣資料。

  第二十條 買受人是指以最高應價購得拍賣標的的競買人,其依法享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一)按約定支付拍賣標的價款,取得拍賣標的;

  (二)未按約定支付拍賣標的價款,應承擔違約責任,或由拍賣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將拍賣物再行拍賣,并承擔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托人應支付的傭金。再行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

  (三)未能按約定取得拍賣標的,有權要求拍賣人或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四)未按約定受領拍賣標的的,應支付由此發(fā)生的有關費用。

  第四章 拍賣的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委托人拍賣物品,應當與拍賣人簽訂書面委托拍賣合同,委托拍賣合同應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tǒng)一制發(fā)的示范文本,并經(jīng)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委托拍賣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托人、拍賣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拍賣標的的名稱、規(guī)模、數(shù)量、質(zhì)量;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價;

  (四)拍賣的時間、地點;

  (五)拍賣標的交付或者轉(zhuǎn)移的時間、方式;

  (六)傭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價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違約責任;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拍賣人認為需要對拍賣標的進行鑒定的,可以進行鑒定。鑒定結論與委托拍賣合同載明的拍賣標的狀況不相符的,拍賣人有權要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公物拍賣涉及專營專賣物品的,應首先定向拍賣給有該類物品經(jīng)營權的經(jīng)營者。

  第二十三條 拍賣公告應于拍賣7日前通過報紙或其他新聞媒介發(fā)布,同時到市商業(yè)管理委員會備案。拍賣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拍賣的時間、地點;

  (二)拍賣標的;

  (三)拍賣標的展示時間、地點;

  (四)參與競買應當辦理的手續(xù);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拍賣人應當在拍賣前展示拍賣標的,并提供查看拍賣標的的條件及有關資料。拍賣標的的展示時間不得少于兩日。

  第二十五條 拍賣國有資產(chǎn),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需要評估的,應當經(jīng)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并根據(jù)評估結果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

  對需要拍賣的涉案物品在拍賣前,應經(jīng)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并根據(jù)評估結果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

  第二十六條 公物拍賣由市商業(yè)管理委員會和資產(chǎn)主管部門共同指定的拍賣行實施,其他部門不得自行設立公物拍賣機構或從事公物拍賣活動。

  第二十七條 拍賣活動由拍賣師主持,拍賣師應當于拍賣前宣布拍賣規(guī)則、注意事項和有無保留價。拍賣標的有保留價的,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時,該應價不發(fā)生效力,拍賣師應當停止拍賣標的的拍賣。

  第二十八條 競買人應在拍賣前憑有效身份證明填寫并簽署登記表,領取競投號牌參加競投。一經(jīng)應價不得撤回,當其他競買人有更高應價時,其應價即喪失約束力。

  委托競買應辦理書面形式的《委托競買書》。

  第二十九條 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不得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

  第三十條 競買人最高應價經(jīng)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后,拍賣成交。拍賣成交后,買受人和拍賣人應當簽署成交確認書。

  第三十一條 拍賣人進行拍賣時,應當制作拍賣筆錄。拍賣筆錄應當由拍賣師、記錄人簽名;拍賣成交的,

  還應當由買受人簽名。

  第三十二條 拍賣人應當妥善保管有關業(yè)務經(jīng)營活動的完整帳簿、拍賣筆錄和其他有關資料。

  前款規(guī)定的賬簿、拍賣筆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賣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不得少于5年。

  第三十三條 拍賣成交后,委托人、買受人需辦理證照變更、產(chǎn)權過戶手續(xù)的,有關部門應憑拍賣企業(yè)出具的有效成交憑證予以辦理。

  第三十四條 委托人、買受人可以與拍賣人約定傭金的比例。

  委托人、買受人與拍賣人對傭金比例未作約定,拍賣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托人、買受人各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5%的傭金。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

  拍賣未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第三十五條 公物拍賣,拍賣人向買受人收取傭金的比例為:

  (一)成交額100萬元以下的,收取5%;

  (二)成交額101萬元至500萬元的,收取4%;

  (三)成交額501萬元至1000萬元的,收取3%;

  (四)成交額1001萬元以上的,收取2%以下。

  第三十六條 拍賣罰沒物品的財務處理按國家財政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細則第十一條規(guī)定,未經(jīng)許可登記設立拍賣企業(y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未經(jīng)行業(yè)主管部門登記而從事拍賣活動的,由拍賣行業(yè)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拍賣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3000元至5000元罰款。

  違反本細則第七條規(guī)定未經(jīng)許可拍賣文物的,拍賣活動無效,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細則第六條規(guī)定,委托人委托拍賣其沒有所有權或者依法不得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chǎn)權利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拍賣人明知委托人對拍賣的物品或者財產(chǎn)權利沒有所有權或者依法不得處分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細則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規(guī)定,拍賣人、委托人未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給買受人造成損害的,買受人有權向拍賣人要求賠償,屬于委托人責任的,拍賣人有權向委托人追償。

  拍賣人、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zhèn)位蛘咂焚|(zhì)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細則第八條、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在拍賣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jiān)察、檢查部門依法處罰。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國家財產(chǎn)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處理公物的;

  (二)營私舞弊、侵占公物的;

  (三)截留拍賣公物收入未足額上繳財政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細則第十六條規(guī)定,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參與競買或者委托他人代為競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拍賣人給予警告,處以拍賣傭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對拍賣人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chǎn)權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全部拍賣所得。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細則第十八條規(guī)定,委托人參與競買或者委托他人代為競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委托人處以拍賣成交價3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惡意串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拍賣無效,并依法承擔其賠償責任。同時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參與惡意串通的競買人處以最高應價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參與惡意串通的拍賣人處以最高應價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收取傭金的,拍賣人應當將超收部分返還委托人、買受人。物價管理部門可以對拍賣人處以拍賣傭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外國人、外國企業(yè)和組織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委托拍賣或者參加競買的,適用本細則。

  第四十八條 本細則在執(zhí)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商業(yè)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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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法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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