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催繳通知書
罰款,是行政處罰手段之一,是行政執(zhí)法單位對違反行政法規(guī)的個人和單位給予的行政處罰。他不需要經人民法院判決,只要行政執(zhí)法單位依據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作出處罰決定即可執(zhí)行。下面學習啦小編給大家?guī)砹P款催繳通知書,供大家參考!
罰款催繳通知書范文一
字[ ]第 號 (姓名或者名稱):
本機關于 年 月 日發(fā)出第000000000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你(單位)于 年 月 日前將罰款繳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但你(單位)至今未履行該處罰決定?,F要求你(單位)立即向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繳納罰款和依法加處的罰款。 若超過法定復議和訴訟期限仍不履行本通知,本機關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行政機關或者執(zhí)法機構印章)
年 月 日
罰款催繳通知書范文二
被處罰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
榕江縣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于年月日對你單位違法經營藥品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決定書編號:(榕食藥)行罰[ ] 號,你單位在法定的期限內既不履行法律責任,又不向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向榕江縣人民法院起訴。現特向你單位催繳征收罰沒款元,限在年月日內到榕江縣建設銀行繳清,逾期不繳所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后果自負。
特此通知
榕江縣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
年月日
罰款催繳通知書范文三
我局于2015年11月14日通過《衢州日報》向你公告送達江安監(jiān)管罰〔2015〕00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限你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元整)繳至江山市非稅收入財政專戶(建行江山市支行中山中路分理處),賬號33001686135050008779。但至今你未依法履行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義務,也未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現已生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我局向你催繳罰款。因你下落不明,無法與你取得聯(lián)系,我局特向你公告送達江安監(jiān)管催〔2016〕05號罰款催繳通知書,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到我局(地址:江山市中山路118號,聯(lián)系電話:0570-4968012)領取,逾期視為送達。
請你在收到該罰款催繳通知書后10日內依法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的罰款由代收機構直接收繳,匯入上述賬戶賬號。如逾期不履行,我局將依法申請江山市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特此公告。
江山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
201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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