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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的相關司法程序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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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生活中,販毒是很常見的一種犯罪形式,而販毒在法律上,也有相關的司法程序。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販毒辦案的司法程序,希望能幫到你們。

  販毒辦案的司法程序

  1、先被抓后尿檢確定是否吸毒,按照販賣刑拘;

  2、刑偵販賣案件,查證屬實后先辦理販賣判刑處罰;

  3、判罰執(zhí)行販賣后,再判罰處理吸毒行政處罰;

  4、最好責令社區(qū)戒毒三年,接受派出所監(jiān)督檢測。

  販毒案件偵查取證中存在的問題

  1、口供之外與毒品有關聯(lián)的物證的收集不到位。販毒案件多是在一對一的情況下進行,知悉案情的人少,易形成孤證,有些偵查人員在繳獲了毒品固定供述后不再去收集手機、指紋等物證,一旦被告人翻供,偵查部門很難再補充收集到有價值的證據(jù),導致指控證據(jù)不足。

  2、忽視收集印證言詞證據(jù)的證據(jù)。對被告人供述中陳述的與販毒的事實相關的人員的證言、物證、書證未及時收集加以映證,案件移送起訴后,需補充證據(jù)時,由于一些證人系外地人,不知去向,有些物證書證已滅失,難以形成證據(jù)鎖鏈。

  3、破案的時機把握不準。販毒案件必須處理好破案的及時性和適時性的辯證關系。既要及時偵破從快打擊,又不能一發(fā)現(xiàn)販毒就打,時機選擇不當,無疑會使本有條件做到人贓俱獲的案件只得通過補充收集大量間接證據(jù)予以彌補,大大增加了偵查投入。

  4、疏于對共同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映證、辯疑、深查。共同販毒案件,忽視對單個成員的取證,造成口供不一,使得部分成員的犯罪事實難以認定。

  毒品犯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十二省、自治區(qū)法院審查毒品犯罪案件工作會議紀要》關于判處死刑案件的數(shù)量標準問題

  人大《決定》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的;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處15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這個規(guī)定是人民法院對嚴重毒品犯罪分子決定量刑的法律依據(jù)。

  由于這個規(guī)定量刑幅度較大,既包括15年有期徒刑,又包括無期徒刑和死刑,因此,人民法院對達到《決定》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毒品數(shù)量標準的嚴重毒品犯罪分子,在量刑的時候,應當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根據(jù)犯罪的事實、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應當判處的刑罰。特別是對于是否判處死刑的案件,既要根據(jù)毒品數(shù)量的多少,又要考慮犯罪的情節(jié)。其中,有的毒品犯罪分子雖然剛好達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1千克、海洛因50克,但屬累犯、慣犯或者其他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也可以判處死刑;有的雖然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在1千克以上,海洛因在50克以上,但屬偶犯、從犯、或者有其他從輕、減輕情節(jié)的,也可以不判處死刑。

  犯罪案件情況復雜,各地的情況不同,判處死刑的毒品數(shù)量標準不可能絕對一致。各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jù)《決定》的規(guī)定,結合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和與毒品犯罪作斗爭的形勢的需要,提出一個供本地區(qū)內部掌握的死刑數(shù)量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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