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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中對二婚休假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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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隨著離婚率的不斷高升,現(xiàn)實中就有了很多的二婚夫婦,那新婚姻法對于二婚是怎么規(guī)定的?能休假嗎?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新婚姻法規(guī)定的二婚休假時間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新婚姻法規(guī)定的二婚休假時間

  1、員工再婚,可以享受帶薪婚假

  再婚的勞動者,只要他們之間結成的是合法婚姻,同樣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其與初婚勞動者的法律地位并無不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對再婚職工婚假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0]84號)明確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國家有關職工婚喪假的規(guī)定精神,再婚者與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單位對再婚職工應當參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同初婚職工一樣的婚假待遇。”

  根據(jù)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yè)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的規(guī)定,最多可以享受3天的婚假。

  因此,員工再婚,也可享受帶薪婚假。

  2、再婚年齡達到晚婚的標準,不能享受晚婚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規(guī)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指示》提出:“按法定年齡推遲三年以上結婚為晚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的為晚育”?!墩憬∪丝谂c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鼓勵公民晚婚、晚育。男女雙方按法定婚齡推遲三年以上依法登記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fā);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護理假,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fā)。”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只有在同時符合“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和“雙方均為初婚”這兩個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認定為《婚姻法》規(guī)定的“晚婚”,并有權享受增加12天的晚婚獎勵假;當然,晚婚年齡應當是結婚證書上批準結婚之日的雙方周歲年齡。

  因此,再婚年齡達到晚婚標準的,不能享受晚婚待遇。

  二婚休假的規(guī)定

  一、享受二婚婚假期間工資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fā)。

  二:婚假天數(shù)規(guī)定: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正常情況下,婚假最長三天,晚婚的具體婚假時間現(xiàn)在一般依據(jù)的是各省或者直轄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自己規(guī)定的,全國各地的規(guī)定并不一致。

  二婚財產分配的辦法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jīng)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shù)?,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年12月24日

  第二十七條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shù)鼗旧钏健?/p>

  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

  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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