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生與單位處于什么法律關系
還未畢業(yè)的學生與實習單位的法律關系是怎么樣的呢,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在校生與實習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什么的內(nèi)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在校生與實習單位之間是屬于雇傭關系
不屬于勞動關系,因為勞動關系要求大學生必須成為公司編制之內(nèi)的一員,且須繳納五險一金。不屬于勞務關系,因為勞務關系是指兩個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提供勞務一方提供的是勞動成果,例如演出,會計,提供勞務一方本身不備支配。而雇傭關系是指大學生受雇于公司,受公司的支配和管理,公司為大學生提供一定的勞動條件,故該法律關系是雇傭關系。
教學實習與帶薪實習實習生與用人單位的法律關系
對于實習生與用人單位是否建立勞動關系,理論和實物界目前爭議很大,尚無定論。根據(jù)《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之規(guī)定,在校生利用業(yè)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yè),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同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議紀要(二)》第23條規(guī)定,在校生在用人單位進行實習,應當根據(jù)具體事實情況進行判斷,對完成學校的社會實習安排或從事社會實踐活動的實習,不認定勞動關系。但用人單位與在校生之間名為實習,實為勞動關系的除外。據(jù)此,筆者個人認為教學實習和帶薪學習兩種實習方式實習生與用人單位不構(gòu)成勞動關系,因為實習是一個繼續(xù)學習的過程,是課堂教學的延伸,因此,實習狀態(tài)下的學生不是勞動者。
在校生屬于學生身份,利用業(yè)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yè),不受勞動法調(diào)整和保護,因此,實習生并非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據(jù)《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件》規(guī)定,學生不在征繳范圍,因此不能繳納社保。
實習生工資扣稅標準
是實習,那么你與實習公司所簽訂的實習協(xié)議就不屬于勞動合同,而屬于勞務合同。勞動報酬的個稅起征點為3500元,勞務報酬的起征點則是800元。
1、實習生的實習工資屬于與任職、受雇無關的收入,按照現(xiàn)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的規(guī)定,屬于勞務報酬所得,按照《稅法》第四條和第六條之規(guī)定:勞務報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2、看了上面的解釋,首先你要區(qū)分 “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稅法上劃分按“工資薪金所得”還是按“勞務報酬所得”的標準,主要看,是否與用人單位有任職、受雇的關系。“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其他與任職、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勞動報酬”是指為單位或者其他個人提供勞務而取得的所得。勞務報酬所得,與工資薪金所得不同之處,主要是與任職、受雇沒有關系。
例如
你的實習工資為1000元,不超過4000元,減除費用800元為應稅所得額。依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1000-800)*20%=40元
實習生與單位處于什么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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