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沒有加班費規(guī)定合不合法
勞動者都是非常重視假期和休息時間的,但很多人都有過被安排加班的情況,并且有的單位還是不給加班費的,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沒加班費規(guī)定是否合法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沒有加班費的處理規(guī)定
沒有加班費,勞動者應當?shù)絾挝凰诘氐膭趧訝幾h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維護合法權益。
舉證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通常需要的證據(jù)材料包括如下:
1,勞動者工作內容的證據(jù),如電子文本,資料,公司相關的其他資料;
2,勞動者工作的相關標識,如工作信簽,員工牌,員工服裝等與公司相關的任何證明;
3,公司給勞動者的制度依據(jù),最好是蓋章或印刷整套、冊的資料,比如員工手冊、財務制度,員工名冊等等;
4,公司正式員工或領導與勞動者交流的資料,比如工作安排、書面通知、電子郵件的通知等等;
5,勞動者可以嘗試與公司主管領導對話,然后錄音,并將領導的名字在錄音材料里面體現(xiàn),否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很難確認錄音材料的真實性;
6,勞動者可以通過人證,其他離開公司的員工的證言,證明勞動者在公司上班。
7,其他能與公司有關的材料(工作署名的文件),均可作為證據(jù)使用。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fā)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fā)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fā)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fā)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guī)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shù)厝嗣穹ㄔ荷暾堉Ц读?,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fā)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加班費能否調休代替
按照我國法律上的規(guī)定,公司安排勞動者加班的,需要給予一定的加班費。但是,目前很多公司加班后一般不會給加班費,而是安排其他日子給加班人員休息。勞動法明確規(guī)定在休息日加班的,可以優(yōu)先安排調休,如果實在不能安排調休的,則需要支付兩倍加班工資。
也就是說,平常周末加班的員工是可以以調休來代替加班費的。
但是平時工作日延長時間加班的,勞動法并未規(guī)定可以優(yōu)先安排調休,據(jù)此,工作日加班的是不能以調休來代替加班費,公司在工作日安排了加班,就需要向員工支付1.5倍工資。
具體而言,只調休而不給加班費是否可以,分以下幾種情況來定:
1、正常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進行加班的,應當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該加班時間不可以用調休處理,只能支付相應的工資報酬。
2、安排周末加班的,用人單位可以安排調休代替。但如果用人單位無法安排調休的,應當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的,該時段的加班即使后期安排員工調休,用人單位也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因此,就是說在正常工作日以及法定節(jié)假日安排加班的,不管有沒有調休,單位都要按規(guī)定支付加班費,而且加班費還得照標準給。
加班費的支付標準
在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算問題上,不一定每個人都很清楚。按照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的規(guī)定,要準確計算加班加點工資,必須區(qū)分不同情況的計算方法,實踐操作中具體要把握以下幾點:
(一)標準工時制度的加班加點工資計算。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加班加點工資計算。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其工資。
(四)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加班加點工資計算。按照勞動部《關于企業(yè)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規(guī)定,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yè),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shù)平均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五)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加班加點工資計算。一般情況下,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yè)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是應當注意,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仍然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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