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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長期不給加班費要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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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單位安排下進行的加班,是需要支付給員工加班費的,那要是單位不給加班費呢?可不可以長期不支付加班費?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單位長期不給加班費要怎么辦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單位長期不給加班費怎么辦

  沒有得到加班費的勞動者,要及時向勞動保障監(jiān)察部門投訴,當然勞動者也可以選擇仲裁,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但需要注意的是,勞動仲裁有時效上的限制: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當然如果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也會中斷,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仲裁時效中止。

  從最新的司法解釋來看,最高法為督促用人單位規(guī)范管理,引導勞動者正確行使權利,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臺《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該司法解釋規(guī)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能不能補休代替加班費

  如果出現下面情況,企業(yè)是不能以安排補休為由而不支付加班工資的。具體是: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該支付不低于工資150%的工資報酬。

  2、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該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如果企業(yè)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該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如果企業(y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事后安排了補休,就可以不再支付加班工資。

  誰承擔證明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

  《司法解釋(三)》第9條規(guī)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勞動者加班又沒有加班費這個問題一直是我國勞動法司法審判領域的一個難點,有觀點認為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因為用人單位有保存考勤記錄的法定責任。也有觀點認為加班事實應根據民事訴訟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進行確定。

  本條司法解釋出臺,一方面明確了加班事實舉證責任的分配,另一方面也為盡可能保護勞動者權益留了一點小尾巴:“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但總的來看,未來一段時間內,勞動者如要向用人單位主張支付加班費,需要在工作期間注意搜集維權證據,比如真實有效的考勤記錄、簽到打卡表格等相關材料。

  然而,此次《司法解釋(三)》的出臺,企業(yè)并不能輕視加班費的管理。企業(yè)仍應進一步建立健全工時、工資和考勤休假制度,通過制度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來有效預防加班費支付事項上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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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長期不給加班費要怎么辦

在單位安排下進行的加班,是需要支付給員工加班費的,那要是單位不給加班費呢?可不可以長期不支付加班費?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單位長期不給加班費要怎么辦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單位長期不給加班費怎么辦 沒有得到加班費的勞動者,要及時向勞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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