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狀況公證都有哪些規(guī)定
在生活中,很多人都會到公證處辦理婚姻狀況公證。而在法律上,對婚姻狀況公證也有相關的規(guī)定,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婚姻狀況公證的相關規(guī)定,希望能幫到你們。
婚姻狀況公證的相關規(guī)定
1.婚姻狀況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應當事人的申請,對其申辦公證時的客觀婚姻狀況的證明活動。 婚姻狀況公證一般用于出國留學、定居、結婚、涉外繼承、收養(yǎng)等事宜。
2.姻婚狀況包括四種情況,即結婚、離婚、未婚及喪偶。所有當事人在申辦婚姻狀況公證時,都應提交本人所在單位人事檔案管理部門為其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信。除此之外,當事人還應根據(jù)自己的情況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1)結婚公證 當事人應提交結婚證,公證機關憑結婚證才能為當事人辦理結婚公證。原結婚證損壞或丟失的,當事人應先到原婚姻登記機關補辦《夫妻關系證明書》,然后再到公證機關申辦公證。
事實婚姻的當事人申請辦理結婚公證的,應先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證,然后憑結婚證辦理結婚公證。
因結婚時間較長,結婚證書已遺失,且婚姻登記機關的存根已不復存在,無檔案可查的,當事人應提交確能證明其婚姻狀況的單位證明及兩個以上結婚時的見證人的證明。 當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婚姻法頒布(1950年5月1日)前,按照當?shù)仫L俗習慣結婚并為群眾公證,經(jīng)調(diào)查核實后可給予辦理夫妻關系證明;有民間婚書,且在婚書上寫明結婚時間、地點的,公證處可為其辦理結婚公證。
(2)離婚公證 當事人申請辦理離婚公證的,應提供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離婚證或人民法院已生效的離婚判決書或調(diào)解書。上述證件已經(jīng)丟失或損壞的,當事人應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發(fā)《解除婚姻關系證明書》或向人民法院索取離婚證明,然后憑此才能申辦離婚公證。
(3)未婚、喪偶公證 當事人在申辦此兩項公證時,應出具本人戶口簿或戶口管理機關的證明。公證機關憑此為其辦理公證。
結婚辦理的手續(xù)
(一)申請。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登記的時候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如果是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還應該持有醫(yī)院的婚前檢查證明。
(二)審查。
登記機關對于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在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diào)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yī)學上的鑒定。
(三)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經(jīng)審查后,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準予登記,發(fā)給結婚證?;橐龅怯洐C關不與登記的,應當出份書面說明,說明不與登記的理由。
結婚證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
《婚姻法》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nèi)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后,根據(jù)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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