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金的相關規(guī)定是什么
在生活中,合同是非常重要的,而一旦違約,就必須支付一定的違約金。那么,合同違約金的相關規(guī)定是什么呢?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合同違約金的相關規(guī)定,希望能幫到你們。
合同違約金的相關規(guī)定
一、《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shù)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違約金適用的一般原則性規(guī)定
(1)合同對違約金有具體約定的按約定,對違約金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沒有約定處理。
(2)違約金的計算依據是合同總價。
(3)約定違約金數(shù)額一般以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價金總額為限。
違約金過高的處理方法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guī)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200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第16條規(guī)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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