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之前查清對方存款的方法
離婚之前查清對方存款的辦法
一般情況下,對方的銀行存款情況當事人或律師均無法直接到銀行申請查詢,只能由律師向法院申請調查令或直接申請法院至銀行調取。而法院接受申請的前提是,必須提供對方的具體開戶銀行名稱及銀行賬號。為此,當事人及律師要做的是,查詢到對方的銀行賬號。
搜集途徑主要有:
(1)對方留在家中的存折及銀行卡,對這些材料進行復印或抄錄即可;
(2)對方留在家中的銀行卡刷卡消費憑證;
(3)對方的銀行存、取款憑證;
(4)對方記錄在筆記本上的備忘銀行賬號。
有的時候,可能只知道銀行賬號,但是不知道在哪個銀行及具體的儲蓄所開立的。此時,可根據(jù)銀行賬號向各銀行的客服咨詢熱線查詢。有聰明的當事人,還能猜到對方的銀行密碼,那么在電話中就能查詢到對方的銀行存款余額。當事人可根據(jù)這些信息,決定是否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及明確要保全的金額。
離婚時股票的分配
(一)夫妻雙方協(xié)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shù)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后,過半數(shù)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shù)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
對已認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根據(jù)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具體地說:
1、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2、婚后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3、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yǎng)殖、種植業(yè)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fā)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4、婚姻存續(xù)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后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jù)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
5、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jù)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yǎng)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6、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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