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可以撤回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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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不能撤回
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到達勞動合同相對方后,不得撤銷。理由是,勞動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應當受到勞動合同法的特別調(diào)整。但是,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與普通的民事合同仍存在某些相似之處,如存在雙方合意的基礎,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等。而勞動合同法對于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及時間點沒有具體規(guī)定,因此,筆者認為,對于勞動合同法沒有規(guī)定的事項,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
未收到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可撤回
如對于勞動合同關系的解除,勞動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并未對其解除的具體時間點作相應規(guī)定,對此,可參照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故依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點,宜確認為解除通知到達勞動合同相對方之時。而且,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條的規(guī)定,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且“禁反言”又是誠實信用原則的應有之意,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不得違反上述原則,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一旦到達對方,發(fā)出通知的一方則不得再行撤銷,勞動關系即刻解除,保留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駁回。
當然,對于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到達勞動合同相對方之前,或者到達之時,可以撤回,即撤回的通知應當先于或同時于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到達勞動合同相對方。
撤銷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的焦點問題
實踐中,勞動者因工傷或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某些勞動者在依法向用人單位發(fā)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后,因謀求新的工作機會較為困難等因素而反悔,于是向法院主張保留勞動關系。對于是否應當支持其要求保留或確認其勞動關系的請求,存有爭議。一種意見認為,勞動合同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從保護勞動者權益的角度出發(fā),可允許勞動者反悔,應當準許勞動者撤銷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保留其勞動關系;另一種意見認為,既然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已經(jīng)到達勞動合同相對方,且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因素,又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故勞動關系已經(jīng)解除。
解除勞動合同關系通知書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chǎn)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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