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不同意調崗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合法嗎
公司在經營的時候因為種種原因需要員工調崗,但是員工可以拒絕嗎,拒絕了公司以此為理由辭退員工合法嗎?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勞動者不同意調崗單位解除的合法嗎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勞動者不同意調崗單位解除的合法的情況
如果勞動合同對勞動地點明確作出約定,那么調離約定的地點需要勞動者同意;如果勞動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勞動者服從單位安排,那么單位調崗,無需勞動者同意。
勞動崗位的調整屬于對勞動合同內容的重大變更,應當協商一致。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勞動合同的期限、崗位、地點、報酬等無疑是勞動合同中最為核心的要素,任意一方擬對其中一項或多項進行變更都應當與對方協商一致。
很多用人單位對于極個別不利于公司整體發(fā)展員工,不論多大代價都必須解除時,明知解除是違法的,仍然強行解除,并做好了支付賠償金的準備。但事實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
綜上分析可知,遇上類似情形的,最好的辦法仍然是先協商解除,強行解除的,無疑是違法的,這樣可能增加比較大的用工風險。最有效的辦法,仍然是規(guī)范管理,這樣才能妥善解決類似糾紛。
不能勝任工作與不服從安排是相互矛盾的,不可以同時作為解除的理由。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guī)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以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一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如果公司認為孫某不能勝任工作的,首先應當有證據證明其不能勝任;其次應當進行培訓或調崗;最后還要能證明調崗后仍然不能勝任的,此時才可以解除。
內部調崗的含義
內部調崗,系為滿足公司人員需求及員工個人發(fā)展需要,在公司內部對員工的崗位進行調整。包括內部崗位調整、職務晉升/降職等。
內部調崗實現流程
1.自己的成長收獲和工作成績。
2.調崗原因:闡述自己的能力優(yōu)勢及匹配的部門,如果調崗會更好的發(fā)揮,對公司的貢獻更大(興趣的原因簡要一提就可以,但不是重點)
3.表態(tài):如果同意不勝感激,如果因為各種原因不同意或者不能調動,自己也一定會積極努力認真的工作。
勞動者不同意調崗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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