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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鋼憲法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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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澤東同志批示的《鞍鋼憲法》 ,至今已有40個年頭了。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鞍鋼憲法的基本精神,希望大家喜歡!

  鞍鋼憲法的基本精神

  鞍鋼憲法的誕生是新中國經濟發(fā)展的必然產物。

  首先是,在一窮二白的條件下,建國后制定實施的社會經濟發(fā)展計劃,使得包括鞍鋼在內的中國企業(yè)有根本性的企業(yè)管理模式問題需要解決。改變“窮”的迫切性使得發(fā)展的目標定位極其宏偉,而實現的目標越宏偉,對發(fā)展手段科學性的要求就越高。毛澤東為此做出了持續(xù)的努力。早在大躍進前,他就撰寫了大量經濟理論文獻,如《論十大關系》(1956)、《關于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1957)。這些認識的深化可能也有助于使毛澤東認為,經濟的大的躍進的時機成熟了。大躍進發(fā)生的挫折則讓毛澤東發(fā)現了經濟管理模式的問題迫切需要解決。

  在1959年12月-1960年2月期間,他與陳伯達、胡繩、鄧力群、田家英等一起讀蘇聯《政治經濟學教科書》并發(fā)表大量談話。[8]與《論十大關系》和《關于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所處理的宏觀問題相比,在談話中,毛澤東對中國社會經濟發(fā)展的認識就深入到了企業(yè)內部這種微觀層面。

  他高屋建瓴地指出:“在勞動生產中人與人的關系,也是一種生產關系。在這里,例如領導人員以普通勞動者姿態(tài)出現,以平等態(tài)度待人,改進規(guī)章制度,干部參加勞動,工人參加管理,領導人員、工人和技術人員三結合,等等,有很多文章可做”。

  這實際上把管理模式提高到了發(fā)展手段(生產關系)的高度。由于毛澤東的這種理論的升華和進展,也由于毛澤東長期關注鞍鋼所取得的成就,由于毛澤東對群眾路線的高超把握(從群眾中得工作方法),就很容易理解,中央有關部門要求鞍鋼總結管理經驗了,也就很容易理解毛澤東1960年3月22日對由羅定楓等負責起草的《鞍山關于工業(yè)戰(zhàn)線上技術革新和技術革命運動開展情況的報告》的批示了。[10]也就很容易同意他說這個報告“創(chuàng)造了一個‘鞍鋼憲法’”、“‘鞍鋼憲法’在遠東,在中國出現了”了。[11]實際上,這個報告里的基本內容已經在他讀蘇聯《政治經濟學教科書》時的談話中反映出來了。

  毛澤東的這個評價表明,中國人自己已經意識到,中國人所探索出的代表了中國式企業(yè)管理最高水平的鞍鋼憲法已然是世界最高水平——蘇聯人不會認為馬鋼憲法比西方管理模式差,而中國鞍鋼憲法又比馬鋼憲法好,因而必然是世界最高水平,更何況,考慮到中國人總結出來的鞍鋼憲法應該更適合中國。

  西方管理模式具有復制、傳承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使命,因而不得不以為私人資本取得利潤為己任;鞍鋼憲法則肩負鞏固和發(fā)展社會主義制度的使命,決不以獲取私人利潤為責任。在私人利潤的驅動下,西方從事生產的一些有心人(理性人)會逐漸發(fā)現把人們集中在工廠中是有利可圖的??扑拱堰@個過程描述為企業(yè)對市場的替代。而實際上,這是馬克思所說的資本主義生產關系最終戰(zhàn)勝封建主義生產關系的經濟基礎。因為體現高度發(fā)達的大機器是在企業(yè)里用于生產的。在西方企業(yè)發(fā)展了幾百年后,新中國的企業(yè)到底是以怎樣的方式、模式來管理自己的經濟呢?畢竟,發(fā)展條件、目的、任務不同,發(fā)展的道路、模式、手段也應該不同。鞍鋼憲法是在這樣的理論背景和歷史背景下出現的。

  資本主義企業(yè)模式的創(chuàng)立者們所關心的只是個人發(fā)財致富,他們只是從事于具有個體理性的實踐而已。鞍鋼憲法則體現了具有高度主動性人格(proactive personality)并不以追求個人利潤為意的作為國家戰(zhàn)略決策者的毛澤東的工作設計(job design)和工作手段的思想。

  毛澤東是一個高度理性的人,而新中國的企業(yè)管理模式究竟怎樣設定,并不是一個結構良好的問題,也不屬于程序化的決策,沒有先例可循。新的企業(yè)管理模式在宏觀上要服務于國家發(fā)展計劃的制定和實施(識別決策),在微觀上,要使得企業(yè)能夠最好地掃描環(huán)境,獲得具體的特定的和一般的環(huán)境所處的狀態(tài)和正在發(fā)生的變化(如他國的企業(yè)產業(yè)情報),識別企業(yè)所面臨的機會和威脅(確認決策標準),要確立真實的目標、長期的目標(而不是短期目標、虛假目標),要克服不足和瓶頸,最好、最快地達到這個目標(為決策標準分配權重)。于是,新的管理模式不能不最大限度地動員、組織社會的資源和能力(確認決策標準)。因此,西方管理模式和馬鋼憲法必然就被篩選掉了(開發(fā)備擇方案、分析方案)。馬鋼模式在蘇聯能夠起到一時的作用,與蘇聯人的知識水平普遍高于中國人的知識水平有關。這樣看來,起源于毛澤東等人對中國企業(yè)管理模式的現狀與理想狀態(tài)之間的差異的思考鞍鋼憲法,是完全符合決策學的識別決策、確認決策標準、為決策標準分配權重、開發(fā)備擇方案、分析方案、選擇和實施備擇方案(羅賓斯、庫爾特,2004,第157-161頁)的過程的。

  鞍鋼憲法所具有的工具理性要聯系中國社會主要矛盾和剛剛發(fā)生的大躍進來理解。

  首先,從邏輯看,穩(wěn)定和發(fā)展社會主義國家政權是新中國面臨的最重大政治(任務),在社會主義制度已經確立的條件下,實際上,它成為最主要的政治。在和平時期,如果企業(yè)的管理模式不為政治服務,那政治的經濟基礎就喪失很多了。因此,堅持政治掛帥作為鞍鋼憲法的第一條就容易理解了。而從歷史看,加強黨的領導應該是針對蘇聯的專家治廠、一長制提出的,它使得中國的國營工業(yè)企業(yè)中實行黨委領導下的廠長(經理)負責制。這既是以分權實現經濟民主的一種方法,也是加強國家對經濟實行民主控制的一種方法。事實上,蘇聯由于在企業(yè)這個社會細胞中過度依賴所謂技術專家和管理專家,結果,形成了黨和人民之間分裂的廣泛的社會基礎。

  其次,在經歷反右運動后,右的勢力存在的土壤并沒有消失,條件合適就會生長出來。非黨的右傾勢力對經濟權力的搶奪可能削弱社會主義制度是新中國面臨的一個重要的威脅,因此,加強黨的領導作為第二條原則也就可以理解了。用當代管理學和經濟學術語來說,政治掛帥和加強黨的領導屬于企業(yè)管理層面的根本的制度設計,也是頂層設計。

  第三,剛剛發(fā)生的大躍進不能不對毛澤東產生影響,但毛澤東又沒有受到這種近因效應的束縛。鑒于大躍進的教訓,大搞群眾運動因此具有通過民主手段(讓人們都有發(fā)言權、建議權)防止經濟組織(不僅是企業(yè),而且包括農業(yè)組織)領導人獨斷專行、武斷決策的意圖和針對性。當然,大搞群眾運動并不是只有消極的預防作用,而是有建構性的意義。這可以從它與后來波特的價值鏈管理的相同和相通之處(羅賓斯、庫爾特,2004,第565-566頁)來說明。通過廣泛發(fā)動群眾,不僅可以實施成本領先戰(zhàn)略、差異化戰(zhàn)略、也能容納聚焦戰(zhàn)略(羅賓斯、庫爾特,2004,第218-219頁),而且保證產品質量,容納企業(yè)致力于質量領先(關注高質量產品和持之以恒的改進)戰(zhàn)略,從而打破比較優(yōu)勢戰(zhàn)略。這是因為20世紀50年代的中國缺乏足夠的技術人才、管理人才,普通工人的受教育水平也很低,只有在普遍的群眾參與中才能發(fā)現適當的管理人才、技術人才加以使用、培養(yǎng)。

  第四,“實行兩參一改三結合”的意圖與“大搞群眾運動”有重合之處,它要求企業(yè)管理者參加生產勞動,有迫使管理者更好地了解企業(yè)微觀運行的意圖(西方管理者的走動管理就是西方的干部參加集體生產勞動),而“工人參加企業(yè)管理”更有限制管理者為所欲為的情況發(fā)生的意圖。[14]可以說,這種雙向的交流是解決企業(yè)管理中的信息不對稱的最好方法,也為“改革不合理的規(guī)章制度”提供了最好的機制。本來,“兩參”就是管理上的兩結合了,而“三結合”擴展了“兩參”所代表的結合,不僅包括管理者和工人,把技術人員也包括進來了,而且把結合的領域擴展到管理以外的生產和技術領域。這實際上是試圖保證中國企業(yè)能夠實現最大范圍、最大程度的合作。

  第五,“大搞技術革新和技術革命”則是強調技術創(chuàng)新,它顯示,政治掛帥不等于唯政治論,不等于政治決定論,不等于不抓研發(fā)。在鞍鋼憲法五項原則中,“堅持政治掛帥、加強黨的領導”屬于使命描述范疇,鞍鋼憲法的提出與中共建黨時提出建設共產主義的最高綱領以及在建國后的多快好省的總路線是曲同工,都包含著重要的目標定位。而“大搞群眾運動、實行兩參一改三結合、大搞技術革新和技術革命”屬于工作方法范疇。鞍鋼憲法是目的和手段的一個統一體。鞍鋼憲法對因果關系進行評價、提出解決方案、根據科學的方法選定解決問題的方案是極為高明的。鞍鋼憲法的邏輯框架和哲學基礎超越了以馬基雅維利主義為主要基礎的西方管理學(體現在授權、控制、激勵、領導、權力、股東、利潤等概念上)。鞍鋼憲法也沒有侵入形而下的管理任務中,沒有處理具體的任務的設置,沒有處理人與工作的匹配,沒有處理流程管理。但是,鞍鋼憲法緊緊抓住了人與人的關系這個經濟學的根本問題,抓住了階級關系這個政治經濟學的根本問題。這是它的最主要、最重大的貢獻。正是這個貢獻,可以讓中國的國有企業(yè)管理可以達到世界最高水平。

  毛澤東通過提出鞍鋼憲法把中國的生產關系安排大大細化了。本來,公有制社會制度已經根本地改變了企業(yè)的競爭態(tài)勢,比如它使得任何企業(yè)都避免了類似資本主義企業(yè)那樣遭受新加入者的威脅,也使得購買者和供應商的議價變得并不重要,還消除了競爭,使得對于企業(yè)存續(xù)和發(fā)展的唯一的威脅就是替代產品的威脅(羅賓斯、庫爾特,2004,第217-218頁),從而使得波特的競爭戰(zhàn)略失去了針對性。在鞍鋼憲法下,中國的生產力有可能在極短時間內得到極大的發(fā)展。它的成功運用本來應該在二三十年中帶來巨大的發(fā)展成就,成功縮小中國與西方的多方面發(fā)展差距。[15]可惜的是,就連學術研究都長期未能給予鞍鋼憲法以應有的重視。

  鞍鋼憲法的意義

  鞍鋼憲法主要是一種政治需要下的運動。其實,如果鞍鋼憲法具有重大的政治意義,那么,作為一種運動無可厚非。而且,作為運動來推動鞍鋼憲法正好是要讓它引起重視,推動實踐的發(fā)展,非此,沒有更好的辦法。

  【高良謀、郭英、胡國棟(2010)認為,鞍鋼憲法的“核心內涵是兩參一改三結合”,[2]它“是新中國對中國特色企業(yè)管理的一種探索”,“是對勞動分工、責任分割、等級化控制等西方主流管理理論中片面弘揚工具理性導致人性在生產中的異化問題的批判和超越”?!?/p>

  這雖然不錯,但依然忽略了鞍鋼憲法的政治含義。沒有政治掛帥和黨的領導,“兩參一改三結合”就不可能真正存在,而鞍鋼憲法也就不復存在了。也就是說,相對“兩參一改三結合”,甚至也相對大搞群眾運動、大搞技術革新和技術革命,政治掛帥和黨的領導更具有根本的決定性,更具有實質性的內容。[3]前者表面上看起來促進生產力的發(fā)展,但如果沒有政治掛帥和黨的領導,所促進的就是資本主義關系下的生產力的發(fā)展。在社會主義社會,發(fā)展一些資本主義生產關系似乎利大弊小,而其實,一旦放松,就很難控制了。

  有人提出這樣一個問題:如果鞍鋼憲法是優(yōu)化的管理模式,為什么在改革開放的中國后銷聲匿跡了?其實,好的并不一定就存在。

  【高良謀、胡國棟(2011)認為,鞍鋼憲法將東方和合精神這一文化基因植入于管理之中,從而使管理移植的整個歷程發(fā)生基因突變,并改變了以后管理移植的基本形態(tài)和傳播路徑,使之由西方向東方傳播改為自東方向西方傳播,為世界管理知識的增長和完善貢獻了東方智慧?!?/p>

  鞍鋼憲法是把東方和合精神植入管理之中,但更是防止中國這個東方國家出現階級分化這個與和合對立的政治經濟現象的一種頂層政治經濟制度設計。特別是,如果國企內部腐敗問題較為嚴重,怎么和合呢?而在私企內部,私企老板和雇傭工人又怎么和合呢?由此可見,無論是在國企還是私企,政治問題都是首要的問題。[4]

  【胡國棟、王曉杰(2016)把鞍鋼憲法作為本土企業(yè)民主的典范,卻認為它因中國對經濟效率的追逐而式微?!?/p>

  而其實,鞍鋼憲法本身是效率與公平、平等統一體的制度構建,具有最大的效率促進作用,只不過它所促進的效率是為全社會所享用,這對于那些想攫取巨大利益的少數人而言,當然是效率低下了。

  【樂國林、陳春花(2011)把鞍鋼憲法奉為中國計劃經濟時代的經典企業(yè)管理綱領,卻又認為,中國市場經濟時代華為公司的發(fā)展和成功模式凝練而成的“華為基本法”為與鞍鋼憲法并列的經典企業(yè)管理綱領,并且其成功經驗和管理模式具有可參照性、可移植性。】

  這就把華為的實踐過于抬高而貶低了鞍鋼憲法的地位了。鞍鋼憲法是毛澤東經過10年的城市經濟工作的實踐,在20世紀50年代末60年代初(1960、1961)為新中國提煉、總結、發(fā)展出的一套替代蘇聯馬鋼憲法模式的新的管理模式。[5]任正非對毛澤東主席崇拜有加,怎么可能發(fā)展出與鞍鋼憲法并列的管理模式呢?

  本文基于鞍鋼憲法內涵的論證表明,鞍鋼憲法的誕生無疑是與20世紀50年代中后期后中蘇兩黨分歧產生后中國否定新形成的蘇聯政治領導人的權威的政治需要有關系(劉振華,2009),[6]但它決不是單純的國際政治需要的產物,更不是西方式的國際政治需要的產物,也絕不是國內運動的產物,而主要是中國政權穩(wěn)定的需要和中國企業(yè)管理需要及其基礎下實現經濟的快速發(fā)展需要的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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