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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原則具體內容有不同的表述,但就其基本價值而言存在著一定的共性。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電大??茟椃▽W小抄,希望大家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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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憲法:所謂憲法,就是規(guī)定一個國家的根本性問題,使民主制度法律化,集 中體現統(tǒng)治階級的意志和利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政治力量實際對比關系的國家根本法。

  2.剛性憲法:是指制定和修改憲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嚴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憲法。

  3.柔性憲法:是指制定和修改憲法的程序、法律效力與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憲法。

  4.成文憲法:是指由一個或幾個規(guī)定國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的憲法性法律文件所構成的憲法典,現代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憲法是成文憲法。

  5.不成文憲法:是指既有書面形式的憲法性法律文件、憲法判例,又有非書面形式的憲法慣例構成,而沒有統(tǒng)一的書面形式的憲法,英國是實行不成文憲法的典型國家。

  6.欽定憲法: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頒布實施的憲法。

  7.民定憲法:是指由民選議會、制憲會議或公民投票表決制定的憲法

  8.協定憲法:是指由君主和人民或民選議會進行協

  調共同制定的憲法。

  9.憲法慣例:是指在國家長期的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涉及國家根本問題,調整相應基本社會關系,為社會普遍承認和遵循的、具有連續(xù)性和穩(wěn)定性習慣和傳統(tǒng)。

  10.憲法解釋:是指(由權威機關)對憲法規(guī)范的內涵進行闡述和說明,為憲法的實施提供必要的保證。

  11.國家性質:就是國家的本質,簡稱“國體”,是國家制度的核心,它決定國家的政權組織形式和國家結構形式,是組織和管理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的基本依據。

  12.統(tǒng)一戰(zhàn)線:是指無產階級及其政黨在進行革命和建設過程中,為了獲得最廣泛的同盟軍以壯大自己的力量而同其他階級以及一切可以團結的人群多組成的政治聯盟。

  13.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我國愛國統(tǒng)一戰(zhàn)線和多黨派合作的重要組織形式。它不是國家機關,也不是一般的人民團體,而是在我國有重大影響的政治性組織。

  14.政黨制度:由政黨參與政治的全部內容所構成,市有關政黨的組織與活動、政黨的政治地位、不同政黨之間以及政黨與國家政權之間相互關系的行為規(guī)則等法律和慣例的總和。

  15.一黨制:所謂一黨制,就是指一個國家的政權完全掌握在一個政黨的手里,只有該政黨才是惟一合法政黨的制度。

  16.兩黨制:所謂兩黨制,就是指在一個資本主義民主國家內,政治上存在著勢均力敵的兩個政黨,它們通過幾年一次的議會選舉獲總統(tǒng)選舉,控制議會或控制政府,用輪流上臺的方式交替地掌握政權的一種制度。

  17.多黨制:所謂多黨制,就是指在一個國家里存在著三個以上的政黨,其中沒有一個政黨能長期保持絕對優(yōu)勢,而只能靠選舉時的一時獲勝或與其他政黨結成聯盟來掌握國家政權的一種制度。

  18.政權組織形式:是指一定社會的統(tǒng)治者,為實現國家權力的有效行使和社會的有效治理而建立的不同類型的國家機關,以及由此形成的國家機關之間的權力配置關系。

  19.君主立憲制:又稱為有限君主制,是以君主為國家元首,君主依據憲法名義上掌握國家權力或實際上掌握有限國家權力的政權組織形式。

  20.共和制:是指國家權力屬于人民,國家的代表機關即國家元首是由選舉產生并規(guī)定有一定任期的政權組織形式。

  21.政治制度:指統(tǒng)治階級實現其階級統(tǒng)治的政權組織形式極其有關制度的總稱,如國家的政權組織形式、國家的結構形式以及選舉制度、文官制度、自治制度等。

  22.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指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在普選的基礎上選舉代表,按民主集中制原則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其他國家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并對它監(jiān)督,人民代表大會對人民負責,最終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

  23.選舉制度:是指關于選舉國家代議機關的代表和某些國家公職人員的各項制度的總稱,它包括選舉的基本原則,選舉權利的確定與行使,劃分選區(qū),

  組織選舉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選民和代表之間的關

  系等等。

  24.選舉法:是指選舉國家代議機關的代表和某些國家公職人員的各項制度的法律規(guī)范總稱。

  25.直接選舉:是指由選民直接投票選舉國家代表機關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選舉。

  26.差額選舉:是指候選人名額多于應選代表名額的選舉,我國從1979年選舉法開始變等額選舉為差額選舉。

  27.國家結構形式:是國家采取何種原則和方式來劃分國家內部區(qū)域,對國家機構體系進行縱向權力配置并規(guī)范其運用的國家形式。

  28.單一制:是指由若干個不具有獨立性的行政區(qū)域單位或自治單位組成的單一主權單位組成的單一主權國家所采取的國家結構形式。

  29.復合制:是指有兩個或多個成員國聯合組成的聯盟國家或國家聯盟.

  30.地方制度:指在國家治理上有關行政區(qū)域劃分和地方國家機關或自治機關的組織、職權及行使職權的程序等法律、政策、慣例的總稱。

  31.特別行政區(qū):是在我國的領土范圍內,根據憲法和法律所設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實行特別的社會制度、經濟制度的行政區(qū)域。

  32.經濟制度指人類社會發(fā)展到一定階段的生產關系的總和,即在社會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整過程中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包括生產資料歸誰所有,人們在生產過程中的相互關系、勞動產品的分配形成三個方面的內容。

  33.私營經濟:是指以雇工經營為特征、存在雇傭勞動關系的經濟形式。

  34.公民:是指具有某個國家國籍的自然人。 35.公民權利:是指公民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guī)定,有從事一定行為和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以實現某種權利或愿望。

  36.公民義務:是指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公民應該履行的對國家、社會和他人的某種責任。

  37.人權:是指作為一個人應該享有的權利,是一種道德意義上的權利。

  38.國家機構:指的是國家的統(tǒng)治者為實現統(tǒng)治職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和組織原則建立起來的,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全部國家機關的總和。

  3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的國家權力機關,也是最高的國家立法機關。

  4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部分,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經常行使最高國家權力的機關,也是國家立法機關。

  41.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以城鄉(xiāng)居民(村民)一定的居住地為紐帶和范圍設立,并由居民(村民)選舉產生的成員組成的,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社會組織。 42.地方國家機關:是指按照行政區(qū)劃所設立的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總稱。

  二:簡答題(補充復習指導中沒有的)

  1.公民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怎么理解?答:公民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是指權利和義務互相依存,互為前提,不可分離的辯證統(tǒng)一關系。權利和義務的關系反映了國家與公民、公民與集體、公民與公民之間的相互關系?,F行《憲法》第 33 條規(guī)定:“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這充分體現出我國公民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公民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是馬克思主義的一個基本觀點,是社會主義憲法的一條重要原則。在人類社會發(fā)展史上,人們的權利和義務本來是一致的。“在氏族制度內部,權利和義務之間還沒有任何差別。”自從進入階級社會以后,隨著生產資料私有制和階級對立的出現,在剝削階級和被剝削階級之間,存在著根本不同的意志和利益,從而導致了權利和義務的分離,即剝削階級享有權利,被剝削階級承擔繁重的義務。我國公民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具體表現在四個方面:公民享有權利和應盡義務是統(tǒng)一的。權利和義務互相依存。權利和義務的彼此結合 .權利和義務互相促進,相輔相成。

  2.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平等性表現為?答:(1)公民享有權利和應盡義務的平等,即我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也都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2)國家機關在適用法律時對公民也一律平等,任何公民的合法權利,都平等地予以保護。而對于一切違法犯罪行為,都平等地予以追

  究和制裁。(3)國家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有超越憲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權,人人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

  3.如何理解堅持和改善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的關系?答:堅持黨的領導同改善黨的領導關系是:為了堅持黨的領導,就必須改善黨的領導,如果不改善黨的領導,就難以堅持黨的領導。(1)要改善黨的領導,首先就是要加強黨的制度的建設。(2)改善黨的領導,要實行黨政職能分開,革除以黨代政、黨政不分的弊端。(3)改善黨的領導,還必須要改進黨的作風;(4)改善黨的領導,還必須解決好黨與憲法和法律的關系問題。

  4.現行憲法強化全國人大會職權的具體表現是什么?答:第一,規(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有權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及國家預算在執(zhí)行過程中所必須做的部分調整方案。第二,規(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監(jiān)督憲法的實施;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有權根據國務院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等等。:::星魂社區(qū)::

  5.簡述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性質、職權和任期?答:憲法規(guī)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任期都為 5 年。其職權是: 1 .保證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遵守和執(zhí)行,保證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的執(zhí)行??h級以上地方人大有權改變或撤銷同級人大會不1.適當的決定2 .地方性法規(guī)制定權 3 .地方重大事項決定權 4 .人事任免權5 .監(jiān)督權 6 .其他職權電

  6.我國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的特點是什么?答:1 .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對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具有決定意義。2 .堅持實現人民當家作主,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根本目的。3 .堅持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顯著特點。4 .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民主制度是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有力保障.

  7.我國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的優(yōu)越性表現為?答:(1)實行民族區(qū)域自治,可以促進民族團結,鞏固祖國的統(tǒng)一。(2) 實行民族區(qū)域自治,有助于把統(tǒng)一性和特殊性、原則性和靈活性結合起來。(3)實行民族區(qū)域自治,有助于實現民族平等,保障少數民族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享有自治權,實行了民族平等,使少數民族人民真正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并從法律上給予了保障。(4)實行民族區(qū)域自治,有助于逐步消除民族間發(fā)展的事實上的不平衡,達到各民族的共同繁榮。各民族可以共同合作,發(fā)展少數民族地區(qū)的經濟和文化,給少數民族地區(qū)幫助和照顧。

  8.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答:1.維護國家統(tǒng)一和各民族的團結2.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3.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4.保衛(wèi)祖國,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5.依法納稅6.其他義務

  三:論述題

  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主要特征,即與一般法律的根本區(qū)別?答:(1)、憲法規(guī)定的內容與普通法律規(guī)定的內容不同。憲法的內容是確認社會和國家制度的根本原則或基本原則(國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是“根本法”、“最高法”、“母法”。而普通法律只涉及社會生活的某一個方面,是“基本法”、“普通法”、“子法”。(2)、在法律效力上與普通法律不同(憲法法律效力的最高性)。與普通法律比較起來,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據和基礎;普通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地方性法規(guī)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事業(yè)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與普通法律不同(憲法制定、修改程序的嚴格性)。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民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一般法律修改則由全國人大主席團、全國人大會、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全國人大的一個代表團或30民以上的代表,均可提出議案,并只需給全國人大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即可。

  1.憲法的作用有那些內容?

  答:憲法在國家生活中有很重要的作用。一、憲法對于組織和規(guī)范國家權力的作用。憲法的首要功能在于組織和規(guī)范國家權力;(1)確認國家權力的歸屬,確認社會各種政治力量在國家中的地位。(2)它要根據本國的歷史條件和現實條件確立行使國家權力的主要形式和運行機制。二、憲法對于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作用。是憲法的主要功能。我國憲法對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這種保障主要通過普通法律來實現。三、憲法對實行法治的作用。(1)憲法保證國家的立法權按憲政的要求運行;(2)憲法為法制的完備奠定了基礎。 3.論憲法實施的監(jiān)督?

  答:憲法實施監(jiān)督制度是保證憲法正確實施而對違反憲法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的制度。它是維護憲法權威和尊嚴的一項重要制度,是現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組成部分。憲法監(jiān)督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憲法監(jiān)督,是指對有關涉憲活動實行的全面監(jiān)督。就監(jiān)督主體來說,除了憲法監(jiān)督的專職機關以外,還包括其他國家機關、政黨、人民團體、群眾組織以及公民。就監(jiān)督對象來說,既包括國家機關的立法活動、行政活動、司法活動,也包括公民個人的活動以及政黨、人民團體、群眾組織的活動。狹義的憲法監(jiān)督,是指依法負有憲法監(jiān)督職能的機關對立法活動和行政活動所實施的監(jiān)督。由于歷史的、現實的條件不同,不同國家的憲法監(jiān)督機關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種類型:(1)由立法機關監(jiān)督憲法的實施。這些國家由立法機關解釋法律,監(jiān)督憲法的實施,審查法律、法規(guī)和行政措施是否違憲。(2)由司法機關監(jiān)督憲法的實施。這些國家由法院解釋憲法,審查法律是否違憲。(3)由專門機構監(jiān)督憲法的實施。我國憲法規(guī)定,全國人大及其會監(jiān)督憲法的實施。這項監(jiān)督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保證全國人大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同憲法不相抵觸,全國人大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大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和決定。二是,對國務院的行政法規(guī)、決定和命令進行監(jiān)督,全國人大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guī)、決定和命令。三是,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和司法解釋進行監(jiān)督。四是,對省級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guī)和決議進行監(jiān)督,全國人大會有權撤銷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和批準的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guī)和決議。憲法還規(guī)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qū)域內,保證憲法的遵守和執(zhí)行。根據立法法的規(guī)定,對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監(jiān)督是通過備案審查的方式進行的。

  4.論我國設立特別行政區(qū)的理論根據和法律根據?答:特別行政區(qū)是指在我國行政區(qū)域內,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guī)定,專門設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實行特殊的社會、政治和經濟制度的行政區(qū)域。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但又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我國現行《憲法》第3l條規(guī)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qū)。在特別行政區(qū)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guī)定。”憲法是根本法,它鞏固并確認了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F在,憲法在行政區(qū)域劃分中提出特別行政區(qū),無疑說明允許特殊情況下可以有另一種制度的存在。這些制度包括社會政治、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特別行政區(qū)體現了“一國兩制”的理論。“一國兩制”即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所謂一個國家,就是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即統(tǒng)一的不可分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凡是屬于我國領土范圍內的一切地方行政區(qū)域,包括香港、澳門和臺灣,都不能分割或分離出去,也不能變成任何獨立的政治實體。所謂的兩種制度,是指在我國一般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特別行政區(qū)可以繼續(xù)保持資本主義制度。按照傳統(tǒng)的理論和模式,在一個社會主義國家里,只能允許一種制度即社會主義制度存在和發(fā)展。實行“一國兩

  制”后,突破了原有模式,形成了在一個國家里,社會主義制度和資本主義制度并存,兩者相互促進、共同發(fā)展的新格局。這是我國根據自己的國情在國家制度上的一大創(chuàng)新和發(fā)展,體現了原則性和靈活性的高度結合。

  5.為什么說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或者憲法與普通法律有何區(qū)別)? 答:憲法雖是法律的一種,但由于它調整的對象不同,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不同,因此憲法又不同于普通法律。作為國家根本法的憲法,就其法律屬性來說,和普通法律的區(qū)別在于:第一,憲法規(guī)定的內容與普通法律規(guī)定的內容不同。憲法作為國家根本法,它的內容在于規(guī)定國家的根本制度,是國家的總章程。憲法 所規(guī)定的內容都是國家生活中最重大和根本的問題,它是國家和公民活動的法律基礎。正因為憲法的內容在于確認一國的根本制度,因此有的國家就把憲法與根本法 等同起來?;趹椃ǖ母痉ㄌ卣?,憲法不能像普通法律那樣具體。第二,在法律效力上與普通法律不同。法律效力即指法律所具有的約束力和強制力。憲法不僅具有一般的法律效力,而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據和基礎;普通法律不得與憲法相抵觸;憲法是一切組織或者個人根本的活動準則。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與普通法律不同。憲法的這一特點是由以上兩個特點引申出來的。為了體現憲法的權威性,保持憲法的穩(wěn)定性和連續(xù)性,多數國家對憲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規(guī)定了不同于普通立法的特定程序。制定和修改憲法的權力(即所謂制憲權)是一種最高的國家權力,體現著國家的主權。我國現行憲法規(guī)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憲法的以上特征表明了它和普通法律的區(qū)別和它在國家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即“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

  6.根據你的生活體會,闡述為什么說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答: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憲法所確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國家機構和國家政治生活的基礎,是馬克思主義關于政治制度的學說在中國的具體應用,它是適合中國國情的一種政權組織形式,其核心是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因此,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表現在:第一,我國現行憲法第二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 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這是我國國家制度的核心內容和基本原則,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正是實現這一核心內容和基本原則的組織 形式。我國人民是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來行使屬于自己的國家權力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權力屬于人民是指國家權力屬于全體人 民,而不能將每一個公民單獨地孤立出來作為權力的所有者。依據憲法和選舉法的規(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是通過民主的選舉原則和選舉 程序由人民選舉自己的代表所組成的。它一經組成之后,就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決定國家和地方的一切重大事務,能夠吸引廣大人民群眾參加國家管理。第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比較充分和比較全面地反映我國的階級本質;我們國家是以工人階級為領導,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我國的政權具有廣泛的階級基礎,各階級,各階層、各黨派、各民族在政權中都有一定的地位。全國50多 個少數民族都有各自的代表。各方面代表人士云集于人民代表大會,反映不同地區(qū)、不同民族、不同階層、不同職業(yè)等等方面的利益和要求,商討國家大事,參加國 家管理。所以,我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構成鮮明地反映了我國政權的基礎是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yè)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tǒng)一 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tǒng)一戰(zhàn)線的特點。在我國,社會各個階級、階層在具體利益上的要求不同,代表的廣泛性,使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全面直接地反映社會各個階 級、階層在國家生活中的不同地位,從組織上保證了人民當家作主。第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國家其他各項制度建立的基礎和依據,反映國家政治生活的 全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不以其他制度為依據,可以創(chuàng)立其他多種制度。在政治生活中有許多具體制度,如立法制度、司法制度、行政制度、軍事制度、軍事制度、 財經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等。這些制聲都只能代表我們社會生活的某一方面,只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才能反映國家政治

  生活的全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人民在 長期的革命實踐中逐步建立的,是在社會發(fā)展實踐中的經驗總結,而不是依據其他任何制度創(chuàng)立的,它一經確立,就成為國家其他各項制度建立的基礎和依據。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擁有立法權,憑借這項權力,它不但可以建立立法制度的本身,而且還可以通過立法活動建立許多其他的制度。如通過制定婚姻法確立我國的婚姻制 度;它擁有對其他國家機關的組織、領導與監(jiān)督權,與立法權結合,可以建立行政制度和司法制度;可以直接批準或授權批準其他國家機關所建立的各種制度;更可 以根據國家和人民的實際需要,建立它所認為必須建立的各種制度。

  7.試述我國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特點? 答:現行憲法有關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規(guī)定的特點表現為:(一)公民權利和自由的廣泛性。我國公民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這是由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公有制性質和國家政權的民主性質所決定的。其廣泛性表現在兩個方面:1、享受權利自由的主體非常廣泛。2、現行憲法確認并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權利的范圍很廣泛。如前所述,我國公民享有權利自由的范圍涉及到人身、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的各個方面。 (二)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平等性?,F行憲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既是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一項基本原則。表現為:1、公民享有權利和應盡義務的平等,即我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也都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2、國家機關在適用法律時對公民也一律平等,任何公民的合法權利,都平等地予以保護。而對于一切違法犯罪行為,都平等地予以追究和制裁。3、國家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有超越憲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權,人人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三)公民權利和自由的現實性。我國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具有現實性的特點,即是說,這種權利和自由建立在現實的物質保障和法律保障基礎之上,具有最大的實現可能性。這一特點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 現行憲法在確認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時,是從實際出發(fā),充分考慮到我國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經濟文化發(fā)展水平和社會現狀,來確認權利和自由的范圍、內容以及 物質保障問題的。具體表現為:①凡是客觀上迫切需要,主觀上有可能實現的就予以規(guī)定。②根據實際情況,能實現的就規(guī)定,能實現到什么程度就規(guī)定到什么程 度;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實現不了的,就不予規(guī)定。權衡利弊,不宜規(guī)定的就不規(guī)定。2、現行憲法對公民權利和義務的規(guī)定,注重法律保障和實際的物質保障,因為任何權利的實現離不開法律保障和物質保障。我國憲法不僅規(guī)定公民權利與義務,而且規(guī)定了具體措施來保證其實施。(四)公民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公民權利和義務一致性是指權利和義務互相依存,互 為前提,不可分離的辯證統(tǒng)一關系。權利和義務的關系反映了國家與公民、公民與集體、公民與公民之間的相互關系。現行憲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任何公民享有憲 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我國公民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具體表現在四個方面:1、公民享有權利和應盡義務是統(tǒng)一的。“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這說明權利和義務的不可截然分割。2、權利和義務互相依存。義務的履行,就是權利的實現。一方不履行義務,另一方的權利就無法得到保障。3、權利和義務的彼此結合。這是指某些權利義務的相互關系。4、權利和義務互相促進,相輔相成。綜上可見,我國公民權利與義務是一致的。這是由我國社會主義的經濟制度和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性質所決定的.

  8.試論述憲法規(guī)范的特點?答:憲法規(guī)范具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規(guī)范是最高的法律規(guī)范。這一特點是由憲法的最高法律地位與效力決定的。憲法的一切規(guī)范都是最高的法律規(guī)范。第二,憲法規(guī)范的包容性和概括性。憲法規(guī)范的包容性,是指憲法內容的范圍十分廣 泛,而且它容納了執(zhí)政者以外各個階層和群體的利益。這是由其調整的社會關系的特點所決定的。其概括性特點是與憲法規(guī)范的包容性和原則性特點相聯系的。憲法 作為國家根本法,既然內容廣泛,具有包容性的特點,而更多為原則性的規(guī)定,因而簡明扼要,具有概括性。第三,憲法規(guī)范的制裁性具有特殊的表現形式。主要表現為:(1)公民對政治過程的監(jiān)督。(2)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人員的違憲行為規(guī)定了追究責任以至罷免的權力。(3)實行違憲立法審查制度。維護憲法除需依靠法律手段外,更需依賴從政者政治道德觀念和公民憲法意識的增強。

  9.試述我國憲法為什么把國家性質規(guī)定為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 答:1 )人民民主專政反映了我國政權建設的特點,適合我國的國情。歷史和現實均已證明,只有人民民主專政才適合我國國情,我們必須牢記這一點。2 )人民民主專政的提法確切地表明了我國當前的階級狀況、政權的廣泛基礎和民主性質。 我國1982年憲法確定我國的政權性質是人民民主專政,這并不是簡單恢復1954年憲法的提法,因為:首先,從階級關系的發(fā)展變化來看,首先是工人階級壯大了,他們的地位也發(fā)生了變化。 其次,從我國人民民主專政所擔負的任務來看也發(fā)生了重大的變化。 最后,使用人民民主專政的提法能更直接地體現人民民主和專政兩個方面,能更明白、更確切地表明我國的政權性質,以防止被人誤解和歪曲。

  10.試述我國為什么采取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答:第一,從歷史因素看,實行單一制是歷史的必然選擇。我國從公元前221年起,兩千多年來,雖然有分有合,但“統(tǒng)”是主流,中國基本上是統(tǒng)一的一單一制國家。在歷史士從秦漢時期開始中國就建立了君主專制政體和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唐、宋、元、明、清一直延續(xù)并不斷鞏固,直至辛亥革命。中華民國時期仍然采取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第二,從民族關系發(fā)展因素來看,長期統(tǒng)一的中國,在歷史土雖有漢族統(tǒng)治者壓迫少數民族人民,少數民族統(tǒng)治者壓迫漢族人民。但同樣也有各族人民相互交流、友好、融合的一面。無論是相互壓迫還是相互友好,中國國內各民族并沒有分離過。第三,從我國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的情況來看,建立單一制的國家有利于民族的團結。第四,從我國資源分布的情況和經濟發(fā)展不平衡的情況來看,建立一單一制的國家有利一于各民族的共同繁榮。第五,根據我國尚未完全統(tǒng)一和少數民族多的特點,我們需要建立具有自身特色具有靈活性的一單一制國家。

  11.試述我國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廣泛性?答:第一,享受權利自由的主體非常廣泛。公民作為一個法律概念,它在我國憲法和所有的法律中,是作為權利主體(也是義務主體)出 現的。它包括全體人民和那些被剝奪了政治權利的人在內,即全體公民都是我國法律制度中權利的主體。在我國,人民占我國公民的絕人多數,他們享有我國法律規(guī) 定的全部權利。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公民只是極少數,而且他們依一定的法律程序,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同時仍享有與其地位相當的一部分公民權 第二,現行憲法確認并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權利的范圍很廣泛。如前所述,我國公民享有 權利自由的范圍涉及到人身、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的各個方面。這些權利集中規(guī)定在我國憲法第二章中。此外,憲法“總綱”和“國家機構”一章中 還確認,公民在其他方面的權利,如保護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權、繼承權、民主管理權,等等。今后,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的不斷加強和健全,隨 著國家、經濟、文化的發(fā)展,公民享有的權利主目由將愈來愈廣泛。

  12.我國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的優(yōu)越性?答:我國實行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的實踐證明,民族區(qū)域自治是適合我國國情的解決民族問題的基本制度,其優(yōu)越性表現在:(1)實行民族區(qū)域自治,可以促進民族團結,鞏固祖國的統(tǒng)一。(2) 實行民族區(qū)域自治,有助于把統(tǒng)一性和特殊性、原則性和靈活性結合起來。我國的民族區(qū)域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組成部分,都是中央人民政府領 導下的一級政權,都是遵守國家的統(tǒng)一法律,這些都屬于統(tǒng)一性和原則性。同時,少數民族地區(qū)在民族傳統(tǒng)、生活習慣、發(fā)展水平等方面和漢族地區(qū)有很大差異,這 就是特殊性和靈活性。實行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就將兩者有機地統(tǒng)一了起來,可以充分照顧到民族特點。(3)實行民族區(qū)域自治,有助于實現民族平等,保障少數民族行使當家作主的權

  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享有自治權,實行了民族平等,使少數民族人民真正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并從法律上給予了保障。(4)實行民族區(qū)域自治,有助于逐步消除民族間發(fā)展的事實上的不平衡,達到各民族的共同繁榮。各民族可以共同合作,發(fā)展少數民族地區(qū)的經濟和文化,給少數民族地區(qū)幫助和照顧。

  13.我國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的優(yōu)越性?答:我國實行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的實踐證明,民族區(qū)域自治是適合我國國情的解決民族問題的基本制度,其優(yōu)越性表現在:(1)實行民族區(qū)域自治,可以促進民族團結,鞏固祖國的統(tǒng)一(2)實行民族區(qū)域自治,有助于把統(tǒng)一性和特殊性、原則性和靈活性結合起來。我國的民族區(qū)域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組成部分,都是中央人民政府領 導下的一級政權,都是遵守國家的統(tǒng)一法律,這些都屬于統(tǒng)一性和原則性。同時,少數民族地區(qū)在民族傳統(tǒng)、生活習慣、發(fā)展水平等方面和漢族地區(qū)有很大差異,這 就是特殊性和靈活性。實行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就將兩者有機地統(tǒng)一了起來,可以充分照顧到民族特點(3)實行民族區(qū)域自治,有助于實現民族平等,保障少數民族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享有自治權,實行了民族平等,使少數民族人民真正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并從法律上給予了保障(4)實行民族區(qū)域自治,有助于逐步消除民族間發(fā)展的事實上的不平衡,達到各民族的共同繁榮。各民族可以共同合作,發(fā)展少數民族地區(qū)的經濟和文化,給少數民族地區(qū)幫助和照顧。

  14.2004年修正案在經濟制度方面主要增加和修改了以下內容?答:(1)加大私有財產保護力 度。憲法規(guī)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對私有財產的保護范圍和保護力度都明顯加大,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過去憲法僅規(guī)定 “ 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這次保護的范圍擴大到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二是對私有財產實行征用或征收時,要給予適當 “補償” ;三是用“財產權” 取代原條文中的“所有權”,在權利含意上更加準確、全面。受益者不止是私營業(yè)主和個體戶,還包括城市拆遷戶和農村失地農民。加大私有財產保護力度,可以有 效地防止資金外流。(2)繼續(xù)提升非公有經濟地位。 對個體、私營等非公經濟的表述是前三次修憲的一個重要內容,實際上反映出中國市場經濟的進程。1988 年修憲時提出 “ 個體戶和私營經濟是公有制經濟的補充”,1993年修憲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1999 年修憲認為非公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而這次修憲,在憲法第 11 條 中把原來的“個體戶和私營經濟”擴大到“非公有制”,包括外商投資企業(yè);國家政策由“保護、引導、監(jiān)督和管理”變?yōu)?ldquo;保護、鼓勵、支持和引導”,并對其 “依法實行監(jiān)督和管理”,過去我們對公有制經濟才使用“鼓勵 ” 一詞,現在對各種所有制均等對待,這對非公經濟的發(fā)展是非常有利的。當前,我國的經濟體制還在朝著更深入的方向發(fā)展,其改革的成果必將會在我國憲法中有所反映。因此,我國憲法在經濟制度方面還處在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中,其有關的規(guī)定也將還會有所修正和變化。

  15.我國憲法對保護公民個人財產權和繼承權有何規(guī)定,如何理解 ? 答:2004 年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第 22 條將《憲法》的原第 13 條修改為: “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照法律規(guī)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從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到“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是我國 憲法發(fā)展的一個重大變化。用“財產權”代替“財產所有權”,表明公民財產權利的范圍大大增加了,這里的財產權利不僅包括了所有權,而且還包括了與所有權相 聯系的其他權利,如各種財產租賃、承包等用益物權和抵押、留置等擔保物權,以及各種債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利。“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是指私有財產權利不受 侵害、干涉、觸犯、侵入。不受侵犯既包括不受他人的侵犯,更重要的是不受“公共權力”的侵犯。即便確實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或征用個人的財產,也 要履行法定的程序,并給予補償。在憲法中明確規(guī)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

  不受侵犯體現了“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的精神,在我國的憲法發(fā)展史上有重要的意義。 憲法的這一規(guī)定為普通法確立了立法基礎,我國的任何法律、法規(guī)都不得與之相抵觸。與保護我國公民個人財產權相適應,憲法規(guī)定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公民的 私有財產的繼承權是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對死者生前財產權利和義務的承受;繼承是自古以來就存在的一項法律制度,有了私人財產權就開始有了繼承。憲法所確認 的公民私有財產的繼承權是對個人合法財產所有權保護的必然延伸。 16.如何理解我國國家機構的民主集中制原則 ? 答:現行《憲法》第 3 條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導下民主的國家機構組織和活動的原則,它體現了民主與集中的辯證統(tǒng)一。民主集中制原則在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中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在國家機構與人民的關系方面,體現了國家權力來自人民,由人民組織國家機構。我國《憲法》第 l 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第 3 條第二款規(guī)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jiān)督”。選民或原選舉單位有權依法罷免不稱職的人民代表。在法律和重大問題的決策上,由權力機關充分討論,民主決定,實行集中負責制,以求真正代表和集中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第二,在國家機構中,國家權力機關居于核心地 位?!稇椃ā返?3 條 第三款規(guī)定:“ 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jiān)督。”即由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產生同級其他國家機關,并監(jiān)督這些國家機關的工作, 使這些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奠定在民主基礎上;同時,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在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范圍內活動,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審 判權和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第三,在中央和地方機構的關系方面,實行“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 遵循在中央的統(tǒng)一領導下,充分發(fā)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中央和地方國家機構間的關系是國家機構組織和活動的重要領域和方面。中央統(tǒng)一領導與發(fā)揮 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體現了民主集中制原則的下級服從上級、地方服從中央的要求。

  17.國務院的性質、任期、組成、職權有哪些內容?答:現行《憲法》第 85 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zhí)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相同.即為 5 年。任期屆滿后,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組成新的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由,副若干人,國務委員若干人,各、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國務院的職權有:(1)行政法規(guī)的制定和發(fā)布權。國務院有權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有關行政機關的活動準則、行政權限以及行政工作制度和各種行政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規(guī)范性文件;(2)行政措施的規(guī)定權。國務院在行政管理中認為需要的時候,或者為了執(zhí)行法律和執(zhí)行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決議,有權采取各種具體辦法和實施手段;(3)提出議案權;(4)對所屬部、委和地方各級行政機關的領導權及監(jiān)督權;(5)對國防、民政、文教、經濟等各項工作的領導和管理權及對外事務的管理權;(6)行政人員的任免、獎懲權;(7)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授予的其他職權 。

  18.的性質、任期和職權有哪些內容?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范疇。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即都是 5 年,連續(xù)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其職權:1.公布法律,發(fā)布命令。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正式通過后.由予以頒布施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發(fā)布特效令、動員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態(tài)、宣布戰(zhàn)爭狀態(tài)等。2.任免權。任免國務院的組成人員和駐外全權代表、國務院、副、國務委員、各、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正式確定人選后,由宣布其任職或免職。3.外交權。代表國家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jié)。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宣布批準或廢除條約和重要協定。4.榮典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代表國家向那些對國家有重大功勛的人授予榮譽獎章和光榮稱號。

  19.現行憲法強化全國人大會職權的具體表現是什么?答:第一,規(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有權對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及國家預算在執(zhí)行過程中所必須做的部分調整方案。第二,規(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監(jiān)督憲法的實施;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有權根據國務院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等等。

  20.全國人大會的性質、任期、組成、職權 ?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是經常性的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 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都向全國人大會負責,接受其監(jiān)督。全國人大會也是國家的立法機關,其所通過的決議和制定的法律,其他國家機關和全國人民都必須 遵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隸屬關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須服從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相同,均為 5 年。 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任期結束的時間上又略有不同。新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開始時,上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即 告結束。但上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的常務委員會則需在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新的常務委員會后,才能結束。相應的,本屆全國人大會要負責召集 下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這樣才能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工作銜接起來,不致因為交接而中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人、 秘書長和委員若干人組成。這些組成人員必須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并由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憲法還規(guī)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的組成人員中,應當有適當名額的少數民族代表。全國人大會行使下列職權:(1)解釋憲法,監(jiān)督憲法的實施。憲法是根本法,對它的解釋只能由特定的具有權威的國家機關來行使。(2)根據憲法規(guī)定的范圍行使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制定障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并且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律有權進行部分修改和補充,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如相抵觸。(3)解釋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所解釋的法律,并不限于他自己所制定的法律,也包括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4)審查和監(jiān)督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的合憲性和合法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guī)、決定和命令,有權撤銷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guī)和決議。(5)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以及國家預算部分調整方案的審批權.憲法規(guī)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審議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以及國家預算在執(zhí)行過程中所必須做的部分調整方案。(6)人事任免的權力。(7)監(jiān)督國家機關的工作。憲法規(guī)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行使監(jiān)督權。(8)國家生活中其他重要事項的決定權。(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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