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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違反憲法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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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2017年違反憲法的案例分析,希望大家喜歡!

  2017年違反憲法的案例分析(一)

  女會計投江自殺案

  案例:江南二月的一個深夜,凄冷的月色中,一個瘦弱的姑娘正在江邊徘徊著,當一片浮云遮住了月色的時候,她終于狠了狠心,一頭扎向江中??。“機構廠會計小陳自殺了”的消息震動了整個縣城。人們在惋惜之余,不禁止要問:這個正值妙齡的姑娘,為什么要走上絕路呢?事還得從半年前說起。

  剛從財會學校畢業(yè)的小陳被分配到機構廠當會計。工作了一段時間后,她逐漸發(fā)現廠長高某不遵守財經制度,隨意花錢,濫發(fā)獎金,經常用公款請客送禮,大吃大喝。工作認真負責的小陳向高某嚴肅的提出了嚴格財經制度的建議,并向上級機關反映了高某的經濟問題。高某為此對小陳懷恨在心,尋機報復。他利用職權在各種會議上指責小陳有個人野心,吃里扒外。在工作中也對小陳百般進行刁難。二個月前,小陳因病休息了十天,他竟誣蔑小陳故意怠工,撤了小陳的會計職務,派人封了小陳的辦公桌。小陳上班后,他又一直不給安排工作。這一系列的打擊使小陳精神上受到了極大的壓力,終于走投無路,投水自盡。這是一起引起社會轟動的案件,高某的行為已構成了報復陷害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5年。

  評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1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我國刑法第254條明確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被告人高某因小陳向廠里提出了嚴格財經制度的建議并向上級機關反映了他的經濟問題,就利用職權、假公濟私對小陳進行種種報復,造成了小陳被迫自殺的嚴重后果,必須依法予以嚴懲。

  2017年違反憲法的案例分析(二)

  1990年11月,被告人彭土華所在鄉(xiāng)村的一部分信奉伊斯蘭教的回民,集體申請整修再建已破爛不堪的清真寺。作為該村治保干部的彭拒不同意。后這部分回民自己集資整修。彭聞知后,極為不悅,責令回民們停工?;孛癫粡?,彭大罵說:“老子叫他們修不成,今天就是準搞這些鬼玩藝!”回民向其懇求,彭不理不睬,并帶了二十多個漢族村民把回民所修復的圣壇搗毀?;孛駥χ畼O為不滿。該村同另外兩個村的回民知道后,聯合起來,游行到縣人大辦公室,要求保護他們的宗教信仰自由。經縣領導做工作,才平息事態(tài)。彭土華的行為造成了很壞的影響,嚴重傷害了民族感情和民族團結。

  評析:宗教是在一定的歷史階段產生和存在的社會現象。在它賴以生存的根源、基礎消滅之前,要強制消滅宗教是不可能的。同時,在多民族的我國,由于政治、經濟、民族習慣等多方面的原因,宗教問題往往同民族問題聯系在一起。因此,我國憲法第36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人不能違反憲法和其他法令,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否則,就會傷害民族感情,危害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為了保障人民信仰自由的民主權利,增強人民內部的民族團結,調動一切積極因素,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我國刑法第251條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被告人彭某身為國家干部,應該了解國家的法律和政策,對于回民集資修復清真寺,進行正常的宗教活動,不僅予以制止,而且還親自帶人搗毀圣壇,嚴重違反了國家關于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政策,侵犯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造成了極壞的影響。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應依法予以制裁。

  2017年違反憲法的案例分析(三)

  案例:施某,男,20歲,上海市南匯縣書院鄉(xiāng)村民。施某為1992年冬季征兵的應征公民,在鄉(xiāng)、村干部動員其報名應征時,態(tài)度不端正,不愿履行兵役義務。后經鄉(xiāng)村干部耐心做工作后,勉強參加了應征體檢,施身體合格,經鄉(xiāng)、縣政治審查,施某合格。施本應無條件服從征兵命令,參加解放軍。但施某無視征兵命令,于同年11月外出無蹤影,逃避了征役。為此,南匯縣政府征兵辦公室根據有關法規(guī),于1993年2月25日作出“給予一次性罰款1500元”,“勞動部門兩年內不予以開具招工證明,鄉(xiāng)政府、村民委員會3年內不安排其進鄉(xiāng)、村辦企業(yè)工作”等四項處罰決定。施某在法定期間,既不申請復議,又不向法院起訴,也不履行處罰決定。為此,征兵辦公室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評析:憲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保衛(wèi)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圣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任務。”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必須有一個安定的社會環(huán)境。人民軍隊是鞏固國防、為四建設保駕護航的重要力量。每個適齡青年應依法服兵役,履行自己的義務。施某作為適齡青年,身體合格,政治審查也合格,但不顧有關組織多次做工作,逃避征役,是對憲法的破壞,是對公民應盡的義務的踐踏,必須受到嚴肅的處理。

2017年違反憲法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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