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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商貿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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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商貿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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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人商貿公司章程范本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由 王五出資,設立 北京欣欣商貿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北京欣欣商貿有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 北京市平谷區(qū)平谷鎮(zhèn)林蔭北街3號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銷售建筑材料、裝飾材料、五金交電、定型包裝

  食品;技術開發(fā)及轉讓、技術培訓與服務。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50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王五以貨幣方式投入50萬元人民幣,占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00%;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第九條 公司設執(zhí)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和罷免,執(zhí)行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執(zhí)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zhí)行股東的決定;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公司設監(jiān)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jiān)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 執(zhí)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公司的營業(yè)期限 20 年,自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xiàn),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xù)的除外;

  (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字并加蓋企業(yè)公章:

  年 月 日

  2人商貿公司章程范本2

  *******************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由****、****二人共同出資,設立************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決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應經許可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后方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決定未規(guī)定許可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萬元)、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執(zhí)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zhí)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zhí)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執(zhí)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zhí)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zhí)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監(jiān)事會,設監(jiān)事1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jiān)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zhí)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執(zhí)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認為必要時有權更換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二) 檢查股東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

  (三) 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 在發(fā)生戰(zhàn)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五) 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第二十二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shù)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xié)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xié)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第二十三條 公司的營業(yè)期限20年,自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xiàn),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xù)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

  年 月 日

  2人商貿公司章程范本3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fā)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特制訂簽署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鄂州市青果樂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鄂州大學學府路特1號213。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銷售(包括網上銷售)服裝、飾品、日用百貨、體育用品;為大學生提供創(chuàng)業(yè)咨詢、培訓、指導服務;電子商務信息咨詢服務;企業(yè)管理咨詢服務;(國家有關專項規(guī)定的,須持相關批準文件或許可證經營)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10萬元;在注冊資本總額中:貨幣10萬元,占100%;無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出資。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四章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第五條 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王羅樂 楊玲麗

  第五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六條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約定于2016年12月30日前將投資資金存入公司賬戶。

  第七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的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因特殊原因及股東大會決定公司解散,根據公司法相關規(guī)定,必須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應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并依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進行清算。對公司剩余資產,清算組必須依法向股東進行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11)修改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jiān)事提議方可召開。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zhí)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zhí)行董事一人,執(zhí)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zhí)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zhí)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五條 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zhí)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的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由執(zhí)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十七條 公司設監(jiān)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jiān)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監(jiān)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在執(zhí)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guī)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監(jiān)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十九條 公司執(zhí)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jiān)事。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 執(zhí)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和罷免,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八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東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

  第二十二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九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二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全體股東簽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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