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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冊公司章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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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冊公司章程

  第二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年或月)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jiān)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職責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注:不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分之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注:空格中所填的數(shù)應少于后面的“三分之二”,一般為二分之一比較合適,這樣才能與第六章第10條中的“過半數(shù)”相一致。這里應注意,股東的表決權是按其出資比例來行使。

  第二十三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人,由股東會選舉。董事任期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注:兩個以上國有企業(yè)或其他兩個以上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jù)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分之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注:無董事會的,經理可以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監(jiān)事會,成員人,并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監(jiān)事會中股東代表監(jiān)事與職工代表監(jiān)事的比例為:。監(jiān)事會中股東代表監(jiān)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監(jiān)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jiān)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注:股東人數(shù)較少規(guī)格較小的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jiān)事)

  第二十八條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履行職責時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jiān)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一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fā)生戰(zhàn)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注:公司設立執(zhí)行董事而不設董事會的,執(zhí)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zhí)行董事職權參照本條款及董事會職權。)

  第十章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及勞動制度第三十二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經審查驗證后于第二年月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三十三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規(guī)、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第三十五條公司的營業(yè)期限年,從《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xù)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三十七條公司解散時,應依據(jù)《公司法》的規(guī)定成立清算小組,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小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股東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第三十八條公司根據(jù)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并送交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九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注:公司設執(zhí)行董事的情況下,“公司章程的解釋權”應屬于股東會。)

  第四十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一式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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