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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婚姻的經(jīng)營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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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是家庭和社會的總開關,是子女成長、成才的基石,婚姻會涉及到經(jīng)濟、人事等多種問題,婚后會涉及到計劃生育、撫養(yǎng)子女成人的主體責任,好的婚姻需要精心設計,從實際出發(fā)。下面是學習啦為大家準備的婚姻的經(jīng)營方法,希望大家喜歡!

  婚姻的經(jīng)營方法

  成功婚姻的秘訣:相互尊重對方的差異。要體諒、理解、包容對方。

  男人和女人是來自不同星球的,男人理性,女人感性。

  如果希望兩個人有相同的思想、相同的意見和相同的愿望,這是很可笑的想法,這種事情事不可能的,也是不受歡迎的。去適應,而不是改造你的配偶。

  許多羅曼蒂克的夢想破滅了!50%以上的婚姻不幸福。原因之一是:毫無用處,卻令人心碎的批評。要維持家庭生活的幸??鞓?,請記?。翰灰u。

  與配偶、子女、朋友或同事相處,最要緊的就是學習傾聽,這需要相當成熟的修養(yǎng)。傾聽代表耐心、開放與想要了解對方的誠意,這些都屬于成熟的人格。反之,自說自話、不尊重別人卻輕而易舉得多。

  婚姻的種類

  男人的力量優(yōu)勢開始挑戰(zhàn)母親的權威,同時也挑戰(zhàn)父親的權威,這必定在性的分配上有了沖突,而大沖突,爭奪性伴侶,甚至會導致群體滅亡。人類學家發(fā)現(xiàn)十幾萬年前,歐洲有一個被稱為尼德特人的種族,根據(jù)骨骼化石表明,其身材高大,體魄強健,后卻神秘消失。是否就是在這樣的內部爭斗中相互殘殺而亡的呢?一方面是生存的本能和性的本能促使力量強大者要獲得權利和地位,從而瓦解現(xiàn)有的族群;一方面則是人類的發(fā)展要求維持穩(wěn)定的群體。怎么辦?蘇聯(lián)史學家謝苗諾夫《婚姻和家庭的起源》認為,原始人依靠“性禁忌”來維持相對時間的穩(wěn)定。“性禁忌”要求在狩獵時期或者捕魚時期,禁止任何的性交活動,甚至禁止接觸與女人有關的東西,否則就被認為是觸犯神明,乃是死罪。因為狩獵和捕魚的活動,關系族群的生存,這時候如出現(xiàn)因為性的爭奪引發(fā)的內亂,勢必導致族群的覆亡。

  但是,隨著狩獵和捕魚時期不斷延長,“性禁忌”也越來越頻繁,這不能解決問題,必須有新的限制。恩格斯認為,人類最古老的家庭形式是群婚,他將群婚階段分解為:一、血緣家庭,即僅僅排斥祖先和子孫之間、雙親和子女之間互為夫妻,其他兄弟姐妹皆可。二是,普那路亞家庭,即同胞(母方的)姐妹和兄弟間,不可性交。他沒說明為什么要有這樣的限制。至于限制嫡親間的通婚是為了保證后代質量的說法也被證明是不科學的。而謝苗諾夫所說的,為了避免內部的混亂和沖突的提法是可認同的:第一種形式,為了防止犯上作亂;第二種,是維持成年雄性的相互寬容,消除嫉妒。

  普那路亞家庭形式,必定會使得族群分化為一些氏族。在同一個氏族中,姐妹與兄弟之間,不可通婚。這就開始了不同氏族之間的通婚,進入了族外的群婚階段。一群男人,共同地與另一氏族的一群女人通婚,反之也是。族外婚,維持了本氏族的和諧,消滅了嫉妒,發(fā)展了族群。族外群婚發(fā)展到新階段,就是對偶婚,即,一個男子以一群女子為妻子,其中有個主妻;反之,一個女子也有一群男子為夫,其中有主夫?,F(xiàn)代中國云南摩梭人在正常的一夫一妻制下,還維持“走婚”的形式,其實就是對偶婚的殘留形態(tài)。

  但是,隨著男性在生產(chǎn)活動中的地位越來越高,必定要挑戰(zhàn)母權,久而久之,女人從屬于男人,成為了男人的財產(chǎn)。

  婚姻的形式

  多種形式

  1.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名男性與一名女性結為夫妻的婚姻制度,雙方同時只有一名配偶,是現(xiàn)時世界上最多國家奉行的婚姻制度。

  2.亂婚

  無婚姻制度。

  3.血婚制

  若干兄弟和若干姊妹相互集體通婚,在古代普遍流行過。中國古代婦女結婚后在公婆為“姑舅”,是這個制度存在過的證明?,F(xiàn)存的馬來式親屬制也是證據(jù)。

  4.普那路亞婚制

  在前者的基礎上產(chǎn)生出來。若干姊妹是他們彼此丈夫的共同配偶,若干兄弟是他們彼此妻子的共同配偶。它建立了土蘭尼亞式親屬制度和加諾萬尼亞式親屬制度。

  5.偶婚制

  一男一女按照婚姻形式結成配偶,但是不排斥與外人同居。雙方都可以隨意離婚或分居。

  6.一夫多妻制

  一個男性同時娶多位女性成為他的妻子。雖然古代中國和中亞民族都的男子都曾經(jīng)可以娶多位女子,但是這兩者仍然有區(qū)別。傳統(tǒng)中國的男子,他的配偶中只有一位是正妻,其它的都是小妾;而游牧的希伯來人則是簡單的多位妻子。狹義上的一夫多妻制是指后者。

  7.一妻多夫制

  一個妻子同時存在多位丈夫,或者一個男子同時娶多個女子為妻。藏族曾經(jīng)存在過這種婚姻模式。

  8.單偶制專偶制

  和單一配偶結婚,并排斥與外人同居,后面一點是這一制度的根本要素。近代文明社會普遍采用這種婚姻制度。

  9.同性婚姻

  指兩個性別相同的人之間由法律承認并保護的婚姻關系。目前,荷蘭,比利時,西班牙,加拿大,南非,挪威,瑞典,葡萄牙,冰島,阿根廷,丹麥等11國承認同性婚姻。墨西哥和美國的部分地區(qū)也承認同性婚姻。

  10.事實婚姻

  指未經(jīng)法律登記,但被社會承認和接受的婚姻。往往出現(xiàn)在婚姻法尚未強制執(zhí)行的時期,為法律所暫時容忍的婚姻狀態(tài)。

  11.走婚

  一種存在于摩梭人之間的婚姻方式,是一種較為自由的婚姻方式,男女之間不涉及經(jīng)濟關系,亦并不需要同居,純粹以愛情關系維持的婚姻。

  12.閃婚

  婚姻雙方相識時間不長就迅速結婚。

  13.冥婚

  為已經(jīng)去世的人舉行婚禮,將雙方結為夫妻。

  婚姻的概念

  作為婚姻法調整對象、婚姻法學研究對象的“婚姻”,必須有一個明確的法學概念?;橐龅姆▽W概念應當與民法學中的民事行為概念相對應,并能在婚姻法學體系中始終如一。它應涵蓋以下三層含義:以男女兩性結合為基礎;以共同生活為目的;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它應包括各種合法婚姻和違法婚姻,能將其與婚前性行為、納妾、姘居、非婚同居等現(xiàn)象區(qū)分開來,而應避免和結婚、婚姻關系等法學念混為一談。

  兩性結合

  這是婚姻的自然層次上的含義。男女兩性的生理差別、人類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賴以形成的自然因素,也是婚姻固有的自然屬性,這種自然屬性是婚姻關系區(qū)別于其他社會關系的重要特征,如果沒有上述種種自然因素,人類社會根本就不可能出現(xiàn)婚姻。

  縱觀整個婚姻發(fā)展史,婚姻都是以男女兩性的結合為內涵。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文中,不僅研究了婚姻的起源和發(fā)展,而且對未來社會的婚姻進行了推想。蒙昧時代、野蠻時代的群婚制、對偶婚制下的婚姻是異性之間的結合,與文明時代相適應的以通奸和賣淫為補充的一夫一妻制,從名稱本身就說明了它是男女兩性之間的結合。從恩格斯對一夫一妻制起源的分析,更可以看出它必然要求異性結為婚姻?!耙环蛞黄拗撇灰宰匀粭l件為基礎,而以經(jīng)濟條件。

  共同生活

  婚姻的目的是什么?不同的國家,不同的歷史時期,有不同的表述。我國古代一直以“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后世”為婚姻的目的;____婚姻,結婚的目的在于子女的生養(yǎng)教育以及夫妻間的互相扶養(yǎng)和性要求的慰藉;近現(xiàn)代各國的法律也對婚姻的目的做了種種規(guī)定。這些“目的”雖然紛繁復雜,但透過這些表面的目的,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它們有一點是共同的,那就是它們都強調結為婚姻的男女雙方必須“共同生活”。這既是婚姻對當事人主觀心理狀態(tài)的要求,也是一直為人們所追求的婚姻在理想層次的含義。

  所謂“共同生活”,是指居住在一起,成為同一個家庭的成員,處在同一個生活消費共同體中。一般情況下,還包括夫妻之間的性生活和夫妻間的互敬互愛。史尚寬先生認為,“共同生活”一般為“精神的生活共同(互相親愛、精神的結合)、性的生活共同(肉的結合)及經(jīng)濟的生活共同(家計共有),”這是對“共同生活”全部內容的概括。

  夫妻身份

  夫妻身份的公示性,是婚姻的現(xiàn)象層次上的含義。它要求婚姻雙方當事人應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橐龈拍畹倪@一層含義,包含兩方面的內容。

  第一

  也就是說,男女雙方既要具有夫妻生活的內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公眾所承認的夫妻身份?;榍靶孕袨椤⒓{妾、姘居、非婚同居等現(xiàn)象的存在,要求婚姻法學建立相應的法學名詞。而要把這些法學名詞和婚姻的概念區(qū)分開來,就必然要求婚姻的概念以“夫妻身份的公示性”為內涵。

  第二

  婚姻法學界普遍認為,“合法”是婚姻概念的必要內涵。這與婚姻法學中有關婚姻種類的理論相矛盾,與我國法律法規(guī)的內容也不吻合;既不利于從整個歷史發(fā)展過程來研究婚姻制度,也不利于從世界范圍來研究婚姻制度;而且與我國目前的婚姻狀況也不相稱。在法律法規(guī)和婚姻法學典籍中,涉及各種婚姻:包辦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違反婚姻自主的原則,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行為;買賣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行為(參見1992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見》);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未經(jīng)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而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結合”;無效婚姻,“是指違反婚姻成立要件的違法婚姻”。上述種種婚姻,都不合法,但在我們的立法、法律解釋和法學研究中,都視它們?yōu)榛橐觥R虼?,我們在界定婚姻概念時只應確定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而不需要具有合法性。

  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是指一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結婚和涉外離婚。在我國,“涉外婚姻”也指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之間的婚姻。根據(jù)我國法律,我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當事人在我國境內結婚或離婚的,都必須按照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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