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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怎樣記賬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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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怎樣記賬押金

  借貸復式記賬法的記賬規(guī)則根據(jù)借貸記賬法的起緣進行詮釋更加直觀,也便于理解。下面讓學習啦小編來告訴大家出納怎樣記賬押金,希望能幫到你。

  出納怎樣記賬押金

  出納日記賬是一種特殊的明細賬。為了加強現(xiàn)金和銀行存款的管理和核算,各單位通常都應當設置現(xiàn)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以便逐日核算和監(jiān)督現(xiàn)金與銀行存款的收入、付出和結存情況。 現(xiàn)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的賬頁一般采用三欄式(表略),即借方、貸方和余額三欄,分別反映現(xiàn)金或銀行存款和收入、付出與結存情況,并在“摘要”欄后面設置“對方科目”欄。如果收、付款憑證數(shù)量較多,為了簡化記賬手續(xù),同時也為了通過現(xiàn)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匯總登記總賬,也可以采用多欄式,即在收入和付出兩欄中分別按照對方科目設置若干欄目,也就是在收入欄按貸方科目設欄目,在付出欄按借方科目設欄目。采用多欄式以后,如果會計科目較多,造成篇賬過大,還可以分設現(xiàn)金(銀行存款)收入日記賬和現(xiàn)金(銀行存款)支出日記賬。

  押金的定義

  押金,是一方當事人將一定費用存放在對方處保證自己的行為不會對對方利益造成損害,如果造成損害的可以以此費用據(jù)實支付或另行賠償。在雙方法律關系不存在且無其他糾紛后,則押金應予以退還。在違約時將會被扣除。

  押金具有替代性,一般是在一方已為另一方遞交實質性的標的物,為保證已交付的標的物能返還,要求另一方交付相當金額的保證金,在合同不能履行時,以沒收押金作為解決合同的方式,體現(xiàn)保護非交付押金一方的利益。

  押金,實務中也稱保證金,風險抵押金等。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給付一定的金額作為其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履行時,返還押金或予抵扣;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得就該款項優(yōu)先受償。給付押金的人,稱出押人,一般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受領押金的人,稱受押人,他是債權人。

  押金的法律性質

  關于押金的法律性質,主要觀點有:

  (1)抵銷預約說。 認為押金的交付意味著當事人之間成立押金預約,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得以押金與其債權相抵銷。

  (2)解除條件附債權說。 認為押金的交付,發(fā)生了附解除條件的債權,即在債權人對債務人所負的返還押金的債務上,附有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在所受損害的限度內押金歸于消滅的解除條件。

  (3)附解除條件的消費寄托說。認為押金的交付,為附解除條件的消費寄托,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所附條件成就,債權人無需返還押金。

  (4)債權質說。認為交付押金者, 對其受領人有請求返還之請求權,系以該項債權設定質權,故其性質為債權質權。

  (5)信托的所有權讓與說。認為押金的交付,其受領人負有附停止條件的返還義務,系信托的所有權讓與行為。受領人在自己債權受清償之前,無返還的義務。即以交付押金者將來履行債務作為受領人返還押金的停止條件,因而,他債權人不得對尚未成立的返還請求權實施強制執(zhí)行,其受領人得優(yōu)先受償。(注:楊興齡:《民法物權》,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81年版,第218~219頁)

  筆者認為,押金是一種物權

  筆者認為,押金是一種物權,由于依當事人約定而創(chuàng)設,其實是意定擔保物權。押金的標的是貨幣,貨幣為物的一種特殊形式,押金因交付而轉移貨幣的所有權,受領押金的人享有占有支配的權利。而且,受領押金的人對與他債權人的關系上,對于押金有優(yōu)先受償權,因此,押金當然是一種物權。而這種物權的設定是為了保障交易安全,保障債權的實現(xiàn),故又是擔保物權。但我們無法把押金歸入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任何一種擔保形式中。首先,押金不同于定金,定金的適用范圍不受限制,而押金只適用于租賃合同等有限的合同中。定金是一種雙向擔保,定金罰則既適用于給付定金方,也適用于受領定金方,具有懲罰性;押金是一種單向擔保,只能由債務人提供,結果也只是返還或抵扣,不具懲罰性,卻又有補償性。其次,押金不同于抵押,兩者最大的區(qū)別在于,抵押對抵押物不轉移占有,押金不但轉移占有,而且還轉移作為押金的貨幣的所有權。最后,押金也不同于質押,質押返還的財產必須是原物,而押金,返還的卻不是原物,因此,將押金或保證金交付受領人并非成立質權(注:鄭玉波:《民法物權》,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83年版,第299頁。)。顯然, 押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guī)定外的一種新的擔保形式。

  押金有自己的特點

  押金除一般擔保所具有的屬性外,還具有自己的特點:

  (1)要物性,即押金合同的生效, 除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協(xié)議外,還依賴于作為押金合同標的的貨幣的實際交付,否則,押金合同不能生效。

  (2)單向性,這是一種單向擔保。 一是主體的單方固定性,交付押金的主體只能是債務人或受債務人委托的第三人,而受領押金的主體只能是債權人。二是其法律責任的單向性,其后果也是單方面承受的,即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債權人可從押金中抵扣或優(yōu)先受償,而債權人不履行其債務時,卻無從在押金上追究其法律責任。

  (3)補償性,當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債權人可從其受領的押金中優(yōu)先受償,從而填補了債權人因此而受到的損失,保證了債權人權利的實現(xiàn)。由于所付押金額并不大于債務人的債務,不具有任何懲罰性。

  (4 )預防性,由于不履行債務將有失去押金的不利后果,會促使債務人積極地去履行其債務,以避免風險,這將大大地提高債務的履行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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