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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登記的程序是怎樣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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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權登記的程序是怎樣的呢?下面跟著學習啦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閱讀完以下內(nèi)容,一定會對您有所幫助的。


  一、股權登記費的程序

  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應當載明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置備股東名冊,將股東的基本情況記載于股東名冊,并到工商機關將公司發(fā)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進行登記。股權繼受取得的,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并到工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根據(jù)《公司法》的規(guī)定,股權登記,通過公司章程、出資證明、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等四種形式表現(xiàn)出來。理論上存在股權的交付與移轉,以出資證明書的交付為準,或者以股東名冊記載為準,或者以工商登記為準。我們認為,出資證明書的證明效力弱于股東名冊,因其不是法律承認的流通證券形式,不能像股權證券化的股票那樣具有設權證券的功能,不能通過交付出資證明書或者背書方式產(chǎn)生股權變動的效果。所以,股權的移轉不以交付出資證明書為準,而以股東名冊記載為準。

  二、股權登記的性質

  登記根據(jù)其目的和功能,可以將登記行為分為設權性登記和宣示性登記。設權性登記,是指不經(jīng)登記就不能產(chǎn)生相應的法律關系。例如,公司的設立登記,如果未經(jīng)登記,公司的主體資格不能存在,不能與其他市場主體進行各類交易活動。登記賦予了公司成為民事主體的權利。宣示性登記,是指法律關系的產(chǎn)生和存續(xù)并不因登記行為的行使與否而受到影響,在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有效存在,登記與否只是產(chǎn)生善意第三人是否能對當事人主張權利的影響。

  關于公司股權在工商機關登記的性質,有的學者認為是屬于設權性登記,“對于股權權屬變更而言,其生效類似于物權變動的生效。股權轉讓應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后才發(fā)生權屬變更的效力。這是因為,股東的股權產(chǎn)生于公司的工商設立登記,在法律上,以登記獲得的權利通常都以登記形式轉移,因此,股權轉讓當然也應以變更工商登記為要件。這實際上是物權變動登記的公示力和公信力的要求。”①上述觀點將股權的性質比作物權。關于股權的性質,我們已在前文中做了討論,將股權的性質比作物權的理論有待研究。此說認為股東的股權產(chǎn)生于公司的工商設立登記,我國公司法對未辦理變更登記的公司的法律責任只是承擔行政責任,并未否認受讓股東的股權。因此,公司未就變更事項進行登記的,并不影響股東股權的取得。

  我們認為,工商機關對股權的登記只是一種宣示性登記,只要投資人認購出資或者股份后,股東名冊對投資人的情況進行了記載,那么投資人就可以向公司主張其股權。也就是說,公司股東名冊對股東情況的登記是設權性登記,而工商機關所作的登記只是宣示性登記,具有公示的效力。如果僅在公司的股東名冊上記載了股東情況,公司未到工商機關進行登記,則股東的權利只能向公司主張而不能對抗以工商登記為依據(jù)而主張權利的第三人。由此可見,工商登記是對股權情況的公示,與公司交易的善意第三人有權信賴工商機關登記的股權情況并據(jù)此作出判斷。股權變動后,如果只在股東名冊上進行了變更記載,而未在工商機關進行變更登記,則善意第三人可以依據(jù)工商登記文件對原股東的記載來要求其承擔責任。我國《公司法》第33條規(guī)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jīng)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上述文章學習啦小編為您介紹了“股權登記的程序是怎樣的呢”的相關內(nèi)容,股權登記是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受發(fā)行公司的委托,將其所有股東持有的股權進行注冊登記,在進行股權登記時,一定要了解清楚股權登記的程序,希望上述內(nèi)容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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