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教師資格證要帶什么注意事項有哪些
考教師資格證要帶什么注意事項有哪些
考教師資格證是現(xiàn)在的一個熱潮,考教師資格證的我們需要帶上什么東西去考場呢?考教師資格證又有什么注意事項?考教師資格證要帶什么這個問題由學習啦小編來為您解答!
教師資格證考試:需要帶哪些證件
考生須持本人有效身份證原件、準考證參加考試,缺一不可,兩證不齊者不得參加考試。參加本次考試的18個省份中,僅上海幼兒園實行機考、中小學實行紙筆考試,其余17個省份所有科目均為紙筆考試。
參加本次考試的地區(qū)有:山東、浙江、上海、海南、廣西、安徽、吉林、寧夏、四川、重慶、江西、貴州、河北、湖北、福建、北京、甘肅、遼寧。
考試所需證件:考生須持本人有效身份證原件、準考證參加考試,缺一不可,兩證不齊者不得參加考試。
注意:
1、考生只準攜帶必要的考試文具,如簽字筆、2B鉛筆、尺子、橡皮進入考場,不得攜帶書籍、資料、移動電話、手提電腦等物品。
2、考生筆試遲到15分鐘不得進入考場;考試結束前30分鐘,方可交卷離開考場。出場后不得再重返考場。
3、考生拿到答題卡、試卷后,先在指定位置處填寫個人信息(姓名、準考證號等)并核查試卷與自己報考的類別、科目是否相符,如不符,應立即舉手向監(jiān)考員說明情況。
教師資格證考試應注意的事項
1.拿到準考證的要先查一下自己的考點在哪查好路線,如果有時間可以先去看一下考場在哪,這樣就能在考試當天為自己省點時間不至于太著急了。
2. 考試一律在指定時間和考場內進行。
3. 紙筆考試請帶黑色簽字筆和2B鉛筆。
4. 考生在開考前30分鐘到達指定考場,按監(jiān)考老師指令順序入場。入場后至考試過程中一律不得擅自離開座位和考場(提前交卷者除外)。
5. 考生必須攜帶準考證打印件和身份證入場,按指定的座位就座,入座后自覺將證件放在座位左上角,以備監(jiān)考人員檢查。
6. 遲于開考時間15分鐘者不得入場。
7. 參加紙筆科目的考生,請在該科目答題卡上各題目的答題區(qū)域內作答,超出答題卡黑色矩形邊框限定區(qū)域的答案無效。
8. 考生禁止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如手機等),如有違反按照作弊處理。
9. 考生要自覺維護考場秩序,保持安靜,不準吸煙、吃東西。遇到問題可舉手。
10. 因考點車位有限,考試當日將無法滿足考生停車位需求,為避免因無法停車延誤考試,請考生選乘公共交通到達考點。
其它有關事項
(一)準考證打印。報名成功后,請考生于考試前一周(10月31日至11月5日)登錄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網(wǎng)自行下載并打印準考證,按照準考證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考生參加考試時,必須同時交驗準考證、身份證和誠信考試承諾書
方可進場參加考試。
(二)成績查詢。 12月13日,考生可登錄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網(wǎng)查詢筆試考試成績。考生如對本人的考試成績有異議,可在考試成績公布后10個工作日內向省轄市招辦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申請須注明申請人姓名、身份證號、準考證號、復核科目、網(wǎng)上查詢到的成績、聯(lián)系電話。省轄市招辦每天向省招辦匯總上報數(shù)據(jù),省招辦在接到考試中心復核結果后將反饋省轄市招辦,市招辦將以電話或短信通知考生。
(三)違規(guī)處理。 考試違規(guī)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3號)處理。
(四)合格證明。筆試單科成績有效期為2年,沒有書面合格證明。筆試和面試均合格的考生,由教育部考試中心頒發(f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該證明是申請教師資格認定的必要條件。考試合格證明領取時間及地點在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網(wǎng)上發(fā)布,請考生在規(guī)定時間之內到指定地點領取合格證明,逾期不領,責任自負。合格證明的有效期為3年。
重要說明
(一)請考生在報考前認真閱讀本公告,了解相關要求特別是報考條件后再履行報名程序。如因弄虛作假造成面試、認定等后續(xù)環(huán)節(jié)不能完成,一切后果由考生承擔。
(二)考生須本人親自進行現(xiàn)場報名和網(wǎng)上報名,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填報的報考信息準確性負責,網(wǎng)上報名信息審核通過后將不能更改。禁止培訓機構或學校團體及他人代替考生報名,如有違反造成信息錯誤,責任由考生本人承擔。
(三)所有考生(含以前參加過國家統(tǒng)考筆試的考生)報名時需要重新進行注冊,重新注冊操作不影響考生已獲得的筆試成績。
(四)考生如忘記密碼可通過報名系統(tǒng)提示功能重新獲得密碼,報名系統(tǒng)將把新的密碼通過短信發(fā)送到考生報名時所填報的手機上。手機短信為考生重新獲取密碼的重要途徑,在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期間,請考生慎重更換手機號碼。
(五)有關面試、教師資格認定與注冊等事宜請咨詢河南省教師資格認定注冊服務中心。
特別提示: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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